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法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特点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特点有所不同。
(一)古代法律的特点。世界上最早的法是西元前3000年古埃及颁布的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它一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为核心,强调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罗马法受希腊学说的影响,突出了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但真正完整的成文法典出现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这和古中国法律核心内容一样,如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 ,特点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在封建社会,法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
(二)资产阶级法的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罗马法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尽管不同时空以及不同国家有众多差异,但资本主义法的特点概括有强调国家主权作为其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对权力进行分立制衡。同时,因为法的实施不可避免打上政治影响的烙印,目的都包含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如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
(三)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918年7月俄国颁布的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其以现有社会制度和政治为基础,保障国有化,保障全部政权归苏维埃;规定劳动者享有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免费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我国在建国初期,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特点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不断变革, 走上完善,在立法的特点方面,体现出立法体制的一元性;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重在控权性,保证人民权力的集中统一;注重协调性,使公法与私法、国家法与社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协调发展。
⑵ 中国历史有什么特点
中国古代文明历史的特点如下:
1、政治上:从分封制、宗法制逐渐发展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一方面,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逐渐加强;另一方面,官僚体制逐渐代替了贵族体制,专制皇权逐渐形成,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奠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2、经济上:农耕经济是中国古代经济的典型特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以家庭为能为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成为中国国古代经济的典型形式;在此基础上,手工业、商业在先秦、秦汉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3、文化上:在学术领域,经历了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的演变,奠定了中国传统思想基础。
4、文学上:《诗经》和楚辞分别成为我国古代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文学的源头。
5、科学上:形成了东方特色的实用科学。
民国时期的中国历史: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始终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国社会这种性质,决定了中国社会“沉沦”与“进步”共生的发展态势。
1911年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君主专制王朝,但并没有结束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民国成立后的38年中,从某种程度上看,中国在“半殖民地”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入侵后,中国已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一部民国史,实在是一部中国社会的沉沦史。
然而,帝国主义的侵略并没有能完全阻止中国社会向现代转型的步伐。在与帝国主义抗争的过程中,中国开始走向世界。封闭型的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被打破,中国被迫开始了痛苦的现代化历程。在中国逐渐融合于世界的过程中,封建的自然经济开始瓦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
民国成立后的38年,中国资本主义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封建势力遭到严重的冲击,中国在一步步走向半封建性或半资本主义性社会。一部民国史又实在是一部封建势力的削弱史和一部资本主义的成长史。
一方面由于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中国社会在一步步沉沦;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奋力抗争,中国社会在一步步转向现代,“沉沦”与“进步”共生,是民国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大特征。
⑶ 法律的四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特征
