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历史上,法律最健全的是哪个朝代阿
唐代的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最高顶峰,其中《唐律疏议》《永徽律》是中华法系的瑰宝,后世代的封建王朝均以此为范本,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就是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勤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世代封建王朝,而且影响了整个东亚、东南亚的封建律法,是形成中华法系的渊源。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发明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个(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
在历史上,以唐律为代表的整个东亚,包括当时的日本、朝鲜、越南等都在适用这样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独特的代表,最能够体现中华法系内容、结构和原则特点的恰恰就是唐律。
唐律开先河提出了和离制度,并且应用于实践,虽然与盛唐的社会历史背景息息相关,但也是中华法律文明中不可多得的先进思想和制度。和离制度赋予男女双方对不和谐的婚姻提出解除的权利,不需要特别理由,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相当于今日之协议离婚。
唐代名臣颜真卿为抚州刺史时,有邑人杨志坚妻,“以资给不充”为由,向其夫索求离婚书。杨志坚赋诗一首代替离婚书,“其妻持诗,诣州公牒,以求别适”,颜真卿予以判离。也有因女方父母病重,女方提出离婚,归养父母者。唐初刘寂妻夏侯碎金,其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获得离婚。还有因男方得重病恶疾,无法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者。唐文宗大和七年,右庶子吕让的侄女嫁左卫兵曹萧敏,生二子。然自开成三年萧敏“心疾乖忤”,即患上了精神病,故女方提出离婚,获准。和离的原因有很多,女子主动要求和离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大量的史实事例表明,唐代女子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可以处于主动地位,这既是法律明文授权,又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事实婚俗的确认和肯定,唐代女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高于其前代后世的。这也是盛唐文明高度发达在婚姻领域的表现之一。
唐代女子的地位提升的最大证明是出了第一个女皇帝,这在前世和后世封建制王朝中再没有出现,不论是之前的吕后还是之后的慈禧,虽然权倾天下,却不曾敢逾越封建礼制,奢望成为皇帝。慈禧为了巩固权力,防止皇帝成年亲政,甚至屡次立幼年皇帝以逃避封建礼制的制约。
敦煌文书三件放妻书样文来看,“和离”在唐代社会确实较多实行,而且丈夫还有对妻子和离再婚的祝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送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初唐、盛唐时期,与蕃邦异国交流繁密,社会风气中自由开化之风很浓。在婚姻领域,政府诏令鼓励女子再嫁,很多“文君新寡”式的女子多次再嫁,勇敢地追求幸福,而且社会对待她们也并无歧视。旧唐书中记载,“崔绘妻卢氏,幽州范阳人也,为山东著姓。”,“绘早终,卢即年少,诸兄常欲嫁之。”求婚的是工部侍郎李思冲,足见当时丧偶女性在婚姻上尚不像后世那样受人歧视。
高宗永徽年间,唐宗室楚王李灵龟薨。其妃上官氏的兄妹劝上官氏改嫁他人时说:“妃尚年少,又无所出,改醮异门,礼仪常范。” 由此可见,年少无子改适异门在盛唐时期并不是不遵礼法的行为,而是一种被礼仪所准许的正常行为。
但是,“从一而终”在唐代中后期已经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确切地说是官方宣扬的思想。“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的条款,这是对于守节妇女守节之志的肯定与保护,也证明立法者对于妇女守节的支持态度。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非凡价值,是在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也是最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一准乎礼”的原则之下,又表现出对现实民间婚姻习俗与婚姻状况的尊重认可,特别是个别富于人性化的规定,如“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又如,“和离”制度等都是规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都是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区别与前后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最大限度表现了唐代立法思想的开明和先进。甚至抬升了整部唐律的价值,使一部刑律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唐代以后的历代律文中,关于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没有如唐律的先进思想,这与唐代以后理学发展儒教兴盛有莫大干系。但仅以法律先进性而言,唐律是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大法,而其中最先进者,以婚姻法律制度为最。唐律的成功在于开明与兼容,过多的限制只会导致沉闷。生活需要活力,婚姻法律制度为生活而制定,又怎么可以缺少活力呢?这种活力应该也只能来自思想的碰撞与共存。任何大一统的思想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活力。唐代婚姻法律立法思想不仅循礼而行,而且承认民间婚俗所默认的现实。
唐律对外国人的准据法进行了先进的立法
唐律“化外人”原则,“化外人”原则是指:按照中国传统说法,不受中华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谓“化外人”就是现在的外国人,“化外人”原则在强调:唐代是一个中外交流的频繁的时期,当时有许多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易,进行各种生活,这就不免产生矛盾,发生矛盾就需要适用法律,唐王朝为了体现开放性,确定“化外人”原则。
“化外人”原则规定:如果两个外国人,共属一个国家,他们在当时的唐王朝统治的中国发生纠纷,唐王朝官府准许适用本国法律来解决纠纷,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两个化外人,分别属于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化外人和中国人发生纠纷,就要按照“属地”原则。就要适用唐王朝的法律。适用这样一种规则,来尽可能体现法律的公平。这样既维护了主权原则又体现了公平原则,又适用了开放的社会局面。所以唐律所归纳总结出的原则,即使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也有许多借鉴原则。
这样的古代法典原则,到了明律以后就改变了,大明律就规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国,只要在明王朝的统治地域内,一律适用大明律。大明律变成单纯的“属地”原则,抛弃了唐律先进的化外人制度。
B. 古代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法治”代表,源自于哪个国家
古代巴比伦
源自于这部法律文献《汉谟拉比法典》
C. 世界哪个国家法律比较好
相对来抄说,目前为止袭,美国制定的法律条款最多,内容也是最丰富的,在法律方面有很多我们借鉴的地方。
但说到最完善的话,全世界都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是没有漏洞的,都是在不断的完善中,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出现的新型犯罪而不断改进法律条文甚至法律种类。
D. 历史上有哪些国家是因为法律不全亡国的
元朝时期,蒙古统治者变本加厉向汉人收取各种名目繁杂的赋税,民族压迫十分严重,汉人被掠夺更为常见。将各民族分为不同等级,残酷剥削汉族群众,人民揭竿而起,从而使元朝亡国。
E. 法律从哪个历史阶段出现
随着国家的出现,奴隶社会的出现,法律便应用而生了!
F. 出国学法律哪个国家最合适
