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国内的军事保护区有哪些
重要的战略目标大多都是。比如三峡大坝就是核反击里的保护目标,北京故宫,毛主席纪念堂,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军事基地,中南海,人口密集处,军工企业,重工业基地等
2. 我国的军事怎么样了
有的装备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战术理论、思想、经验比不上美国!综合可进世界前三。
3. 我国国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把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发展利益和保护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努力建设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国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 根据国家安全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国实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一战略构想主要包括: —推进国防和军队信息化。以信息化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立足国情军情,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科学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战略规划、军兵种发展战略,2010年前打下坚实基础,2020年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并使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目标。 —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统筹国家资源,兼顾富国和强军,使国防和军队发展战略与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将国防建设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形成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科学机制,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持续发展的动力。国防建设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军民兼容互利,提高和平时期国防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益。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调整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逐步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的现代化,争取到2020年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现代军队建设规律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集中统一、结构合理、反应迅速、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体系。 —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加快机械化和信息化复合发展。坚持科技强军,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开展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切实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坚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最关键的领域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坚持勤俭建军,注重科学管理,使有限的国防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益。 中国实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在战略上坚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适应世界军事发展的新趋势,依据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的要求,中国制定了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4. 我国的国防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1、宪法中国防内容;
2、刑法中有关于破坏国防设施及军人犯罪的规定;
3、民诉法及解释中有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
4、国际法中有关于军事船舶、大陆架、特别经济区等海权规定。
5、在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如果国防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参与,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 我国发展国防军事的目的是什么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回家的主权、统答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我国发展国防军事的目的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抵御外来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与利益。
6. 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有哪些
我国公抄民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包括:
1、履行兵役的义务、支持人民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义务;
2、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
3、支前参战的义务;
4、拥军优属的义务;
5、军民联防的义务;
6、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7、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
8、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等。
(6)我国的军事保护什么扩展阅读:
国防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国防义务的责任,有国防义务的心态积极的配合国防。
国防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兵役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这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既可表现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参考资料:国防义务-网络
7. 我国公民分别有哪些国防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
1、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为神圣的国防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公民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就要有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行动,把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绝不做危害国家安全、民族荣誉和祖国利益的事。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公民在履行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中:
应当爱护国防设施。
无论是使用、参观或者是管理维护,都应当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予以爱护,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国防设施的使用效能。
要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国防设施的有关规定。
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时,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不得对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安全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公民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
不履行国防设施保护义务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4、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主要是军事机密,不仅关系着平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着未来战争的胜败,领土的得失,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
因此。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国防义务。公民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在管理秘密载体、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新闻出版、对外活动等方面,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公民发现国家军事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对于泄露国防秘密,危害国防安全与利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6、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具体来讲:
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
公民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国防建设。例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重、关心军人军属,切实做好优抚工作;切实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的数量和质量;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正确处理军地之间发生的矛盾;开展军民经济互助与协作;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军工生产任务等。
为武装力量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公民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劳、作战防卫等国防活动提供协助,必要时积极参与。
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接受军事训练,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做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的模范。
支前参战的义务。
包括踊跃参军、配合部队作战、服从征用、积极担负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等。
二、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
按照国防法规,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他们的家属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1、褒扬抚恤。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革命残废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残废、因公残废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废金。对残废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2、优待。
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待遇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的优先权;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3、安置。
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8. 我国军事战略的根本职能是什么
我国军事战略的根本职能如下、
一:将局部战争的战场推出边境之外。
二:加强与盟专军作战的战略合作。
三打属击恐怖主义要“先发制人”。
四军队要承揽突发事件中的撤侨和保护海外经济利益的行动
保家卫国,自卫反击
一保护祖国的领土完整,阻止台湾分裂。
二保护国民的经济.生活.生产.发展不受干扰。
三保护国外华人利益不受侵犯。
保护领土完整,保护国家利益
9. 有哪些国家是中国的军事保护国
中国和朝鲜签订过抄一个《中朝友好条约》【具体名字记不住了】,当中有一条提到一国遭受入侵,另一国有义务提供军事方面的帮助
中国和巴基斯坦虽然没有签订类似的条约,但在双方实际的合作中达到的高度绝对到得了这个高度
10. 为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制定了什么
为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