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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如何认定历史建筑

发布时间:2021-03-05 00:52:15

1. 被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认定为世界“国际土木工程历史古迹”的是

1991年,赵州桥被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认定为世界第十二处“国际土木工程历史古迹”,并赠送铜牌立碑纪念。这标志着赵州桥已与埃及金字塔、巴拿马运河、巴黎埃菲尔塔等世界著名历史古迹并称而齐名。

2. 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

这个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2)在美国如何认定历史建筑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的认定

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3. 90年代,美国如何为了建立世纪建筑标志提供条件的

似乎到90年代不可避免地需要建立一个世纪建筑标志。于是美国建筑师协会便主办了这次专竞赛,并且用属古希腊酒神狄奥尼索斯来隐喻20世纪的建筑现象。也许,到了20世纪末的时候,人们有希望寻找到酒神建筑的真正原型。

4. 美国在 (哪一年)发生了社会大动荡,历史上称为“ ”,建筑开始

美国是在1784年发生了社会大动荡,历史上被称为美洲新的历史时代

5. 国外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意味着什么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有很多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无论是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在社会转型期,分析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研究和借鉴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演变

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完整地保护“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因此,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首先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尽管古城保护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步发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20世纪30年代,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问题,确定了一些个体建筑保护基本原则及具体的保护措施,促进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国际运动的展开。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最早明确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是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一定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和乡村环境。”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确定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三种类型,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从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重视。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将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1997年11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得到国际的认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88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7个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
由上可知,国际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由城市建筑到城市历史保护区,由文化遗产到自然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全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尤其是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对象、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如1980年以后,日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开始考虑对历史环境保护的问题,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大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的理解和评价上。历史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单是简单地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问题,而是发展为发掘城镇魅力,进行社区营造的主要途径。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制度的创立,标志着文化遗存保护从崇古求美的单纯保护,走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新阶段。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一)合理的投入机制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长效的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证。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给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价格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投资。据统计,1999年来自社会捐助款达23亿美元。在英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也是经费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志愿人员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房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在保护资金的具体投入与运作方面,英国政府授权各种团体负责实际运作。由于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担责任不同,各保护团体获得的政府拨款也不同。同时,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仅在官方,而且在民间也有相应的保护组织,主要有由环境部所规定的5大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由于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以上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遗产保护的投入也非常重视。如印度每年国家投入约合3.1亿元人民币;墨西哥每年国家投入约合14.2亿元人民币;埃及旅游点门票收入的90%上交国库,再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政府每年用于伊斯兰古建筑的保护经费约合5000万元人民币。

(二)完善的保护体系
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指科学、高效、精简、完备的管理网络体系,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世界上最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的意大利,建立了多层次的历史城市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保护机构网络。意大利历史城市和古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文化遗产部负责,各大区、市则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罗马,市政府下设有相关办公室对全市、历史城市区、发展区、文物古迹区和古建筑区分别规划管理,其中罗马市设有总体规划办公室,负责全市总体规划,重点是全市的生态环境、城市交通干线、地区城镇的发展。罗马市历史城区建筑保护办公室运用微机系统对历史城区的街区保护、建筑维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进行 全面管理。罗马市郊区办公室组织管理郊区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郊区各小区的配套建设,负责重点小区改造规划的实施。除了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外,意大利还有一些保护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民间团体,如“我们的意大利”在全国有200多个分会,2000多个会员。该组织在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护遗产、社会宣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国除了国家和各城市设立有专门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机构外,各类受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也分别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国家公园系统由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将全国50个州划分为7个大区,分别管理全国200多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园,每个国家公园都是独立的管理单位,公园的管理人员都由总局直接任命、统一调配,直接对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所有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统一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的丹佛规划设计中心全权负责。澳大利亚对大堡礁的旅游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严密的计划,主要有分区计划、地点计划、管理计划和25年战略计划。这些计划从空间上覆盖了整个遗产区域,并对敏感地带和关键地点给予更细致和特别的管理。在时间上,除重视日常管理外,还注重战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可持续性,而不仅仅看重眼前利益。这一系列的计划成为大堡礁旅游管理各项工作的指导,保证了整个旅游管理过程都贯穿了对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实现。
作为我国近邻的日本,在保护历史文化体系中的成功做法颇值得我们借鉴。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共同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事务归国家文部省文化厅,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事务归国家建设省城市局。为了给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日本的国家公园由环境厅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联合管理。国家公园的管理就是与公园的其他用途使用者达成某种程度的合作,通过合作管理体系来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日本的国家公园建设往往是由政府与私人合作进行。一般情况下基础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径、野餐地、停车场、野营地和厕所由政府负责建设,而能够收费的设施如客房和交通设施则由私人投资兴建。

