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是做什么的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是规划适用于各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工作。
2. 什么是矿山生态修复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转型任务基本完成。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011 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47.32 亿元,用于解决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内。重点支持容 38 个资源枯竭城市 33.3 亿元,占总资金的 70% ;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排资金 14.02 亿元,占总资金的 30%。
开展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12 个。其中,金矿 18 个,支持资金 18081 万元;煤炭 22 个,支持资金 27534 万元;建材非金属矿 29 个,支持资金 38868 万元;铁矿 6个,支持资金 9125 万元;其他类矿山治理项目 37 个,支持资金 48478 万元(图 4-1)。
图4-1 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分类统计
4.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
在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44个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示范区;实施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
一、战略重点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动态监测。面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需要,在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动态监测,建立典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初步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实施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数据库。
二、部署建议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动态监测
1.工作现状
2005年底,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共调查矿山113149处,其中生产矿山97368处,闭坑矿山11509处,在建矿山3759处,其他矿山513处。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初步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地面塌(沉)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据统计,煤炭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最为严重,采煤塌陷占塌陷总面积的97.43%。金属矿山固体废物年产出和累计积存量最大,分别占总量的48%和52%。非金属矿山的数量最多,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相对严重。
2.工作目标
到2012年,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建立44个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示范区,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3.工作任务
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开展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重点查明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分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诱发因素、形成机理以及区域地质环境背景对矿业活动的敏感性和制约作用,评价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整治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在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础上,紧密结合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的实施,选择典型矿区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专业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监测控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所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和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动态与治理成效。开发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对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的有效掌控,促进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开展。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部署在黑龙江伊春、七台河、五大连池,吉林辽源、白山、舒兰市、九台市、敦化,辽宁阜新、盘锦、抚顺、北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开发区、葫芦岛市南票区、辽阳市弓长岭区。调查面积为20000平方千米。
(2)华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部署在内蒙古阿尔山市、大兴安岭地区,河北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山西孝义市。治理面积为8000平方千米。
(3)华东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山东枣庄,安徽淮北、铜陵,江西萍乡、景德镇。治理面积为8000平方千米。
(4)中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部署在河南焦作、灵宝,湖北大冶、黄石、潜江、钟祥,湖南耒阳、冷水江、资兴。治理面积为10000平方千米。
(5)西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部署在贵州铜仁地区万山特区,广西合山,重庆市万盛区,四川华蓥市,云南个旧、昆明市东川区。治理面积为8000平方千米。
(6)西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部署在陕西铜川市,宁夏石嘴山,甘肃白银、玉门市。治理面积为5000平方千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
1.工作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达到11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支出预算约50亿元,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近60亿元,治理矿山近1500个,治理恢复土地面积约4.97万公顷。利用矿山地质遗迹,建成了11家国家矿山公园。
2.工作目标
实施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促进矿产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工作任务
优先考虑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国有老矿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别是严重影响到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国家重大工程实施、矿山公园建设、资源枯竭型城市的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国务院确定的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促进矿产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部署在黑龙江伊春、七台河、五大连池,吉林辽源、白山、舒兰市、九台市、敦化,辽宁阜新、盘锦、抚顺、北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开发区、葫芦岛市南票区、辽阳市弓长岭区。治理面积为15000平方千米。
(2)华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部署在内蒙古阿尔山市、大兴安岭地区,河北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山西孝义市。治理面积为5000平方千米。
(3)华东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山东枣庄,安徽淮北、铜陵,江西萍乡、景德镇。治理面积为5000平方千米。
(4)中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部署在河南焦作、灵宝,湖北大冶、黄石、潜江、钟祥,湖南耒阳、冷水江、资兴。治理面积为9000平方千米。
(5)西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部署在贵州铜仁地区万山特区,广西合山,重庆市万盛区,四川华蓥市,云南个旧、昆明市东川区。治理面积为6000平方千米。
(6)西北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部署在陕西铜川市,宁夏石嘴山,甘肃白银、玉门市。治理面积为4000平方千米。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创新
1.工作现状
目前,国内主要是针对某个典型矿区开展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方面的研究,由于矿山地质环境背景不同,不同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差别也很大,导致了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方式和程度上的差别。传统的地质环境治理仅是在塌陷区内小范围的覆土造地,或者采用简单的挖深填浅的理念进行治理,达不到矿区环境整体恢复的治理效果。
2.工作目标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保护和治理的科技水平。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科学领域人才培养,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装备水平。
3.工作任务
着力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科学技术水平和支撑保障能力,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预防、治理恢复关键技术研究;开展矿山废弃物循环利用实用技术研究和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规律研究、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研究、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理论与调控原理研究、地面沉陷区地表构筑物和重大工程安全风险评价方法研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研究等。
5. 什么是历 史 遗 留 废 弃 矿 山
就是历史上开采过的矿山,现在已经荒废。
6. 矿区和矿山的区别,只具有探矿证没有采矿证的有矿区这一说法吗
矿区是抄一种行政称呼,是经过政府相袭关部门批准的可以进行开采的区域;矿山更多的是一种地理说法,说明某座山上储藏有某种物质。其范围也不一定。有可能一个矿区包含了好几个矿山,也有可能一个矿山上只有一小片区域被划定为矿区。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资源的供应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随着资源的大量开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的严峻状况。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居生活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1.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年)》,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该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针,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目标、要求。
各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本省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31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6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为了进一步提高了对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能力,根据各省(市)的实际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和要求。