1.【荷兰法学专业介绍】
荷兰的风景优美,是郁金香王国、风车王国。荷兰这个优美的国家给大多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商业贸易较为繁荣的国家。但荷兰还有大家不了解的一面,那就是荷兰还是一个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例如: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欧洲的第一部法典诞生于荷兰的莱顿大学。因此,从这些方面都可以体现出荷兰高质量的法律体系。
荷兰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政府制定的全部法案都必须以议会的法案为根据。荷兰宪法规定:“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典,但也不妨碍根据议会的单独法案规范其他领域。”因此,荷兰法是由议会法案、法典、条约及案例法组成的法律制度。荷兰法律不像美国或英国法律那样以传统共同法为基础,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国法律。国际法庭设在荷兰,荷兰健全和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为荷兰的法律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支撑。荷兰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现了荷兰的法律传统。许多法律专业课程与国际法有关,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较。因此学生可以学到更全面、更透彻的法学知识。
学生在教学中可以充分体验生动的法律教学,接触到丰富的历史和广泛的专业知识以及可以感受到国际化氛围和国际视野。更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的法律体系和我们的大陆体系的法律极为相似,对学生学习很有帮助。因此,荷兰可谓是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优选的国家。
荷兰在法律专业方面具有优势的大学是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H类的海牙大学。其中莱顿大学成立于1575年,是荷兰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学校的法律专业世界排名第五,商法和国际法是荷兰最好的法律专业。这些院校在法律专业方面都是很有实力的院校,想申请荷兰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虑一下。一般申请法律专业的要求较高,雅思一般要求6.5分以上,有的还要求7.0分以上。
以下是荷兰法学比较好的大学的介绍:
【申请注意】:申请材料的严格之处不再只体现在GPA上,更大程度上要求申请者提供更合理的动机、高质量的推荐信及标准的申请表填写。看来硕士条件要求的严格所以我们的材料要求更严申请要提早。只有早申请,才有更多的机会申请到国际商业管理、金融管理、法学、建筑学等荷兰招牌专业;才有可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在学生条件并不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只有早申请,才能体现优势。由于每年申请者太多,评审人员不会有太多的时间看每一份文件,所以申请材料一定要经过富有经验的专业制作,才可以在众多的材料中脱颖而出,吸引评审人员的注意。
【德国的法律专业介绍】
德国作为欧洲强国,因其大学免收学费及承认中国的学位而成为近年留学的热门国家,不少学子赴德留学。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参考依据。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国内学习法学的学生,去德国进修是十分有好处的。
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1位的是明斯特大学弗赖堡大学以法律著称,列第10位,波恩大学列第11位,为外国学生所设比较法学硕士(在欧洲法学论坛范围内)政治法博士
曼海姆大学列第12位,法学主要研究有公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国际私法、犯罪学与法哲学等,不莱梅大学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32位,硕士学位有欧洲及国际法律,科隆大学的法学系是德国最大的法学系之一奥格斯堡大学的法学系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国际法、欧洲法、罗马法等。海德堡大学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
德国大学专业排名:德国大学法学专业排名
1. Uni Heidelberg(海德堡大学)
2. Bucerius Law School Hamburg(汉堡法律学院)
3. Uni Bonn (波恩大学)
4. LMU Muenchen(慕尼黑大学)
5. Uni Freiburg(弗莱堡大学)
6. Uni Muenster(明斯特大学)
7. HU Berlin (柏林洪堡大学)
8. Uni Passau (帕绍大学)
9. Uni zu Koeln(科隆大学)
10. Uni Tuebingen(蒂宾根大学)
以下是德国法学院的按专业的分类排名。
民法(Zivilrecht)
1 Munster
2 Tubingen
3 Passau
4 Munchen
5 Koln
6 Heidelberg
7 Regensburg
8 Bayreuth
9 Augsburg
10 Freiburg
商业法(Wirtschaftrecht)
1 Munster
2 Tubingen
3 Koln
4 Kiel
5 Mu
【美国的法律】
一、美国的法学院及ABA、AALS、AALL三大协会
由于美国政体是联邦制结构,并且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所以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的事情,美国根本不存在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这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设置及教学等方面的差异。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全美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全美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 简称AALS)和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Library, 简称 AALL)。ABA成立于1878年,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Legal Ecation),它负责发“牌照”给要开办法学院的大学,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AALS成立于1900年,1971年被确认为两个全国立案的法律机关(另一个是ABA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之一,该协会出版的《法律教育季刊》(Journal of Legal Ecation),长期享有声望;AALL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当然,美国的教育已经成了一项产业,市场调节对一个教育机构的生存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是其他特征的基础,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所谓职业教育是指这样一种概念: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律学生是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
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要求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但判例教学太耗费时间,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仍然保持着苏格拉底式讨论法(Socratic method),并采取"专题式教学"(programmed instruction)、"课堂讨论"(seminar)、"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CALL)、"模拟问题法"(simulation problems)等。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
