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军事检察制度
一、军事检察的组织体系
根据《俄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俄联邦军事检察体系包括联邦最高检察院编制内的总军事检察院、军区(舰队、战略火箭军、俄联邦边防局、莫斯科市)军事检察院和卫戍区(军团、兵团)军事检察院三级组成。另外,在俄罗斯某些检察院机关不能行使权力的特殊地方,或在境外驻有俄罗斯军队的地方,也可根据俄罗斯总检察长的委托设立军事检察机关,行使军事检察职能。
总军事检察院设立总军事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兼任)、第一副总军事检察长、若干副总军事检察长。总军事检察院下设若干局、处(独立处和局属处)、办公室和接待室,局长和独立处长为总军事检察长主任助理,副局长、局属处长、办公室和接待室主任为助理。在局和处下又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主任刑事检察官和刑事检察官,以及重大案件主任侦查员和重大案件侦查员。同时,总军事检察院设立委员会(咨询机构),由总检察长、第一副总军事检察长和副总军事检察长以及其他由总军事检察长任命的检察人员组成。
二、军事检察机关的职权
《俄联邦检察院法》规定,担任军事检察官、侦查员的人,必须是俄联邦公民,并在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必要的职业和道德素质,并能履行职责。
俄联邦军事检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执法情况实施检察监督。军事检察机关负责对武装力量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或在部队驻地及军事机关、院校、企业和军事团体内所犯罪行进行侦查;在个别地区,由于特殊情况,军事检察院受俄联邦总军事检察长委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活动。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即监督上述军事指挥机关遵守联邦宪法和俄罗斯现行法律的情况。二、对军事指挥机关遵守公民(包括军人)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监督,即审理和检查有关侵犯公民(包括军人)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申请、申诉和其他通报;向受害人解释维护其自身权利和自由的程序;采取提起刑事诉讼、行政违法诉讼、协助民事诉讼等措施防止侵犯公民(包括军人)人身权利和自由事件的发生,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三、对部队实施调查、审讯和预审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四、对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队机关、机构以及拘留、监禁地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五、作为国家公诉人实施法院的刑事追诉,对法院的判决在其权限内实施抗诉。
三、军事检察机关的保障
军事检察机关的保障,分为对军事检察官和侦查员物质保障与对机关的财政和技术的保障。
依据《俄罗斯武装力量纪律条例》和《俄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军事检察院机关军人和工作人员享有为军人规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保障以及退休金、医疗、其它类别的保障。其中,军法检察官和侦查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服役年限和特殊工作补助(职务工资的50%)构成;工作的复杂、紧张和专业条件补助(最高为职务工资的50%);学位、“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律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享受的补助,以及其他为军人规定的各种补贴。根据工作年限有权享受退休金的军法检察官和侦查员,每月给付其退休金的50%的附加工资。
军事检察院机关的财政保障由相应的俄联邦国防部、俄联邦边防局、其他部队、军事机关司令部根据联邦预算所拨专项资金实施;军事检察院机关的物质技术保障,以及向其提供的办公地点、交通、通信设施和其他类别的保障和供给,由俄联邦国防部、俄联邦边防局、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司令部根据规定标准实施。
Ⅱ 怎么才能当军事检察官
1,好办,先上地方的政法类大学,之后考取西政的研究生
2,军事检察官并不比地方轻松,因为军人更有保家卫国的天职
如果你抱着找轻松的心态入伍,首先就不合格
Ⅲ 军事检察学中对一个人犯有两样罪名可以数罪并罚吗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 数罪并罚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编辑本段具体规定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编辑本段性质特征中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 数罪并罚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二)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三)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应如何判处罪刑的问题……原则是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之刑罚,再宣告其执行之刑罚。”但是,这一《批复》也为“估堆”方法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该《批复》第二项认为:“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亦可认为系简略形式,可以允许。”事实证明,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编辑本段并罚意义一人犯数罪,古已有之。对于犯数罪的如何处罚,历代法律也多有规 数罪并罚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没有颁布系统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只能靠一些单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不明确,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不少问题的解决方法既不统一,也不科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不同情况的数罪具体并罚的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讲,对数罪实行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 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 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编辑本段遵循原则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1、重罪吸收轻罪 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如唐律“名例六”中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2、重刑吸收轻刑 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 数罪并罚重的刑罚。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则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罪行,而且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处刑时,法院应先就每个罪行分别处刑,然后采取以较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方法。”