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事制度的介绍
军事制度简称“军制”,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发展、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政治制度、后勤制度、兵役制度、军事法规等各方面的制度。军制一般由国家或政治集团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章程等规范性文件颁行,其性质取决于国家或政治集团的阶级属性,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军制的制定和发展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战争实践、军事理论、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什么叫“军事化管理”
所谓军事化管理为,按照部队要求进行统一着装,统一就寝,统一学习,统一训练等等,一切按照部队的日常生活规律办事情。
铁血精神军事化管理培养员工铁血精神,打造高效执行团队。
军令如山倒,军中无戏言。如果员工坚决服从领导指令,坚决执行企业的既定方针和策略,并且在执行中注重配合,讲究协作,那么这个企业就具有了超强的战斗力,就一定会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铁血精神就是面对困难永不言败,面对挑战迎头而上。铁血精神可以让一个团队爆发出强大的战斗力,让一个人有撼人的拼搏精神,“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亮剑,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一道岭”。铁血精神可以在最危急的关头用凝聚力、向心力、引领企业渡过难关!
值得员工学习与效仿的军人十大品质:理想崇高、信仰坚定的铁的忠心,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铁的意志,志同道合、生死与共的铁的团结,军令如山、步调一致的铁的纪律,打不垮、拖不烂的铁的作风,没有借口、坚决执行的铁的决心,勇挑重担、保家卫国的铁的责任,热爱荣誉、奋力进取的铁的精神,不甘失败、勇敢拼搏的铁的雄心,目标明确、全力以赴的铁的壮志。
员工队伍是一拨人,军队也是一拨人,为什么前者松松垮垮、我行我素,后者军令如山、众志成城?面对困难和挑战,为什么前者敷衍了事、搪塞推诿,后者前赴后继、责无旁贷?军队有什么神奇的力量,可以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员工应该学习军人的纪律性、执行力、团队精神……
3. 军统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军统概况
1.军事方面的统率者。
2.清末新军军一级最高官称。
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省称。国民党的特务组织之一。1938年成立。前身为复兴社核心组织力行社的特务处。1946年6月,军统局的公开武装特务部分划归国防部二厅,秘密核心部分改组为国防保密局。
[编辑本段]军统简介
戴笠
中国国民党设立的特务组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1938 年8月成立。前身是军事委员会密查组(1927年建)、复兴社特务处(1932年4月建)、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二处(1937年建)。主要负责人为戴笠。特工人员最多时近5万名,分布到国民党的军队、警察、行政机关、交通运输机构,乃至驻外使领馆,专门以监视、绑架、逮捕和暗杀等手段进行活动。军统局在许多地方设有集中营、秘密监狱和看守所,囚禁和迫害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和革命学生。1943年军统和美国海军参谋部情报署合作,共同组成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抗日战争期间,军统也从事一些搜集敌方情报并对敌施行恐怖活动,因此,对打击日本侵略者及汉奸起了一些作用。1946年军统局进行改组,其公开特务武装部分与军委会军令部二厅合并为国防部第二厅,由郑介民任厅长;秘密核心部分组成国防部保密局,毛人凤为局长。1949年,军统主要机构撤至台湾。
[编辑本段]军统的抗日历史
“军统”,全称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BIS)。其前身为蒋介石于1928年创立的“蓝衣社”(一说为1932年)。1934年4月,蒋介石将南昌行营调查科与蓝衣社特务处合并,成立军事委员会特务处,由戴笠(黄埔6期)任处长。1937年4月,蒋介石重组特务机关,以加强搜集共产党人情报,组成“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由中央党部秘书长陈立夫兼任局长。“军统局”内设两处,第1处负责党务调查(即后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前身),由徐恩曾(黄埔4期)任处长;第2处为特务处,戴笠担任处长。1938年9月,第2处另立门户,升格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仍由戴笠一手掌管,内设军事情报处、党政情报处、电讯情报处、警务处、惩戒处、训练和策反处、特种及心理作战处、特种技术研究应用处。
“军统”(BIS)在其最鼎盛的时期,拥有特工以及各类准军事的交通警察大队共约10.2万人,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势力渗透至党政、军事、教育、文化、警务各个层面。在整个第2次世界大战中,BIS一直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率最高同时也是电讯破译技术最先进的情报机关。而那时,CIA前身美国战略情报署(OSS)不过才刚刚起步而已。