三、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后教育
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的。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总结起来,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
四、美国法学教育的几种学位
1.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简称LL.B.)学位。自1960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J.D.学位取代法学士学位(LL.B.)。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和3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总之,“法律职业博士”(J.D.)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
2.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J.D.学位后,再攻读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不过,在美国攻读法学硕士的学生很少。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者法律研究的学术性方向而设置的;另一种是为深化某一专门学科的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
3.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学制2—20年,有的甚至终生拿不到学位。继续攻读这一学位的美国人更是凤毛麟角,对外国人来说,拿到这一学位也许是一个镀金的机会。攻读这一学位,只需在学校读一年。一年后可离校,遍工作遍作论文,论文完成后,回来答辩。
另外,法学院还为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授予一种“比较法硕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简称M.C.L.)学位,以及认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颁发一种“荣誉法律博士”(Doctor of Laws,简称LL.D.)学位。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因此,学生在毕业后立即担任法官职务懂得机会是没有的。不过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
G. 历史上最早开启了西方法治先河的是哪个国家
法国来1789年的大革命。具体文档是自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他是近现代欧洲乃至世界上法律作为治国的先例。如果是政治上那就是英国,1689年的光荣革命颁布的《权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了国王的行为。
H. 古代哪些国家重视法律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周代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代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辽代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金代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元代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代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先秦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理”。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千石曹(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机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辽代司法体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设有世袭决狱官,由军事首领夷离堇兼理司法。契丹国建立后,于太祖神册五年(920年)置夷离毕院,以夷离毕为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辽太宗以后,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司法事务。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为两个系统。
辽圣宗时期,开始任用汉人执掌司法,试图缩小契丹与汉人司法制度的差异,消除民族隔阂。
金代初期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汉人、契丹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中语言不通的问题。地方仍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掌司法事务。
元代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泰定帝时,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兼掌司法,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讯,大理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理藩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国家主义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礼法结合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法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诸法合体,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I. 历史上有那些国家是法治国家
希望你能看看《周礼》,
你就会知道周朝是怎么以德治国的。
以德治国才是治本,法律只是辅助工具。
J. 以后想出国读研,请问哪个国家法学比较好的
【荷兰法学专业介绍】
荷兰的风景优美,是郁金香王国、风车王国。荷兰这个优美的国家给大多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商业贸易较为繁荣的国家。但荷兰还有大家不了解的一面,那就是荷兰还是一个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例如: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欧洲的第一部法典诞生于荷兰的莱顿大学。因此,从这些方面都可以体现出荷兰高质量的法律体系。
荷兰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政府制定的全部法案都必须以议会的法案为根据。荷兰宪法规定:“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典,但也不妨碍根据议会的单独法案规范其他领域。”因此,荷兰法是由议会法案、法典、条约及案例法组成的法律制度。荷兰法律不像美国或英国法律那样以传统共同法为基础,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国法律。国际法庭设在荷兰,荷兰健全和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为荷兰的法律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支撑。荷兰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现了荷兰的法律传统。许多法律专业课程与国际法有关,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较。因此学生可以学到更全面、更透彻的法学知识。
