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防交通条例的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三)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四)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七)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三)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五)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六)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三)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内容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第十四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各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二十一条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
第二十二条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八条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六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四十七条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
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五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第五十六条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第五十七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五十八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政治动员专业保障队伍
未来局部战争,强敌必将依托高技术军事手段,摧毁、破坏我军交通运输,切断我后方保障力量从而削弱我军战争潜力,以达到阻止或牵制我方战役目的。交通运输历来是战争的大动脉,军队的生命线,抓好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训练是应对未来作战后勤保障支援力量的主要依托,作为后勤保障中起重要作用的运输补给必将贯穿作战全程。现代局部战争参战的兵种多,技术装备复杂,对作战物资的品种、数量需要大,质量要求高;高技术兵器杀伤破坏威力大,人员伤亡率、装备战损率都比过去大为增加,高技术战争对交通保障的依赖越来越大,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来战争打的就是“后勤”,打的就是保障能力和持续补给能力,根据未来作战实际,只有平时抓好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训练,才能在战时拉的出,用的上,打的赢。
⑷ 战勤保障大队是干什么的
战勤保障大队就是专门应对大规模和特种灾难现场(化学物质爆炸等)进行的后勤保障。
以消防为例:主要不断的给一线消防队提供后续消防器材和救援的消防后勤补给队,保障救灾人员能持续不断的参与救援。提供器材补充、油料供应、灭火剂补给、生活保障、移动供气、生化侦检、装备抢修和卫生勤务等勤务。
(4)武器装备专业保障队伍参战扩展阅读:
消防战勤保障体系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后勤保障体制的客观要求
以一线官兵为灭火救援主力军,其他岗位官兵为辅助力量的传统消防部队后勤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现在各类多样化、复杂化火灾扑救和事故救援需要。
因此,必须在保障模式上实现根本性变化,转变以往“重作战、轻保障”的发展思路,把战勤保障工作作为灭火救援作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延伸到部队各个层面,建立全方位的保障体制,使之更加贴近实战,为成功扑救重特大火灾和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拓宽后勤保障功能的现实需要
以往的后勤保障只突出平时保障、自我保障和物资保障。
战勤保障体系是对以往后勤保障的改革和完善,把保障功能向实战延伸,将战时保障、社会保障和技术保障纳入保障体系之中,实现平时保障与战时保障相结合,自我保障(部队内部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物资保障与技术保障相结合,全面拓宽后勤专业化、社会化和系统化保障功能。
三、增强后勤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
建立一支自成体系的战勤保障队伍,形成较为科学的战勤保障模式,能有效促进后勤保障能力的增强。
当前消防部队所承担的任务对后勤保障服务提出的要求是:保障物资按需储备,品种齐全、数量充足;保障队伍训练有素,专业化素质过硬;保障装备功能先进,贴近实战,模块化编配;保障管理精细正规;保障方式机动灵活。
在玉树、芦山、鲁甸地震和舟曲泥石流、大连“7.16”爆炸火灾事故等重大救援中,战勤保障机制的启动,迅速有效地在短时间内调集大量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在救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⑸ 国防医疗卫生动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国防勤务 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六章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第三十五条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八条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六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四十七条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 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第五十六条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第五十七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五十八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⑹ 简答题。管理好武器装备的意义