抗战中,军统特工在抗日战争时期深入沦陷区,制造针对日军的恐怖活动,而隶属BIS的各个“游击司令部”和“交通警察大队”则深入日寇占领区开展广泛的游击战,对打击日寇和汉奸,起了不小的作用。
刺杀、颠覆
1938年,日军占领上海后,为稳定局面,有意拉拢有影响的中国上层人物出面组织所谓的“临时政府”。经过一番斟酌后,日本人选中民国初年担任过内阁总理的唐绍仪。唐经反复考虑后接受了日本人的邀请,晚节不保。蒋介石知道此事后,怒不可遏,着令BIS“剪除附逆”。
1938年,就在唐绍仪接受邀请出面组织“政府”后三个月,潜入上海的BIS“敌占区行动组”便用斧头结果了他。
在随后的时间里,BIS 先后策划了对殷汝耕(组织‘华北自治政府’的大汉奸)、季云卿(上海青帮‘通’字辈大佬,汪伪‘76号’后台老板)、汪精卫、周佛海等大汉奸的刺杀行动。尽管这些行动并未完全成功,但无疑有效地震慑了投敌叛变人员。
[编辑本段]破译偷袭珍珠港密电
1940年4月,蒋介石为集中对日本军队电讯密码的破译力量,下令BIS“特种技术研究应用处”(6处)加强对日情报工作。在6处中,有一人名叫池步洲,1908年生,福建闽清人,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曾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工作,并与日本姑娘白滨英子结婚,生有一子二女。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出于爱国赤诚,毅然冲破重重阻力,挈妇将雏回到祖国。1939年2月,正值何应钦准备在军政部内组建破译日本军事密电的机构,池步洲应邀参加,担任了军政部军用无线电总台第43台主任,不久改称军政部研译室,池仍任主任。经他摸索、研究,破译了日本外务省外交密电的电码,从中收集到一些很有价值的日军情报,获得军政部颁发的光荣奖章。1940年4月,池步洲领导的军政部研译室奉命并入6处。
1941年5月开始,池步洲在破译的日本外交密电中,发现日本外务省与檀香山日本总领事馆的往来电报数量突然剧增,被破译出的有六七十封,内容总的是,日本外务省多次要求檀香山日本总领事馆报告:美军舰艇在珍珠港的数量、舰名;停泊的位置;进、出港的时间;珍珠港内美军休息的时间和规律(答复是“星期天”);夏威夷气候情况等。他把译出的电报交给组长霍实子,霍也很重视,指示池步洲继续密切注意日本有关珍珠港的往来密电,一有破译立即上报,并且指示池步洲每月专就此事写出报告,上报侍从室。池步洲按指示每月写出报告,并将有关内容摘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在“文化大革命”红卫兵抄家中,这个笔记本有幸逃过了劫难,奇迹般地保存了下来,下面抄录的两则电报,就是记录在这个笔记本中当时日本外务省与日本驻檀香山总领事馆的往来电报:
其一:发报:檀香山,喜多总领事
收报:东京,外务大臣
日期:1941年5月13日
电文:
(一)11日停泊在珍珠港的舰艇如下: 转
战舰11艘重巡洋舰5艘轻巡洋舰10艘驱逐母舰2艘驱逐舰35艘潜水母舰1艘潜水艇12艘运输舰15艘
(二)航空母舰××号,由两艘驱逐舰护航,正在××海域航行中。
其二:
发报:东京
收报:檀香山
时间:1941年9月24日
等级:绝密
电文:今后你必须尽量按下列所示,报告舰艇活动状况:
(一)珍珠港分5个水域:甲水域(佛德岛与武器库之间)乙水域(佛德岛之南及西)丙水域(东流之江面)丁水域(中央流之江面)戊水域(西流之江面及其通路)
(二)军舰与航空母舰只须报告其在港停泊者。
(三)扼要说明舰型、舰种。
(四)凡有二艘以上的军舰靠港时,盼照实登记。
12月3日,池步洲又于12月3日破译出一份日本外务省致日本驻美大使野村吉三郎的特级密电:
(一)立即烧毁各种密电码本,只留一种普通密码本,同时烧毁一切机密文件。
(二)尽可能通知有关存款人将存款转移到中立国家银行。
(三)帝国政府决定按照御前会议决议采取断然行动。
池步洲破译出这份密电后,激动不已,结合他半年多的时间里所破译的日本外务省与檀香山日本总领事馆的往来电报,他已感到日本要对美国“采取断然行动”了,他把这份密电立刻交给组长霍实子,并说出自己的判断:
(一)日本对美进攻的地点可能是在珍珠港;
(二)发动战争的时间可能选择在星期天。
霍实子也同意这样的分析,当即提笔签署意见:“查‘八·一三’前夕日本驻华大使川越,曾向日本驻华各领事馆发出密电:‘经我驻沪陆、海、外三方乘出云旗舰到吴淞口开会,已作出决定,饬令在华各领事馆立即烧毁各种密电码电报本子’,说明日寇已决定对我发动全面战争。现日本外务省又同样密电饬令日本驻美大使馆立即烧毁各种密电码本子,这就可以判明日本已经快要对美发动战争了。”对于这个重要情报,霍实子也不敢怠慢,马上送交代主任毛庆祥,毛阅后,立即亲自送到侍从室。
据蒋介石侍从室第六组组长唐纵在1941年12月5日所写的日记记载:“三日东京东乡发往英领各地领事电称:‘电报密本O密O密各留存一份,其他全部焚毁之,完毕后,立即以明电Haruna示知,又秘密及重要文件,全部焚毁之。以上系准备不测时而考虑者,仍希宁静。’查此种电报,‘八·一三’前夕,日外相亦曾致电青岛、济南、广州等地,着即焚毁密本。今忽见此电文,其将临于日英美战争,可想而知也。”唐纵的这则日记所记,日本外务省发出的密电,与池步洲所记,虽然收报单位有所不同,但所记发报时间都是12月3日,也就是珍珠港事件爆发前的5天。
军统局破译出日本海军将要偷袭珍珠港的密电后,由驻美国使馆副武官、军统驻纽约站站长肖勃通知美国海军,但孤立主义情绪泛滥的美国当局怀疑是中国挑拨日美关系,未引起重视,以致酿成严重后果。
抗战期间,军统局的正式在册人员和学员,在抗日战争中牺牲者就达18000人以上,而抗战结束时全部注册人员为4万5千余。其他附属人员牺牲者更众。
4. 什么是军事化管理,具体的怎么管理
一、所谓军事化管理为,按照部队要求进行统一着装,统一就寝,统一学习,统一训练等等,一切按照部队的日常生活规律办事情。通过军事化管理培养员工铁血精神,打造高效执行团队。员工坚决服从领导指令,坚决执行企业的既定方针和策略,并且在执行中注重配合,讲究协作,那么这个企业就具有了超强的战斗力,可以在最危急的关头用凝聚力、向心力、引领企业渡过难关!
二、军事化管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运用。
