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历史上哪个朝代女性的地位最低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所有人都会想到宋朝,因为宋朝对于女性的严格要求几乎达到的顶峰,但事实上中国古代女性地位最低下的时代是在明朝时期,在明朝时期法律导致当时女性的地位极低,因此明朝女性的地位远不如宋朝。
被家暴不能和离,异地而居不能和离,即便是和离了也会变成的一无所有,因此《明律》规定下的明朝女性才是历史上女性地位最低的时代。
㈡ 中国历史上女性社会地位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
远古社会抄经历过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所以是社会的领导者,占主导地位。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主要是劳动者的生产者,地位低下。中国古代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女性地位仍处于较低地位,但仍可上阵杀敌等。进入封建社会后,地位虽不如男子但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对其的限制也不是很多,特别是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时期,女子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允许女子改嫁,服饰上宽衣窄袖,坦胸丰满溢出,到了武则天是尤甚,女子可拥有官职。,甚者是武将的官衔。大宋朝程朱理学的时候才提出三从四德的观点,人们有了理学的束缚,使女子的地位以及生活得到很大的限制,出现“七出”等法律的明文限制,到明朝理学被极为推崇,出现贞洁牌坊等一些列惨无人道的手段来限制女子的自由,一直沿用到中华民国的成立,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允许婚姻自由,女子获得学习权利,效果虽不是很明显,但是出现了许多女性学者,以及为解放妇女而进行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陆续颁布了许多使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法规,现如今女子的地位与男子基本平等,但也有在就职,就学等方方面面的不平等。
这是就我掌握的知识自己总结的,希望能有用
㈢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1、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2、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3、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4、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5、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6、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7、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8、解放初期
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9、二十一世纪
随着计划生育的普遍开展与教育的发展,更多人真正的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两性更加趋近平等。
(3)中国女人的历史地位如何扩展阅读
缠足礼教意义与婚姻稳定功能:
中国历史上妇女禁锢走向严密与缠足推广时代高度一致。缠足出现的年代说法不一,最早的有汉代之说,稍次的是六朝之说,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后宫舞姬窅娘之说。不管出现年代的早晚,妇女缠足普及始于宋代,是普遍的共识。
更晚的是元陶宗仪《辍耕录》主张的元代说,妇女缠足是为了与蒙人区别。为什么原来少数人病态审美追求,宫廷奇巧翻新,邀宠帝王的行径,能够广为民间接受?不管怎么说,对于劳动人民,摧残妇女的双脚,实在有损生活的方便。
如果人们付出了巨大代价而无收益,恐怕风靡一时以后也难以为继。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错的。毋庸讳言,任何时代,人们追求美丽向来是不惜自戕自己身体的。然而,缠足无论起初还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他人的强迫。
缠足是一个自五六岁开始至成年大约十年左右束缚改变脚骨自然生长的过程。不是妇女成年以后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羡慕缠足甘愿如此,也彻底丧失了缠足的生理条件。
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献媚取宠为业的色情业或宫廷舞乐中人,在挖空心思寻求花样时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么启发而做的实验。
不管创意来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创意者本人的行为,且不论创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宫廷舞姬或青楼舞妓,在拥有想法的年纪,也失去了自己实践的可能,一定是通过女孩来实验的。在这一意义上说,南唐的窅娘究竟是创意者还是实践者,则不能定论。
