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放初期的中国实际处于战争状态到哪一年才得到全国解放
1950年解放西藏,采纳吧
㈡ 中国的军队战争状态怎么办
当然是进入战争状态了!首先所以乙类集团军扩充为甲类集团军编制!甲回类集团军进答一步扩充编制!然后就调动部队去前线了。大战的话会立即开始招兵工作,如果是小战估计就不会招兵了,会调各个集团军去战场轮战!锻炼军队战斗力!
㈢ 中国还处在战争状态吗
中国如果抄处于战争状态,那就表面,三袭战已经打响了,那么,世界各国也将处于战争状态。所以,中国,俄罗斯,美国这些国家暂不可能发动战争,因为当中哪个国家都可以毁了这个世界。所以,中国并没有处于战争状态,只是全国都进入了敏感时期,随时有爆发战争的可能,国家政府也早就在为未来的第三次世界大战做准备。
㈣ 目前哪些国家还处于战争状态
据央视《今日亚洲》的消息,2月12号俄罗斯将对千岛群岛中的5个无名岛屿进行命名,其中有座位于南岛千岛群岛的岛屿被取名“库滋马杰列维扬科”,而库滋马杰列维扬科将军正是当年代表苏联签署日本投降书的代表之一。
在此之前日本一直强调南千岛群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俄罗斯此举无疑给目前因跟特朗普关系火热而心情大好的安倍泼了一盆大大的冷水。
至于日俄关于南千岛群岛的争议从何而来,时间要倒回18世纪,当时正值领土扩张期的日俄先后对千岛群岛进行移民开发,建立相对应的行政机构,并强迫当地的虾夷族人加入各自的国籍。
由于二者几乎是同时进行开发这块“无主”之地,为避免不必要的战争,日俄曾在1855年签署《日俄和亲通好条约》。
将千岛群岛以伊图鲁普岛与乌鲁普岛之间的海峡为界分南北千岛群岛,南千岛群岛归日本,日本目前强调南千岛群岛是自己的固有领土正是以此为法理依据。
1875年日俄还曾达成过《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日本以将势力退出库页岛,承认库页岛归属俄国为条件,换取到了对整个千岛群岛的主权。
1904年日俄围绕中国东北打了一场日俄战争,日本完败俄国,俄国被迫签订《朴次茅斯和约》迫割让库页岛南部给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为了让苏联放弃《苏日中立条约》,尽快出兵东北,美英在《雅尔塔协定》中承诺苏联不光能夺回失去的南库页岛,还可以获得整个千岛群岛作为补偿。
这也是为什么斯大林在面对日本对南千岛群岛提出异议时,会强硬回应:“它们是无数苏联军人用鲜血换来的战利品,谁也无权把它们夺走。”的由来。
1952年美国主导《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计划将日本正常化,作为在国际舞台上力挺自己的附属,其中考虑到苏联的态度,条约强调日本放弃千岛群岛的主权。
然而当时苏联考虑到承认这个条约,意味日本将完全纳入美国怀抱,成为美国在远东遏制自己的利器,从一开始就反对这个条约,并最终没在这上面签字,若当年苏联签了字,目前也就没有日俄南千岛群岛争议了。
后来苏联后悔没签,于是单独跟日本商量苏日和平协议问题,希望以《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的领土规划,结束苏日的战争状态,然而此时的日本经历朝鲜战争中全力为美国提供后勤的时期。
已不再是个任人宰割的战败国,摇身一变是美国的战略盟友,腰板硬朗了起来,开始讨价还价,而此时碍于日本背后的美国,出于无奈于1956年跟日本签署《苏日共同宣言》,苏联承诺日本,若愿意签订结束战争的和平协定,就归还南千岛群岛中的齿舞、色丹两岛。
但日本出于国内压力,认为并没有愿意跟苏联签定和平协定,而是强势要求要收回整个南千岛群岛,至此日俄南千岛群岛问题正是拉开了序幕,持续至今!