早期的法律关系产生表现在下列方面:
(1)刑罚关系。随着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同态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惯被予以废除,代之以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这样,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罪罚关系,就变成了由国家介入的刑罚处罚关系。
(2)契约关系。契约,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马克思在评述这一渊源时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
(3)历史法的特点有哪些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⑷ 中国历史文化的特点有哪些
中国文化的特征
任何一种文化类型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这就是特定自然地理环境下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关于这三个方面,我们在下以章节将有详细的论述。简而言之,从地理环境看,中国处于一种半封闭状态的大陆性地域,与西方地中海延岸的多民族有很大的不同;从物质生产方式看,中国文化植根于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封建的小农经济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这与中亚、西亚的游牧民族、工商业比较发达的海洋民族也有很大的不同;从社会组织结构看,宗法制度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纽带,专制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年,这在世界文化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中国文化的特征可大致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在世界文化之林中,有四大文明古国,也曾经出现过许多优秀的文化体系。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在近6000年的人类历史上,出现过26个文明形态,但是在全世界只有中国的文化体系是长期延续发展而从未中断过的文化。这种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中国文化的强大生命力,表现在它的同化力、融合力、延续力和凝聚力等方面。
所谓同化力,是指外域文化进入中国后,大都逐步中国化,融入中国文化而成为其一部分。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莫过于佛教文化的传入和中国化。佛教开始流传于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一带,并不是中国本土的文化,在公元1世纪的两汉之际开始传入中国,经过魏晋、隋唐几百年,佛教高僧的东渡,佛教经典的翻译,中土僧人的西行求法,都不能使佛教文化完全征服中国的士大夫。佛教传播的结果,一部分变为中国式的佛教(如禅宗),一部分反而消融于宋明理学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犹太人遍布全球,而且保持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思维方式,而他们来到中国后,便湮没在中国文化的汪洋大海之中。所谓融合力,是指中国文化并非单纯的汉民族文化或黄河流域的文化,而是在汉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有机地吸收中国境内各民族及不同地域的文化——如楚文化、吴文化、巴蜀文化、西域文化等,形成具有丰富内涵的中华文化。中华各民族文化,例如历史上的匈奴、鲜卑、羯、氐、羌、契丹、辽、金等民族的文化,都融汇于中国文化的血脉之中。没有这种融合,也就没有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当然,各地域、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也包含有“同化”的意义。
中国文化的同化力和融合力,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因此它不是简单的偶然的文化现象,而是一种文化生命力的表现。具有如此强大的文化生命力的民族,在世界历史上都是少见的。汤因比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曾与日本学者池田大作有过一次著名的对话,在这次对话中,他指出,“就中国人来说,几千年来,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现实出这种在政治、文化上统一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
在人类历史上,多次出现过因为异族入侵而导致文化中绝的悲剧,如印度文化因雅利安人入侵而雅利安化,埃及文化因亚历山大大帝的入侵而希腊化、恺撒的占领而罗马化、阿拉伯人移入而伊斯兰化,希腊、罗马文化因日耳曼蛮族入侵耳中绝并沉睡千年。但是在中国,此类情形从未发生。唯有中国文化一种,历经数千年,持续至今而未曾中辍,表现出无与伦比的延续力。
这种强健的生命延续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东亚大陆特殊地理环境提供了相对隔绝的状态,是其缘由之一。而中国文化长期以来以明显的先进性多次“同化”以武力入主中原的北方游牧民族,反复演出“征服者被征服”的戏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漫长的历史年代利,中国文化虽未受到远自欧洲、西亚、南亚而来的威胁,但也屡次遭到北方游牧民族的军事冲击,如春秋以前的“南蛮与北夷交侵”,十六国时期的“五胡乱华”,宋元时期契丹、女真、蒙古人接连南下,明末满族入关。这些勇猛剽悍的游牧人虽然在军事上大占上风,甚至多次建立起强有力的统治政权,但在文化方面,却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被以华夏农耕文化为代表的先进的中原文化所同化。这些游牧或半农半牧民族在与先进的中原文化的接触过程中,几乎都发生了由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或飞跃。军事征服的结果,不是被征服者的文化毁灭、中绝,而是征服者的文化皈依和文化进步。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文化又多方面地吸收了新鲜养料,如游牧人的骑射技术,边疆地区的物产、技艺,从而增添了新的生命活力。
