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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1-02-25 15:10:04

『壹』 从事武器装备管理员是否属危险岗位

非常之危险的岗位。
武器自身的安全系数是关键。
“惦记”着武器的人更是关键。

『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 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 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 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 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叁』 简答题。管理好武器装备的意义

管好武器装备是外军基层战备一项重要而经常的工作。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也日趋繁重,搞好基层装备管理对于保持部队高度的战备状态,提高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武器装备管理是落实基层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代战争由于技术兵器发展,武器装备损耗急剧增长。第三次中东战争仅5天时间,埃及就损失飞机90%,坦克60%;叙利亚损失飞机1/3;约旦空军损失一半。第四次中东战争,在短短的18天内阿以双方仅坦克、装甲车就损失4600辆。英阿马岛之战,阿方损失飞机约占其参战飞机总数的43%,舰船损失占参战舰船总数的31%,参战地面部队的武器装备全部被英军击毁或缴获。英军飞机和舰船损失都占参战总数的15%以上。惊人的战损数字告诉人们,在现代战争中,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以色列由于重视武器装备的维修管理,入侵黎巴嫩战争开始时,以军的武器装备完好率几乎达100%,利用率则是对方的1至3倍。在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的一周内,以色列的坦克就损失了600辆,如果按照这样的战损率继续下去,以军的坦克部队很快就会全部被消灭。然而令人吃惊的是,以军在战争中,不但修好自己战损的坦克420辆,而且还回收和修复了阿军坦克867辆,并使其重新投入战斗。这样,以军的坦克在战争中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略有增加。以军所以有这样大的抢修能力,是由于他们在战前就周密计算了所有兵器,特别是坦克的损耗率及其所需要的维修和补给量,并根据这一计划,在苏伊士运河以东约 80千米,戈兰高地以西90千米的地幅内,储备了坦克等各种武器装备的修理零部件,组建了若干个游动维修班。因而在战争打响后就能按预定方案进行战场管理,化废为宝。英阿马岛之战,英国征用的50余艘商船,能在短短的几天内改装完毕,开赴战区,也是由于平时在全国各重要海港和海军基地的造船厂储备和妥善保管了大量的改装材料,商船一到立即改装,有的商船一个周末即改装完毕。与此相反,阿根廷军队之所以失利,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库存的弹药管理不善,制度不严,以致失效失灵,又没有经过检验和维修就鱼目混珠地送往战场,结果击中英舰的炸弹、导弹有半数以上未爆炸,直接影响了战局。
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实践表明,武器性能越精密,技术性能越高,对维修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不重视维修管理,简直无法进行战争。据报道,伊朗购买的大量美制“陶”式和“龙”式第二代反坦克导弹,长期搁置在仓库里,原因就是不会使用和维修。1982年7月,伊朗向伊拉克南部地区发动进攻,一度深入对方国境8至20千米,后因武器装备和零件储备不足,不得不后撤。美国吸取了局部战争的经验教训,在陆军《作战纲要》的“管理”一节中,明确规定在战区范围内设立三种基本类型的控制中心,第一个就是物资管理和维修中心。美、俄等国军队在平时的演习中,也特别重视组织流动修理所,开展“前沿维修”,通过科学的组织和维修管理,使损坏的武器装备及时恢复、再生,重新形成战斗力。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军队高度重视基层装备管理工作,要求基层作战单位必须保持较高的装备完好率,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贯彻新的装备管理思想
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面对日益增长的维修费用,外军重视发展新的武器装备管理思想,从更新管理观念上寻找解决办法。一是注重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所谓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就是从保证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出发,把武器装备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贯彻这一思想,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把每个基层单位编配的所有武器装备看成一个系统,并着眼于对这个系统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武器装备都不是孤立的、单个的,而是整个部队武器装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现代战争中,只有充分发挥每个单件装备的技术性能,才能形成整体战斗力,保证基层单位完成战时或平时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把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也作为一个系统,来较好的实施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任何一件现代化装备、任何一个装备单元,都是由若干零部件组成的,其中任何一个零部件失灵,都会影响整个装备系统的功能发挥。所以,基层单位对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的管理,都应该确立系统观念,重视根据装备每一部分的性能、使用要求、易损程度等情况,切实解决好各种具体的管理问题。二是注重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是指从装备列编并配发到基层分队开始,到退役或报废为止的整个期限内,基层分队必须掌握武器装备的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护、修理直到退役的全过程管理的规律性,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在这个全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管理不善,都会严重影响整个装备管理的效果。为了搞好基层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外军普遍采取的措施是:(1)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明确规定各个阶段管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例如,美陆军明确要求基层单位对重要装备进行不间断的监视和管理,定期报告装备状况,并通过有关条令、条例,规定了报告时间、次数、内容以及报告中数据的收集方法。(2)为基层装备管理制定颁发配套的军用标准和规范,保证装备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3)逐步改革装备管理体制,使之适应全程管理的要求。如美军从二十世纪60年代起逐步改革了三军的装备管理机构,撤并了多头管理的机构,成立了各军种器材部,统一装备管理,把基层装备管理与其他阶段的管理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三是注重依靠基层实施全员管理。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武器装备变得日益复杂,不同岗位上的官兵都有一定的专业范围、承担着武器装备管理的一定责任,而且很难相互代替。只有实施全员管理,才能提高武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基层单位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保证基层战斗力的充分发挥。美军在总结海湾战争的作战经验时,认为武器装备特别是M1A1坦克之所以能够保持较高完好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基层装备管理中贯彻了全员管理的指导思想。基层单位的指挥官发动全体人员管理好武器装备,特别强调对车辆“要经常进行清洗、检查和保养”,在作战中“避免了许多沙漠环境下可能发生的事故”。例如,为了避免发动机系统被沙粒堵塞,美军在所有车辆的空气滤清器上套上了妇女用的丝袜,并由驾驶人员经常更换。在地面作战阶段,美军第三装甲师的300多辆坦克一夜之间开进了200多千米,竟没有一辆发生故障。
