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当前的犯罪现象
我国当前社会中犯罪现象呈多元性和复杂性,既有高官贪污腐化、滥用职权版这样一些案件,也有一些富权人像房姐等等所实施的一些犯罪案件,同时也有社会底层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确实充分显示当前中国的一些犯罪现实。
中国当前处于一个转型时期,这个转型时期也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中国的一个现代化过程,发生在社会上层的,类似于例如国家公证员贪污腐化的这样一些案件,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体制性的原因,即体制不健全。而底层犯罪的比例较高,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不能为这些人提供一个正常的合法的获得生活资源来维系他的生存条件。
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当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反映。
㈡ 如何理解犯罪预测概念的犯罪预测有何意义
概念:
运用科学方法,依据现有的犯罪数据和资料以及对可能影响犯版罪的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权、研究,对在未来特定时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发展趋势等所作的判断。是制定犯罪预防战略和战术措施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意义:
犯罪预测已被公认为犯罪学理论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犯罪预防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犯罪预测的主要功能,已由初期的以特殊预防为宗旨,发展到对犯罪现象的超前性研究和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社会犯罪预防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重视犯罪预测工作,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犯罪预测机构。
㈢ 如何理解犯罪学定义的多元性
犯罪学定义的长期争论不休是一种正常的学术现象,关键是从中梳理出其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从而找到科学界定犯罪学的思路与方法。就学科定义的常规来看,综合犯罪学是不能成立的,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社会科学,关键是正确理解犯罪现象及其内在的层次与结构,区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从而揭示出犯罪学的学科任务。
㈣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概念:
运用科学方法,依据现有的犯罪数据和资料以及对可能影响犯罪的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研究,对在未来特定时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发展趋势等所作的判断。是制定犯罪预防战略和战术措施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意义:
犯罪预测已被公认为犯罪学理论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犯罪预防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犯罪预测的主要功能,已由初期的以特殊预防为宗旨,发展到对犯罪现象的超前性研究和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社会犯罪预防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重视犯罪预测工作,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犯罪预测机构。
㈤ 如何理解犯罪
一切抄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㈥ 举例说明犯罪现象的相对性
一、“犯罪存在”的相对性
犯罪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它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消亡于社会主义社会末期。也就是说,犯罪的存在是相对于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而言的,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犯罪的。当然,正如犯罪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经历了由无阶级社会进化到有阶级社会的阵痛;犯罪的消亡也要走过一个艰难的历程,伴随着人类由有阶级社会进化到无阶级社会的巨大喜悦而姗姗来临。
“犯罪存在”的相对性为我们显示了这样一个追求目标: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同时加强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在人类发展的适当时机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对立,实现共产主义,最终使犯罪消亡。
二、犯罪功能的相对性
毋庸置疑,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给人类带来了灾祸,成为困扰人类发展的一大难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功能分析的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或是“有益的”。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Emile Durheim)在一本著作中认为犯罪本身对道德与法律的正常发展来说是不可缺少的,犯罪是社会变革的必要前提,它可以帮助社会准备变革。他举例说,曾受苏格拉底法律惩罚的犯罪人,后来为雅典人所需要的新道路和信仰铺平了道路。他一方面承认犯罪是一种偏离行为,一方面又认为如果不允许有任何偏离,社会就不会前进。就是说,当社会体制或者价值规范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时候,作为违反这种社会体制或者价值规范的所谓犯罪往往成为要求社会变革的先兆,以其独特的形式影响社会的发展,最终引起犯罪观念的变化,并将自身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桎梏中解脱出来,完成从罪到非罪的历史性飞跃。例如,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途贩运、私人开设工厂被视为投机倒把罪;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收受报酬被视为受贿罪,受到法律制裁。正是大量这种所谓犯罪行为不断冲击着计划经济体制,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起着催化作用。
三、犯罪概念的相对性
