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兵器部都有哪些分公司
国家兵器工业部在80年代末期撤销,改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9年,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一分为二,成立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㈡ 现北京兵器工业部部长是谁
1986年兵器工业部撤销
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与专电子工业部合并,成属立机械电子工业部和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隶属于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兵器工业的管理工作。1990年1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在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负责行使兵器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分拆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历任部长
来金烈(1982年5月4日-1983年6月20日)
于一 (1983年6月20日-1985年6月18日)
邹家华(1985年6月18日-1986年11月日)
㈢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级别
纠正概念。企业没有级别。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央企中排名前53位的特大型央企的董事长、版总经理、权党组书记等正职领导比照副部长级干部管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正部级)拆分成兵装集团和兵器集团两大公司,据兵器集团一位领导讲,现在两大集团正职领导比照副部级管理。兵器集团的规模大于兵装集团。唐登杰的个人级别为副部长级。
㈣ 中国武器装备 归什么部门管理
国防科工委归解放军总装备部管辖 中国武器装备归国防科工委管理
㈤ 兵器工业部与装备部有关系吗
兵器工业部成立于1982年,前身是“八机”(国务院管理的8个负责军工生产的专部)中的第五机械工业属部
同时期成立的还有机械工业部、核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等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兵器工业部等军工部门先后由政府部门改组为国有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是当时的国防科工委
现在我国兵器工业领域主要有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大企业,主管部门是新的国防科工委
解放军总装备部成立于90年代,是原国防科工委(军委和国务院共管)分出来的,隶属于军委,而新的国防科工委隶属于国务院
㈥ 原国家兵器部部长是付万成吗
现在中国没有兵复器部这个部门,就谈制不上兵器部长了。但是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这个部门,负责现代兵器的研制与生产。中国现任国防部长是梁光烈,没有兵器部长这个职位。
㈦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体系主要是什么
一、军品承制组织要进行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通知”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也是军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依据;
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科工法[2002]1018号文件,第八条第7款: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申请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1.申请GJB9001A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的组织;
2. 认证申请组织其申请书需由驻厂或地区军事代表室盖章,同意该组织进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没有军代表室管理的组织,可由订货方军事代表室或军队主管装备订货部门盖章。如该组织属于军队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A-2001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或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随审核材料报军认委审批。
三、军工质量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1.认证注册是明显的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的顾客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不认证就不能承担军品任务;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全军的质量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四、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新时代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军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涉及军认委委员审批报军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军认委主任委员审批制作证书总装备部副部长在证书上签字颁发证书
五、监督和综合评议
1.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在此期间,实施定期的例行监督或非例行的监督。通过监督,以保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其认证要求。
2.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每5~9个月进行一次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3.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要覆盖证书表明的审核准则的所有要求和产品类别及其所涉及的部门。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共进行5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的监督)和1次综合评议。
5.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生产线的转移等均要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变更部分的确认,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
6.综合评议一般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1)对质量管理体系在过去的认证有效期内的运行进行评审;
(2)如体系文件未经换版,需作一次文件审核;
(3)召开与军代表座谈会,征求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有效性的意见;
(4)审核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
(5)抽查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试验;
(6)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7.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更改(如所有权、人员、设备)时,或对投诉的分析或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中心的要求时,也要对其进行综合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