三、加强武器装备的经常性管理
外军基层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内容很多,最主要的是武器装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平时保管。检查通常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日常检查是由操作人员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进行的经常性工作,一般同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定期检查
是以维修人员为主,在操作人员的配合下,根据预定的计划或上级的指示,对武器装备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检查。其中包括在部队执行重大任务之后,在武器装备暂时处于停用期间,为了解武器装备在执行任务之后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全面性检查。这种检查便于对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理,为完成下一次任务或下一个阶段的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海湾战争结束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一方,要求基层单位把参战的武器装备普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然后根据装备的技术状况,有的直接运到修理厂进行修理,有的随部队一起撤出战区,有的经过封存处理后储存在附近地区。外军武器装备的检查,通常由基层单位的领导者或专门负责武器装备工作的军官负责组织,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具体实施。武器装备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是预防锈蚀、减缓磨损,使装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区分为日常保养和等级保养两大类,等级保养又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把日常检查与经常性保养结合起来的一种保养类型,由于保养的项目较少、工作量不大,一般只在工作间隙进行,而且通常不要求对装备进行解体,所以组织实施比较简单,可以作为基层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由于武器装备性能、用途、特点不同,保管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武器装备的保管要符合战备和安全规定,做到防潮、防火、防日晒雨淋、防损坏等。外军要求基层单位武器装备的平时保管,既要确保武器装备的存放场地、库房等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又要对武器装备配套器材的保管也要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基层单位配备的各种武器装备,通常都有相应的配套器材,如弹药、零配件、消耗品等。对这些物资器材的保管,也是武器装备平时保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使之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并落实警戒勤务和管理勤务。为了落实武器装备的经常性管理,外军经常对基层官兵进行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及时奖励和惩罚有关人员。通常从新兵入伍起就进行有关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执行武器装备维护管理的各种制度。基层指挥官经常检查武器装备的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罚。例如,根据武器装备的擦拭保养制度,外军基层指挥官经常检查本单位武器装备的擦拭保养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对有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惩罚,轻者批评、罚款,重则关禁闭、降级降职。外军基层单位的装备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个岗位上的人员所负的职责也很明确,这就增强了基层官兵参与武器装备管理的责任感。
四、重视基层维修力量建设
当前外军在基层武器装备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基层维修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维修力量是完成维修任务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技术保障能力的关键因素。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没有一支很强的基层武器装备维修队伍,要完成复杂的武器装备维修任务,提高部队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保证作战的胜利,是绝不可能的。维修力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二是设备。这两项缺一不可,但是人才更为重要。所以外军很重视提高基层官兵对武器装备的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例如,美军士官兵从入伍训练结束起,就进入技术训练中心或军校接受初级专业训练,掌握了基本技能之后才补入部队。美海军新兵训练中心的基本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就是海军基础知识、舰艇作业、舰艇管理等。美军在编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不断充实和加强基层单位的维修力量。如美陆军在连一级作战单位都编有技师(准尉军衔),机械化连还编有维修分排,营一级作战单位编有专门的技术军官、专业士官和装备维修排。在提高基层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方面,西方国家军队通过总结海湾战争的经验之后,普遍强调提高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一是快速保障能力。为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突发性的特点,要求基层维修能够采取“战时快速准备程序”检修装备,能够
使用比较先进的设备对装备进行“快速诊断”和“战伤快速修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武器装备尽快投入使用。二是快速机动保障能力。外军在基层维修力量建设中要求实施快速机动保障的能力,以便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作战节奏快的基本特点。一方面,要求大型装备具有自检功能,以减少对修理设备的依赖,如新型飞机、舰船、导弹系统中都安装有自检设备。另一方面,力求使用多功能综合性检测仪器来代替单一功能的仪器,并使之小型化、机动化,能够伴随作战单位实施技术保障。三是快速适应保障能力。为适应各种复杂的作战环境,要求基层维修工作必须具有实施快速保障的能力,能够针对特定的作战环境,及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切实提高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例如,在海湾战争中美军为使高技术装备适应沙漠环境,就主要依靠基层装备维修力量,迅速取得了一些比较明显的成效,表明美军基层单位的快速适应保障能力有较大提高。