(三)科学的保护理念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观念,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结合、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分区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用。在美国就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之分,不过国家公园局与州立公园的联系很弱。但州立公园确实起到了减轻国家公园旅游发展压力的作用。日本则根据《自然保护法》划分为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地区自然保护区3种类型,根据《自然公园法》,又划分为国家公园、国定公园和地区性自然公园3类。q9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公园,就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分成4个开发区,第一区建有旅店、饭馆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车条件;第二区仅有简单的旅店,停车场减少;第三区仅提供野外宿营地和简易公路;第四区仅有人行小道和简单的营址,这样极少数的游客才能到达第四区域,即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区域。同时各个区域的划分和管理措施也随时变化,不断调整,例如有的地区在开放一段时间后,又实行半封闭半开放。
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常见手法之一。意大利把文物保护分成4个等级:第1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和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2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对此稍松一些,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3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增加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级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这样,国家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如法国、韩国等国都十分注重保护和弘扬本国的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吸引公民自觉加入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列。英国同样十分注重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旅游业十分发达。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也一样,积极发掘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旅游,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会,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为普遍的传统活动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时令风物,仅东京的焰火大会,每年都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
此外,国外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旅游设施与生态系统相协调、引导健康旅游行为,避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马来西亚的古那穆鲁国家公园和尼亚国家公园的接待设施都是二层的传统民居建筑,它们的高度都低于当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调大多是木色,采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许多建筑是依生态环境有序而建,因此许多古树和名贵林木并没有因建设而受到破坏,在公园内没有建筑物是用水泥和石块构建的。在澳大利亚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在新西兰的卡巴提岛,游人在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相关知识培训,然后洗澡消毒,不许自带食物和背包,上岛后的行为须举止文明,岛屿上也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当游客离开时,可见到这样的标识牌:“除了你的脚印,什么都别留下”。

(四)完备的法律保障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经验表明,遗产保护法律先行。国外普遍采取的方法是不仅立法保护,而且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同样完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法国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1930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古建筑法》,对于保护古建筑做了具体规定。1967年英国制定了《城市环境适宜准则》。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1962年,德国还进一步制定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规。与此同时,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意大利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成片保护,房屋拆迁、维护必须依法,不得擅自修缮。俄罗斯立法规定世界遗产区域内不准乱拆乱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颁布了国家公园行政法令,现已有6部与保护国家公园相关的国家立法。其中在体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遗产部法》、《加拿大国家公园局法》;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有《遗产火车站保护法》。1972年,我国台湾省也 通过了《国家公园法》。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遗产保护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堡礁海洋公园法》(1975)是关于海洋公园的基本法,其法规为海洋公园的建立、看护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兰州政府制定的《昆士兰海洋公园法》(1990),对邻近海域的保护提出了补充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大堡礁的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环场管理消费税)》(1993),《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一般环场管理费)》(1993)、《大堡礁地区(禁止采矿)条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园(水产业)条例》(2000),《环场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等。澳大利亚关于大堡礁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风景区,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都市计划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16项国家法律,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日本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法规由国家环境厅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准国家公园适用的法规仿照国家公园的标准,由国家环境厅、都道府县制定。196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德、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都颁布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的保护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这既是中国各族人民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全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它自身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不可替代的。仅世界遗产而言,1985年11月,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1986年,我国开始申报世界遗产,现已拥有33项世界遗产,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中国境内的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24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和文化景观1项。但是,与国外相比: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占国土面积的3.5%,仅51个国家公园就占2.07%,日本28处国家公园占国土总面积的5.48%,泰国占6.6%,新西兰为7.7%,台湾省为省域面积的8.4%,而我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共119处,总面积4.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0.5%。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对数量不是很多。再加上近年来我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建设性破坏等现象,土地的超容量开发和过度利用已经威胁到这些珍贵世界遗产的完整与真实。因此,当前,我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重大,很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一)创新投入机制
目前,我们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为主体,还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由于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加上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大打折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有关数据显示,近10年来,美国每年投入在国家公园体系上的财政资金,平均折合人民币168.2亿元,中国风景名胜区却仅为0.1亿元,占美国的0.06%。也就是说,美国每年用于国家公园的财政投入为中国风景名胜区的1682倍。美国2003年比1995年财政投入增加了约42%,中国与此同时增加数为0。2000年,韩国20个国立公园的经费,相当于6亿人民币,其中一半是国家投资,其余是门票收入和团体捐助。而我国151个国家风景区,国家只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有的地方政府每年还向其风景区索要几千万元人民币,从而迫使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并扩大景区开发规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政府行为,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因此,国家要加大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吸收民间资本,从而保障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政府应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人才培训、紧急救援、宣传、咨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动。国家要制定相关的社会资助政策,给提供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府鼓励以个人名义设立基金,尤其欢迎港、澳、台及外国企业家为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设立基金。还可以向旅游、交通运输、餐饮等部门征收一定的文化遗产资源税或以冠名权等形式,以扩大资金来源。

