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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绝密技术如何保密

发布时间:2021-03-12 10:42:09

A. 历史上有很多绝密事件,史官们是怎么知道的

史官是一个非常辛苦的活,基本上是没有人愿意干这个活的,如果写的不好就要遭遇杀头之罪。
史官这个工作不是那么的轻松,皇上让你记什么你就要记什么,不让你记的你也不能私自记录,哪里记的记录皇帝不满意是要被杀头的,所以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


面对历史,记载者需要保持真实的事情,原本是应该的事。但是实际上真的非常难。历史记载者由于种种现实的压力难以真实书写历史,而后世的历史阅读者,往往又容易被情感作用,一个历史事件,纪录者已经让它变了样,于是真相难明,是可想而知的事。

B. 如何在文件档案上写上绝密、机密、一般

根据秘密等级来分类,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保密期限标注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级

C. 国家保密法秘密级不超过多少年

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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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秘密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史官们是怎么知道历史上的绝密事件的

在《左传》中记载有这么一个故事,说齐庄公喜欢美人棠姜,想她想得也不能寐,终于和她暗通款曲,可是这事被她的老公崔杼察觉了,于是崔杼就趁他们幽会时安排武士将齐庄公给杀了。

史书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或许有些会有人为的想象,甚至人为的篡改,但是,人为更改的历史一定没有办法做到完全颠倒黑白,就像现在某些战争历史不被部分人承认,但明眼人都能看出历史真相,或者说对它持怀疑态度。

E. 秘密、机密、绝密期限各几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5)历史上绝密技术如何保密扩展阅读

国家秘密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F. 中国古代两大绝密技术怎样被盗

瓷器与丝绸是中国的两大金字招牌,这两种东西,是古代中国出口贸易的“独门绝学”,既挣来成箱的黄金白银,也赢得了“瓷之国”与“丝之国”的美名。天下谁不知道“丝绸之路”和“陶瓷之路”?当然,这两条路并非中国人自吹自擂;而是西方学者的馈赠。那么,这两项国家级绝密技术,是怎样被窃取的呢?

先说丝绸:古代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养蚕、缫丝、织绸的国家。古代希腊人、罗马人就称我国为“塞里斯”,也就是“丝国”。其实,养蚕和缫丝,是丝绸制作的核心技术。既然这玩意儿是“蝎子拉屎——独一份儿”,历代政权,对于丝绸的制作技术,尤其是养蚕技术,控制得极其严密。西汉,桑子和蚕种根本就带不出边境,即便达官显贵也要仔细搜身,休想偷运一丁一点。难怪古罗马的大奴隶主,都把中国出口的丝绸视为无上珍品,直到五世纪,他们还不知道那些美丽、光柔的细丝是从蚕宝宝的嘴里吐出来的。对于丝绸制品,历代朝廷也严防死守,甚至清王朝还严格限制出口。乾隆皇帝曾明确规定:洋商只准贩运数额有限、档次较低的“湖丝”,上等湖丝和丝绸制品,禁绝外运——说白了,就是好东西,自家人先用。这种酷似现在日本汽车制造商的做法:一流汽车供欧美;二流汽车归本土;三流货色才卖给包括中国在内的穷哥们儿。即便三流货色,也比穷哥们儿的“国货”硬。生气也没用,这就叫店大欺客。近乎霸道的招数,古代中国人早就玩剩下了。既是奇货可居,惦记这种技术的“外国人”就成千上万。处心积虑窃取到成果的,是西域人。

玄奘法师的《大唐西域记》记载:瞿萨旦那国国王很希望自己国内能栽桑养蚕,曾向“东国”去要桑种和蚕种,遭到严词拒绝。“东国”国王为了防止蚕种偷运出境,还命令关卡对出境的人严密检查。《大唐西域记》上没有明确“东国”是哪里,可能指瞿萨旦那国的东邻小国,或者就是北魏。为达到目的,瞿萨旦那国国王要求和“东国”通婚。获得应允后,派去迎娶的使臣便秘密地告诉公主,请她设法带些桑种和蚕种来。最后,公主把桑种和蚕种藏在帽子里。出境的时候,没有仔细检查公主,中国的丝绸制作的核心技术,被悄悄地盗出了边城。《大唐西域记》中还说:“现在麻射那座蚕神庙里的几株古桑树,相传就是东国王女带去的种子栽的。”

再说瓷器:瓷器的四大特性是:一,胎料必须是瓷土。经过高温烧成之后,胎色白,透明或半透明,胎体几乎不吸水。二,胎体必须经过摄氏1200~1300度的高温焙烧。三,表面的“釉”,必须是在高温之下和瓷器一道烧成的玻璃质地。四,成品的胎体必须坚硬、细密,能叩出清脆的金属声。中国把这项神秘的技术,死死地攥了上千年。

瓷器,始终是欧洲人的奢侈品。早在隋唐时期,中国瓷器就流传到国外。老欧洲们个个儿垂涎三尺,中国瓷器随即超过黄金的身价,成为财富、地位和品位的象征。据说,德国的奥古斯特二世曾做过一回“瓷器生意”:1717年,他用600名全副武装的萨克森骑兵,换取普鲁士威廉一世的127件中国瓷器——算得上是倾国倾城了吧?正因如此,欧洲各国始终做着“CHINA梦”。英国人简·迪维斯在《欧洲瓷器史》一书中说:“几乎整个18世纪,真正瓷器制作工序仍然是一个严守着的秘密。”当时,全世界掌握这项先进技术的,只有中国人,而且,早在东汉时代就拿到手了。远足中国的威尼斯商人——马可·波罗春风得意地回来了。他最想干的就是著书立说,吹嘘东方的强大、繁荣和财富。《马可·波罗游记》1298年问世,这本书较为详尽地记载了中国瓷器最基本的制作方法。欧洲人立刻急红了眼,纷纷挽起袖子,照葫芦画瓢。可惜,技术毕竟技术,哪能搬来就用?苦苦地钻研的400年,他们才刚刚摸到了瓷器制作的门径。1708年1月15日,一个名叫贝特格的德国人,总算烧出了真正的白瓷,这一天就是欧洲瓷器的诞生日。

丝绸和瓷器的国家绝密技术,彻底失守了。一个经济强国、文化强国缓缓地走进了历史的落霞晚照中……

G. 在文件保密等级中,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敏感和公开五类,请问这五类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1、绝密:指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 特指某些秘密文件资料,比如设计图纸、投标方案、电子帐本、程序源码、个人隐私以及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录像带和光盘等文件。

2、机密:指标有“机密”密级的文件、简报等形式含有国家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的载体。有文件、简报、讲话材料,各种资料、报表、刊物,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

3、秘密:可以称为私有文件,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而不可以向大众公开的文件,如国家机密文件等。

4、敏感:易引起反应和影响的。

5、公开:没有什么影响,可以公开的。

H. 国家绝密一般是三十年才解密的。那么说保密人员不是要守三十年吗怎样退休呀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了吗

涉密人员不等于国家秘密,虽然知悉,但是退休前有脱密期这个措施,因此可以正常退休。

I. 什么是“绝密级”科学技术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序;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 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字实力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十条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J. 如何防范泄密风险,提高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践行保密责任

公司保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 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 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 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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