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将来谁力量强了,谁就掌控发言权了,到那时候就解决啦。。。
Ⅱ 1955历史土地遗留问题怎样解决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政府并不认为55年那时候有什么历史土地遗专留问题需要解决属。
你如果没有成为什么世界首富,比如李嘉诚的祖宅,就别指望现在的政府会给你解决问题,因为建国后有太多的问题根本无从解决,最后也只能拖,拖到大家自愿或者不自愿自己放弃,毕竟故世的人不会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Ⅲ 海洋督察组如何批评广东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
7月
3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督察组7月2日向广东省政府反馈了例行督察和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督察组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11月至12月,国家海洋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和例行督察。
广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生产总值连续22年居全国首位。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用海问题,目前已立案查处历史违法围填海项目149宗,处罚金额逾108亿元。
督察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速发展,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仍有差距。
一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省有关部门明知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然为茂名博贺新港区防波堤等3个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潮州市、汕头市在批准项目用海过程中论证、把关不严,导致本应由省政府审批的非透水构筑物由市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政府主导违法填海问题突出;广州、深圳等市填海成陆后空置严重;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二是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存在以罚代管、填大罚小现象。阳江市2015年9月查处阳江港J7#码头工程违法填海行为,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继续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对新增4.13公顷违法填海未立案查处,2017年3月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四是例行督察发现的其他问题。例如,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湛江市东耳环沙、汕尾市两峡礁、牛屎礁、揭阳车礁等4个无居民海岛,因粤东LNG等项目造成海岛特性丧失;多个海岛未经批准开发利用。
督察强调,广东省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自然资源部,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没有利益就没有伤害。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Ⅳ 围海造陆可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那些影响
1、带来赤潮
围海造陆使海水潮差变小,潮汐的冲刷能力降低,港内纳潮量减少,海水的自净能力也随之减弱,导致水质日益恶化,加上围海造陆的陆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各种污染物较多,引发赤潮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2、毁掉红树林
近40年,我国红树林面积由4.83万公顷锐减到1.51万公顷,大部分是因为围海造陆给毁掉的,红树林资源锐减换来的是海滨生态环境的恶化、海岸国土侵蚀日益严重、林区和近海渔业资源减少。
3、破坏生态平衡
不合理的围海造陆,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环境,破坏海洋生物链,使海洋生物锐减,造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问题,不少海湾的自然环境因不合理的围海造陆活动而改变,严重损害了其栖息生物的生态环境。
(4)历史填海问题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围海造陆方法
在围海造陆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需要应用现代高精度测量技术。简单地说,实时RTK(Real-Time Kinematie)是由GPS信号接收机、数据实系统和数据的实时处理系统三大部分组成。
在RTK工作模式下,基准站的GPS接收机放置在精确坐标的点位上,通过数据链将其观测值及站坐标信息采用专用数据格式发射至流动站,流动站通过数据链接收来自参考站的数据,并采集GPS观测数据。
在系统内组成差分观测值进行实时处理,瞬时提供测站点在指定坐标系中的三维定位成果,测量精度准确到到厘米级。
Ⅳ 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很多方面吧。
首先是国家出面
如果是国际问题就要各国合力解决,而不是继续危害。
Ⅵ 澳门填海的问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Ⅶ 如何处置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权
【问题】
2007年12月,某公司计划填海造地,遂向当地海洋部门申请用海,经批准后,缴纳海域使用金,获取了海域使用权。后该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由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国土资源局拒绝为该公司办理登记。
问:1.取得海域使用权是否意味着直接取得了对填海造地所造之地的土地使用权?
2.既已缴纳海域使用金,是否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分析】
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在一些沿海城市和地区,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填海造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填海造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1)关于海域使用权问题。《物权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一般项目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或者占用海域过大的由国务院审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因此,海域使用权人并不因填海造地而自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仍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登记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明确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实际上是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改,即使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根据《物权法》经营性土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并不当然获得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权。
(2)关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如果海域使用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虽然海域使用权人在申请用海时,已经缴纳了海域使用金,在填海造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海域使用金是一种对海洋资源利用的补偿金,填海造地完成后,改变了海域资源的自然属性,将海域变成了土地,成为国家土地资源的一部分,所以,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进行管理。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既然原来的国有海域资源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资源,土地使用权人当然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因为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单纯从国家获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多了一项填海的费用,笔者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考虑土地使用权人已经缴纳了海域使用金的情况;如果海域使用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未获得填海所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Ⅷ 对于违规围填海项目或将面临拆除吗
1月21日,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针对2018年的工作部署,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版局长王宏指出权,将巩固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海域海岛有偿使用等改革成果,健全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度,逐级分解管控和保护目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地方监管措施。
此外,实施围填海“空间”限批和“用途”限批,加强围填海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沿海省(区、市)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地解决未确权和确权闲置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