采用吸收原则的认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执行,轻罪或轻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实用上,颇为便利。但是反对这个原则的认为,吸收原则对于犯过重罪的,无异是鼓励他再犯轻罪,因为对于轻罪已无任何刑罚。 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 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并应处15年有期徒刑。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就采用这一原则,规定犯罪人所犯的几个罪行各应判有期徒刑24年以下的,合并罪的刑期应等于全部罪行单独科刑的总和。这种刑期可以较个别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罚性质不容许实行合并原则时,则科处性质更重的刑罚。例如二罪的刑罚都是最高的剥夺自由刑(24年)时,二罪的总和刑应是终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处两个终身苦役时,则合并改处死刑。 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5年有期徒刑,即应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 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对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几个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对判处有期徒刑又判处罚金等刑罚的,采用合并原则,合并执行。由于采用折衷原则,比单独适用吸收、合并或限制加重原则较为全面、灵活,所以采用这个原则的国家较多,但是折衷两个原则或者3个原则不等。《日本刑法》第46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第47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第48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 编辑本段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对数罪并罚也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5条规定:“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刑。”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是综合数罪,酌情定刑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兼采吸收、限制加重和合并的原则。当数罪中有一罪应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适用吸收原则,排除其他轻刑。对于判处其他刑罚的,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规定了数罪并罚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至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适用合并原则。
Ⅳ 军事法学专业主要学什么,就业前景怎么样
法学理论
就业方向:
1.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在政府机关进行工作
法学史
就业方向:
毕业生广受法院、检察院等法律相关部门青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就业方向:
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刑法学
就业方向:
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专员,法律顾问,涉外商标代理人,合同管理员,司法学科负责人,知识产权顾问,投资银行律师,诉讼律师
民商法学
就业方向:
1、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2、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
3、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
诉讼法学
就业去向:
毕业后能胜任诉讼法学教学、科学研究,特别是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证据和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等实务工作;具备独立从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担任诉讼法学理论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及相关法律实践工作的能力。
经济法学
就业方向:
主要就业去向是国内的大学、科研机构;国家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就业方向:
就业形势较好,像环保局、房地局之类的部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点方向。
国际法学
就业去向:
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它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
军事法学
就业方向:
军事及部队相关领域,律师事务所,出版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Ⅳ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属于军官还是公务员本人有法律职业资格怎么可以进入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属于军官,要进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只有被部队特招入伍为军官,然后有机会调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具有一定技艺特长,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实行特定的招收政策,特长生可以享受一定范围内的降分招录的待遇。例如运动水平达到国家二级水平的体育特长生在参加由国家统一安排的特长生考试之后可以享受大幅度降分录取,参加国际奥赛并获奖者可被某些学校免试录取。另外还有艺术特招,飞行员特招等等。部队特招是指的对于大中专院校的翻译\语言类人才,外语\计算机类专业人才,每年招生一次.,年龄一般在20岁左右,政治基础好,应届生.
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是专门检察院的一种,是与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并列的军队中的执法部门。
Ⅵ 检察院是属于什么专业
检察院抄不是什么专业,而袭是国家机关。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Ⅶ 怎样进入军事检察院或者军纪委工作
那些工作是在军校当中学习的专业,军事法律等专业,普通院校是不行的,或者你毕业后可以去考军事类院校的研究生,军事检察院或者军纪委工作人员肯定是现役军人
Ⅷ 怎么进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我只想知道要不要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谢谢!
进入一般基层法院和检察院都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 军事法院检察院应该更严格吧 我想是必须要的
Ⅸ 怎样才能当上军事检察官
混官场, 要不有家庭背景,要不学会装孙子. 才能爬得高.
话糙,但是大实话.
Ⅹ 想成为检察官,需要学什么专业
[编辑本段]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juge d'instruction;public procurator] 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01年6月3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