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分裂国家法》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法律基础
不是,现在的所有军事相关法律基本都是反国家分裂法之前就确立的
Ⅱ 什么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军事立法只有基本手段,基本法律要求。依据指的是与以前发生过的事做为比较!
Ⅲ 国防法规是规范公民什么 的法律依据
国防来法规是规范公民国防行为的源法律依据。
国防法规的实施是国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法律规范只有当它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和实现时,它的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它的存在才有意义。我国国防法规的实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即国防法规的适用;
二是由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用国防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即国防法规的遵守。
(3)军事立法的根本依据是什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Ⅳ 国防法规是国防法律规范,它的制定是中央央军委和什么
国防法律是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制定其他国防法规的基本依据。
国防法规是规范公民国防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国防现代化的法律保证,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军事立法的根本依据是什么扩展阅读:
国防法规注意事项: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从重处罚。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Ⅳ 什么是国防法规,简述我国国防立法的权限
国防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防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都可以成为国防立法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在国防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国防立法所产生的国防法律规范,许多是调整军队内部关系的特殊规范,所以,军事机关自然成为国防立法中的重要主体。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已对国防立法中的特殊主体,即享有国防立法权的军事机关,做出了明确规定。它们是;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各军区。
国防立法权限,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权力及其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国防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大致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中的国防法律条款和基本国防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宪法中的国防法律条款,是国防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国防法律规范的根本性依据。基本国防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主要规定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构成、任务、建设目标和原则,国防建设与斗争的基本制度,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基本国防权利与义务,对外军事关系等。在国防法律体系中,基本国防法律起着诠释,衔接宪法,统领其他国防法律法规的作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防法律
国防法律以宪法和基本国防法律为依据,其内容主要是国防和军队建设某一方面重要的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它们是宪法中的国防法律条款和基本国防法律的具体化。如已经制定的《兵役法》、《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香港驻军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9等,国防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广泛,立法程序严格,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国防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和国防行政法规以国防法律为依据,其内容主要是国防和军队建设某一方面中某一重要事项的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包括:一是国防法律规定需要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或分别制定实施办法的事项,如《军事设施保护法9规定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依职权需要制定军事法规和国防行政法规的重要事项。属于调整国防建设领域内的社会军事关系,但不直接涉及军队和现役军人的规范,由国务院单独制定,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属于调整军队内部基本活动、军人基本行为及相互关系的规范,由中央军委制定,如《司令部条例》、《后勤条例》、《战斗条令》等。凡属于调整国防建设领域,涉及军队、军人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相互关系的规范,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如《士兵服役条例》、《国防交通条例》等。一般说来,由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在全军具有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单独或与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国防行政规章
军事规章和国防行政规章以军事法规和国防行政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系统或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实施军事法规或国防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由军委各总部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军事规章或国防行政规章在全军或全国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如《单兵训练规定,、《兵员管理规定》、《牺牲、病故人员遗属抚恤的规定》等:由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通常只本系统,本区域具有法律效力。
5。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出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闸防法规和规章以国防法律和国防行政法规为依据,其内容是本地区国防建设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主要限于兵员征集,军人优抚及退伍安置、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方面,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
Ⅵ 军事刑法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法律内容有哪些
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代军事法在军事司法活动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①
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案件管辖、司法程序、职权划分、定罪量刑、监督执行等作出规定,以作为军事司法活动的依据。
②
有专门的司法组织系统。一般在军队系统分级设立司法机构和人员,专门履行军队司法职责。
③
军事指挥员享有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定权限。通常军事指挥员可以依据军事法赋予的职权,追究和处置其部属的违法行为。
④
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国军事刑法对军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规定各种罪名。例如,美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脱逃罪、职务与命令罪、上下级关系罪、关系战斗罪等;苏联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违反隶属关系和破坏军人荣誉罪,违反服役制度罪,违反保存军用物资和使用军事技术装备制度罪,违反保守军事机密罪, 军事职务罪, 违反战斗勤务罪,在军事行动区违反执行军事勤务制度罪,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阻碍执行职务罪 、虐待俘虏罪等20多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⑤
战时与平时不同。通常情况下,战时的司法程序比平时简便,战时量刑从重,并实行一些特殊的执行刑罚方法,如允许戴罪立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是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军事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建立和发展革命武装力量,战胜国内外敌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维护军事利益的法律规范。
Ⅶ 简述军事立法程序
军事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国家最早的立法活动多以军事为目的,没有专门的军事立法机构,军事立法融于一般立法之中。近代以来,随着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立法作为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军事立法日益加强,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军事立法工作机构,制定了立法程序,军事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立法,根据宪法及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军事法律。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单行法。其制定程序同国家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制定程序一样,一般经过军事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四个阶段。2.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宪法赋予的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的职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军事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制定军事行政法规程序,与制定其他行政法规的程序基本相同。军事行政法规草案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草拟,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报送国务院的军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审查报告,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定后,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享有宪法赋予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能。制定和发布军事法规是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1990年4月15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2003年4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这是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是加强军事立法、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举措。新的《条例》共11章,69条,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并遵循军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程序,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条例》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适用与解释的内容,统一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体例规范和发布命令的格式。