(二)改革保护管理体系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的文物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都要接受上级多个主管部门的业务归口管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业务的行政审批权在中央主管部门,财政的控制权在地方。关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系具体情况,可以参阅表一。∞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中国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目前,我国这种职能重叠,纵向分离的文化遗产的管理体系,很容易导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
俄罗斯的世界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是俄罗斯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世界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是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意大利世界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是文化遗产部。因此,为了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建立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权、监督权,进行垂直管理。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指导文化遗产地开展工作,并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做出科学的和最终的决策;同时理顺地方政府与遗产地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确立政府的责任制度,提高官员依法管理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要给予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对内和对外的统一管理权,特别是应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

(三)更新发展理念
面对严峻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能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紧跟时代的步伐,在保护中求发展,发展中守特色,才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让历史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近几年来,中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被宣布提出申报世界遗产。各地纷纷申报世界遗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驱动力是将世界遗产 看作一个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山西平遥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第二年,旅游门票收入就从18万元增加到了500多万元;黄山成为世界遗产后,旅游收入由数百万元猛增到2亿元;苏州古典园林被列入《名录》五年来,海外旅游者年均增长18%,境内旅游者年均增长12%。这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一些人对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错位,重开发、轻保护,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承受能力。
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其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开发是保护的基础。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其展示历史、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功能,不能以损害遗产为代价,不能进行超负荷掠夺式的开发。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过合理利用遗产资源获取利益,壮大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利用,走“保护一开发一利用一发展一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并带动相邻周边区域发展,共同构筑保护屏障。
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不能把经济价值作为惟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立足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树立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多方面的独特价值的正确观念,不仅关心其旅游观光价值和经济价值,还要注重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及遗产资源的保护,树立新的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观,实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以保护为前提,按功能分区原则整治错位开发,以突出生态保护为重点,严格整治超载开发,做到分区定位建设。禁止在文化遗产核心区和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各类建筑,严禁在遗产所在区周围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以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造。

6. 外国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

新修订的《中国文物保护法》10月28日颁布实施,新保护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国文博界的广泛关注。今天(1日),二十余位中国著名的文物专家、学者汇聚北京,就此进行研讨。

于1982年实施的《中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化领域内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近二十年来,该法对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中国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有3624个,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文物局。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文物保护工作碰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近些年来私人收藏文物已成为新的热点;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这些问题都是原来的文物法中没有规范的。

新颁布的《文物法》对原来的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文物专家徐苹芳认为,这反映了中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他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由原来的三十三条扩展到八十条,在内容上也作了较大修订,从不可移动的文物到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出入境都比原法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在内容上也作了较大修订,提出的文物方针政策更加符合中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

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五类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新文物法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鉴于这些年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开发旅游时不能正确处理与保护文物的关系,造成许多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文物法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础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

