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上级发的文件精神,十几年了,找了无数次当地政府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Ⅱ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政府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政府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Ⅲ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因各种外界条件的制约(如战争等)而无法解决并遗留到现在的问题。
Ⅳ 从古至今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哪些
潘金莲和武大郎这个问题就特别的奇葩在古代他们两个非常的恩爱,但是我们却觉得他们非常的不恩爱。
Ⅳ 新中国历史遗留问题有那些
1.香港,澳门问题,已解决。2,与苏联,印度等国边界问题,大多已解决。2,台湾问题。
Ⅵ 有几个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大家的智慧
历史遗抄留问题很难解决,由于历史袭原因复杂,以及法律法规漏洞或空白,解决起来往往束手无策。而它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如果久拖不决,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不仅严重影响发展环境,而且会损害政 府形象和干群关系。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检验地方党 委、政 府是否以人为本、执 政为民的试金石。因此,要站在“抓历史遗留问题就是抓发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政绩”的战略高度,正视历史问题,下大力气理清旧账,真正做到解民忧,舒民心。
Ⅶ 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多年以前留下来的至今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落实政策是指---解决遗留问题而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政策。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遗留问题还存在,没解决。而落实政策是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
Ⅷ (86)鲁组4号(86)鲁组4号,关于落实干部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
卤煮四号八十六号组四号关于落实干部政策解决历史遗留物甜甜的的g
Ⅸ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内前的一些问题容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就比如说西藏,英国殖民印度后曾经占领过西藏,但是1947年之后印度独立了,可是印度却说西藏是归属于印度的,而我们中国认为是西藏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后占据的,既然英国人走了,西藏就应该重新归属于中国,两国就因此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
(9)镇江两类历史遗留问题有哪些扩展阅读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权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管辖。藏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西藏唐宋时期称为“吐蕃”,元明时期称为“乌斯藏”,清代称为“唐古特”、“图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间起称“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乱平定后,中央政府开始对西藏进行全面直接管辖。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域实现整体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