中国文化的强大生命力还表现在它具有历久弥坚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具体表现为文化心理的自我认同感和超地域、超国界的文化群体归属感。西周时期,中华先民便有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表达了从文化心理特质上的自我确认。正因如此,直到今天,数以千万计浪迹天涯的华侨华裔,有的在异国他邦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但他们的文化脐带,仍然与中华母亲血肉相依,在他们的意识中,一刻也未曾忘记自己是中华儿女,炎黄子孙。已定居巴拿马几代,并且在政界取得显赫地位的华侨这样说:“别看我们完全不懂中文,我们的思想、举止都是非常中国式的。”美籍华裔著名科学家杨振宁也说:“我觉得中国传统的社会制度、礼教观念、人生观,都对我们有极大的束缚的力量。”
2.重实际求稳定的农业文化心态
中国文化是一种农业文化。所谓农业文化,并非说构成这种文化的物态成分中没有其他产业的产品,而是说整个文化的物质基础的主导方面和支配力量是在自然经济轨道上运行的农业。
黄河、长江哺育的亚洲东部这片肥沃的土地,为中华先民从事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极为优越的条件。几千年来,中国人的主体——农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躬耕田畴,世世代代、年复一年地从事简单再生产,成为国家服役的基本承担者。这就铸定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农业型物态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具一格的“实用—经验理性”,如重农、尚农、的社会共识,重实际而罢玄想的务实精神,安土乐天的生活情趣,包含循环与恒久的变易观念,等等。
在以农业为生存根基的中国,农业生产的节奏早已与国民生活的节奏相通。我国的传统节日,包括最隆重的春节,均来源于农事,是由农业节气演化而成的,并不像许多其他民族那样,节日多源于宗教。在这样的文化氛围内,重农思想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农耕是财富的来源。“不耕获,未富也。”务实精神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农耕生活导致的一种群体趋向。中国民众在农业劳作过程中领悟到一条朴实的真理:利无幸至,力不虚掷,说空话无补于事,实心做事必有所获。这种农人的务实作风也感染了士人,“大人不华,君子务实”是中国贤哲们一向倡导的精神。正是这种民族性格使中国人发展了实用—经验理性,而不太注重纯理论的玄思,亚里士多德式的不以实用为目的,而由探求自然奥秘的好奇心所驱使的文化人,较少在中国产生。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人从小农业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运思方法是注意切实领会,并不追求精密谨严的思辩体系,他们被西方人称为“最善于处理实际事务”的民族。农业社会中的人们满足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缺乏扩大社会再生产的能力,因而社会运行缓慢迟滞。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很容易滋生永恒意识,认为世界是悠久的、静定的、中国人往往表现出习故蹈常的惯性,好常恶变。反映在民间心态中,便是对用具追求“经久耐用”,对统治方式希望稳定受常,对家族祈求延绵永远,都是求“久”意识的表现。
3.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集体主义文化
中国古史的发展脉络,不是以奴隶制的国家代替由氏族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社会,而是由家族走向国家,以血缘纽带维系奴隶制度,形成一种“家国一体”的格局。这样,氏族社会的解体在我国完成得很不充分,因而氏族社会的宗法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残余大量积淀下来,几千年中,全社会并未长期存在如同古代印度和欧洲中世纪那样森严的等级制度,社会组织主要是在父子、君臣、夫妇之间的宗法原则指导下建立起来。
宗法制度在中国根深蒂固,不仅由于氏族社会解体极不充分,还由于此后自然经济长期延续,“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村社构成中国社会的细胞群,而这些村社中又包含家庭宗族与邻里乡党两大网络,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为宗族,组成社会,进而构成国家。(中国人注重族姓源流)
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单元是“宗族”。在宗族内,每一个人都不被看作是独立的个体,而起码要和上下两代人(即父、子)发生关联,这样,父亲、自己、儿子就形成三代,这是一个以“自己”为核心的最基本的“宗族”。如此,可以在划同心圆。在宗法观念下,个人是被重重包围在群体之中的,因此,每个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类。
从“亲亲”的观念出发,可以引申出对君臣、夫妻、长幼、朋友等等关系的一整套处理原则,这些处理原则是以“义务”观念为核心的。正是由于传统文化重家族轻个人、重群体轻个体,因而总是强调个人在群体重的义务和责任,而忽略了个人在社会重的权利,也就使得“人皆可以为尧舜”这样的道德平等意识仅仅成为一种理想,而“法制”在这样的系统之内也没有用武之地。
4.尊君重民相反相成的政治文化
长期运作于中国的农业自然经济,是一种少有商品交换、彼此孤立的经济。在这种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极度分散的社会,需要高高在上的集权政治加以统合,以抗御外敌合自然灾害,而人格化的统合力量则来自专制君主。另一方面,农业宗法社会的正常运转,又要仰赖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众的安居乐业,家国方得以保全,否则便有覆灭崩溃的危险。因此,“民为邦本”的思想传统也是农业宗法社会的必然产物。“尊君”和“重民”相反而又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体两翼。
中国农业社会由千百个彼此雷同、极端分散的村落和城镇组成。但是,对外抗御游牧人的侵袭,对内维持社会安定又是这个农业社会的全民性需要(天候地理、治理黄河、赈灾恤邻),这就又建立统一的、权威巨大的帝国的必要。例如,韩非子从天下“定于一尊”的构想出发,提出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中央集权的政治设计。
与集权主义相伴生,中国农业社会又培养了另一影响深远的政治意识,这便是“民本主义”。民本主义严格划分“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它是从治人者的长治久安出发,才注意民众的力量和人心向背的。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及其知识分子,一方面强调“国以民为本”,另一方面又强调“民以君为主”,在他们看来,“尊君”与“重民”是统一的。
