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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基地供电

发布时间:2021-02-19 07:55:59

⑴ 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国家层面的经济调整、建设和发展都选择在具有传统经济优势的部门,这些部门在大调整的20世纪30年代中期占到了87%的比例。因此,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致力于明确各政府机关涉足市场经济的职能,并通过联邦预算-税收政策、货币-信贷政策、投资和价格政策来进行协调。通过联邦合同体系,联邦奖励基金和企业的贷款-投资支持来限制对私人商务活动的直接干预。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美国在军事新技术、太空研究、原子能和运输领域至今没有把国有企业排除在联邦计划之外。这种工作模式也是一种调控手段,其立法解释有30多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参与”和“协助”等层次。除这些国家干预措施以外,美国从未搞过私有财产的国有化。由于有高水平生产技术和联邦合同的高利润作保障(尤其是军用品订货),所以没有必要为企业或某些经济部门设置高额的防破产基金。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政府提出“新方针”时约有100个联邦经济管理机构。到70年代中期仅保留了12个联邦部,而增加了其他机构:包括60个左右独立的联邦办事处,约850个省际协调委员会,超过1500个国家目标的规划。管理的领域和功能已从影响经济局势转向政府经济政策长期目标的制订与实施,而管理工作本身也被赋予全民的特征,包括生产、科学研究、社会环境、生活水平、稳定物价、工资问题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管理的方针由“应急”管理和“事故”管理转为系统管理、规划目标管理,要求政府从建立临时机构转为建立常设机关,并让这些机关在地方上设有代表处。

管理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领导和制订经济政策战略方针的机关,另一类是执行和协调具体计划和各类措施的机关。属于第一类的有总统办事机构,如经济政策委员会,经济理事会、行政预算局。属于第二类的有经济领域的各部——财政部、劳动部、贸易部、农业部和其他联邦权力机构。

权威性的经济主管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州(省)际贸易委员会”、“联邦商业委员会”、“有价证券和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联邦能源管理局”、“公共服务管理处(联邦采购和物资技术服务)”,这些部门起到了协调各执行机构的作用,与工业界和金融界的代表广泛接触,制订联邦和各地方机关必须执行的带有全局战略性的决议。

在美国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国家预算起着关键作用。在它的多项功能中有两条最重要:第一,预算可刺激经济的增长,因为政府可通过国家拨款和产生赢利的机制来调动实业界的积极性。

第二,国家预算起到了宏观经济“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局势。

这样一来,预算投资弥补了其他投资自身不稳定的缺点,加速了经济增长的速率。国家预算可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建设新的工业企业,尤其是军工和社会基础设施——军事基地、发电站、供电系统、机场、公路、市政建设、学校和医院。

在20世纪70~80年代曾对预算政策进行修订,并作为建立和发展美国国家经济现代管理模式的基础。实际上这是一个以货币手段为杠杆不断进行制度改革和经济调整的阶段:借助货币杠杆提高国家机关在管理经济过程中的作用,扩大影响范围。最重大的预算政策改革发生在1969~1971年的严重经济危机之后,其主要改革方向为:

(1)以缩减政府开支作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实现联邦预算平衡,以保证价格稳定,减少失业,强化美元和贸易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

(2)编制预算开支的计划与预测,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修改并缩减那些既不符合经济增长目标,又不能增强美国在世界经济中作用的计划拨款;

(3)把预算的重心转向社会民用需求方向,开辟社会补充财源,促进科学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美国资本的竞争能力;

(4)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机关之间采用新的“收入分配”原则(即预算资金),拓宽预算资金的社会经济功能,以便对私人企业家的经济决策产生影响。

虽然美国政府在新经济模式调整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其企图使经济快速增长的目的并未达到。实践证明,增加非生产性的国家开支,特别是军事开支,必然导致国家预算的赤字增大,货币流通失调,本国货币贬值。里根总统为了克服原经济改革的缺陷,制订了“里根经济学”的4条基本原则:“限制联邦开支的增长,减轻税收负担,把经济从过度的调整和官僚主义中解脱出来,实行可靠而稳妥的信贷-货币政策”。

税收改革成了新经济政策的中心。1981~1983年个人收入所得税平均下降了23%。最高的个人所得税下调50%,而税费标准减少为15档。社团(公司)的利润税定为5档,在15%~46%的范围内变动。但是,纯粹靠税收的办法未能成功地稳定联邦预算,预算的赤字仍占国民总产值的5%,1981~1986年其绝对值增长了1.8倍(从790增至2210亿美元)。联邦政府5年内的总债务达14300亿美元,而前35年(1946~1980年)的债务总和才6430亿美元。国家1986年的债款超过20000亿美元,达国民总产值的53.4%(1980年为21.6%)。

