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学”到底是什么学问
法学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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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与科学
2 法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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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编辑] 法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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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law,science of
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法学的特征
在阶级社会中,法学具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历史上 ,出现过4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 、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法学的分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 。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本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 。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 、反酷刑的法治。
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年 ,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只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在形式上看仿佛极为重视法学,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之一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汉代以后的律学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 。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 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 。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后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 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 、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但就内容之丰富和影响之深远而论,西方法学可列为首位。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 ,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关系 ;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第一次出 现了法学著作 。罗马五大法 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等人。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来说 ,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 20 世纪 ,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所谓“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空前发展,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强 ,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主义政策。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 ,资产阶级统治相对稳定,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⑤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 , 形成事实上的 “ 法官创制的法律” 。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 、 国际立法增多 。但与此同时,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①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 ,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但在相当长 时期内 , 这一法学的发 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 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在中共和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忽视,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观经济调控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人们已日益认识到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提出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间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同时,中共中央主要根据中国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团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十余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综合治理的理论是对法学,特别是对刑法学、犯罪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贡献。
此外,还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即设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一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实现就意味着“一国数法”的出现。这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向多样化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是一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中国的专业的法学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是:
①对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此而撰写专著、教材和论文,以及编写法学工具书、召开学术研究会。在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学中都曾进行过有关本学科重大问题的研究。
②改进和发展许多已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又创建许多在国内以往并不存在的新学科,如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等,并发表有关论著。
③专业法学工作者经常参加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等,很多专业法学工作者出任兼职律师或参加其他法律实际工作。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法学与实践的结合。
④从事法律院校教师工作,培养中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此编写大量各种形式的法学教材。
⑤将国外法学(包括方法论)新动向引入国内作为借鉴,为此翻译了不少外国法学论著、法律、法规、法学工具书等,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法学交流,大量的学生、教师去国外学习、进修和讲学或参加国际法学会议,又有不少外国法学家来中国讲学和学习。
② 军事法学自考考试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 (报考我校考生必读)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即将开始,为方便有志于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考生了解报名及考试相关信息,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考试时间(初试)
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考试科目(初试)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1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2日下午 业务课二
3、报名要求
1、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报考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推免生不参加本公告所指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2、考生报名前须仔细阅读《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了解我校各专业报考条件、专业目录及招生人数等相关信息。
3、除我校《招生章程》外,考生报名前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相关报考须知,并仔细阅读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及我校所发布的全部报名公告、阅读《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了解网上报名有关信息、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按要求报考。
凡不按公告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关于学历(学籍)在线校验
考生学历应符合报考相关要求。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系统将对考生填写的学历(学籍)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务必及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校验不通过的常见原因有:考生报名信息填写有误(请更正后重新校验)、或者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变更(升位)、或者毕业学校更名等。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中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切勿 使用曾用名或曾用身份证号等曾用信息报名 ,否则报名无效。
5、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用户名、密码及《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丢失造成损失。
③ 军事法学专业主要学什么,就业前景怎么样
法学理论
就业方向:
1.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在政府机关进行工作
法学史
就业方向:
毕业生广受法院、检察院等法律相关部门青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就业方向:
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刑法学
就业方向:
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专员,法律顾问,涉外商标代理人,合同管理员,司法学科负责人,知识产权顾问,投资银行律师,诉讼律师
民商法学
就业方向:
1、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2、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
3、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
诉讼法学
就业去向:
