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介绍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贰』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是否可以完善用地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可以完善用地手续:(一)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二)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三) 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
『叁』 历史原用地该如何进行土地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日益显化,同时,大量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亟待处理,明晰土地权属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目前形势下,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要求,发挥土地管理宏观调控功能,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我局对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完善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确权问题。
一、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四)《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1995]第184号等。
二、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时间界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后至今,国家和广州市的土地政策有两次比较重大的调整:一是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二是1993年6月21日广州市正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使各历史阶段国家与地方的土地政策相互衔接,历史国有使用权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一)1987年1月1日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没有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土地征用批准文件的,也可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使用情况,如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依据,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21日期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凭市规划局或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用地批文,包括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房管局核发的《同意使用通知书》、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
(一)预收案件(以非标准化案件受理)
1.申请单位按规定收集有关资料,由非标准化案件窗口预收案件。
2.经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审核符合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条件的,拟定《通告》交申请单位在《广州日报》刊登,并现场张贴、拍照。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函复申请单位,并将资料退回。
3、用地单位已改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产权处发函市房地产评估所对土地进行评估;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由产权地籍处填写《查册(档)表》交申请单位到3楼档案馆窗口查询房地产权情况,查册结果将送回产权地籍处。
4.通告期满(30天),无人对土地权利提出异议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证明交申请单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5.完善上述工作后,由产权地籍处将同意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意见函复申请单位。
(二)正式收件(以标准化案件受理)
1.申请单位持产权地籍处批复意见及通告等资料,到3楼窗口申请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产权地籍处对用地红线的地籍及权属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地籍处将相关资料转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缮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案卷归档。
四、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预收案件(以非标准化案件受理)
序
号
资料名称
资料
来源
份数
是否
原件
备 注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用地单位
1
原件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2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用地单位
1
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用地单位
各1
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6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规划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7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8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9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10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11
改制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12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原件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二)正式收件(以标准化案件受理)
序
号
资料名称
资料
来源
份数
是否
原件
备 注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用地单位
1
原件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2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用地单位
1
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用地单位
各1
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6
产权地籍处同意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复函
产权地籍处
1
原件
以非标案入案预审,经产权地籍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该函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规划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8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9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10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11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12
改制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14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15
土地契税完税证
市财政局
1
复印件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16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原件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17
查册表
市国土房管局
不限
原件
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填写查册表,由申请人到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档案馆窗口办理查册
18
刊登《通告》
市国土房管局
1
原件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出通告,申请人将《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公告时间为30日
19
《通告》照片
用地单位
不限
原件
通告需贴在用地现场明显处,然后拍照。照片要求可反映出通告张贴位置、用地范围内的现实情况及用地周边的现实情况
20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原件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到测绘所绘制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肆』 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怎么处理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二0一二〕二二号 LYDR—二0一二—000一四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二00陆]三一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二00三]陆四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二、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二00二年漆月一日之前。对一9吧漆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三、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四、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二00四年吧月三一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一、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二,住宅三0元/m二。 二、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伍』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5)广州历史用地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陆』 在广州买生产队地建的房土地使用权是七十年,现在国家合同整改二十年。怎么办
如你所说,你买生产队土地建房是违法行为,和生产队约定使用权70年也是违法的,虽然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得区县政府土地管理局颁发。
『柒』 什么是历史用地
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协议转让或竟拍的方式流转,经国土部门直接确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该部分用地称作“历史用地”。
『捌』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国有企业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如何进行“三旧”改造
这应该是适用旧厂改造的相关政策,建议你看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版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权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附件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另外,每一个区对旧厂改造的程序要求是不同的,建议你去找该区的三旧办,而市三旧办在建设大马路的珠江规划大厦,你也可以去找相关工作人员询问。
另外,今年4月份,广州市三旧改造的审批工作已经全面暂停了,现在还没恢复审批。
『玖』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怎么写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申报条件: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3.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5.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