⑴ 国家对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如何界定
是这么界定的。
1937年7月6日之前的是红军时期
1937年版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是抗战前期,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是抗战后权期,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之前是解放战争时期。
以上仅指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时期的划分,与历史上的相关时期划分无关。
⑵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后应享受哪些待遇能否比照离休干部待遇执行(安徽省的)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父亲符合离休的时间要件。关键是后来复员之后多久才又重新工作。是不是后来的经历中失去了办理离休的资格?你给我一分详细的简历,我来帮你看看。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退休工资按照退休前的100%全额发放,医疗待遇与离休干部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按照参加革命时间不同,每年增发1至1个半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这一点与离休干部也相同,只是基数不同,都是各自的基本离休或者退休金。你要政策依据,劳动人事部1983年1月15日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规定: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工资标准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注:老工人退休享受l~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标准及发放与离休干部相同)。
(2)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1983年9月13日劳人险局[1983]21号《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中规定:
退休老工人除按规定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其他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享受优异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费,在改按规定计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后,其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必须同时符合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的待遇。
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规定改办退休。)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1]劳险字9号《关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指出: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额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17级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⑶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后应享受哪些待遇
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军人,离休后原工资照发。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抗日老军人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4、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抗日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军人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军人离休后,享受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抗战工作老军人、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老军人,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伯的老军人,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军人,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市委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市委发[1997]48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革命时期参加抗日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抗日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在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每月100元。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抗日老军人每月25元。10、企业抗日军人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抗日老军人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抗日老军人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11、抗日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抗日老军人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12、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抗日老军人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⑷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1978年退休,行政级别18级,请问他的工资待遇是多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版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权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90%。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⑸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前16级干部应该是什么级别待遇工资是按什么标准
1937年7月7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厅局级待遇,每年加发俩个月的基本工资版,保姆费每月800元。37.7,7日至权42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一个半月的工资。42年至45年参加革命的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37年至45年参加革命的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待遇,保姆费每月600元。16级的应该享受县处级待遇,工资加各项补助一个月应该6000元左右。部队离休的还要多,大约8千到9千。
⑹ 是否为参加革命工作
档案里面是否有相关记录,如果有的话应该算
⑺ 国家对于抗日战争的军人有什么样的照顾
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军人,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抗日老军人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抗日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军人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军人离休后,享受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抗战工作老军人、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老军人,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伯的老军人,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军人,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市委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市委发[1997]48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革命时期参加抗日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抗日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在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每月100元。
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抗日老军人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抗日老军人每月25元。
10、企业抗日军人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抗日老军人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抗日老军人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11、抗日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抗日老军人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12、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抗日老军人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⑻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慰问金应该哪发放.(纪念章已发)5000元未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限于《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参加革命工作、现仍健在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15年9月1日
以上是文件,最后应该归口于民政部门发放。
⑼ 抗战前参加革命工作每年不发两个月工资发放时间如何规定
抗战前参加革命工作,每年发工资的时间规定是根据政府工作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