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历史违建”算不算违法建筑
违建在没有得到获批规划许可情况下,永远都是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历史性违章建筑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历史性违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还的临时用地。
(1)哪个部门负责历史建筑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处罚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违法建筑
⑵ 一般古建筑归哪个部门管理
要看是什么样的古建筑,例如古代宫殿这一类的古建筑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局(文物局)权管理,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碑等建筑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如果是寺院一类的古建筑就由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管理,还有一些景区里的古代建筑和仿古建筑由当地城建局负责管理。
以上所述各部门只负责相关古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具有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工作都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负责,如果是修缮及翻建等事项,应由使用和日常管理相关古建筑的单位,根据古建筑保护级别向所对应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进行报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⑶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四)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听证时间和上报市规委会审批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规划局(市四川南路73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02174;
投诉电话:0779-32029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⑷ 近代历史建筑改建需要找什么部门批准相关法律规定
是不是文物部门认定的过的历史建筑?否则和普通旧房屋改建的申报审批手续一样的。
⑸ 中国古建筑工程由哪个部门管理
中国城乡住房建设部。各个省市的、当地的文物管理局
⑹ 请问五六十年代的建筑社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现在这个部门又叫什么名字,谢谢!拜求!
五六十年代的建筑社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
答:在我们县城是属于水木作联社(回工会),(意为答在工会领导下:泥水、木匠联合组织的单位)→手工业联社→二轻局(第二轻工业管理局),现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只有留守人员了)。五六十年代的“建筑社”是一个单位,性质属于:大集体。
后来又生出了“XX公社建筑社”,是乡镇企业,属于乡镇企业局管理。
前一批刚组织的人员,我看年纪最小的也有80余岁了。过去了,成历史了!
⑺ 住建部、建设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职能是什么
关系:
这三个词具有相同意义。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即目前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当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历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立:
(1) 建设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职能
(1)建设部: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⑻ 请问地方上的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属于地方上的文化局管还是旅游局管,两者间哪个单位负责收购相关历史的文物
文物局管理和收购。
⑼ 工程建筑是由国家哪个部门负责
经营方面规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归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即:先到工商局办理执照,再到建设局办理建筑资质。
⑽ 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交给哪个部门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文化古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留下了丰富多彩、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大量有形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墓葬、建筑、典籍、器物、园林、文学、绘画、雕塑、工艺美术等,以及大量无形文化遗产,如风土人情、节日庆典,民俗礼仪、乡规民约、传统技艺等民俗文化,民谣、谚语、酒令、号子等民间口头文学,牧歌、秧歌、船歌、山歌、儿歌、戏曲、曲艺、杂技等表演艺术等等。在中国文物宝库中,融会聚合着56个民族的智慧结晶,吸收了世界众多地区的文明精粹。这是一份极其宝贵的财富,它们不仅是中国的瑰宝,而且也是全人类最宝贵的遗产。 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一向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大批文物正面临自然或人为毁坏的现实情况以及文物不可再生这一特性,国家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中国文物的显著特点是年代久、数量多。许多文物历经几百年、上千年,抵御自然侵蚀的能力大大降低,如果不抢救,极有可能毁于一旦。面对数量极多、亟待保护的文物,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有限的人力、物力首先投入抢救那些濒临毁损的孤品、珍品上去。 考古发掘是文物研究、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考古发掘必须以安全保护为前提,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特别要加强古代城市和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利用文物是保护文物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为了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国家又进一步提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作为新时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文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有效保护,就是要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强调文物保护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同时强调社会保护义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合理利用,就是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拥有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发挥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把文物利用作为一项优势资源进行开发,在文物的境内流通中注重发现、收购珍贵文物。 中国对文物实行分级保护,对于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价值分为三级,进行科学保管与收藏。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则采取命名文物保护单位的办法。分级保护制度,将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明确地分解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使各种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是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内容,也是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方面。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博物馆总数为1384座,加上其他部门和民间兴办的特色博物馆,全国各类博物馆已达2000余座,博物馆藏品超过2000余万件,年举办展览达8000余个,对于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