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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哪里审批

发布时间:2021-03-07 09:33:05

A.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四)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听证时间和上报市规委会审批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规划局(市四川南路73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02174;
投诉电话:0779-32029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B. 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程序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审批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专人属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规划处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会同省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审核,并形成审查报告,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审查、公示、批准、公布。

C. 城市规划如何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D. 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交给哪个部门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文化古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留下了丰富多彩、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大量有形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墓葬、建筑、典籍、器物、园林、文学、绘画、雕塑、工艺美术等,以及大量无形文化遗产,如风土人情、节日庆典,民俗礼仪、乡规民约、传统技艺等民俗文化,民谣、谚语、酒令、号子等民间口头文学,牧歌、秧歌、船歌、山歌、儿歌、戏曲、曲艺、杂技等表演艺术等等。在中国文物宝库中,融会聚合着56个民族的智慧结晶,吸收了世界众多地区的文明精粹。这是一份极其宝贵的财富,它们不仅是中国的瑰宝,而且也是全人类最宝贵的遗产。 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一向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大批文物正面临自然或人为毁坏的现实情况以及文物不可再生这一特性,国家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中国文物的显著特点是年代久、数量多。许多文物历经几百年、上千年,抵御自然侵蚀的能力大大降低,如果不抢救,极有可能毁于一旦。面对数量极多、亟待保护的文物,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有限的人力、物力首先投入抢救那些濒临毁损的孤品、珍品上去。 考古发掘是文物研究、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考古发掘必须以安全保护为前提,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特别要加强古代城市和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利用文物是保护文物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为了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国家又进一步提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作为新时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文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有效保护,就是要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强调文物保护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同时强调社会保护义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合理利用,就是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拥有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发挥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把文物利用作为一项优势资源进行开发,在文物的境内流通中注重发现、收购珍贵文物。 中国对文物实行分级保护,对于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价值分为三级,进行科学保管与收藏。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则采取命名文物保护单位的办法。分级保护制度,将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明确地分解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使各种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是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内容,也是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方面。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博物馆总数为1384座,加上其他部门和民间兴办的特色博物馆,全国各类博物馆已达2000余座,博物馆藏品超过2000余万件,年举办展览达8000余个,对于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什么时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 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③ 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 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 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的,一般应有: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F.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哪个层次的规划

根据最新的《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包括历史回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但答这部分只能看做是一个章节哦。
其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专项规划,可以单独存在,很多城市的编制了总规同时也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G.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H.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应在哪个阶段开始

根据保护层级的不同,规划管理介入阶段也不同。
在规划编制阶段是一定要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专保护的属相关内容的;历史街区(即城市紫线)内的项目应在选址阶段就对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论证(依据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一般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阶段提出保护要求。施工阶段主要是对地下文物进行勘测,以应对新出现的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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