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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历史问题有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1-03-06 13:18:18

1. 什么是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能举个例子吗

比如,自留地的问题。自留地是当时政策允许的,但是在后来几轮土地承包中,都没有上合同的,发生争议时,也很难解决。

2.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3.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 中国历史上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有哪些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意义:减轻封建剥削,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积极性;保障地主利益,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社会主义建设探索

5. 中国历史上涉及土地问题的史实有哪些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①井田制,形成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②商鞅变法承认土内地私有容;

③王莽实行王田制;

④曹魏实行屯田制;

⑤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

⑥清实行更名田。

(5)关于土地历史问题有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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