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军事法庭意味着什么
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与"军事法院"同义。有些国家的"军事法院"就称"军事法庭"。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受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领导。
军事法院分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海军、空军和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大军区、海军、空军下属的地区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队的最高级审判机关,为正军级单位。
军事法院的任务:在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审判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工人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大法院授权的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受理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教育军人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法庭根据其性质有两种区别,大体上来说应该分对内和对外,对内是审判作战不利,通体叛国,纵兵抢劫,屠杀的军事人员;
对外的主要是战争国对战败国战犯进行审判,有的时候比如战败国并没有自己处理纵兵屠杀的战犯,或者其处罚明显偏颇,那么军事法庭则有权对这些军事人员进行审判;
一般来说,国家内部的军事法庭是常驻的,国际的军事法庭是战争结束时零时的。此外,各国皇族可以不接受军事法庭审判,比较有名案例的就是南京大屠杀时日军进攻南京的战地指挥官朝香宫鸠彦王,按照官方的说法,进攻南京的负责人是朝香宫鸠彦王,下达南京大屠杀命令的也是朝香宫鸠彦王,而进攻南京的部队的司令松井石根当时因病在苏州疗养,结果战后因为朝香宫鸠彦王是皇族所以倒霉的作了朝香宫鸠彦王的替罪羊,当然,这要建立在这种说法属实的情况上,不排除日本和台湾方面美化的可能。
Ⅱ 什么是军事法庭什么是战犯
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A.希特勒、B.A.A.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等,都是首要战犯。
过去,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把战争犯罪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出审判和惩处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问题。1919年 1月26日,在巴黎和会上成立了战争责任问题委员会。《凡尔赛和约》(1919)第227条规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作为主要战犯之一,交付国际法庭审判。但是,由于荷兰政府拒绝引渡,审判未能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帝国主义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类的义愤,从而促进了在国际法中建立惩治战争犯罪的国际责任制度。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外长会议作了关于追究和惩治法西斯战犯的决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 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管辖权与总则部分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或其中之任何一种行为,皆属于战争犯罪:①危害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②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包括谋杀及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但不以此为限。③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有关于本法庭裁判权内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不问此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还规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部门之负责官吏,均不应成为免除或减轻惩罚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也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责任的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伦敦协定和欧洲、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纽伦堡、东京分别对德、日法西斯战犯进行了审判(见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5(Ⅰ)号决议一致确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117(Ⅱ)号决议编纂的这些原则称为“纽伦堡原则”。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战犯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大会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没有受到审判的战犯。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战犯的包庇、纵容,上述规定未能认真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日本的许多重要战犯,由于美国的包庇而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在中国,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未进行认真的揭发、审判和惩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联合政府曾提出谴责和抗议,并于1945年8月在延安公布了日本侵华战犯名单。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同年 6月 9日至20日,分别在沈阳、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理(见沈阳审判,太原审判)。
参考书目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
汤宗舜、江左译:《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首要战犯判决书》,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1955。
王铁崖、朱荔荪等编:《战争法文献集》,解放军出版社,北京,1986。
Ⅲ 军事法庭是什么意思
专门为军人指定的 如果军人犯法 法院没权审问的 全部由军事法庭来解决
Ⅳ 军事法庭是什么样的会处理吗
军事法庭和地方上的程序一样、有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合议庭、院长。主要审理军人违法行为、军事刑法有些条款专门针对军人编写
Ⅳ 军事法庭跟普通法庭有什么不同
审判方式上没有任何区别,至少理论上是这样的。
本质的区别是军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审理军人犯罪和战时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及军人的一些民事案件,不能审理其他案件。
Ⅵ 军事法庭都需要裁决什么案件
军事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只有在经济、军事和科技发展上足够强大才能够不被欺负,人无完人,军人也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凡事设计军人、军机秘密和军队的案件,都是需要在军事法庭处理的。
军人也要像普通民众一样,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觉不允许有任何超纲的举动和行为,军人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颜面和尊严,只有军队强起来,国家的未来才会有希望,民族才会有未来,因此,作为中国的七尺男儿,作为中国的军人,要懂得自己肩上背负的责任。
Ⅶ 军事法庭与人民法庭有什么区别,适用什么法律
军事法院(MILITARYCOURT)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
根据总政治部1986年颁发的《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适用我国《刑法》中专门的军人犯罪。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法庭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民事案件的规定;刑事法庭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刑事案件的规定;行政法庭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军事法庭是什么扩展阅读
我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自然也有专门的军事法,军事的立法、司法、执法、和相关人员单独配备,这也就是军事法院存在的必要性,军事法不同于民法,既在宪法框架内,又有特殊性,有军队的地方,军事法院是必须存在的。
军事法院和民事法院有个很大的区别,在于他们审理案件的时间。
普通民事案件,不服审理结果的,可以提起上诉,三级审理最高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军事法庭就不一样了,军事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初审就是终审,所有案件一次审理完成。审理案件并决定审判结果。在职权范围内,军事法院可以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第一审,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高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负责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军事法院可以审理下面几类案件: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3、受理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
4、军人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
Ⅷ 国际军事法庭究竟是干什么的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
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Ⅸ 什么是军事法庭作用是什么
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与"军事法院"同义。有些国家的"军事法院"就称"军事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
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