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刑法弹药是什么罪
《刑法》对枪支弹药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款【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持枪抢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⑵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
2009年在互联网经济整体下降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是唯一实现营收规模增长的行业,其市场营收规模同比增长32.5%,一季度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突破60亿元,逆市上扬,达到61.6亿元。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通信、出版、媒体等产业的发展。可见网络游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但在它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蛋糕,他们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受害者因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只好自认倒霉,有的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个别的对盗窃者施以暴力,(已有打死盗窃者的报道)它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全国每年也有大量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报案,而且呈上升趋势。由于在学术界、司法界对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观点上的分歧,进而影响到法律的适用争议。对于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要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行为人所盗窃的网络游戏装备应具有公私财产属性,而刑法上所指的公私财产是指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特征的财产权利,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是虚拟物质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值,因此不符合盗窃罪所需的客体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劳动投入,不断地升级、攻关、打怪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在此其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劳力,在现实中是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有其固有的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网络游戏装备”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财产应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首先,“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可以移动转换,可以取得或失去,只是这些虚拟财产的变化是在网络上进行。因此,虚拟这两个字也应当加上双引号,这些财产并不是虚无飘渺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它能够为人的意识所反映、所操作。其次,“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它归属于特定的玩家,受他的支配,并且独立于服务商。再次,“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其现实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众所周知,要获得某种游戏角色、某种装备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需要购买游戏点卡、支付上网费用,还有很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这种价值在游戏玩家之中也是得到了认可和接受的。最后,“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可转让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也存在着市场交易,它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现实需求,它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现实商品。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用货币来交换,任何玩家要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就得付出真实财物,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物质利益。故此,“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不是虚幻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因此,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盗窃罪的财产客体,是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 二、“网络游戏装备”具有物权属性。要认定盗窃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归属,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是属于谁的,行为人侵犯了谁的财产。笔者认为用户才是“网络游戏装备”的物权所有人。第一,“网络游戏装备”是用户支付了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等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取的,或者向其他玩家购买的。第二,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而服务商是无权处分用户所有的“网络游戏装备”的,也无权修改用户保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数据,只要有游戏玩家它就要继续运营下去,游戏服务商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游戏,虚拟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仍在用户一方。服务商也必须与用户达成妥善解决方案才能终止游戏。第三,“网络游戏装备”存在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因为它是无形物,离不开游戏架构而存在,作为数字信息存在于服务器,它不像传统意义的物,是由所有人保管,但这并不影响用户是物权的主体。三“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可以认定的。在刑法上,要构成盗窃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因此,“网络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罪量刑是个关键。笔者认为游戏玩家对被窃装备、帐号的购买价,罪犯的销赃价,(购买、销赃即时破案的)可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这也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⑶ 盗窃武器装备罪和盗窃弹药罪的区别
盗窃武器装备罪和盗窃弹药罪的区别就是盗窃的实质东西不一样,但盗窃的罪行性质是一样的,供参考。。
⑷ 破坏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⑸ 遗失武器装备罪会有什么后果呢
我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可以咨询 太琨律 哈。很不错
⑹ 求军人犯罪案例
1994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建国门立交桥。一名现役军人手执自动步枪,疯狂地向过往行人扫射。刹那间,多名遇难者倒在血泊之中,其中甚至有驻华外交人员。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首都从未发生过的案件!案发原因不明。张震闻讯后,感到十分震惊,立即乘车赶赴出事现场。
这时凶犯已被击毙,但现场还未清理,血迹斑斑。张震仔细察看着、审视着、思考着现场的一切。随后,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赶到,张震与于永波等一起到医院看望伤员,下部队调查情况,很快就弄清了真相。
凶犯是驻京郊某部的一名连长,此人追名逐利,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对下随意训斥,甚至打人;对上则阿谀奉迎,为了升官,曾向团部领导送过礼。导致这一恶性案件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安排战士探家时处事不公,与一名战士发生矛盾,动手打了那名战士,又公然召开连队军人大会,讨论并表决开除这名战士的党籍。
问题暴露后,上级机关决定派工作组到该连进行整顿。这时,那位收礼的团领导托人将礼品退回。于是这名连长感到提升之路已断,遂生报复之心,铤而走险,先在营区行凶,尔后劫车直往市区建国门发难。
(6)盗窃武器装备罪扩展阅读:
军人犯罪构成,刑事法律规定的军人因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
(1)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为军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军人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一特殊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军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军人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确定是否追究该军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⑺ 盗窃枪支构成盗窃罪么
如果盗窃者知道盗窃之物是枪支,那么所犯的是“盗窃枪支罪”
如果盗窃者不内知道所容盗取的物品是枪支时,那么所犯的是“盗窃罪”
如果持有枪支没有及时上缴,那么所犯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以上可以数罪并罚,一起量刑。
⑻ 非法出卖和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并未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立案要素,但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具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答的才构成本罪:(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