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票据的发展历史是什么回答得有趣一点。
票据的历史源远流长,这里笔者从中国和外国两个方面来讲解票据的前世今生。
外国第一阶段:前生——古罗马
票据的前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流行一种“自笔证书”,这与现代的票据相似,可以算是票据的雏形。
自笔证书: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而同时期的中国正处于春秋战国时期, 奴隶社会土崩瓦解,封建社会逐步形成,票据尚未萌发。
外国第二阶段:起源——12世纪意大利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外国第三阶段:胚胎——12世纪中叶意大利
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
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
我国第一阶段:起源——唐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简单来说,唐代的飞钱类似于今天的银行汇票。
我国第二阶段:探索——宋代
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
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我国第三阶段:成形——明清时期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我国第四阶段:繁荣——现代
到了现代,原始的纸质汇票基本成形。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逐渐被淘汰。《票据法》颁布后有效的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所以中国在解放前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有一定规模的票据市场。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而21世纪,全球互联网时代到来,电票全面袭来。
㈡ 关于汇票的问题
1、你的费解有一来定道理,但是自这个定义不讲的话,你又不知道出票人的角色,所以存在即合理;
2、理论上付款人是可以不理,但是一般此类操作肯定是基于交易行为的,收款人肯定是有一定的凭证在手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比如握有提单,不付款就不给提单,拿不到提单就没法拿到货;
3、出票人主要就是收款,一般就是提供交货凭证,比如提单,原理同2。
㈢ 票据问题,请理解的高手回答
在实际生活中没什么用,在考试里这个也不是重点
㈣ 关于汇票的定义怎么理解
持票人在汇票到抄期后,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人,需要向付款人出示汇票,付款人在审核无误后,将票款转入持票人账户,汇票当然就由付款人收回了,做付款凭证的附件了。
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当然会把汇票交给付款人,否则付款人不收回汇票,凭什么付款给你?
㈤ 求助一道国际结算案例题,希望懂的人讲讲答案~~
1、本案中的票据是有效票据,它具备了汇票要求的要素,如出票人、收款人、币别金额、到期日。此后还有一系列的背书行为。
2、浙江丙公司是否享有该票据权利,取决于丙公司取得该票据的方式。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上海乙公司由于与浙江丙公司存在债务关系,在接到上海甲公司开来的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说明丙公司是通过乙公司的合法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的。所以,丙公司毫无疑问,是拥有该票据的权利的,也就是债权的所有人。
3、丙之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该票据的权利,与丙公司同理。案例所述“此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某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可见,这些公司同样是以前手合法背书转让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
4、票据的责任承担,最终的持票人享有债权,拥有向任意前手追索票款的权利,直至出票人,即原始的付款人。
另外,楼主提到的票据的有效期,理解上是有问题的。票据的到期日,是指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必须付款,这是付款人的义务。当然持票人也可以要求付款人提前支付款项,此时持票人要承担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如果到期日之后,持票人才要求付款人付款,是不存在支付贴现利息的问题的,并不是说到期后该票据就无效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㈥ 有关于汇票发展历史
银行承兑票据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聪明的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也就是说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这里面包括:进口商,他得到购买货物所需的信用;进口商银行,他收取费用、承接进口商债务作为其债务,进行承兑担保,也就是说他凭着对进口商的信任,把交付货款这事揽过来,保证到时付款;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他是真正给进口商钱的人,持有“承兑票据”作为其资产;出口商,得到付款。
因为这种汇票,是银行承诺在未来到期时负责兑付,所以被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发明之后,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它既让进口商手里没钱可进货(前提是进口商银行对进口商资信的掌握和信任),又让出口商手握汇票心踏实,还让两头的银行赚得手续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票据由银行承兑,可靠性高,所以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广为流通,出口商可以把还没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进行贴现,获得现金;银行可以拿着它向央行贴现,可以向其它银行转贴现,可以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或许你买的理财产品、基金的投资构成中就有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因此,它不仅直接推动了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后来投资银行的票据承销和经纪业务奠定了基础。
㈦ 曾有历史学家把汇票出现的意义等同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应当怎样理解这句话的意思
与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比较,汇票差远了。
㈧ 汇票是什么意思
承兑汇票分为商复业承兑汇票和银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㈨ 这段话要怎么理解
票据法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版事人的资金。所谓无对价权的汇票,是指出票人与受票人(收款人)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商品、劳务交易,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签发的汇票。这种汇票的签发,违反了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除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的情形外,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对方当事人以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一规定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票据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必须遵守。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签发无对价的汇票并用这种汇票到银行去贴现、套取或者骗取银行资金,或者利用这种汇票去骗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真正实现债务人为清偿其债务而采用票据这种支付工具的目的,保证我国的票据活动为商品交换服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禁止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㈩ 汇票的历史 为什么有三方当事人
汇票据说是近代山西商人(晋商)发明的。
出票人叫“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