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专对法所做的分类属。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二是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即属于同一个历史类型。以此标准,在法的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⑵ 法律的历史类型有哪些
法学考试知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⑶ 什么叫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分:
1奴隶制
2封建制
3资本主义制
4社会主义制
5共产主义制
法所赖以产生的专经济基础及其阶级属本质对法所作的分类,称之为法的历史类型,根据我所列的历史类型,不难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几个社会的性质不同,统治阶级不同,经济制度不同,其社会法制也不同
⑷ 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⑸ 法的历史包括哪些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2.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⑹ 法按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那些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复照法所赖以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法所做的分类.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二是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即属于同一个历史类型.以此标准,在法的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⑺ 历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历史类型
法历史类型,是指抄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在人类历史上,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变更。更替的过程,是经过社会革命,伴随国家类型的更替完成的。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将不是更新的类型法取代社会主义法,而是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各种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发展和完善,逐渐走向消亡。
⑻ 历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版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权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⑼ 法律的历史类型的划分
法学考试知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⑽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回而对法答所做的分类。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二是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即属于同一个历史类型。以此标准,在法的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