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怎样的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㈡ 民营企业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初次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3)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1)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认证机构。
(2)认证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通知其补正;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3)认证机构每月下旬集中向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呈报建议受理相关单位认证申请的请示;秘书处审查认证机构报送的请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受理的决定,将受理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认证机构对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认证审核的具体要求,并及时与其签署合同或协议;对未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向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文件。
认证机构按合同要求完成审核策划,根据被审核单位规模、申请的认证范围以及有关保密要求,遴选有关方面审核人员组建审核组,确定审核时间,通知被审核单位。
认证机构每月20日前向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秘书处报送次月认证审核计划安排。秘书处根据该计划安排,视情派出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该计划安排,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单位派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观察员应监督审核活动,了解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检查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证据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人员和设施的就位情况,对被审核单位是否完成第二阶段审核准备作出评价。
(1)审核组应当根据认证机构认证审核计划安排,于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完成对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初步审查,编制文审报告和现场审核计划,并通知被审核单位。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在充分听取军方用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审核报告,提交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对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及时安排进行第二阶段审核,通知被审核单位;对不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具备条件后重新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单位的例行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监督审核计划安排,并提前2个月通知有关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装认委各军方用户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认证注册单位实际情况,向秘书处提出开展监督审核的意见建议。秘书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组织或授权认证机构组织对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监督审核。
例行监督审核完成后,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秘书处提交专题报告。
认证机构对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专项监督审核后,向秘书处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处理的措施建议。
㈢ 民企申请军工四证的基本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而稳定的发展,民营经济迅速崛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改善,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民企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要先取得“军工四证”,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企从事军品生产都要拿齐“四证”,具体是需要拿几证以及是需要哪几个证,这需要根据企业的军品生产任务类型而定。
1.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民营企业春天的来临,为民企打开了在中国发展的大门。虽然当时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但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民营企业更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能够更好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及时的做出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营企业逐步发展,如今的民营企业已经从以往的科学技术落后,资金短缺,产地有限的小投资,小生产,逐步发展成为拥有先进的科学生产水平,拥有雄厚的资金,较大的生产厂房,能够进行大投资,大生产的企业。当今的民企不仅在国民企业中的比重逐渐加大,而且已经成为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的主要推动力。
民营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它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寻求新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在2015年国家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很多民企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却不知道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的军工四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国家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资源,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 应为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三)申请认证前须按国家军用标准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或现场。
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四、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三)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四)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七)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㈣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专产需要办理的军属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
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消防达标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㈤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内理;
4、财务资金状容况;
5、履约信用;
6、保密管理;
7、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5)申请武器装备的注册资本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审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和监督审查四种类型,可采用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文件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按照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留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或者装备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㈥ 如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先根据申请条件,看一下咱们公司相关的条件达不达标,达标后,参照以下步骤。如果自己搞不来,可以找个咨询公司来帮咱们来搞,这个一般企业自己做的话有一定难度。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查询登记。
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类许可的企业直接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二类许可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审查。
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分别组织进行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审查。
第四步,核准。
审查通过的,一类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二类许可证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㈦ 申请军品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求解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专技术人员;
3、有与属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的同时主要应提交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保密资格证书、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等6个方面的文件、材料(复印件)。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单位在资产上应具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50万元)。
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用哪些文件
武器装复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制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产需要办理的军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
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消防达标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㈨ 申请二级军工保密资质对注册资金有没有要求
标准上并没有明文要求,但是注册资金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实力,当然是多多益善了,但这确实不影响申报。
㈩ 怎样办理武器装备许可证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消防达标文件;
(五)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六)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一)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
(二)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
(三)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
收到许可证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