1、首先,注重管理者能力的提高。管理者的领导能力决定了整个团队的执行力的强弱,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决定着一个企业的执行力,一个部门的管理者决定着一个部门的执行力,即领导层文化,因此,通过向解放军学习,打造学习型组织,全面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管理水平,以主导企业文化建设;
2、重视内部协调。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协作的社会,企业内部对协作的要求更加严格。一个部门和员工任务完不成,从而影响整体目标的完成,因此,企业只有像军队那样,坚持本单位各部门的协调,通过“沟通无限”实现经常性纵横向的沟通,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这样,使广大员工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构成重要的企业文化组成部分,即基础文化;
3、直接打造执行文化。企业通过借鉴“军事条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制度载体于文化形成制度文化。企业制度文化是关于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企业制度多方面内涵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是典型的执行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5. 军事制度都有哪些内容
军事制度,即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国家的军版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权济体制、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动员制度、民防制度等。军队的组织体制编制有训练体制、后勤保障体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称谓、标志的规定等。一般由国家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颁行。
6. 军事资产管理机制
军队遂行多样来化军事任务离源不开经济资源(资产)的支撑,资源是有限的,而军队的建设发展事业是无限的,如何加强军事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保障效益就成为各国军队面临的共同课题。欧美及日、俄等国军队在推动军事变革的同时注重军事资源(资产)的管理与改革,尤其是在资产核算、资源预算、分类编码、信息化等管理改革方面有许多比较成功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7. 现代军事管理的运行机制有哪些
尽管“细节决定成败”被许多人认同,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来说,战略更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我军新的历史使命,必须从军队建设全局出发,进一步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战略管理能力,力求在战略筹划和指导上紧跟时代步伐,在更高的层次和起点上推进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抓住现代军事管理的枢纽
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战略管理是战略运筹和科学管理融合的产物,是对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重大问题的协调与控制,是为制定和实施军队建设与发展战略而进行的一系列战略决策与规划的活动,被称为“现代军事管理的枢纽”。
在现实领导工作实践中,拣“芝麻”丢“西瓜”、顾此失彼、盲目决策的事屡见不鲜。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勃兴,军队技术构成的变化、专业分工的发展和各军兵种的联合作战,要求军队必须加强战略管理,通盘谋划军队建设。世界新军事变革不仅是一场军事技术和军队组织体制的革命,也是一场军事管理的革命。从现代军事管理发展趋势看,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越高,部队组织结构编成越复杂,战略管理的地位作用越重要。这是由战略管理所具有的全局性、宏观性和综合性特点所决定的。战略管理的全局性表现为对国家和军队建设所处的国际战略格局、安全环境、战争形态、军事发展走向、国防和军队建设可利用资源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进而对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国家利益拓展对军队建设所提出的能力需求等作出正确的战略判断和战略预见。战略管理的宏观性表现为要根据我军担负的使命任务变化的环境和条件,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考虑和设计军队建设发展战略,合理制定战略规划。战略管理的综合性表现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全面建设,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各个领域的全面推进,军地一体、军民兼容的全面协调。加强战略管理,必须重视军队的综合集成建设,把各种作战力量、作战系统、作战要素融合为一个结构合理、协调运转的整体,使之发挥最大的整体效能。
