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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盗窃抢夺武器装备

发布时间:2021-03-03 10:15:12

⑴ 刑法都有哪些罪名,请按罪行大小帮我列一下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可能引申的罪名有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首先,一般要排除打架斗殴,因为司法实践中斗殴行为不认为存在防卫行为,既不可能正当防卫也不太可能存在防卫过当。

所谓的防卫是侵害人意图侵害受害人,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益被迫实施的自我救济,而不是双方均想伤害对方的打架斗殴,一旦双方行为人一开始都有伤害的故意,就是打架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只看犯罪后果和行为本身定罪量刑。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无罪,如果是防卫过当是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定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极难认定只存在过失,不存在故意,除非是假象防卫。通常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一般都是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简单的说,如果防卫人是用刀刺向非致命部位因为偶然因素导致侵害人死亡的,肯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防卫人是用刀刺向致命部位(如心脏、腹部、头部等致命部位)一般定故意杀人罪。

两个罪名(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的法定刑其实都是一样的,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罪是反向适用,看法条就很明显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先考虑有期徒刑、很严重的才考虑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是反向适用,先考虑死刑、最后考虑有期徒刑。因此,实际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

这两罪的行为人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必须减轻处罚,所谓的减轻处罚是法定刑直接降格。就是,不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法定刑幅度降格为3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防卫人如果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处5年有期徒刑是正常的。

因此,如果你要写斗殴致人死亡,可以肯定的至少10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你必须写成防卫过当,而非斗殴。另外,A也不能在实施抢劫、强奸、绑架和持刀行凶等重大暴力犯罪,因为,如果A正在实施这些行为,B如果反抗或者拯救被害人可以行使最高防卫权(致人死亡),B是无罪,不可能判刑。

因此,A的行为必须是一般性的殴打B(不能持有凶器),B的自我保护制止行为才是防卫行为,在防卫过程中,行为过当导致A死亡,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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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⑵ 中国刑法中对死刑犯是怎样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⑶ 哪些行为构成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大、手段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特殊职责和身份,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对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国家机关不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而是指依法能够装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而军警人员非常明确,就是指军队、武装警察及其他人民警察中的人员;民兵则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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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共计451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回议讨论,通过答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并于12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刑法经过八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罪名达到451个。