毕业后能胜任诉讼法学教学、科学研究,特别是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证据和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等实务工作;具备独立从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担任诉讼法学理论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及相关法律实践工作的能力。
经济法学
就业方向:
主要就业去向是国内的大学、科研机构;国家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就业方向:
就业形势较好,像环保局、房地局之类的部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点方向。
国际法学
就业去向:
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它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
军事法学
就业方向:
军事及部队相关领域,律师事务所,出版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④ 法学是什么
法学网络名片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体系
理论法学 ▪ 法理学 ▪ 法哲学 ▪ 比较法学 ▪ 法社会学 ▪ 立法学
▪ 法律逻辑学 ▪ 法律教育学 ▪ 法律心理学 ▪ 法律解释学
法律史学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外国法律思想史 ▪ 法律制度史
部门法学 ▪ 宪法学 ▪ 行政法学 ▪ 民法学 ▪ 经济法学 ▪ 劳动法学
▪ 婚姻法学 ▪ 民事诉讼法学 ▪ 行政诉讼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 刑法学
▪ 刑事侦查学 ▪ 司法鉴定学 ▪ 军事法学 ▪ 环境法学 ▪ 安全法学
▪ 知识产权法学
国际法学 ▪ 国际公法学 ▪ 国际私法学 ▪ 国际刑法学 ▪ 国际经济法学 ▪ 国际环境法学
▪ 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文件
目录
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
法学词源
法学与科学
特征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附注: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大明律》书影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马克思主义法学
包含专业
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
法学词源
法学与科学
特征 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 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附注: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大明律》书影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马克思主义法学
包含专业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名单展开 编辑本段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编辑本段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法(3张)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包含专业
法学、法律、商务法律、法制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诉讼法学、军事法学、法学理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国家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民商法学、 商法、金融法学、财税法、涉外经济与法律、律师事务、法律事务、法律硕士专业。法学中最热门的三大专业依次是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法律硕士专业从2010年开始正式分为法学和非法学两部分
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名单
拥有法学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高校: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拥有法学国家二级重点学科的高校(不含已拥有法学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高校): 法学理论 吉林大学
法律史 华东政法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浙江大学
刑法学 吉林大学
民商法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 四川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武汉大学
国际法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
⑤ 军事法学专业
这问没结果,直接去问吉林大学得到的对你更好。不好你还能去冲别的军校对吧,现代军校最为主的两大类人才储备是电计与空飞。自己感觉个人能力吧
⑥ 什么是军事法学体系
1、关于军事法的概念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1984年,张友渔提出了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他没有论述这个部门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什么能够独立出来。循着张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两本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译著和专著明确提出了我国的军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译,袁坚校的苏联A.F.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这本书是根据莫斯科军事出版社1984年版译出的。该书首次使用了军事法这一概念,其译法明显是受了张友渔的论断的影响。俄文( )一语具有两重含义,可以译作军法,也可译作军事法。但译者认为,汉语中的军法与俄语( )并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较狭窄。无论在中国古文献、民国时期的辞书,还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它都仅限于指称军事刑法,至多包含一点军事行政法。( )的含义则比较宽泛,指"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它还包含有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其他各种法的规范。"显然,这已经远远超过汉语中的军法一义了。译者经过反复推敲,最后确定将这个词组定译为"军事法(作为部门法)和军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这里所说的军事法及其相应的学科----军事法学是不会只限于军队中的刑法一项的。"(见译本序言)
张建田等著的《中国军事法学》在1988年出版,也采用了相同的军事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关系指"国家和军队在武装力量建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军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上面两书一出,军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树立起来了,它把军事法调整的范围越出了军队,包括了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的军事法专著和论文都采取了这个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多表现在调整范围的宽窄上。1990年,图们、张少瑜在一篇论文中提出,军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关系,狭义的军事法仅指军内法。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网络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
2、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军事法的基本特征是军事法概念的具体化,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这些特征包括什么,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本质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与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军事法学》认为,除了以上特性外,还有内容上的综合性、体系上的统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认为军事法独有的特性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以及规范效力的优先性。以上的各种见解基本上反映出军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问题上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构成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
3、军事法的原则
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在这些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上,看法不尽相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应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高度集中统一和军法从严这三项原则(图们《军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军事法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等(夏勇等《军事法学》)。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军法从优的原则(陈学会《军事法学》)。对军事法的原则问题,军事法学界不存在较大的争议。
4、关于军事法的体系
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以1990年《军事法学》为代表,认为该体系可根据立法者的职权不同,由纵向上的四个层次组成,即基本军事法、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第二种以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1994年的《军事法学》以及稍后出版的《中国军事网络全书》为代表,虽然具体表述不同,但大都认为中国军事法体系包括各个分支部门的现行法规范: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战争法等。第三种观点综合了上面两种看法,认为军事法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横向上又包含了各个门类。这种观点以1996年出版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为代表。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军事法体系上的学术见解分歧不大,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把它划分得越来越细了。
⑦ 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
一般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暴力性,“军事的暴力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对抗与较量,是武力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 |||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军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暴乱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独立的综合体。”
⑧ 军事科学以什么为研究对象就其本质而言属于
假想敌,历史性的战例,如抗日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印战争,
⑨ 什么是军事法学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 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网络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