1985年底国会通过了“关于美国预算和严格控制赤字”的法律,规定了到1991年完全消除联邦预算赤字的目标。在法律中确定了每年压缩的赤字数额、减少联邦开支的制度和新的预算程序,引入国会和总统的否决机制,在总预算范围内明确强制性支出、拨款和单独国家投资预算的范畴。1987年总统在信中提出了“三不”任务,即在不增加税收、不牺牲防御能力和不削弱原有助贫助老计划的前提下消除预算赤字。于是,开始终止那些既铺张又效果很差的计划及政府活动拨款。

1986年9月国会通过的税制改革法自1987年1月起生效。法规的条款和里根总统行政班子的后续措施被评价为在美国近40年历史上最宏大的税制改革,被称为“税制革命”,波及到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公司利润税体系按下述几方面改革:

(1)执行三种税率:最低——收入低于5万美元者为15%(以前为20%);中等——收入在5万~7.5万美元者为25%,最高——收入在7.5万美元以上者为34%(原为46%)。按递增的体系征税。企业85%以上的收入应按最高工资额征税。

(2)企业股东们分红所得的征税总额由85%降至80%。取消对企业和股东按股份双重征税的办法,即已以红利形式偿付股东的那部分利润不重复征税。

改革的反对派认为,上述两个税制改革实际上已丧失了传统资产阶级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先进性,变成了比例税制。而且还会产生“反弹效应”:联邦层面的税收下降会引起地方的税收提高,使市政服务费用上涨。

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担心美国的税制改革可能会影响到它们的税务体系。

⑵ 压路容易工作时断电并且发电机都不会工作是怎么回事呢

摘要:文章指出应根据不同备用电源的特点,结合负荷性质、供电部门规划等实际情况选择备用电源,并简要介绍了自备电源容量的确定方法。据有关报道,由于气候及技术等因素,上世纪90年代至今,美国共发生了七次大面积停电事故。历史上最大规模停电发生在2003年8月14日,范围包括纽约、底特律、克利夫兰以及加拿大多伦多和渥太华等大都市。空中航运业、地铁则成为此次大面积停电损失最为惨重的行业中的二个。这次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停电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亿美元/天。然而,这次停电对股票交易所和军事基地没造成太大的影响,这是因为股票交易所和美军大多数军事基地都有备用电源。
在我国沿海地区,也常常面对台风和暴风雨的袭击,供电线路面对严峻的考验。如2003年9月2日,台风“杜鹃”毁坏某市供电线路600多条,全市发生370处10kV供电线路跳闸。
这些停电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无论多么现代化的电力系统都会存在断电的可能,也证明了备用电源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
1 一、二级负荷的电源要求
民用建筑电力负荷根据建筑物在政治、经济上的重要性或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致同时损坏。当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这两路高压电源一般是由当地电力系统的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当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可从电力网或邻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也可设自备电源。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了一级负荷所需的两路电源外,还应增设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
在通常的工程中,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受各地供电部门规划的限制。申请由当地电力系统的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两路高压电源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通常做法是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一路高压电源,并自行设置备用电源,但相关图纸需经当地供电部门同意。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有三种方式:
(1)一路电源取自当地电力网,另一路电源取自邻近单位或自行设置备用电源;
(2)由同一座区域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分别引来的两个回路供电;
(3)当负荷较小时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对于二级负荷供电,一般采用一路电源取自当地电力网,另一路电源取自自备用电源的

⑶ 神农架里面有些地方是军事禁区吗

神农架里面有没有军事禁区,这个可能没办法给你准确的答案,你是想了了解军事禁区这方面的事情请参考下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六条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十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行动。

第十一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章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

第十五条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入出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四章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证军用飞机(含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当地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提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军用机场侧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自然障碍物附近新建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地面或者地下、水下输油、输水管道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计量站、处理场、油库、阀室、标志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下简称军用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军用管线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军用管线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二条军用管线的具体保护要求以及军用管线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发)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军用电磁环境的具体保护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第三十五条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

第四十条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或者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离开,可以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作战工程封闭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或者将作战工程用于堆物、种植、养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的,由城市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边防设施或者擅自移动边防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