原来的文物法把较多的责任归为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修订后的文物法则强调保护文物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的责任分担机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护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中国革命博物馆研究员、文物专家苏东海认为,新的文物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原来相比大为加强。他说:“这次文物法的修订是在面对复杂的新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对馆藏文物的处置,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建立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处置馆藏文物,这一条就是针对国内博物馆普遍存在的帐外文物现象,为杜绝随意处置这些文物的漏洞而作此规定。这对保护馆藏文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专家们普遍赞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文物保护法,近20年来,对保护中国宝贵的文化资源作出了世人瞩目的成绩,相信经过修订后的这部法律,一定会为保护中国的文物安全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7. 结合美国建国初期的史实,说明材料中的建筑物是指什么

(1)“建筑物”:邦联体制。“结构上的基本错误”:当时美国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
(2)纠正错误:制定1787年宪法,确立联邦制。意义:确立了美国的联邦政体,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维护了美国的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8.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第四十七条电受受晓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多电米受: (一)历史建筑,联受回零电是指经城市、受米多晓县答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内具有一容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还有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二,三四点可做参考:(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资料摘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9. 对美国建筑历史的介绍

美国的建筑遗产保护运动发展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建立了完整有效内的体系,发展了成熟的理念和技术容手段。《美国建筑遗产保护历程研究(对四个主题性事件及其背景的分析)》选择美国四个主题性事件为研究索引,分析、论述美国建筑遗产“从个案到群体、从局部到整体”的“立法、管理、运作、公众参与”的保护思路、策略和历程。第2章以弗农冈为例,探讨了美国早期建筑遗产保护的社会动因;第3章论述了威廉斯堡修复工程的特点和对20世纪早期美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影响;第4章以查尔斯顿为例,论述了美国地方历史保护的发展;第5章论述了昆西市场的修复和再利用。《美国建筑遗产保护历程研究(对四个主题性事件及其背景的分析)》可供我国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阅读,也可供城市建设人员和相关专业师生学习参考。

10. 美国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美国是一个历史不太长的国家。如果从年7月4日宣布独立算起,美国的建国史仅为240年。然而美国却是世界公认的对历史文化遗产极为重视,并对文化遗产保护得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民间参与,影响力大
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肇始于民众自发的保护运动。以最早设在费城的美国联邦政府楼即美国独立宫为例,它是当年英国统治下的十三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通过《独立宣言》的地方。1816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已计划拆除该建筑,然后出售地皮。消息传出后,大批市民聚集起来强烈反对政府的出售计划,迫使费城市政府斥资7万美元购买了这块地皮,终于保留了这幢历史建筑和周围的土地,才有了今天这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美国第一位总统华盛顿的故居,也是在民间专门为保护这块遗产地而组织的芒特·弗农妇女联合会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在1856年购买到所有权,使得华盛顿总统的住宅、坟墓及土地得以保存下来,成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设在波士顿的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策源地——旧南会堂的保护,是在当代居民组织“波士顿二十女人协会”的积极呼吁和筹措下,才在1877年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下旧南会堂产权,阻止了拆除,使这座美国独立战争前期的历史见证得以存留,并成为最早的美国历史博物馆之一。这些分散在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团体在二战后更为活跃,在1947年组成了全国史迹理事会,又于1949年组成全国史迹信托组织。这些社团组织在美国的文化遗产立法、国民文化遗产教育、资金筹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自民众的自觉意识并有民间社团的促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得这项工作容易形成社会共识,有力保证了文保工作的开展。

机构健全,责权分明
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是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的。在国家层面上,首先表现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建立。1872年在环保人士及旅游业者的推动下,美国国会批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最大的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这个占地898317公顷、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公园,开启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先河。1916年成立了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这个隶属于美国内政部的机构负责对全美国家公园的管理。在国家公园系统内,既有国家湖滨、国家河流、国家海滨、国家荒野与风景河流、国家景观大道、国家休闲地等自然景观,也包括国家历史公园、国家战场公园、国家军事公园、国家纪念地、国家历史街区等人文景观,数量已达近400处,其面积从几十平方米到数百万公顷不等,约占美国国土面积的4%。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还曾长期负责对国家公园之外的国有及私有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事务。
1966年成立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是美国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效利用历史遗产资源的管理和咨询部门,也隶属于内政部管辖。它直接向美国总统和国会负责,提供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审定国家历史文化遗迹名录、对遗产保护管理和立法提出改进意见,对影响遗产保护的开发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指导各州及地方政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规,面向公众开展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等。
美国各州也设有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其职能是根据联邦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州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及遗产保护方案,督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地方市县也设有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街区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这样,从联邦政府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到各个州的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及各个市县的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再到各地民间的文化遗产管理团体,形成了纵横交错、责权分明、相互配合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系统。