在有些情况下,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另一种情况下,这一行为却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形恰恰相反。这是因为犯罪的概念不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社会意义的均为相对的,往往因时间、空间的不同而改变其内容。某一时代有某一时代的犯罪,某一社会也有某一社会的犯罪。例如,掠夺、海盗等行为,在今天虽为世界文明各国共认的犯罪行为,但在古时,很多国家却将其认可为谋生的方法。在古希腊的斯巴达,曾奖励杀害畸形或虚弱的婴儿,但当时的雅典却禁止此种行为。时至今日,杀害婴儿与杀害成年人一样都构成犯罪。在古代的犹太,如果不能牺牲自己的婴儿以供祭神的父亲,则被认为是不诚实的男子,但到后来,这种习惯却成为犯罪。在一些古代社会,当家庭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甚至谋杀也被看作是正当的。祭杀或乱伦也不总被看作是犯罪。在欧洲如果对巫术的审判还不过时的话,那么在大街上的预言家和占卜家也可能会被处以磔刑。再如,1789年的普鲁士法律,禁止母亲或乳母将两岁以下婴幼儿放入同一张床内睡觉。在14世纪的英国,农奴子弟被禁止进学,地主阶级以下人等被禁止养狗等等,这些行为现在都已不构成犯罪。反之,由现在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有很多是古代所没有的,如劫持航空器罪、危害环境罪等。因此,犯罪的概念依时代或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不管是在西班牙,还是在丹麦,不管在中国,还是在美国,或是在纳米比亚,罪名一览表并不一样。不仅如此,即使在同一时代的同一社会中,往往也因法域的不同而使犯罪的范围有所差异。例如,美国1938年的印第安纳州法律规定,汽车的挡风玻璃须贴上表示所有者的检定纸,但在其邻州,则为了不妨碍视线,禁止在挡风玻璃上贴任何东西。有的州甚至规定动物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这在其他地区是不可想象的。有的州允许一个男人同时娶几个女人作为妻子,但在别的地区,这种行为却被法律规定为重婚罪。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即使在同一个法域之内,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有所差异,也可能导致对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发生出入,这往往与行为本身的性质及行为人所处的地位等有关。例如,单纯形态的诈骗,容易被发现而定罪,但在许多企业或职业的内部,利用各种巧妙手段所进行的诈骗,却往往不被作为犯罪处理。
㈦ 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
一般地讲,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版:权1、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犯罪情节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况进行认定。2、考虑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包含有大量的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含有相关法定从宽情节时,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对行为人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3、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情节基础上,还要从预防犯罪的目的上考虑作出相对不起诉是否能够对行为人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能够避免行为人不再进行类似犯罪。
㈧ 为什么说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战时犯罪与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在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震灾)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更为严重。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还是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三、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作;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作。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因此,要从历史变化的观点出发,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3、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要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这就是说,要透过杀死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列宁在讲到事物的复杂性,需要经过努力才能做出正确判断时,曾举杀人案件为例说:“正像有些杀人案件,很难断定这些杀人行为是完全正当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当防卫),或者是不可原谅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谋害。”这段话说明,杀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需要经过仔细调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这样才能把握行为的实质。
㈨ 1、犯罪现象研究有何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犯罪现象研究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你认为原因何在 2、寻找典型案件
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和。
它是犯罪学重版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权
从学科理论体系来看,它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个别犯罪行为等提出来的。
相对于个体犯罪而言,它是群体犯罪,是个体犯罪的集合体;
相对于具体犯罪而言,它是抽象的犯罪,是出于主观认识犯罪的目的,对客观存在的具体犯罪的一种抽象;
相对于个别犯罪而言,它是一般犯罪现象,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按照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先有因后有果,即对犯罪而言,犯罪发生的原因在前,而后才会有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研究就象疾病的诊断一样,先从已发生的犯罪现象入手,查找犯罪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同样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从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来看,先有原因,后有结果,也就是说,构成犯罪原因中的各因素发生和存在于犯罪现象之前,而我们在研究中只能从犯罪现象着手,通过分析犯罪现象进一步来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地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犯罪现象采取控制措施,对将要发生的犯罪现象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㈩ 谈谈你对社会犯罪现象的认识
再好的社会也会有犯罪现象,只能通过教育和制度加以管控,不断降低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