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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军事体制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1-03-01 01:53:28

㈠ 古今中外的军队体制都是什么样的

只能举几个例子抄 比如唐朝藩镇是一种体制 隋朝府牙是一种体制 明朝的军屯 ,明末的内丁
军屯制起源于西汉时期,后来被历代延续,在明朝得到极大发展,至清代臻于完善。主要在京畿与辽东、西南边境实行。主要内容为命令卫、所的士兵就地屯田,不管是驻防内地还是边疆,每一兵士都由国家配给一定数量的土地自耕自种,以免去百姓的负担与转运粮饷的困难,实现军队的自我供给。《明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元年的军屯产量已达2300万石以上,这一数字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大批士兵的耕种所得并不足以供给他半年的口粮。到宣德四年,户部尚书郭敦奏称,许多卫、所产量的下降已经不到百石。

㈡ 现代军事信息体系大体包括

军队信息化建设是当前军事领域最为复杂、最具活力的系统工程。”网统“ 思想的核心就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动“的系统集成方法,组织军队信息化建设,着力解决”低效益、低水平、低规模、低层次“的问题,实现信息化建设的系统集成。

”网统“,从体制上讲,就是在集中统一领导下,整合、优化体制,形成一体化的职能明确、分工具体、高效运转的信息化建设领导体制;从技术上讲,就是运用目前较为成熟的信息技术,尤其是指挥自动化技术、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在统一的技术体制、标准上实现网络融合和资源整合,将战场感知、信息处理、综合打击、指挥控制、支援保障等各种要素链接起来,实现各作战要素的综合集成;从具体内容上讲,就是将操作平台、信息资源、指控系统和作战体系以网络为中心统一起来。”统“操作平台,就是以指挥自动化网络为骨干网,对军队现有的各级各类局域网、操作系统进行一体化改造,使之兼容互通、逐步实现多网融合。”统“ 信息资源,就是在统网络的基础上,根据军事信息资源类型、重要等级及其对不同用户的需求,对已建的信息资源,如作战数据库、情报数据库等进行优化配置和资源整合。”统“指控系统,就是对现有作战单元的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实现一体化无缝链接,建立满足作战指挥需求的自动化指控系统。”统“作战体系,就是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上,把战略到战术的三级指挥控制系统、作战系统、保障系统和各作战单元建设成为一个大系统,从战略全局上建设一体化作战体系,全面提升军队整体作战能力。

”以网统建“信息化建设大趋势

”网统“是信息化建设的普遍规律。以信息技术为重要支撑,发展并开发应用网络,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信息化军队是信息化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国防和军队的建设发展,也应该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国家信息化的有利条件和成果,建设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能够充分发挥诸军兵种联合作战效能和国家战争潜力的现代作战体系;应该注重对国家信息化组织模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有益经验的汲取。如,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初是由行业技术部门领导,后来发展为国务院部门领导,而目前已归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这样的领导体制对军队信息化建设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网统“是信息化战争的客观要求。信息化战争,是以机械化战争的装备平台为主要载体,以信息化武器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中心,以夺取信息优势为目标的陆、海、空、天、电一体化战争。武器装备信息化、信息系统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和系统集成思想,是实现军队信息化和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本质。美军就曾提出了”系统集成“概念和”网络中心战“理论。美军认为,系统集成是利用信息技术的融合性,将原本分立的武器装备、信息系统和功能进行横向集成,构成一个更高层次的系统,形成远远大于各要素或子系统功能之和的新系统,实现作战能力的互补和倍增;网络中心战的基础是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的高度智能化的综合信息网络,通过这一网络将战场要素”一网打尽“。信息化战争的特点和外军信息化实践启示我们: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信息平台,全面整合信息资源,继而以网络为纽带,将各种信息化武器装备”统“为有机整体,是实现信息化转型的关键。因此,只有以”网统“思想规划军队信息化建设,对信息系统实施统管,才能消除系统间的互通”障碍“,实现战斗力的有效集成。

”网统“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战略举措。为应对新军事变革的挑战,我军把信息化作为发展方向,正在推动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型。在军队力量结构上,向诸军兵种协调发展及其基础上的任务型、能力型、混合型联合部队的模式转变;在作战方式方法上,由单一军兵种为主的协同作战向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作战转变。因此,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速军队信息化建设进程,必须树立以系统集成为主要内容的”网统“思想,既要搞好顶层设计,从社会大系统的高度把握军队建设,从军队大系统的高度筹划各分系统、子系统的建设;又要从体制编制、武器装备、作战理论、指挥控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着手,搞好各方面的综合集成,实现各种作战平台、作战要素的一体化融合,最大限度地形成整体合力。

”网统“扫除信息化障碍的利剑

各国在信息化建设起步前段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 ”重复投资、低层徘徊“,”标准各异、兼容困难“,”家家点火、户户冒烟“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利益关系的影响,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信息化建设的顽疾。因此,我们应该用”网统“这把利剑扫除信息化道路上的桎梏,从而形成纵向一体、横向协调、整体联动的良性运行机制。