5.摆脱神学独断的生活信念
同世界上任何民族一样,在中国的远古时期,也产生过原始的宗教以及对天命鬼神的绝对崇拜。直到殷商,在意识形态上仍有“尊天事鬼”的特点,“卜辞”中所记载的,就是殷商贵族的宗教占卜活动。但是西周之后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西周人的观念中,从宗法中产生道德,而道德成为维系整个社会的根本纽带。宗法道德观念的确立,使神学独断的观念削弱以至被摆脱了。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印度文化等相区别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欧洲以及印度,宗教的神或上帝、佛,是最高的信仰,是精神的寄托。而最高的善,生活的目标,人们行为的准则,都是从宗教的神的诫命或启示而来的。例如犹太教把“摩西十诫“说成是永恒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的基本准则,并且说这是上帝耶和华亲自向摩西颁布,与犹太人约法的(《旧约全书》)。又如,基督教的耶稣既被视为上帝之子,也是上帝的化身,他传布福音,教化世人,成为人间伦理道德的榜样和楷模。总之,在西方以及印度文化中,道德来源于宗教神启,宗教的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和欧洲、印度文化中的这种神学独断相比,中国文化显示了它的理性的一面。它没有把人的道德情感引导向外在的崇拜对象或莫测的境界,而是把它消溶在以亲子关系为核心的人与人的世间关系之中,也就是平常人、平常事、平常心而已,全然不必去建立另外的神学信仰大厦。道德教育摒弃了清规戒律和冰冷的说教,肯定正常情欲的合理性,强调对它的合理引导。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自先秦就具有摆脱神学独断的特点,所以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过象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占思想统治地位的“黑暗时代”。中国传统的民间宗教信仰,有极大的实用性,而在民间的“烧香拜佛”这样的口头语中,“佛”的含义既可能是释迦牟尼、观音菩萨,也可以是“土地”、“老君”、“子孙娘娘”、“妈祖”……。这和西方文化中宗教的严格排他性,迥然不同。
6.重人伦轻自然的学术倾向
中国文化以“人”为核心,它表现在哲学、史学、教育、文学、科学、艺术等各个领域,追求人的完善,追求人的理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表现了鲜明的重人文、重人伦的特色。但是,在对于自然界本身的认识和改造方面,却受到忽视。儒家思想在这方面表现特别明显。以孔子为例,据统计,《论语》中有关自然这是的材料共54条,涉及天文、物理、化学、动植物、农业、手工业等方面的现象,不可谓不丰富,但究其内容都是“利用自然知识以说明政治、道德方面的主张,而不以自然本身的研究为目的”。例如,孔子说,“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相反,樊迟问稼穑之事,却被鄙为“小人也”。
儒家这种重人伦轻自然的学术倾向,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唐太宗品评大臣是“一曰德性,二曰忠直,三曰博学,四曰词藻,五曰书翰”。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从汉唐到宋元明,中国的科学技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世界领先地位,但是,当16、17世纪近代自然科学在西方产生并大踏步前进的时候,中国却落后了。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文化史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重人伦而轻自然的倾向,也是其中原因之一。由于儒学在传统文化中的广泛影响,在古代学术史上,关于严密逻辑结构的理论,关于技术性控制的实验,以及二者之间相互联系验证的操作,都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
7.经学优先并笼罩一切文化领域
中国伦理型文化还有一个突出的外在形式上的特点,这就是它的经学传统。所谓经学,是指中国文化长期以儒家经学为主流,有着一以贯之的传统,形成了独自的特色。
中国学术的发展,就其分别而言,在先秦,是诸子百家之学;在两汉,是经学;而后又有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朴学。但从客观上去考察,自汉代以后,一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前,中国二千余年的学术发展,却是以经学为一大主流。中国文化的发展,不论是哲学、史学、教育学、政治学、社会学、宗教学,还是医学、科学和艺术,都与经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在中国古代,作为一个知识分子,不论他的学习兴趣与研究方向最终怎样,他的首要任务就是学习经书,不可能有其它的选择(如五四时期的众多新文化健将)。
中国文化的这些特点,与西方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在古希腊,文化的发展虽然还带有综合性的特点,但是已出现明显的学科分支,在数学、几何学、天文学、医学、物理学、生物学等方面,几乎都有相对独立的发展。亚里士多德的一个重要学术贡献,就是他在知识分类方面的功劳。“这时的科学世界已大到足够配置出为数不多的笃好妙悟的优秀任务,来撰写天文学和数学上极专门的著作,专门到甚至受过平均教育的公民都读不懂,而下层阶级只好怀着敬畏和猜疑望着它们。这样就使得科学家能够大胆探索复杂而精微的辩难,并由互相批评而得到伟大而迅速的进展。”相比之下,中国文化的发展,在秦以后两千余年,却一直笼罩在经学的气氛之中。
经(也有学者称其为“元典”),本来是孔子所整理的古代文化的典籍。孔子是中国第一个创立私学的伟大教育家,他对古代文献搜集整理,成为他进行教育的内容,同时也延续和保存了中国古代文化。孔子编辑整理的古籍称为“六经”,即《周易》、《尚书》、《诗经》、《礼》、《乐》、《春秋》。这些典籍,包容了政治、历史、哲学、文学、音乐、典章制度等丰富的内涵。
到了汉代,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训解和阐述六经及儒家经典的学问,称为“经学”,是学术文化领域中压倒一切的学问,成为汉以后历代的官学。仅据清代乾隆年间的《四库全书》总目》,“经部”的著录就有1773部,20427卷。可以说,中国文化在汉代以后的发展,经学是最重要的形式。
中国文化的这种经学传统,对中国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首先,是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各个方面的广泛渗透。在先秦,儒学不过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但是一旦成为“经”,在政治力量的推动下,便渗透在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各个领域。不论是史学、哲学、教育、科学、艺术、法律,无一不渗透着经学的影响。