加强战略管理,不仅是现代军事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设信息化军队,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既要靠装备、技术、人力资源,更要靠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战略管理。加强战略管理有利于军队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式发展。只有在高效战略管理控制下,进一步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加强体系建设,提高整体效能,才能促进军队机械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序发展。加强战略管理有利于提高军队建设效益。通过战略管理的科学筹划和顶层设计,确立科学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掌握好各种资源的投向和投量,防止重复建设和分散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快速高效地推进军队建设,可以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地转化为国防实力和战斗力,实现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的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加强战略管理,是提升军队各级领导管理能力的内在要求。军队建设的科学发展片刻也离不开科学管理。对于军队各级领导来说,就是要深刻领会和把握科学发展观蕴含的战略管理理念,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和落后管理观念的束缚,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更新管理观念,始终保持战略头脑和眼光,进一步增强战略方向的判断能力、战略环境的适应能力、战略决策的筹划能力、战略实施的监督能力,以确保军队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遵循战略统筹的基本原则
管理水平的差距必然导致质量效益的低下。提升军队各级领导的战略管理能力,必须强化战略思维,注重研究本单位、本部门的战略问题,统筹规划,统筹管理,提高军队建设的整体效益。
坚持体系建设原则。战略管理更加重视军队的综合集成建设,把各种作战力量、作战系统、作战要素融合为一个结构合理、协调运转的整体,使军队生成和发挥最大的整体效能。战略管理的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必须加大对包括信息化建设、装备建设、战场建设等资源重点投入领域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避免重复建设、分散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快速高效地推进军队建设,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地转化为国防实力和战斗力。美军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的经验很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美军信息化建设初期,各军种独立发展,虽然作战需求针对性较强,促进了军种竞争,但导致建设标准各异、信息系统“烟囱林立”、耗资大而效益不高。仅为改变军种之间难以互通互联问题,美军不得不花费巨资重新规划通信网络建设,仅网络模式改变就花掉60多亿美元。在关系我军建设的重点资源投入领域,必须坚决贯彻体系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同时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
坚持能力导向原则。军队战略管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军担负的使命任务变化的环境和条件,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考虑和设计军队建设发展战略,合理制定战略规划。战略管理的能力导向原则,要求必须根据军队履行新使命的能力,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资源的投向和投量,而不能搞平均主义,部门分摊。20世纪60年代,美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为了解决美军军费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军种只根据自身建设情况来做筹划未来战争准备,从而造成财力资源重复配置和严重浪费的问题,提出并创建了“规划—计划—预算系统”(PPBS)。“PPBS”通过系统化的审查程序,以成本为基础,按照“军事职能”而非部门划分进行预算分配,详细列示未来5年的财力及人力资源的需求,从而实现了对军事战略、部队结构、武器装备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工作的统一协调,使军费得到合理的配置使用。我军在加强军兵种建设时,必须坚持以能力为导向,掌握好资源的投向和投量,科学合理配置有限资源。
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当前,军队建设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源分散、重复建设、政出多门、管理多头、职责不清的问题,表象是军事系统运行的效率不高,实质是军事管理的科学性不够。战略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军队建设过程中始终把提高资源的有效使用作为管理实践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当前我国国防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国防现代化建设路子,关键是创新战略管理模式,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把有限的经费使用好,以利于发挥出最大效益。在加强军队各项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效益原则,改变“消耗多少要多少,要多少补多少”的传统管理思想,从战略高度切实管好用好有限资源。