管好武器装备是外军基层战备一项重要而经常的工作。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也日趋繁重,搞好基层装备管理对于保持部队高度的战备状态,提高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武器装备管理是落实基层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代战争由于技术兵器发展,武器装备损耗急剧增长。第三次中东战争仅5天时间,埃及就损失飞机90%,坦克60%;叙利亚损失飞机1/3;约旦空军损失一半。第四次中东战争,在短短的18天内阿以双方仅坦克、装甲车就损失4600辆。英阿马岛之战,阿方损失飞机约占其参战飞机总数的43%,舰船损失占参战舰船总数的31%,参战地面部队的武器装备全部被英军击毁或缴获。英军飞机和舰船损失都占参战总数的15%以上。惊人的战损数字告诉人们,在现代战争中,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以色列由于重视武器装备的维修管理,入侵黎巴嫩战争开始时,以军的武器装备完好率几乎达100%,利用率则是对方的1至3倍。在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的一周内,以色列的坦克就损失了600辆,如果按照这样的战损率继续下去,以军的坦克部队很快就会全部被消灭。然而令人吃惊的是,以军在战争中,不但修好自己战损的坦克420辆,而且还回收和修复了阿军坦克867辆,并使其重新投入战斗。这样,以军的坦克在战争中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略有增加。以军所以有这样大的抢修能力,是由于他们在战前就周密计算了所有兵器,特别是坦克的损耗率及其所需要的维修和补给量,并根据这一计划,在苏伊士运河以东约 80千米,戈兰高地以西90千米的地幅内,储备了坦克等各种武器装备的修理零部件,组建了若干个游动维修班。因而在战争打响后就能按预定方案进行战场管理,化废为宝。英阿马岛之战,英国征用的50余艘商船,能在短短的几天内改装完毕,开赴战区,也是由于平时在全国各重要海港和海军基地的造船厂储备和妥善保管了大量的改装材料,商船一到立即改装,有的商船一个周末即改装完毕。与此相反,阿根廷军队之所以失利,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库存的弹药管理不善,制度不严,以致失效失灵,又没有经过检验和维修就鱼目混珠地送往战场,结果击中英舰的炸弹、导弹有半数以上未爆炸,直接影响了战局。
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实践表明,武器性能越精密,技术性能越高,对维修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不重视维修管理,简直无法进行战争。据报道,伊朗购买的大量美制“陶”式和“龙”式第二代反坦克导弹,长期搁置在仓库里,原因就是不会使用和维修。1982年7月,伊朗向伊拉克南部地区发动进攻,一度深入对方国境8至20千米,后因武器装备和零件储备不足,不得不后撤。美国吸取了局部战争的经验教训,在陆军《作战纲要》的“管理”一节中,明确规定在战区范围内设立三种基本类型的控制中心,第一个就是物资管理和维修中心。美、俄等国军队在平时的演习中,也特别重视组织流动修理所,开展“前沿维修”,通过科学的组织和维修管理,使损坏的武器装备及时恢复、再生,重新形成战斗力。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军队高度重视基层装备管理工作,要求基层作战单位必须保持较高的装备完好率,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贯彻新的装备管理思想
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面对日益增长的维修费用,外军重视发展新的武器装备管理思想,从更新管理观念上寻找解决办法。一是注重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所谓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就是从保证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出发,把武器装备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贯彻这一思想,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把每个基层单位编配的所有武器装备看成一个系统,并着眼于对这个系统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武器装备都不是孤立的、单个的,而是整个部队武器装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现代战争中,只有充分发挥每个单件装备的技术性能,才能形成整体战斗力,保证基层单位完成战时或平时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把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也作为一个系统,来较好的实施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任何一件现代化装备、任何一个装备单元,都是由若干零部件组成的,其中任何一个零部件失灵,都会影响整个装备系统的功能发挥。所以,基层单位对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的管理,都应该确立系统观念,重视根据装备每一部分的性能、使用要求、易损程度等情况,切实解决好各种具体的管理问题。二是注重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是指从装备列编并配发到基层分队开始,到退役或报废为止的整个期限内,基层分队必须掌握武器装备的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护、修理直到退役的全过程管理的规律性,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在这个全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管理不善,都会严重影响整个装备管理的效果。为了搞好基层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外军普遍采取的措施是:(1)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明确规定各个阶段管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例如,美陆军明确要求基层单位对重要装备进行不间断的监视和管理,定期报告装备状况,并通过有关条令、条例,规定了报告时间、次数、内容以及报告中数据的收集方法。(2)为基层装备管理制定颁发配套的军用标准和规范,保证装备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3)逐步改革装备管理体制,使之适应全程管理的要求。