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军事装备 > 召开武器装备复审动员会

召开武器装备复审动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6 08:37:20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内理;

4、财务资金状容况;

5、履约信用;

6、保密管理;

7、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1)召开武器装备复审动员会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审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和监督审查四种类型,可采用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文件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按照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留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或者装备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⑵ 保密资格认证都分那几个等级分别是那些单位在做

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抄、二级和三级。单位主要是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比如军工企业等。

保密资格认证制度是中央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军工单位保密工作应对严峻挑战的有效手段,是军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国家机密的必然要求。

⑶ 保密资格审查分哪几类分别是指什么

保密资格认证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单位主要是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比如军工企业等。

保密资格认证制度是中央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军工单位保密工作应对严峻挑战的有效手段,是军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国家机密的必然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直接审查和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需达到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⑷ 哪位大侠的单位或者是知道《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认证》申请前要准备哪些硬件呀

如果来你仔细看保密资格标准的话源,里面写的都非常清楚,你需要的只不过是筛选整理,并找专家确认每一项是通过什么软件或硬件来实现的。
必备的硬件包括:涉密计算机,中间机,三合一,涉密打印机,红黑电源,碎纸机,保密柜
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能需要配备的硬件包括:视频干扰仪,涉密复印机,涉密扫描仪,手机屏蔽柜,手机干扰仪等等
安防方面,要具备防盗门,防盗窗,视频监控系统,红外防盗系统,门禁系统等等。
还有很多软件类安全产品需要准备。

现在你们应该已经经历过一轮审查了,接下来要面对的应该是资格到期,需要复审了吧。

⑸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发现三个及以上重要项时,判定不合格,对吗

是的呀,武器装备这东西本身就很重要,这是要上战场,要被战场经验,你这版样的不合格,你就很权多地方都出问题,那你这个不合格不合格,那就只能那个啥,那就只能被那个采用,不背这个接受了,因为毕竟武器装备这东西不是可以闹着玩的

⑹ 陕西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哪

在“陕西省国防科工办”。
有问题,可向我询问。我的企鹅号 180 741 2944

一、咨询备案、受理登记
1、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解本单位是否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
2、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登记表》原件二份,《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公司章程》复印件二份;
3、填写军品生产情况登记表(填写后秘密),专人送达或通过机要渠道邮寄至省国防科工办,并根据情况汇报单位军品生产情况和申请保密资质的具体理由;
4、根据具体情况,省国防科工办到申请保密资格单位了解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公司生产军品的情况;
(3)、申请保密资格认证的准备工作;
(4)、到生产场所、保密场所实地了解。
二、省市保密局作具体指导
1、接到可以正式申请的通知后,即与省市保密局联系,请其作具体的指导;
2、购买《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指导手册》及《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考试题库》;
3、根据《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指导手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标准(指导手册中的附件4、6)要求,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
4、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定密小组,按规定划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
5、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列出申请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计划;
6、根据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指导手册,初步建立健全文字档案;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
7、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保密管理人员或者兼职保密管理人员参加省市保密局组织的保密员培训;单位涉密人员的学习要达到要求,并做好员工的保密教育。
8、在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填写《申请书》及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注意《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化处理;
9、对保密室进行全面的整修,完善自动化办公设备;
10、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评分标准”各项自评打分(附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时最好以列表的形式,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一一列明,争取申请书上报市保密局前整改完毕。

⑺ 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在哪里进行申报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
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
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保密资格证书;
(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科工法字〔1999〕21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委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认证申请书

在网上下载规范格式的即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
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
1.在许可受理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现场审查;
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依据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4.将现场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5.保证现场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6.对了解和接触到的审查对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
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对现场审查工作任务进行分工;
2.主持专家审查组的相关工作会议;
3.组织讨论研究现场审查结论和整改意见,并主持编制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报告;
4.对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负责。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
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现场审查工作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提出意见;
3.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报告的编写和讨论;
4.对分工范围内的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草案通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5日前将现场审查通知发至申请单位。
第七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
第八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1)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评定。
第九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和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应当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与申请单位核实许可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合理性,明确专家组分工,细化现场审查计划。
(二)召开现场审查首次会议。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现场审查的目的、范围和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
(三)听取军事代表意见。专家审查组应当会同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情况,邀请相关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所属军事代表机构进行座谈,听取其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现场审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座谈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审查组根据《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等许可审查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对申请单位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设备设施条件以及申请专业的科研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申请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其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不符,专家审查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详细记录。
(五)审查评分。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进行评分,并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以下简称《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2)。
(六)召开每日情况沟通会。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召开专家审查组沟通会,交换审查意见,协商有关情况,并根据当日审查情况对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调整,重大问题应当向许可现场组织部门报告。
(七)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 在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应当向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提出中止现场审查的建议,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决定中止现场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现场审查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组应当对申请单位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审查的简要过程;
(二)对《许可申请书》中存在不符合事实或者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
(三)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四)根据《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中的评分点和分数线要求,对申请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逐项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协助专家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资料汇编》(以下简称《资料汇编》)一式3份,并送交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资料汇编》应当包括:
(一)载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和有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的《许可申请书》;
(二)《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评定记录》;
(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辅证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送交的《资料汇编》进行复核,在经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签署意见后,提出许可发放的建议,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5日内将《资料汇编》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16日发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部军〔2005〕15号)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5〕557号)同时废止。

请仔细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⑻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好不好过

如果公司涉及装备承制,有一定实力。还是比较容易过,审核包括以下几点: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审查
7.其它审查内容

阅读全文

与召开武器装备复审动员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历史知识薄弱 浏览:23
军事理论心得照片 浏览:553
历史故事的启发 浏览:22
美自然历史博物馆 浏览:287
如何评价韩国历史人物 浏览:694
中国炼丹历史有多久 浏览:800
邮政历史故事 浏览:579
哪里有革命历史博物馆 浏览:534
大麦网如何删除历史订单 浏览:134
我心目中的中国历史 浏览:680
如何回答跨考历史 浏览:708
法国葡萄酒历史文化特色 浏览:577
历史人物评价唐太宗ppt 浏览:789
泰安的抗日战争历史 浏览:115
七上历史第四课知识梳理 浏览:848
历史老师职称需要什么专业 浏览:957
什么标志军事信息革命进入第二阶段 浏览:141
正确评价历史人物ppt 浏览:159
ie浏览器如何设置历史记录时间 浏览:676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十课鸦片战争知识点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