妇女缠足在支撑礼教约束方面的作用极其显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谓是伴随着缠足过程而度过的。因此,缠足犹如牢笼一样,锁住女童的行动,也就锁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间,由此减低引诱私奔与被拐卖的危险。昔日家庭无论贫富,幼女若不缠足将影响日后出嫁与财礼薄厚。
男人重视女子缠足,实质上是把它作为女子贞洁标志看待的。这一显见的标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经历。其二,减低女子出嫁后逃跑的风险。男女未曾谋面的包办婚姻,双方婚后发生性格冲突的几率增高,下层家庭居室简陋,没有仆役侍女和闲人专门行使看管责任。
所以,妇女婚后,不管什么性质的逃跑行为,缠足都造成很难逾越的障碍。通过买卖实现的婚姻,在资金支付以后,不能不重视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妇道行为约束。
缠足划定了妇女活动的空间,女人日常生活生产,诸如做饭、纺织、蓄养家禽等等并不倚重脚力,所以,男人才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缠足妇女。因而,如此摧残行为能畅行无阻一千余年,形成难以更改的习惯,甚至清朝康熙年间几次发布上谕禁止缠足,人们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样缠足不误。
不过,人类生活实际需要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狠心残害妇女的双脚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为限度。当缠足与谋生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不会再无条件的沿袭仿效普遍的习俗。譬如明清两朝,运河两岸,靠运输、拉纤为生的家庭,妇女就没有缠足的,流动的生活方式注定选择天足。
不管怎么说,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宫廷选淑女。选中入宫以后,皆放脚,就是为了服务奔走方便。不过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脚。盖因入宫时已13岁上下,再放脚已不可能完全恢复自然生长状态。
㈣ 中国古代女人什么地位。
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㈤ 中国女性地位的演变历史
传统意义上,是男尊女卑,但是新中国后,男女平等了,现在也总体上地位平等了,虽然个别地区可能仍然有些守旧的传统观念。
㈥ 中国女性地位变迁
38妇女节,一个属于女人的世界性节日,它在世界各地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38节是女人为了争取自由、平等和权利进行长期艰苦卓绝斗争而得到的结果。38节是女人地位得到提升的有力佐证。为了得到这个节日,为了得到今天的地位,世世代代的女人们前赴后继,英勇奋战,流传下来一个个催人泪下的故事,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华丽乐章,产生了一个又一个巾帼英雄。,
让我们没翻开历史的扉页,回到5000年的历史长河里去搜寻那些女英雄们的足迹,让我们怀着悲愤、敬仰的心情去追忆那些巾帼们的奋斗历程。
在三皇五帝之前的氏族社会里,母系氏族是第一个氏族社会,那时候女人是社会的主宰,不管是生儿育女还是狩猎,农活都是女人们的工作,男人们除了传种接代这个重要任务外,就是打架斗殴,弄枪舞棒,干些无用,无聊,无奈的琐事,女人拥有很高的权威,她们的话就象圣旨,男人不得违抗。这是有史以来,女人们地位最高的一次,也是女人们最得意的时刻,但好日子不长,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到了父系社会,女人们的地位一落千仗,从此开始了长达几千年被压迫,被奴役的悲惨命运。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向男权发起挑战的是花木兰,她女扮男装,顶替父亲去打仗,在漆黑冰冷的夜里,在滚滚的黄河边,在尸横遍野的战场上,她以过人的计谋、高超的武功、出众的领导能力,把敌人打的望风而逃,落花流水。当花木兰功成名就,荣归故里时,就注定她会成为一段佳话而流传千古,花木兰让男人们第一次开始重新审视身边的女人,让所有的男人知道女人不比男人差。即使是到男人们才能上的战场,女人同样可以做地很出色。
第二个让我钦佩的是秦始皇时期的孟姜女,作为一个民间女子,她千里迢迢,来到长城脚下,在人山人海的工地边,在夫君范喜郎杳无踪影的巨大悲痛中,一哭就是七天七夜,直哭得天混地暗,日月无光,直哭到万里长城轰然坍塌,然后纵身跳进了茫茫大海。我们在悲伤,同情、感动之余,没有必要更多的去探究故事的真实性,这是一个催人泪下的爱情悲剧,但更大的意义在于,孟姜女向秦始皇,向这个中国最伟大的男人发起了挑战,向秦王朝发起了挑战,向那个黑暗残暴的社会发起了挑战,在孟姜女哭倒长城不久,强大的秦王朝就被项羽和刘邦推翻了,孟姜女不仅告诉我们怎样去爱一个男人,更告诉我们怎样去恨一个人,恨一个社会,恨一个国家。孟姜女是一个敢爱敢恨的女人,值得人们尤其是女人门永远学习和尊敬。
㈦ 女人的历史地位
女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相对而言,汉唐时期的回女性在当时答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地位不低,相对较独立自由。西汉初期,吕后当政,女性的地位日益提高,而且汉代又采取了和亲政策,因此女性普遍受到赞扬和尊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代,达到鼎盛的状态。而从宋代以后,由于程朱理学的兴起,过分强调女性的从属地位,在身心上束缚女性得自由,使得男性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㈧ 中国女性地位发展史
母系--父系--儒家思想确立男尊女卑--武则天时代短暂翻身--回复男尊女卑--元朝的不清楚--明又复儒了--新中国,男女平等.