⑸ 刑法中的一类罪名有哪些

一共有条罪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 102 条)
2、分裂国家罪(103 条第1 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 103条第2 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 105条第1 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5条第2 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
8、投敌叛变罪( 108 条)
9、叛逃罪(109条)
10、间谍罪(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条)
12、资敌罪(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3)
13、放火罪(114、115条第1 款)
14、决水罪(114、115条第1 款)
15、爆炸罪(114、115条第1 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条第1 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条第1 款)
18、失火罪(115条第2 款)
19、过失决水罪(115条第2 款)
20、过失爆炸罪(115条第2 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条第2 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2 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条第1 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条第1 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条第 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条第1 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条第2 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条第2 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条第2 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条第2 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120条第 3款)
33、劫持航空器罪(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条第 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条第2 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第1 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条第2 款)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条)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第 1、2款)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 款)
43、非法持有、收藏枪支、弹药罪(128条第 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第2、3 款)
45、丢失枪支不报罪(129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条)
4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条)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条)
49、交通肇事罪(133条)
50、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
5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
52、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
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
5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条)
55、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5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条)
57、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条)
58、生产、销售劣药罪(142 条)
5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3 条)
6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4条)
6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条)
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条)
6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条)
6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10)
65、走私武器、弹药罪(151条第1款)
66、走私核材料罪(151条第1款)
67、走私假币罪(151条第1款)
68、走私文物罪(151条第2款)
69、走私贵重金属罪(151条第2款)
70、走私珍贵动物、珍稀动物制品罪(151条第2款)
7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条第3款)
72、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
7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
74、走私废物罪(152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4)
75、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条)
76、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条)
77、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0条)
78、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61条)
79、妨害清算罪( 162条)
80、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162 条第2、3款)
8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63条)
82、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 条)
8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5条)
8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6条)
8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条)
8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 条)
8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 条)
8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6)
89、伪造货币罪(170条)
90、出售、贩卖、运输假币罪( 171条第1款)
9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71条第2款)
92、持有、使用假币罪( 172条)
93、变造货币罪( 173条)
9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74条第1款)
9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74条第2款)
96、高利转贷罪( 175条)
9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76条)
9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77条)
9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77条)
10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78条第1款)
10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8条第2款)
10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9条)
10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条)
10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81条第1款)
10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81条第2款)
106、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2条)
107、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86条第1款)
108、违法发放贷款罪( 186条第2款)
109、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87 条)
110、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188条)
11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条)
112、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决定第1条)
113、逃汇罪(190 条)
114、洗钱罪(191 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
115、集资诈骗罪(192 条)
116、贷款诈骗罪(193 条)
117、票据诈骗罪(194条第1款)
118、金融凭证诈骗罪(194条第2款)
119、信用证诈骗罪(195 条)
120、信用卡诈骗罪(196 条)
121、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条)
122、保险诈骗罪(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2)
123、偷税罪(201条)
124、抗税罪(202条)
125、逃避追缴欠税罪(203条)
126、骗取出口退税罪(204条第1款)
1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条)
12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12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条)
13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条第1款)
13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条第1款)
13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条第2款)
13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条第3款)
134、非法出售发票罪(209条第4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7)
135、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13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条)
137、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条)
138、假冒专利罪(216条)
139、侵犯著作权罪(217条)
140、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
141、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2)
14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条)
143、虚假广告罪(222条)
144、串通投标罪(223条)
145、合同诈骗罪(224条)
146、非法经营罪(225条)
147、强迫交易罪(226条)
14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条第1款)
149、倒卖车票、船票罪(227条第2款)
15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条)
15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第1、2款)
15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条第3款)
153、逃避商检罪(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7)
154、故意杀人罪(232条)
155、过失致人死亡罪(233条)
156、故意伤害罪(234条)
157、过失致人重伤罪(235条)
158、强奸罪(236条第1、2款)
15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条第1款)
160、猥亵儿童罪(237条第3款)
161、非法拘禁罪(238条)
162、绑架罪(239条)
163、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16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条第1款)
16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1条第2款)
166、诬告陷害罪(243条)
167、强迫职工劳动罪(244条第1款)
16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条第2款)
169、非法搜查罪(245条)
170、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
171、侮辱罪(246条)
172、诽谤罪(246条)
173、刑讯逼供罪(247条)
174、暴力取证罪(247条)
175、虐待被监管人罪(248条)
17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条)
17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条)
178、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条)
179、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条)
180、侵犯通讯自由罪(252条)
18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条第1款)
182、报复陷害罪(254条)
18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条)
184、破坏选举罪(256条)
18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186、重婚罪(258条)
187、破坏选举罪(259条第1款)
188、虐待罪(260条)
189、遗弃罪(261条)
190、拐骗儿童罪(262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2)
191、抢劫罪(263条)
192、盗窃罪(264条)
193、诈骗罪(266条)
194、抢夺罪(267条第1款)
195、聚众哄抢罪(268条)
196、侵占罪(270条)
197、职务侵占罪(271条第1款)
198、挪用资金罪(271条第2款)
199、挪用特定款物罪(273条)
200、敲诈勒索罪(274条)
201、故意毁坏财物罪(275条)
202、破坏生产经营罪(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7)
203、妨害公务罪(277条)
20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条)
205、招摇撞骗罪(279条)
20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1款)
20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1款)
20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条第2款)
20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条第3款)
21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
21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条第1款)
21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条第2款)
21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条)
21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条)
21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条)
2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
21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条)
2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条第1款)
2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条第2款)
2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条)
2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条)
2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91条第2款)
223、聚众斗殴罪(292条第1款)
224、寻衅滋事罪(293条)
2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第1款)
2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条第2款)
227、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294条第4款)
228、传授犯罪方法罪(295条)
2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条)
2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条)
23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条)
232、侮辱国旗、国徽罪(299条)
23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条第1款)
23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条第2款)
235、聚众淫乱罪(301条第1款)
2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条第2款)
237、盗窃、侮辱尸体罪(302条)
238、赌博罪(303条)
239、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7)
240、伪证罪(305条)