世界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因社会制度和军法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是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和颁布军事法律;总统颁布军事行政命令;国防部长颁布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颁布条例、条令。其中,后三者是作为国会军事立法的补充。英国的军事立法可分为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和由国防部制定、经法定程序颁布和实施的军事行政规则。法国的军事立法分为由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和外交部部长签署法律草案,呈总理审批后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再由总统颁布;或由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审定颁布军事法律的执行细则
Ⅷ 立法必须以什么为依据{要详解}
但是很多参考书上给的答案是 C 宪法
《立法法》第三条检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归根结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法的规范必须遵循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党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上述规定,集中表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基本路线,立法工作也必须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动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立法工作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人民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立法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特别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而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立法工作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立法法规范和健全了国家立法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变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要求立法工作适应改革的需要,以立法促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立法工作要善于总结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新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需要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社会保障和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规范,完善促进国家政权机构转变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规范。把立法工作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归根结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法的规范必须遵循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党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上述规定,集中表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基本路线,立法工作也必须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动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立法工作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人民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立法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特别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而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立法工作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立法法规范和健全了国家立法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变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要求立法工作适应改革的需要,以立法促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立法工作要善于总结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新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需要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社会保障和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规范,完善促进国家政权机构转变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规范。把立法工作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Ⅸ 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想抵触,否则无效。所以,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宪法。
一、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
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
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审查制度。
Ⅹ 军事立法程序
军事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国家最早的立法活动多以军事为目的,没有专门的军事立法机构,军事立法融于一般立法之中。近代以来,随着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立法作为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军事立法日益加强,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军事立法工作机构,制定了立法程序,军事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立法,根据宪法及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军事法律。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单行法。其制定程序同国家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制定程序一样,一般经过军事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四个阶段。2.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宪法赋予的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的职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军事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制定军事行政法规程序,与制定其他行政法规的程序基本相同。军事行政法规草案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草拟,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报送国务院的军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审查报告,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定后,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享有宪法赋予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能。制定和发布军事法规是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1990年4月15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2003年4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这是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是加强军事立法、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举措。新的《条例》共11章,69条,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并遵循军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程序,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条例》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适用与解释的内容,统一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体例规范和发布命令的格式。
世界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因社会制度和军法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是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和颁布军事法律;总统颁布军事行政命令;国防部长颁布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颁布条例、条令。其中,后三者是作为国会军事立法的补充。英国的军事立法可分为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和由国防部制定、经法定程序颁布和实施的军事行政规则。法国的军事立法分为由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和外交部部长签署法律草案,呈总理审批后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再由总统颁布;或由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审定颁布军事法律的执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