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军事审讯
属于军事案件,不由地方管辖。审理和判决全部由军事法庭办理。其审讯过程即为军事审讯。
⑵ 军事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军人违抄反职责罪是指违袭反我国刑法相关章节的规定,构成以现役军人为主要主体的犯罪行为。
构成也是四个方面,主体,一般应当是军人。客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要看什么罪名。主观方面有罪过。客观方面有行为,包括不作为。
⑶ 军事是什么
军事,英文为Military,即军队事务,古称军务,是与一个国家及政权的国防之武装力量有关的学问及事务。
军事为政治的一部分,但在中国古代,军、政是分开的。比较正式的说法为,军事是一种政治延续。
军事是与战争、军队、军人等有关事务的总称。军事学与甚多范畴有关,主要与战争有关。此外,军事学本身包含了各种学问。军事是政治的一部分,战争是政治的一种延续,是一国或者集团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目标和目的的方式,而目标和目的往往与利益有关。战争是军事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的体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1945年)后的美国和苏联的冷战,就是一种威慑基础上的回避战争方式的斗争。在人类可以看到的未来,军事始终是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方面,并在科学技术上对人类生活予重大影响:人类很多科技成就往往先产生于军事领域然后普及到非军事领域的。
军事是战争及一切直接有关武装力量建设事项的总称。人类社会发生战争的初期,并没有专门的军队组织,也没有专门的武器装备。基本上采取耕战并举,战时参战,平时耕作、畜牧,生产工具与作战武器并用。恩格斯把它比喻为“对人的狩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的日趋频繁,生产工具和战争工具分工,逐渐出现了“常备军”的组织。
有了常备军,进行常备军的建设、训练,改进武器技术装备,提高战斗技能,以及探讨夺取战争胜利的谋略和指挥艺术,便成为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
随着战争的不断发展,军事活动的内容也越加广泛,主要有:武装力量特别是常备军的组织、训练、管理和作战行动,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使用,战略战术的研究与运用,战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的建造,后备力量的动员、组织和建设等。
总之,军事是随着战争的发生、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力保障顺利遂行战争和赢得战争而进行的一系列特殊组织活动,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胜负。
⑷ 什么是军事法庭什么是战犯
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A.希特勒、B.A.A.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等,都是首要战犯。
过去,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把战争犯罪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出审判和惩处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问题。1919年 1月26日,在巴黎和会上成立了战争责任问题委员会。《凡尔赛和约》(1919)第227条规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作为主要战犯之一,交付国际法庭审判。但是,由于荷兰政府拒绝引渡,审判未能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帝国主义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类的义愤,从而促进了在国际法中建立惩治战争犯罪的国际责任制度。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外长会议作了关于追究和惩治法西斯战犯的决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 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管辖权与总则部分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或其中之任何一种行为,皆属于战争犯罪:①危害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②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包括谋杀及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但不以此为限。③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有关于本法庭裁判权内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不问此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还规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部门之负责官吏,均不应成为免除或减轻惩罚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也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责任的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伦敦协定和欧洲、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纽伦堡、东京分别对德、日法西斯战犯进行了审判(见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5(Ⅰ)号决议一致确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117(Ⅱ)号决议编纂的这些原则称为“纽伦堡原则”。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战犯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大会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没有受到审判的战犯。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战犯的包庇、纵容,上述规定未能认真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日本的许多重要战犯,由于美国的包庇而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在中国,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未进行认真的揭发、审判和惩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联合政府曾提出谴责和抗议,并于1945年8月在延安公布了日本侵华战犯名单。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同年 6月 9日至20日,分别在沈阳、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理(见沈阳审判,太原审判)。
参考书目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
汤宗舜、江左译:《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首要战犯判决书》,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1955。
王铁崖、朱荔荪等编:《战争法文献集》,解放军出版社,北京,1986。
⑸ 军事违法行为是什么意思拜托了各位 谢谢
你所讲的是指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具体是: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军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九、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私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一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为什么军事侵犯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最主要手段
因为军事侵略是其它一切侵略手段的基础, 只有军事上成功,才会签订不平等条约,获得经济/文化上的特权.
⑺ 什么情况下军事违法行为最严重
拒服兵役最严重。
拒服兵役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备忘录》还充分考虑到兵役义务失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程序做出规范,失信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兵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⑻ 军事犯罪名有哪些,说来听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专门有一章关于军人犯罪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刑法对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作了规定,即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为了保证军人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安全、祖国统一,巩固国防,保证在战争状态下军队的有力指挥,刑法在分则第十章中专门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该章从军人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规定了战时违抗命令罪、投降罪、谎报军情罪、临阵脱逃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私放俘虏罪等三十余种犯罪。
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应当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也不能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员在服役期间犯了军人违反职责罪,而在退役之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未过法律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效,仍应当按照军人违反职责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述人员在服役之前犯罪,而在服役期间被发现,不应当按照军人违反职责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刑法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军人职责的范围,是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军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军人职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务,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以及其他各类专门军事法规、规章中对于各类军人的一般职责,各级指挥人员、主管人员、值班值勤人员及其他专门人员的具体职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所有军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的神圣职责。任何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都要按照军纪处理,触犯刑法,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还必须对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危害,就是对国家在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以及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利益造成了危害。如果没有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也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危害部队的作战行动,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泄露军事机密等等。军人违反职责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可能是直接的,如直接危害了作战行动,导致作战失败;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如自伤身体。在军事行动区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等。军人违反职责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对国家军事利益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包括可能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情况。
4.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表现多样,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各有不同。法律对于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作了具体规定,也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有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就可构成犯罪,有的行为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只有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与一般的违反军队纪律行为的界限。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才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⑼ 什么是军事干涉
以武力对某事件进行干预则称之为军事干涉。一般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内政或其他国际事件中出动军力,采取武力干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