如美军从二十世纪60年代起逐步改革了三军的装备管理机构,撤并了多头管理的机构,成立了各军种器材部,统一装备管理,把基层装备管理与其他阶段的管理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三是注重依靠基层实施全员管理。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武器装备变得日益复杂,不同岗位上的官兵都有一定的专业范围、承担着武器装备管理的一定责任,而且很难相互代替。只有实施全员管理,才能提高武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基层单位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保证基层战斗力的充分发挥。美军在总结海湾战争的作战经验时,认为武器装备特别是M1A1坦克之所以能够保持较高完好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基层装备管理中贯彻了全员管理的指导思想。基层单位的指挥官发动全体人员管理好武器装备,特别强调对车辆“要经常进行清洗、检查和保养”,在作战中“避免了许多沙漠环境下可能发生的事故”。例如,为了避免发动机系统被沙粒堵塞,美军在所有车辆的空气滤清器上套上了妇女用的丝袜,并由驾驶人员经常更换。在地面作战阶段,美军第三装甲师的300多辆坦克一夜之间开进了200多千米,竟没有一辆发生故障。
三、加强武器装备的经常性管理
外军基层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内容很多,最主要的是武器装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平时保管。检查通常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日常检查是由操作人员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进行的经常性工作,一般同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定期检查
是以维修人员为主,在操作人员的配合下,根据预定的计划或上级的指示,对武器装备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检查。其中包括在部队执行重大任务之后,在武器装备暂时处于停用期间,为了解武器装备在执行任务之后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全面性检查。这种检查便于对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理,为完成下一次任务或下一个阶段的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海湾战争结束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一方,要求基层单位把参战的武器装备普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然后根据装备的技术状况,有的直接运到修理厂进行修理,有的随部队一起撤出战区,有的经过封存处理后储存在附近地区。外军武器装备的检查,通常由基层单位的领导者或专门负责武器装备工作的军官负责组织,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具体实施。武器装备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是预防锈蚀、减缓磨损,使装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区分为日常保养和等级保养两大类,等级保养又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把日常检查与经常性保养结合起来的一种保养类型,由于保养的项目较少、工作量不大,一般只在工作间隙进行,而且通常不要求对装备进行解体,所以组织实施比较简单,可以作为基层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由于武器装备性能、用途、特点不同,保管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武器装备的保管要符合战备和安全规定,做到防潮、防火、防日晒雨淋、防损坏等。外军要求基层单位武器装备的平时保管,既要确保武器装备的存放场地、库房等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又要对武器装备配套器材的保管也要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基层单位配备的各种武器装备,通常都有相应的配套器材,如弹药、零配件、消耗品等。对这些物资器材的保管,也是武器装备平时保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使之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并落实警戒勤务和管理勤务。为了落实武器装备的经常性管理,外军经常对基层官兵进行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及时奖励和惩罚有关人员。通常从新兵入伍起就进行有关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执行武器装备维护管理的各种制度。基层指挥官经常检查武器装备的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罚。例如,根据武器装备的擦拭保养制度,外军基层指挥官经常检查本单位武器装备的擦拭保养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对有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惩罚,轻者批评、罚款,重则关禁闭、降级降职。外军基层单位的装备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个岗位上的人员所负的职责也很明确,这就增强了基层官兵参与武器装备管理的责任感。
四、重视基层维修力量建设