法律完备,有规可循
美国联邦政府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从最初的仅限于保护国有土地上的独立战争纪念物、南北战争的战场遗迹等政府所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到私人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都逐步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美国在1906年公布了《联邦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盗用、挖掘、破坏或销毁政府拥有或掌管的任何历史或史前的遗址、古迹或古物。该法律尽管也有缺憾,但对以后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16年发布《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局,旨在“改善和规范作为国家公园、国家纪念地、国家保护区的联邦土地的利用方法和手段”。它为美国重要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和重要作用。
1935年,美国联邦公布了《历史遗址与古迹法》,规定保护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建等文化遗产是一项基本国策,这些遗产包括那些属个人私有的文化遗产。这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为完整。
1949年颁布《国家历史保护依托基金法》,据此建立国家历史遗产保护基金会,由基金会整合政府和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力量和资金来源,拟定重要的保护项目,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保证有效利用国家和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
1966年发布的《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则标志着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新纪元。该法吸纳了上述法律成果,提出国家负责认定并保护国土上的所有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址的登录制度,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制度。这些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遗址及相关构造物等,它们或与美国历史上曾做出重大贡献的事件有关,或与某些重要人物的生平有关,或体现一种类型、一个时代或一种施工方法的独特品质和艺术价值,或曾产生或很可能产生史前的或历史时期的重要信息。这些遗产入选的标准是根据其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性,并具有表现地点、设计、背景环境、材料、工艺、感染力和关联性等七个品质特性的完整性,时间超过50年。与此同时,提出建立国家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在内政部设立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管理和咨询历史文化遗产相关事务的部门。在各州设立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负责所在州的遗产保护法令的制定及管理事务。
各州依据《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制定的遗产保护法律往往提出更高的保护标准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如马里兰州制定的《精明增长和邻里保护法案》,以控制城市蔓延式发展,致力于保护历史性社区、农场和开敞空间;宾夕法尼亚州制定了《历史街区保护法》,督促地方政府划定历史街区并加以妥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的指导下,与历史遗产相关的城市规划、住房、税收、交通、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文。而其中包含有国家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的经济激励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内容。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这一关键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美国政府的资金投入是十分有限的,保护资金主要来自民间,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私人捐助,以及遗产所有者的投入。国家主要通过遗产登录制以确定文化遗产的资格,并采取税收优惠、保护项目资助等方式,来激励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政策体现在联邦、州、地方的历史遗产保护、城市规划、税收等法律法规中,内容包括财产税减免、地役权转让、开发权转移、税收抵扣等优惠条款。这就使得人们既从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了应有的尊重,也获得了应有的经济实惠和利益,激励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

自然人文兼顾,保护利用协调
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自然遗产与历史遗产融合在一起,从一开始就树立起建设供人游览的生态公园的理念。如最早建立的黄石公园,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其中有茂密的森林,奔腾的河流,喷吐的火山,奔跑的野兽,但也保留了美国最早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聚居地。而为纪念1863年南北战争的关键之战——葛底斯堡战役而重建的葛底斯堡国家军事公园,也建在当年的战场遗址,成排的火炮和南北军队对峙的栅栏,分布在青草萋萋的开阔原野上,周围的成片树林与散落的尖顶房屋、纪念碑刻坐落有致地排列在荒野上,整个军事公园绵延达十多公里。既保护了著名的军事遗迹,也保留了一片优美怡人的田园风光。
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民俗风情、审美情趣和科技成就,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分享它们所蕴含的多彩绚丽的文化,因此,不管是费城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还是波士顿的自由足迹;无论是弗吉尼亚的芒特·弗农华盛顿故居,还是德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奥历史街区,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用,而绝不是单纯为了保护。这种保护和利用相辅相成的协调理念在美国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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