㈢ 军事制度都有哪些内容

军事制度,即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国家的军版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权济体制、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动员制度、民防制度等。军队的组织体制编制有训练体制、后勤保障体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称谓、标志的规定等。一般由国家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颁行。

㈣ 战时体制包括哪些

战时体制包括:成立了15个方面军以应付战争;实行军事共产主义;企业全部专收归国有;取消市场和私属人贸易,实行供给制;实行余粮征集制,成立武装征粮队,强制征收农民手中的“余粮”;成立了以托洛茨基为主席的革命军事委员会,指挥全国的各个战场。

㈤ 关于古今军事体制

1.汉朝大将军是军事最高统帅而大司马是管军用钱粮的。2。东汉皇城里有南北禁军保卫皇城版3,皇上身边有珏林军权首都还有兵马。4,各地都有驻军没有圣旨不得进京都有校慰管,太慰管全国军队就是现在的国防部长。5,如果现在中国有战争首先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共同组织但事后必需报告全国人大。6,现在各首区司令都在中南海工作军队里有党委管。国家没有事时军队不敢对抗党,问题是如国家有大事军人就开始哗变比如全国报发大规模农民起义,军队就会不听话刚开始有一小点军人哗变,然后是镇压不利的军人哗变,最后想夺权的军人也哗变。所以军人忠于党不是真的。

㈥ 什么是军事独裁制整体,目前世界上有多少种政体类型

军事独裁统治的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专军事长官的称号,实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