楼上的,同情你的人生.你还真够遇人不淑的.
㈨ 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如何有何具体表现
在还没有建立夏商周朝代之前。我们的原始社会是母系社会。当时的女性地位的高于是男性。再次母系社会之前,女性在家抚养,生育儿子女儿。反观男性充当一个是养家狩猎的一个性质。
从石器文明到一个冷兵器的时代。男性的主导地位逐渐增强。部落对于自己的活动的地位的观念术将加大。部落之间的开始产生矛盾和战争。女权地位和男权社会地位开始相互交替。在夏时代开始,男权地位得到确立。反而我们可以看出女性的位置从当时的层面逐渐慢慢退居自己男人的家庭,相夫教子。
此时开始,而女性开始沦为男性的一个私有财产。男人可以开始娶多个妻子。虽然我国古代出现了许多较为出众,较为出色一些女性,芈月作为秦国一个典型的代表。也不得不依附于男权主导的一个地位。
此后,在西汉王朝一个鼎盛的时期。稀罕皇后卫子夫对西汉王朝的鼎盛一个繁荣有着功不可没的影响。但是皇后卫子夫也不免逃脱不了一个悲惨的下场。
在唐宋时期女性社会地位有着道不清说不明的关系,此时期女性的地位饿逐渐的逐渐变大。这有赖唐朝武则天当皇帝的一个影响。在此之前,女性嫁什么人就得跟随什么人,假如丈夫在战场上牺牲,也只有守活寡的一个份上。古代。妇女改嫁是一件很见不得人的事情。
唐宋元的时期,女性的地位有着妙微妙的变化。其中他们这些朝代的有着一条法律保障着一个妇女的权益。
随后在元朝之后的明朝,明朝初期。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朱元璋出于统治地位的巩固,明朝对妇女改嫁是禁止的。再往后的清朝在还未入关之前,妇女改嫁还是允许的,但是在入关之后,由于出于对汉人的一个统治阶级,法律禁止满汉结婚。从明清两朝对待女性地位看,统治观念很是重要。
清朝末期,外国列强侵占清政府,外来思想开始涌进来了,民主的思想在就在此时此刻开始在逐渐萌芽。民主思想他们提出男女是一样的地位,在此时女性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但是。民国初期仍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他们对于一个先进的一个知识分子是通用的,但是对于官僚阶层和地主阶级的观念,女性的地位还是存在着许多许多的不平等的对待...。
(9)中国女人的历史地位如何扩展阅读
性别歧视仍存女性权利需多重保障
中国女性完成了“靠男性生存”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蜕变。撑起“半边天”的她们,甚至被网友戏称在家中“一手遮天”。
然而,在上述可喜变化的背后,性别歧视、重男轻女等不正确的观念和做法依然存在,其中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尤为突出。
对于上述问题,结合自己半年来的求职经历,北京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梁慧表示已司空见惯。
梁慧告诉中新网记者,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性别歧视,但在和用人单位的交流中,能明显发现这样的行为。
“很多公司在招聘规划中表示男女员工都招,但实际上还是男生‘吃香’,很多公司在面试中会刻意问我恋爱状况和婚育计划。”梁慧说,“如果女性说要在两年内结婚,就很难通过面试。”
全国人大代表徐晓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缓解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状况,需要社会重塑男女性别平等新观念,消除企业重男轻女的用人观。
而除去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剩女”现象、生育“重男轻女”等隐形歧视让中国女性感到焦虑。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委戴秀英表示,中国性别平等的机构和机制亟需完善,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妇联组织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同时还应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对各个部门相关政策进行性别分析,有效防止性别歧视政策的出台,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
全国人大设立发言人以来的首位女性发言人傅莹在2014年3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亦表示,社会上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存在,其中最严重的是家庭暴力,全国妇联一直希望能够对反家暴能够专门立法。
“中国要真正能够维护妇女权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有一段路要走。”傅莹说。(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来源: 中国新闻网 白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女性地位变迁
㈩ 中国女性在宋朝地位如何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宋朝《户令》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上述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到宋朝时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