『肆』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六性指的是哪些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六性指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

『伍』 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武器装备的(),影响部队战斗力的(),是管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武器装备的( 性能和状态),影响部队战斗力的( 高低),是管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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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第九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第十条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捌』 武装部武器仓库职工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维修费、业务费和职工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用枪,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兵配合部队执行任务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三十条 民兵弹药的使用,应当执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军事训练、武器修理、试验等剩余的弹药,必须交回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列入本年度装备实力统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一条 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准和下达指标,逐级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第三十三条 修理、试验民兵武器和进行试验、化验所需要的弹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标准执行,由省军区装备技术部批准拨给;未设装备技术部的,由司令部批准拨给。
第三十四条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
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第三十五条 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玖』 怎样抓好武器装备工作

以精准作风抓好装备工作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王沁责任编辑:唐超山
2016-08-16 02:230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装备工作钉是钉、铆是铆、实打实,“精、准、实”是成就装备事业的基石,是部队装备文化建设的核心,更是装备人最真实的底色和本原的品质。当前,军队组织结构、力量编成不断调整,武器装备体系日益复杂,装备专业分工更加精细,基层建设对“精”“细”“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理念、标准、责任等方面主动适应、靠前作为、精准落地。

立好精准抓建的理念。精准抓建是装备工作的重要抓手和保证。要让精准成为装备文化的核心要素,必须把精准当作一种理念、一种追求、一种态度自觉融入装备人的头脑里,体现于日常行为中,贯彻到经常性基础性装备工作方方面面。只有精准识别、精准分析,才能决策精准、保障精准。要时刻瞄准未来作战的“靶心”,抓住装备建设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坚持精准高效原则,量化细化装备保障方案,实现工作指导由“千篇一律”向“量体裁衣”转变,由“概略瞄准”向“精确瞄准”转变。要从打牢装备保障理论基础、训练基础、能力基础三个方面阶梯推进、精准夯实,实现装备工作对象精准、标准精准、责任精准、措施精准、效果精准,推动部队装备保障实现“由跟在后面修向走在前面保、由装备人做装备工作向所有人做装备”的转变。

育好精准保装的人才。人是决策、指导、落实中最活跃的主导因素,人才队伍建设是装备工作的核心基础,精准抓建的根本要靠“育人”“精兵”。要按照打仗怎么保、平时就怎么训的要求,强化全员、全装、全要素、全过程的实战化通装保障训练。要紧跟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发展趋势,持续开展“学装知装用装”活动,学习装备编制、战技术性能、操作使用和维护,引领各级指挥员和参谋人员装备训练进战位、进网络、进体系,树立“不懂装备就不是合格指挥员、不会装备就不是合格参谋”的导向。要灵活运用“普遍严训”“专项精训”“激励促训”等办法,坚持以应知应会为基础、达标考核为主线、岗位练兵为平台、比武竞赛为牵引,广泛开展岗位成才精兵活动,加快人才成长步伐,健全人才保留奖惩机制,确保部队装备人才队伍达到所有专业有“人”、主战专业有“备”、通用专业有“尖”,努力实现“装备生产、人才伴随,装备列装、人才到位”的精准无缝链接。

明确精准落实的标准。精细规范标准流程的核心在于定目标、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限、定效果。要着眼实现装备工作规范化运行、精细化落实、常态化保持,系统总结梳理并编写形成工作系列规范,努力在规范中去除冗余、统一标准、量化操作;让各级保障机关明白装备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抓到何种标准;让部队明白装备工作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何种标准;让官兵明白手中武器怎么用、怎么保;让各级明白修什么、怎么修、修到何种标准。

搞清精准破解问题的招法。针对装备工作中的问题,着眼立足现有条件,全面摸清底数、反复定量分析、切实找准问题,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施策。要精准筹划装备动用使用、信息系统装备综合集成及装备状态监测、修理调试等关键环节工作组织,做到筹划部署周密、责任分工明确,精准发力解决问题。要紧跟改革步伐,聚力改革资源,建立健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等大融合的装备维修保障和技术服务咨询模式,以及军民融合、训保配套、联合保障、数据共享等为一体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和大联勤保障体系。要精确锁定装备安全风险源头,运用“问题倒逼”的方法,拉出条目化、菜单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不断提升安全防范的灵敏度、精确性,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一项不少、一人不漏、一枚不缺,确保安全保底精准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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