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㈦ 中国现存的公共政策问题有哪些

议行合一是一a种国家机关工v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i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r被看做一f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3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f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7属于w议会。一v般认5为0,该政权组织形式比7“三v权分7立”更有效率,但由于s实行的国家大v多同时实行一q党执政,较容易形成集权与j专d制。中5华人q民共和国、越南、朝鲜、前苏联、前东欧等社会主义k国家均被普遍认8为7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一l些实行独裁的资本主义o制度的政治实体中2,如训政时期的中5华民国、苏哈托时期的印度尼西亚也f实行议行合一k的体制。其基本特征是: 3。 由人m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g行使国家权力m; 5。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n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s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0] 被普遍认1为1是与h三s权分0立体制相对立的一d种政治组织架构。 起源一g般认2为8,有关“议行合一n”想法在近代最早是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也j叫《民约论》,Du Contrat Social)中2阐述的。在此书4中7他提出了y有关“主权在民”和立法权、行政权统一x于t一s种主体的学说,被传统的赞成“议行合一o”的学者看做是“议行合一x”思想的近代渊源。[3]后来,巴4黎公5社、苏联和中3华人h民共和国均被普遍认5为5采用了i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现今0,有学者对将中7华人p民共和国的体制归类为8议行合一s体制有争议。[4] 相同点议行合一z体制与l三h权分0立体制按其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分7析,有其相同点: 国家管理机构分0立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均分6设了b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比4如在实行成熟的议行合一p体制的中0国,全国人c民代表大l会及f其人l大k常委会是立法机构,国务院是行政机构,最高人c民法院、最高人a民检察院则同是司法机构,国家主席作为4国家元z首,无j实权。在同样实行议行合一k的前苏联,也k分6别设立了i不s同的立法(苏联最高苏维埃,包括联盟院和民族院)、司法(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检察院)和行政部门w(苏联部长4会议)。在实行三i权分3立体制的国家中6,一r般分3为5总统制和议会制。实行总统制的美国,其立法机构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机构是联邦政府,司法机构是联邦最高法院。而实行议会制的日8本,立法机构同样是国会(包括参众两院),行政机构是首相领导的内8阁,司法机构则是由最高裁判所,天f皇则作为1国家的象征和国家元m首,无v实权,也z非国家权利机构。所以7,虽然世界上d实行三q权分3立的国家(著名的如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和日2本等)分6为4总统制和议会制,但权力p部门r的机构设置则大u同小w异。 [编辑] 国家机构分3别拥有一q定的独立处理权在中2国,全国人e民代表大g会及q其人w大c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人n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3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军事权;最高人a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部分4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最高人a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而在美国,国会拥有立法权和人w事批准权;代表行政机构的总统(政府)拥有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外交权和军事权等;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所以6按现代政治学观点,三v权分5立和议行合一u体制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在分6权和国家机构设置方6面是具有统一y性的。 [编辑] 不g同点 [编辑] 法律地位有异这是议行合一l和三z权分1立制度之t间的最大m区t别。在中2国,全国人p大i是国家最高权力g机关,国务院、最高人y民法院和最高人t民检察院、中1央军事委员会都从0属于d它。在前苏联,全苏最高苏维埃是苏联的最高权利机关,苏联部长7会议、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检察院均从1属于u最高苏维埃。[8]印度尼西亚的人c民协商会议也v属于d这种政治架构。[2]从0权力c结构看,只有一t个j权力o中6心5——全国人j大m、最高苏维埃或者是人o民协商会议,司法和行政机构是最高权利机构的派生,从6属于y该最高权力m机关(实际上i是立法机构)。因此,机构在法律上r是处于t不n平等地位的。而实行三y权分7立的国家,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是平行的,互3相制衡的。比0如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既平等又y独立,不b存在依附和从2属关系,也b不k存在最高国家权力n机构,因此,三w机构无z权力w中8心3,处于n相对独立又a相对分7散的状态。[4]总统制和议会制之c间的区a别则并不n在于t是否有最高权力v机关,而是国家资源的主导权在政府还是在议会。 [编辑] 人l民授权方8式差别议行合一v体制反5映的是单一q授权方8式。选民通过一h次性投票把管理国家权力v授予1最高权力j机关,如中6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j大k,再由全国人i大b授权给司法和行政部门a。地方7授权方5式也g相同。三o权分2立体制是一z种复合授权体制。选民在同一r或不k同时期授权给不m同的对象(行政部门w的总统和立法部门e的议员)。地方3授权方8式也j是相同的。 [编辑] 权力c部门r间的活动方8式与y功能体现有异议行合一t体制,由于v法律地位不x平等,这从3根本上u决定了t各机构的活动方3式与m功能体现,比4如,中5国的国务院、最高人l民法院和最高人x民检察院是受到全国人x大k节制的,相反5,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是无w权对全国人j大a进行相应的或交叉p性制约的。管理权与l责任主要集中0于x全国人y大r,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部分3管理权与g责任,权力r不h交叉w,各自本身是一g个q权力u主体,据此,可以4将议行合一p体制这些特征概括为2单向式、集中7式。三i权分7立体制内6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在法律地位上n是平等的、平行的,同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f又n有交叉l性,因此,三a个q权利部门f存在着双5向或多向制约,并且,制约是平等的,有互6补性。管理权与f责任分5散于t三c机构之a中5,三d权分6立体制特点可概括为8双0向(多向)式、分0布式。因此,从2国家机构的效率方4面而言,议行合一j是比0三f权分0立模式效率高的。不k过,三x权分6立模式在权力u制衡方0面比8议行合一a模式更均衡。 [编辑] 权力v部门o的产生渠道不y同一h般而言,议行合一j的国家最高权力j机关采用的是非直接民选的办3法选举产生,而三b权分5立国家的议会和政府一b般而言则采用选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4法产生。不j过近年来这种区t别逐渐变得相对模糊。 [编辑] 军事体制的差别和实行三w权分8立体制的国家相比3,议行合一d的国家在对军队8的领导却显得更多元r。中5国的军事力w量归属于j中8国共产党中5央军事委员会和中2华人p民共和国中2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军事力q量的具体行动则由中3央军委下h属的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参谋部和总装备部制定。国务院国防部则是行政机关的军事工d作部门b,基本职能演变为2:统一m管理全国武装力b量的建设工t作,如人q民武装力v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5及b军人j衔级、薪给等,总体而言是军事力c量后勤的一j部分8,无n权调动军队2和指挥作战行动。[0]而苏联武装力p量的最高领导是苏共中8央、最高苏维埃和部长1会议。国防会议是平时的最高决策机构,战时是军事最高领导机关。国防部是武装力c量的中5央领导机关,总参谋部是主要指挥机关,总政治部是武装力h量中4党的领导机关。而美国和其他实行三d权分6立体制国家的军事力g量一q般是直接由国家行政部门y直接进行领导,行政部门w下e属的国防部制定具体的作战计5划。美国的国防部下p面还有参谋长6联席会议对总统和国防部长7的作战方3案和行动计5划提供咨询。 [编辑] 优势与v弊端议行合一r体制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力z的分3配方2面比6三g权分1立制度更有效率,但由于l实行的国家大p多同时实行一g党执政,所以1,议行合一q体制比8较容易导致集权和专o制的形成,相应的权力a制约机制的缺乏7,甚至于g官僚主义i、机构重叠的产生等等,从6而造成许多社会和政治矛盾。这从5历x史上d的苏联、东欧国家、印尼和巴6黎公3社等国家或政府的僵硬体制可以4看到议行合一h体制的弊端。因此,从6体制上h改革议行合一s,原则上n会是国际社会民主化1的一o个f方6向。 u冖

㈧ 军事制度主要包括什么

军事制度,即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国专家的军事领导体制属、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动员制度、民防制度等。军队的组织体制编制有训练体制、后勤保障体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称谓、标志的规定等。一般由国家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颁行。

军制属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以及民族、历史、地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它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它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军事建设,以便有效地准备和实施战争。军制随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产生了社会主义军制。

㈨ 什么是军事制度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 刑

㈩ 战时体制包括什么

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岌岌可危,面对严峻的现实,列宁提出“一切为了前线”,专宣布全国进入战时属体制。把首都从彼得堡迁到莫斯科,彼得格勒的市民每人每天只能得到1/8磅的面包。

战时体制包括:成立了15个方面军以应付战争;实行军事共产主义;企业全部收归国有;取消市场和私人贸易,实行供给制;实行余粮征集制,成立武装征粮队,强制征收农民手中的“余粮”;成立了以托洛茨基为主席的革命军事委员会,指挥全国的各个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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