学生在教学中可以充分体验生动的法律教学,接触到丰富的历史和广泛的专业知识以及可以感受到国际化氛围和国际视野。更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的法律体系和我们的大陆体系的法律极为相似,对学生学习很有帮助。因此,荷兰可谓是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优选的国家。
荷兰在法律专业方面具有优势的大学是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H类的海牙大学。其中莱顿大学成立于1575年,是荷兰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学校的法律专业世界排名第五,商法和国际法是荷兰最好的法律专业。这些院校在法律专业方面都是很有实力的院校,想申请荷兰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虑一下。一般申请法律专业的要求较高,雅思一般要求6.5分以上,有的还要求7.0分以上。
【德国的法律专业介绍】
德国作为欧洲强国,因其大学免收学费及承认中国的学位而成为近年留学的热门国家,不少学子赴德留学。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参考依据。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国内学习法学的学生,去德国进修是十分有好处的。
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1位的是明斯特大学弗赖堡大学以法律著称,列第10位,波恩大学列第11位,为外国学生所设比较法学硕士(在欧洲法学论坛范围内)政治法博士
曼海姆大学列第12位,法学主要研究有公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国际私法、犯罪学与法哲学等,不莱梅大学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32位,硕士学位有欧洲及国际法律,科隆大学的法学系是德国最大的法学系之一奥格斯堡大学的法学系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国际法、欧洲法、罗马法等。海德堡大学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
德国大学法学专业排名
1. Uni Heidelberg(海德堡大学)
2. Bucerius Law School Hamburg(汉堡法律学院)
3. Uni Bonn (波恩大学)
4. LMU Muenchen(慕尼黑大学)
5. Uni Freiburg(弗莱堡大学)
6. Uni Muenster(明斯特大学)
7. HU Berlin (柏林洪堡大学)
8. Uni Passau (帕绍大学)
9. Uni zu Koeln(科隆大学)
10. Uni Tuebingen(蒂宾根大学)
【美国的法律】
一、美国的法学院及ABA、AALS、AALL三大协会
由于美国政体是联邦制结构,并且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所以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的事情,美国根本不存在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这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设置及教学等方面的差异。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全美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全美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 简称AALS)和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Library, 简称 AALL)。ABA成立于1878年,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Legal Ecation),它负责发“牌照”给要开办法学院的大学,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AALS成立于1900年,1971年被确认为两个全国立案的法律机关(另一个是ABA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之一,该协会出版的《法律教育季刊》(Journal of Legal Ecation),长期享有声望;AALL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当然,美国的教育已经成了一项产业,市场调节对一个教育机构的生存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是其他特征的基础,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所谓职业教育是指这样一种概念: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律学生是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
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要求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但判例教学太耗费时间,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仍然保持着苏格拉底式讨论法(Socratic method),并采取"专题式教学"(programmed instruction)、"课堂讨论"(seminar)、"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CALL)、"模拟问题法"(simulation problems)等。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
三、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后教育
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的。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总结起来,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
四、美国法学教育的几种学位
1.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简称LL.B.)学位。自1960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J.D.学位取代法学士学位(LL.B.)。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和3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总之,“法律职业博士”(J.D.)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
2.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J.D.学位后,再攻读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不过,在美国攻读法学硕士的学生很少。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者法律研究的学术性方向而设置的;另一种是为深化某一专门学科的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
3.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学制2—20年,有的甚至终生拿不到学位。继续攻读这一学位的美国人更是凤毛麟角,对外国人来说,拿到这一学位也许是一个镀金的机会。攻读这一学位,只需在学校读一年。一年后可离校,遍工作遍作论文,论文完成后,回来答辩。
另外,法学院还为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授予一种“比较法硕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简称M.C.L.)学位,以及认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颁发一种“荣誉法律博士”(Doctor of Laws,简称LL.D.)学位。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因此,学生在毕业后立即担任法官职务懂得机会是没有的。不过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