建立科学的战略决策机制
正确的战略决策和战略规划,决定着军队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是提高军队建设效益、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军队战略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战略决策咨询制度。决策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在信息化时代,军队建设高层次决策所涉及的领域之广、规模之大、不定因素数量之多、结构形态之复杂、动态变化之快,使得决策变得尤其困难和复杂。无论多么高明的决策者也无法洞察一切,统揽全局。要制定出符合客观战略环境需求的战略决策,必须始终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切实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智囊作用。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军在这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在不断加强军队现有决策咨询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决策水平的基础的同时,加强社会决策咨询机构的建设,以利于“思想库”的战略储备。
不断完善决策的信息智力支撑系统,进一步强化战略评估机制手段。决策者必须善于利用各种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系统分析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决策理论、可行性论证、预测技术等决策技术和方法,以制定出正确的决策。目前,美军正利用新的信息技术“战斗实验室”模拟战略管理及建设实践。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使管理领域从现实空间向未来空间跨越。在不断完善战略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撑系统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战略评估的机制手段。一是要加强各个专业化领域的评估理论研究,建立健全信息化评估、军事训练评估、军事人才评估、军费效益评估等专业化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模型和数据库。二是要加强专业化评估力量建设,依托科研机构和军队院校,建立军队信息化测评中心、军事训练评估中心、军队管理绩效评估中心等各类专业化评估机构,培养专业化评估人才。通过不断完善各专业化评估体系,以充分发挥战略评估对提高军队建设质量和效益的促进作用。
始终坚持规划计划主导资源配置,加强对规划计划执行的调控监督。军队建设资源配置的规划主导性是由战略规划的权威性特征决定的。军队建设战略规划一经确立,就成为统筹指导军队建设全局的纲领性文件,成为战略管理活动的根本依据,不得进行随意修改。由于未来军队建设战略环境的不确定性,要求战略规划必须充分考虑某些预料不到的情况和发生的可能性,以便根据未来情况的变化对资源配置进行灵活调整。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后,需要加强全程调控监督,适时掌握规划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提高调控监督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8. 什么叫“军事化管理”
军事化管理为,是指按照部队要求进行统一着装,统一就寝,统一学习,统一训练等等,一切按照部队的日常生活规律办事情。
企业军事化管理是指一个企业把军队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及管理经验作为借鉴,并把这些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及管理经验与现代企业管理相结合,有效地运用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同时用军队的管理思想去教育和引导员工,有效提高企业员工的执行力。
目的:
实施军事化管理的目的就是增强团队的凝聚力、执行力以及战斗力。这也是军事化管理优点的所在。
也就是说军事化管理能导致权力的集中化和最有效化,作为管理者自然是希望组织高效运转,希望手下用心并对下达的命令无条件执行。
(8)军事管理机制是什么扩展阅读:
军事化管理应用:
1,军事化管理是提升执行力的基础
竞争力=知识力+执行力。一个企业、一个团队及其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即知识力,但如何有效地把这些知识用于工作中去,也就是如何执行,即执行力的问题,有了知识力加上强大的执行力,这个团队,企业及其成员就是具备了强有力的竞争力,才能存活并能够发展壮大,而企业实行军事化管理就是为了让这个团队及其成员形成强大的执行力。
2,军事化管理是执行力的有效保证
实行军事化管理,其目的就是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以及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在市场博弈中的核心竞争力。
9. 什么是军事制度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