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开展了“全国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为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相关理论的研究,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研究”、“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划研究”等8个软课题的研究,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系统的技术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撑。
为了摸清我国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基础资料。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2年启动了以省为单元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到2006年31个省(市)调查完毕,在研究各省资料的前提下又开展了全国矿山环境调查成果集成和综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调查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现状。
3.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
国土资源部近年来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明确了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应有监测的义务。对于贡献大的国有老矿山,国家有选择的进行示范监测工程。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没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缴纳监测费用,由政府组织有监测能力的单位负责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通过监测数据为周期性的检查和修改矿山开采方案提供信息,确保矿山开采工程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4.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有翔实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作为技术支撑,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并且规范了监管程序。在现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保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中应主要说明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法等;预测矿山开发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新建矿山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时,需要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3)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矿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制订并完善了一系列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进行生产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查处的重点是:①在禁采区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③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气污染环境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矿山企业和行为;④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
(4)编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计划,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和环境司组织开展了31个省(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环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实施。
5.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为了营造保护矿山环境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推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监督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行为。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作了18集电视系列节目《2003资源环境记忆》,运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摄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对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性栏目《焦点访谈》多次深度报道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发生地质灾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采用集会、展览等形式向公众进行“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推进环境保护与治理,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等有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三是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向公众通报矿山环境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开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选择了18个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矿山,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示范工作。18个治理项目分别为:湖北省大冶市大广山铁矿区综合治理项目;江西省于都县铁山垅钨矿矿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煤矿塌陷区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四川石棉县广元堡矿山泥石流治理;江苏盱眙石材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山东淄博煤田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山东省曲阜市单家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北京密云水库上游铁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河南省南阳大河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煤矿矿山大磁煤矸石环境恢复治理;浙江省临安市塔山石煤环境恢复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湖南省湘东铁矿环境综合治理;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矿山环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场矿区环境恢复治理;辽宁省抚顺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治理效果明显为后续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铺垫和探索作用。项目的分布见图5-1-1。
图5-1-1 2001~2002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在取得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
(2)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环境地质问题;
(3)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2003年,财政部支持1.72亿元,共安排治理项目74个,包括22个矿种,项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矿山种类见图5-1-2,图5-1-3。
2004年财政部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资金超过4亿元,共安排170个治理项目,涵盖了43个矿种,项目分布在除重庆市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矿山种类见图5-1-4,图5-1-5。
从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570万元、4个项目起步开始,到2006年项目总数达到797个;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共安排支出预算241791万元。这些项目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个国有企业的矿区,包含了煤、金、铁、铅锌等多达44个矿种。
图5-1-2 2003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图5-1-3 2003年所治理的矿山种类
图5-1-4 2004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图5-1-5 2004年所治理的矿山种类
在国家投入资金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视矿山治理工作,积极筹资。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23.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1亿元。2006年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达到10.6亿元,比2005年的7.53亿元增长了40%。项目的实施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有效地保护矿山环境,遏制矿山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科学利用,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改变了矿区周边的生活环境,预防了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矿山公园建设现状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处处留下了人类采矿活动的空间和场所,人们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遗迹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也是当今世界保护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遗产。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1000多年空前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妥善保护矿业遗迹,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已经构成了矿山特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历史景观。我们积极推进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通过建立矿山公园,一是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迹资源,弘扬悠久的矿业历史和灿烂文化;二是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三是有利于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四是有利于树立典范,推动矿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28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公园的建设,保护矿业遗迹,2006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号),要求各单位健全机构、完善规划、切实抓好建设,按期揭碑开园。
8. 探索建立多渠道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激励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矿专区残余属资源、矿区土地使用权等作为重要抓手,引入社会投资,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矿山复绿行动,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