当前外军在基层武器装备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基层维修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维修力量是完成维修任务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技术保障能力的关键因素。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没有一支很强的基层武器装备维修队伍,要完成复杂的武器装备维修任务,提高部队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保证作战的胜利,是绝不可能的。维修力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二是设备。这两项缺一不可,但是人才更为重要。所以外军很重视提高基层官兵对武器装备的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例如,美军士官兵从入伍训练结束起,就进入技术训练中心或军校接受初级专业训练,掌握了基本技能之后才补入部队。美海军新兵训练中心的基本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就是海军基础知识、舰艇作业、舰艇管理等。美军在编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不断充实和加强基层单位的维修力量。如美陆军在连一级作战单位都编有技师(准尉军衔),机械化连还编有维修分排,营一级作战单位编有专门的技术军官、专业士官和装备维修排。在提高基层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方面,西方国家军队通过总结海湾战争的经验之后,普遍强调提高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一是快速保障能力。为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突发性的特点,要求基层维修能够采取“战时快速准备程序”检修装备,能够
使用比较先进的设备对装备进行“快速诊断”和“战伤快速修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武器装备尽快投入使用。二是快速机动保障能力。外军在基层维修力量建设中要求实施快速机动保障的能力,以便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作战节奏快的基本特点。一方面,要求大型装备具有自检功能,以减少对修理设备的依赖,如新型飞机、舰船、导弹系统中都安装有自检设备。另一方面,力求使用多功能综合性检测仪器来代替单一功能的仪器,并使之小型化、机动化,能够伴随作战单位实施技术保障。三是快速适应保障能力。为适应各种复杂的作战环境,要求基层维修工作必须具有实施快速保障的能力,能够针对特定的作战环境,及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切实提高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例如,在海湾战争中美军为使高技术装备适应沙漠环境,就主要依靠基层装备维修力量,迅速取得了一些比较明显的成效,表明美军基层单位的快速适应保障能力有较大提高。
⑺ 军事供应链理论是怎样诞生的
总装备部驻川某军代室总代表、博士王进发注重军事理论研究和创新,近年在装备采购、装备使用研究、装备改进以及技术保障等平凡岗位上大胆探索,在国内首次提出军事供应链理论,阐述了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新后勤观,其专著《军事供应链管理―――支持军事行动的科学与艺术》,
受到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有关专家高度评价。
从士兵到博士到总装驻川某军代室总代表,王进发始终把学习当作自己投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一种觉悟,当作保证装备质量、创新装备事业的一种责任。他大量订阅最前沿的装备理论杂志和资料,每天坚持学习外语,还将个人的学习与单位的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努力创建学习型军代室,不断促使大家由单一型专才向“懂产品、会验收,懂法规、会管理,懂财务、会审计,懂科学、会创新”的复合型人才转变。
为部队提供性能优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武器装备是军代室的中心工作。王进发带领总装驻川某军代室先后高标准地完成驻港、维和、援外车辆验收等多项特殊任务。他刚一担任军代室总代表,就针对专用车辆外协外购件多且多是关键件、重要件的特点,提出把好“两关”,即外购件的进厂关和整车试验检验的出厂关,杜绝了外购器材来源乱、质量次、管理松的现象。他对装备研制开发、质量控制、部队使用、直至废置这个全寿命的管理方面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静态定点监督验收工作模式,采取一系列动态管理措施,杜绝了质量隐患;他把现代物流理念和供应链理论引进我军后勤供应和战术技术保障中,与装备承制企业技术部门、服务部门共同创建战术技术保障室,建起一个有效的技保链体系,有效提高了装备保障的质量和效率。
王进发注重军事理论的研究,在装备采购、装备使用研究、装备改进以及技术保障上勇于创新,在三年多时间里先后撰写《油料器材修理车应用与维护》、《军事供应链管理――支持军事行动的科学与艺术》、《信息时代的战略思考》等理论著作。其中,《军事供应链管理―――支持军事行动的科学与艺术》一书是中国第一部军事供应链理论著作。该书提出科学调整内部和外部资源和组织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来控制、处理和规范数据流、信息流和物资流,对保障对象提供全维、快捷、准确、及时、高效的技术保障,形成适时、适地、适量的“准确保障”新模式”。王进发认为,现代条件下,战争能力的形成正走着一条专业化分工与系统化集成之路,任何一支军队都不可能单凭自身的力量独立打赢战争,所以中国商人参战是未来信息化战争的发展趋势;未来信息化战争的技术保障仅靠军队本身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国家日臻完善的工业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队伍;在和平时期就应建立运行一个技术保障网链,这样一旦打起仗来,才会赢得未来信息化战争的主动和先机。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欣然为《军事供应链管理―――支持军事行动的科学与艺术》一书写序,给予充分肯定。
为了我军装备事业,王进发常常放弃和妻儿团聚的机会;父亲和岳母相继去世,王进发都未及见上最后一面。处理丧事时,他婉拒朋友、所驻工厂送来的丧礼金,就连本单位按惯例补助的两千元钱他也不收。王进发说:“收了这些礼金,可能对自己的工作不利,更对不起九泉之下父辈望儿廉洁奉公、正直立业的企望。”王进发还动员身边的博士研究生们到革命老区帮困支教,捐资捐物帮助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学读书。2003年底,王进发当选“四川十大杰出青年”,他是四川省历届“十杰”中唯一的外省籍人。
⑻ 交通运输动员的主要领域有哪些
主要领域是保障军队机动、兵员和武器装备的补充、军工生产、军品供应、居民疏散、工厂搬迁的运输问题,以及其他人员和物资的前送后运等。对于保障战争需要,夺取战争胜利具有重要影响。
(8)武器装备专业保障队伍参战扩展阅读:
交通运输动员,是指国家在战时统制各种交通运输线、设施和运输工具,保障人员、物资、装备运输的措施,是国民经济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战时的交通运输动员主要包括:
1、根据战争规模和作战需要,有计划地将平时国防交通领导机构迅速按方案扩编为战时交通运输指挥机构;
2、根据作战保障需要,动员、征用社会运输力量,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军事化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交通运输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