其次,在经学的影响下,科学未能充分独立。经学是一门笼统的学科,虽然经学本身并不排斥自然科学,相反,儒学中的理性主义以及某些思辩方法,对自然科学甚至还有启发作用。但问题的关键是,经学以它自成一套的体系,凌驾于知识之上,无形中排斥了科学的独立。
再次,经学传统对中国宗教的发展,也产生着一定影响。在世界各文化体系中,宗教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基督教在欧洲、伊斯兰教在中东阿拉伯广大地区、佛教在印度及东南亚地区,影响都极其深远。而在中国古代,宗教的影响相对而言就比较薄弱。虽然原因可从多方面研究探索,但从历史的事实来看,经学传统对宗教发展的制约则是显而易见的原因。
⑸ 秦朝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
⑹ 历史问题--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1.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虽有成文法,但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奴隶主贵族还竭力假借神意,执行天罚,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量。至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以刑、德为二柄,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则,对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还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此外,奴隶制时代法峻刑残,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
2.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 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
3.特权法与等级法。
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
4.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于一体。
5.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
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
7.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 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注重吏治, 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 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历***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 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
9.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 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10.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
11.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 就是一种判例形式。 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 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⑺ 中国古代主要有哪些法律,其文献内容和特点
编辑本段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法律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编辑本段西汉法律制度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编辑本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编辑本段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编辑本段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辽代法律制度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编辑本段金代法律制度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
⑻ 历史数据法和情景综合分析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历史数据法假定未来与过去相似,以长期历史数据为基础,根据过去的经历推测未来版的资产类别收益。权有关历史数据包括各类型资产的收益率、以标准差衡量的风险水平以及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数据。
情景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未来经济环境可能的状态做出评估,以情景的发生概率为权重,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估计各类资产的收益与风险的分析方法。
⑼ 秦朝法律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特点: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简介:
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⑽ 教育科学的历史研究方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教育科学的历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特点
1、历史性:表现在研究对象上、研究过程上。
2、具体性:在丰富而具体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探寻规律。
3、以逻辑方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