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概括指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建立的背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专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属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❷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关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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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16日 18:16 舰船知识网络版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12
月16~26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
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麦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J.P.希金士(后由M.克莱墨尔将军接替)、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麦克阿瑟任命为庭长。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据此,美国的J.B.基南被麦克阿瑟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浚先生,英国的A.S.科明斯·卡尔,苏联的S.A.高隆斯基(后由其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亚的A.J.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H.G.诺兰,荷兰的W.G.F.B.穆尔德尔,新西兰的R.H.奎廉,印度的G.梅农和菲律宾的P.罗伯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判决书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乳房和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肉。
审判结果:判决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绞刑(死刑):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终身监禁:荒木贞夫、梅津美治郎、大岛浩、冈敬纯、贺屋兴宣、木戸幸一、小矶国昭、佐藤贤了、嶋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南次郎、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 (死于狱中)、星野直树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东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决前病死: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病死)、松冈洋右 (1946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诉:大川周明(精神异常)。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关于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的附件。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
宪章共5章17条,主要内容是:①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②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③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④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⑤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1948年11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❸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介绍
远东国际军事抄法庭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❹ 二战后有那几个国家参与了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参与国家 法官 备注
澳大利亚 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国 梅汝璈律师 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 曾提出异议
荷兰 贝尔特·罗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 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 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美国 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决定在什么时间在东京设庭审判日本首要战犯
1945年12月16日~26日,苏、美、英外长在莫斯科会议中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波茨坦公告》的日本投降条件,包括惩办日本战犯。此决定征得了中国的同意。
根据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和1945年12月26日盟国授权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庭宪章》,决定在东京设庭审判日本首要战犯。
❻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建立背景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12
月16~26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
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麦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J.P.希金士(后由M.克莱墨尔将军接替)、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麦克阿瑟任命为庭长。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据此,美国的J.B.基南被麦克阿瑟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浚先生,英国的A.S.科明斯·卡尔,苏联的S.A.高隆斯基(后由其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亚的A.J.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H.G.诺兰,荷兰的W.G.F.B.穆尔德尔,新西兰的R.H.奎廉,印度的G.梅农和菲律宾的P.罗伯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判决书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乳房和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肉。
审判结果:判决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绞刑(死刑):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终身监禁:荒木贞夫、梅津美治郎、大岛浩、冈敬纯、贺屋兴宣、木戸幸一、小矶国昭、佐藤贤了、嶋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南次郎、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 (死于狱中)、星野直树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东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决前病死: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病死)、松冈洋右 (1946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诉:大川周明(精神异常)。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关于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的附件。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
宪章共5章17条,主要内容是:①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②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③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④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⑤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1948年11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❼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几几年在东京设立
1946年设立于东京.
❽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可日本入侵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远东法庭审查日军罪行起于1928年1月1日,止于1945年9月2日
❾ 远东军事法庭的介绍
远东国际军复事法庭,又称制东京国际军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二战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7名甲级战犯被判绞刑。
❿ 军事法庭的远东国际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回英、苏等11国的答法官组成。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12 月16~26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 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