同时苏日和平协定未签订,此后俄国也未曾签订俄日和平协定,按国际惯例,目前日俄两国,法理上依旧是战争状态。(袁载誉)
㈤ 解放初期时的中国实际处于战争状态,到什么时候才得到全国的解放
1955年。
1949年10月1日,在人民解放军向全国进军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告成立内。
1950年6月,残存在华东、容中南、西南、西北战场上的国民党军被全部歼灭,仅有少量逃往台湾。
1950年,解放军在先后解放海南岛、万山群岛与舟山群岛。后因朝鲜战争爆发,军事重心北移,因此在东南沿海的作战暂缓。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1954年对一江山岛发动作战并对金门炮击,不久解放军以优势兵力攻占了一江山岛,视一江山岛为屏障的大陈岛也不保,最后国民党决定主动撤离大陈岛,1955年2月,解放军取得大陈岛,至此双方的势力范围都再无变动。
㈥ 战争状态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指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状态。单纯发生武装敌对行为的事实并不自动产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宣战是一个国家正式通知另一个国家它们之间的和平关系终止,进入战争状态。
1907年海牙《战争开始公约》规定:开战前应有预先明显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战书,或用以宣战为条件的最后通牒(又称哀的美敦书)。但战争常常是不宣而战的。帝国主义国家为了取得军事上的优势,经常发动突然袭击。例如1894年的中日战争、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对中国的侵略、1939年德国对波兰和1941年对苏联的进攻、1941年日本对珍珠港的袭击,都是不宣而战。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中,曾判定德国和日本发动的一系列突然袭击为违反条约和国际法的罪行,并据以对负责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签订《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缔结后,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因而,如果一国发动侵略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依照这些规定,宣战不再是法律上战争状态开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认为宣战已经毫无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对德、日等轴心国宣战。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宣战的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第67条第18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不存在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有些称之为武装冲突状态或战斗状态。它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没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 战争状态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时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①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按照国际惯例和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和领事人员应得到尽速离境的便利,在离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档案应受到尊重,派遣国得委托第三国保管馆舍、财产和档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侨民的利益。
②关于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和习惯法开始实施;交战国间双边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一般的政治性条约和经济性条约,像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停止执行。不限于交战国的多边条约,不因某些缔约国之间爆发战争而失效,但影响战争进行的条约停止实施。
③商务关系一般断绝;交战国人民之间的契约废止或停止执行。
④处在敌国领土上或敌国占领区内的交战国人民,过去往往被拘禁,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的惯例;如果被允许继续居留,则应按照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4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对待(见军事占领)。
⑤敌国侨民私人的财产不得没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需付给代价,或发给证明,于战后归还或赔偿。属于敌国国家的财产,动产可以没收,不动产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没收或破坏,只能没收其产物。
在战争中,船舶和飞机不同于陆上财产。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敌国商船及民用飞机以及其上所载的货物,除用于沿岸渔业或地方贸易的小船和宗教、学术、人道、医务方面的船只外,不论属于国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没收(见捕获法)。对于在领土内的敌国商船和民用飞机,有不同实践,有的限期离境,有的没收。在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不产生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中止,财产不一定受到影响等。
同时,由于中立法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飞机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也不得对敌方海岸及港口实施封锁。至于武装冲突究竟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历次武装冲突的实践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侵朝期间,1949年日内瓦4公约得到了作战双方的承认。
㈦ 请问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具体指的是什么