24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
242、妨害作证罪(307条第1款)
24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第2款)
244、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
245、扰乱法庭秩序罪(309条)
246、窝藏、包庇罪(310条)
247、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条)
24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12条)
24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条)
25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条)
251、破坏监管秩序罪(315条)
252、脱逃罪(316条第1款)
25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条第2款)
254、组织越狱罪(317条第1款)
255、暴动越狱罪(317条第2款)
256、聚众持械劫狱罪(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
25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条)
258、骗取出境证件罪(319条)
25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条)
260、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条)
26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条)
262、偷越国(边)境罪(322条)
263、破坏界碑、界桩罪(323条)
26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0)
265、故意毁坏文物罪(324条第1款)
266、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条第2款)
267、过失损毁文物罪(324条第3款)
268、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条)
269、倒卖文物罪(326条)
270、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条)
27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条第1款)
272、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条第2款)
27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条第1款)
27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1)
275、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条)
276、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条)
277、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条)
278、非法组织卖血罪(333条第1款)
279、强迫卖血罪(333条第1款)
280、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条第1款)
281、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条第2款)
282、医疗事故罪(335条)
283、非法行医罪(336条第1款)
28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条第2款)
285、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
28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
287、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条第1款)
28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
289、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条)
29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条第1款)
29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上)
292、非法狩猎罪(341条第2款)
29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
294、非法采矿罪(343条第1款)
295、破坏性采矿罪(343条第2款)
296、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
29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
298、盗伐林木罪(345条第1款)
299、滥伐林木罪(345条第2款)
30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条第3款)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
30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
302、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条)
30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第1、2款)
30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条第1款)
305、走私制毒物品罪(350条第1款)
30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条第1款)
30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条)
30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30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条第1款)
310、强迫他人吸毒罪(353条第2款)
311、容留他人吸毒罪(354条)
3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
313、组织卖淫罪(358条第1款)
314、强迫卖淫罪(358条第1款)
315、协助组织卖淫罪(358条第3款)
31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条第1款)
317、引诱幼女卖淫罪(359条第2款)
318、传播性病罪(360条第1款)
319、嫖宿幼女罪(360条第2款)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
320、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第1款)
32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书刊罪(363条第2款)
322、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第1款)
32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条第2款)
324、组织淫秽表演罪(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2)
32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条第1款)
326、阻碍军事行动罪(368条第2款)
327、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条第1款)
328、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条第2款)
32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条第1款)
330、过失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条第2款)
33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条第1款)
33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条第2款)
33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
33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条)
335、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条)
336、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条)
337、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条第1款)
338、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条第1款)
339、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75条第2款)
340、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条第1款)
341、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376条第2款)
342、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条)
34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条)
34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条)
34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条)
34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2)
347、贪污罪(382条)
348、挪用公款罪(384条)
349、受贿罪(385条)
350、单位受贿罪(387条)
351、行贿罪(389条)
352、对单位行贿罪(391条)
353、介绍贿赂罪(392条)
354、单位行贿罪(393条)
35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条第1款)
356、隐瞒境外存款罪(395条第2款)
357、私分国有资产罪(396条第1款)
358、私分罚没财物罪(396条第2款)
第九章 渎职罪(35)
359、滥用职权罪(397条)
360、玩忽职守罪(397条)
36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条)
36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条)
363、徇私枉法罪(399条第1款)
36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条第2款)
36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条第3款)
36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条第3款)
367、私放在押人员罪(400条第1款)
36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条第2款)
369、徇私舞弊减刑、假暂予监外执行罪(401条)
37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条)
37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条)
372、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罪(404条)
37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条第1款)
37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条第2款)
37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条)
37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条)
377、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
37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条)
37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条)
38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条)
381、放纵走私罪(411条)
382、商检徇私舞弊罪(412条第1款)
383、商检失职罪(412条第2款)
38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条第1款)
38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条第2款)
38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条)
38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条)
38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条)
38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条第1款)
39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条第2款)
39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条)
39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条)
39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
394、战时违抗命令罪(421条)
395、隐瞒、谎报军情罪(422条)
396、拒传、假传军令罪(422条)
397、投降罪(423条)
398、战时临阵脱逃罪(424条)
399、撤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条)
40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条)
40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条)
402、违令作战消极罪(428)
40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条)
404、军人叛逃罪(430条)
405、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条第1款)
40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条第2款)
407、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条)
408、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条)
409、战时造谣惑众罪(433条)
410、战时自伤罪(434条)
411、逃离部队罪(435条)
412、武器装备肇事罪(436条)
41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配备用途罪(437条)
41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罪(438条)
415、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条)
416、遗弃武器装备罪(440条)
417、遗失武器装备罪(441条)
418、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条)
419、虐待部属罪(443条)
420、遗弃伤病军人罪(444条)
4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条)
42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条)
423、私放俘虏罪(447条)
424、虐待俘虏罪(448条)

⑹ 刑法第400条至第450条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⑺ 中国刑法弹药是什么罪

《刑法》对枪支弹药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款【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持枪抢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⑻ 军人叛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应该判多少年

犯案人员为【军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等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多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等。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你要是符合军人叛逃罪的话→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对于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胁迫他人叛逃的,携带重要武器装备叛逃的,携带大量或者重要的军事机密叛逃的,叛逃后进行严重危害国家国防利益的活动的等】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⑼ 中国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死刑罪名有46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6.强奸罪(第236条)

27.绑架罪(第239条)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五、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第263条)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八、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6.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0.投降罪(第423条)

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9)刑法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扩展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9个罪名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⑽ 我国刑法惩罚最重的罪名是什么

是死刑,只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才会被判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目前国家只有在特别严重犯罪才会立即执行,很多会给一次机会,就是缓期2年执行,是法律完善和国家进步的表现。但是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
以下是关于涉及死刑的罪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35. 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6适用条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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