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的14丈基本制度有哪些
具体请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保密制度部分去核对,已经说的非常清楚。
另外,14个方面并不一定够,如果想进一步细化管理,必须按照实际情况确认哪个部分需要制定保密制度。
『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
1、进一步明确保密责任。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涉密人员、涉密信息系统“三员”等各类人员的保密责任,并具体到日常业务工作流程中。
2、推进归口管理。针对部分单位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脱离的“两张皮”现象,为推动单位建立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保密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新增了对单位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工作职责、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的要求,明确了相关人员在归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3、规范定密和涉密人员管理。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定密工作从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定密程序、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4、完善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管理。
(2)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按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对涉密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管理部分做了较大调整。
一是强化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是否通过测评、是否取得使用许可、是否按照许可要求使用和管理等各种情况,在评分标准中分别设置基本项、重点检查项和普通扣分项,推动单位落实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各项要求。
二是将原标准中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与“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两部分合并,统一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并对“三员”数量、培训、上岗资格以及落实岗位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提高可操作性,对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审计等关键管理环节提出具体操作规范。
『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回作谁负责,答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国防科工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肆』 从哪里可以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的原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是我军装备管理体制调整后,中央军委版制定和颁权布的规范我军装备科研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规。《条例》共11章82条,涵盖了我军装备科研工作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重点规范了装备研制、试验、定型,以及军内科研、技术革新、对外技术合作、科研经费管理等装备科研活动中的原则性问题。
看到没有,这些内容应该是涉密的,所以网上应该是没有原文的。
『伍』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 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 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 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 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陆』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1、发证单位不同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由军委装备内发展部发放,《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发放。
2、资金要求不同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要求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50万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无资金要求。
3、优惠政策不同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取得许可证后,企业能享受免除16%军品增值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部分地方民企取得军工资质可获得政府专项资金奖励。
『柒』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专产需要办理的军属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
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消防达标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捌』 哪位大侠的单位或者是知道《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认证》申请前要准备哪些硬件呀
如果来你仔细看保密资格标准的话源,里面写的都非常清楚,你需要的只不过是筛选整理,并找专家确认每一项是通过什么软件或硬件来实现的。
必备的硬件包括:涉密计算机,中间机,三合一,涉密打印机,红黑电源,碎纸机,保密柜
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能需要配备的硬件包括:视频干扰仪,涉密复印机,涉密扫描仪,手机屏蔽柜,手机干扰仪等等
安防方面,要具备防盗门,防盗窗,视频监控系统,红外防盗系统,门禁系统等等。
还有很多软件类安全产品需要准备。
现在你们应该已经经历过一轮审查了,接下来要面对的应该是资格到期,需要复审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