指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状态。单纯发生武装敌对行为的事实并不自动产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的开始 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宣战是一个国家正式通知另一个国家它们之间的和平关系终止,进入战争状态。1907年海牙《战争开始公约》规定:开战前应有预先明显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战书,或用以宣战为条件的最后通牒(又称哀的美敦书)。但战争常常是不宣而战的。帝国主义国家为了取得军事上的优势,经常发动突然袭击。例如1894年的中日战争、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对中国的侵略、1939年德国对波兰和1941年对苏联的进攻、1941年日本对珍珠港的袭击,都是不宣而战。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中,曾判定德国和日本发动的一系列突然袭击为违反条约和国际法的罪行,并据以对负责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签订《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缔结后,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因而,如果一国发动侵略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依照这些规定,宣战不再是法律上战争状态开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认为宣战已经毫无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对德、日等轴心国宣战。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宣战的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第67条第18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不存在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有些称之为武装冲突状态或战斗状态。它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没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
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时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①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按照国际惯例和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和领事人员应得到尽速离境的便利,在离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档案应受到尊重,派遣国得委托第三国保管馆舍、财产和档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侨民的利益。②关于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和习惯法开始实施;交战国间双边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一般的政治性条约和经济性条约,像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停止执行。不限于交战国的多边条约,不因某些缔约国之间爆发战争而失效,但影响战争进行的条约停止实施。③商务关系一般断绝;交战国人民之间的契约废止或停止执行。④处在敌国领土上或敌国占领区内的交战国人民,过去往往被拘禁,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的惯例;如果被允许继续居留,则应按照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4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对待(见军事占领)。⑤敌国侨民私人的财产不得没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需付给代价,或发给证明,于战后归还或赔偿。属于敌国国家的财产,动产可以没收,不动产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没收或破坏,只能没收其产物。在战争中,船舶和飞机不同于陆上财产。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敌国商船及民用飞机以及其上所载的货物,除用于沿岸渔业或地方贸易的小船和宗教、学术、人道、医务方面的船只外,不论属于国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没收(见捕获法)。对于在领土内的敌国商船和民用飞机,有不同实践,有的限期离境,有的没收。在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不产生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中止,财产不一定受到影响等。同时,由于中立法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飞机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也不得对敌方海岸及港口实施封锁。至于武装冲突究竟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历次武装冲突的实践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侵朝期间,1949年日内瓦4公约得到了作战双方的承认。
㈧ 法律上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有哪些
严格来说,应该是中国人民志愿军和联合国军仍然处于战争状态,双方只是版停战权而已。
由于严格法律意义上,志愿军不属于政府派遣,所以其行为和政府可以脱钩。不影响政府与美国、联合国组织、韩国保持和平状态。
至于中国和印度、越南、菲律宾等国家,这些只是边界冲突,没有发展到战争状态。
㈨ 如果中国进入战争状态,对民众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
只能说有让货币贬值的冲动,具体会不会付诸行动有很多方面的决定因素。内
1. 冲动的原因: 战争期间要承担容巨额的军费开支,势必剧烈增加财政负担。开动印钞机让货币贬值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解决手段。
2. 主要决定因素: 首先货币贬值直接降低民众生活质量影响公众支持率,因此除非经济上实在无法承担,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此下策。其次对于泯注国家,增发货币发行债券不仅要总统批准而且需要经过国会通过的,而相关人员也要考虑后果和可能因贬值导致的选票流失问题,因此相对比较慎重,实施的难度较高。
如果有独立的货币发行权且经济上无法承担,那么贬值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
只能简单回答您的补充: 第一个问题,要看战时的财政状况如何,如果本来负债就已经很高,那多半会贬值的。第二个问题,经济因素是导致战争的重要因素之一,打仗就是为了获得利益或者捍卫利益。
㈩ 什么是战时状态
它是指当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将军队处于最高级的备战准备,并向全国发布内战争动员令的一容种战斗紧张形势。
交战国之间的敌对状态。一旦进入战争状态,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经济贸易等关系即告断绝,原签订的协议也告中止。双方将撤回外交人员和侨民。战争状态通常以签订停战或和平协定而告结束,也有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的。
通常需要国家间宣战,表示正式进入战争状态,但也有例外。例如,德国突袭波兰,日本偷袭珍珠港。
(10)中国战争状态扩展阅读:
战时状态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时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①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②关于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和习惯法开始实施
③商务关系一般断绝;交战国人民之间的契约废止或停止执行。
④处在敌国领土上或敌国占领区内的交战国人民,过去往往被拘禁,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