⑷ 请问如果停电的时候用发电机供电,有什么方法使正在工作的机器不停止,也就是说自动切换

摘要:文章指出应根据不同备用电源的特点,结合负荷性质、供电部门规划等实际情况选择备用电源,并简要介绍了自备电源容量的确定方法。据有关报道,由于气候及技术等因素,上世纪90年代至今,美国共发生了七次大面积停电事故。历史上最大规模停电发生在2003年8月14日,范围包括纽约、底特律、克利夫兰以及加拿大多伦多和渥太华等大都市。空中航运业、地铁则成为此次大面积停电损失最为惨重的行业中的二个。这次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停电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亿美元/天。然而,这次停电对股票交易所和军事基地没造成太大的影响,这是因为股票交易所和美军大多数军事基地都有备用电源。
在我国沿海地区,也常常面对台风和暴风雨的袭击,供电线路面对严峻的考验。如2003年9月2日,台风“杜鹃”毁坏某市供电线路600多条,全市发生370处10kV供电线路跳闸。
这些停电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无论多么现代化的电力系统都会存在断电的可能,也证明了备用电源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
1 一、二级负荷的电源要求
民用建筑电力负荷根据建筑物在政治、经济上的重要性或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致同时损坏。当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这两路高压电源一般是由当地电力系统的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当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可从电力网或邻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也可设自备电源。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了一级负荷所需的两路电源外,还应增设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
在通常的工程中,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受各地供电部门规划的限制。申请由当地电力系统的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两路高压电源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通常做法是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一路高压电源,并自行设置备用电源,但相关图纸需经当地供电部门同意。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有三种方式:
(1)一路电源取自当地电力网,另一路电源取自邻近单位或自行设置备用电源;
(2)由同一座区域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分别引来的两个回路供电;
(3)当负荷较小时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对于二级负荷供电,一般采用一路电源取自当地电力网,另一路电源取自自备用电源的方式。
2 备用电源的三种方式
2.1 引自当地电力系统
2.1.1 高压电源
当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备用电源选为高压电源一般是由当地电力系统的区域变电站引来。备用电源和工作电源应属于不同的两个区域变电站,并且当其中一个电源中断供电时,另一个电源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设备的供电。这种备用电源方式的主要优点不必另设自备电源的场所,节约空间,但需受各地供电部门对城市供电规划的限制,申请两路来自不同区域变电站的高压电源审批较为困难,况且对于这种供电方式各地收费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也比较贵,适合于大型建筑或重要工厂。
从电力网不同的两个区域变电站引接两路高压线加备用自投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因为地区大电网在主电网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单位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故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了一级负荷所需的两路电源外,还应增设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
对于二级负荷,备用电源和工作电源可以属于同一个区域的变电站。申请两路来自同一区域变电站的高压电源审批较为容易。但一般来说,供电部门根据规划,这两路电源极有可能与相邻用电单位共同拥有,形成环网供电。每个环网的容量由当地供电部门确定。这种方式比较便宜。设计中根据一、二级负荷总容量并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供电部门规划成本,选择高压柜(环网柜/断路器柜)、高压电缆规格及管路等。
2.1.2 低压电源
当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可以从邻近单位取得低压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这种方式需由供电部门出面与用电单位或提供低压电源的单位协调解决计费和管理等问题。这种方式的设计也较为简单,只需根据一、二级负荷总容量选择合适的低压开关、进线电缆规格及其管路等即可。
2.2 自备电源
对于一、二级负荷,若不能从当地电力网取得第二电源作为备用电源,用电单位应设自备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设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自备电源包括柴油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EPS应急电源、设备自带蓄电池等。
2.2.1 各类自备电源比较(见表1、表2)
通过表1、表2的比较,三者各有优缺点,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备用电源。需要指出

⑸ 请问有关美国的一个绝密军事设施的问题

总统紧急作战中心

9月11日,正当美国副总统迪克·切尼在白宫自己的办公室惊讶地看着电视画面上两架巨大的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时,一群美国特工冲进他的办公室,不由分说地把他架进了位于白宫东侧的“总统紧急作战中心”(PEOC)。

“总统紧急作战中心”是位于白宫东翼地下深处的一个加固地下掩体。该掩体可以防御一枚小型核弹的直接命中,而且,地下掩体先进的三防系统可以确保其在核生化环境下仍能独立运作,时间可长达7天。掩体内独立于白宫地面建筑的指挥与通讯系统,则可以保证躲入掩体的美国总统或副总统不会中断与全球美军的联系。

进入紧急作战中心后,切尼立即启动核战全面爆发时的“政府持续计划”(CoG),使用掩体内的安全保密电话与当时正在佛罗里达州萨拉索塔一所学校进行视察的布什总统取得了联系。

等到布什总统返回华盛顿后,出于“不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只篮子里”的考虑,切尼立即离开华府,跑到一个遥远而隐秘的角落躲了起来,据路透社透露,切尼现正在南达科他州的一个秘密堡垒里,“藏得像鼹鼠一样”。此后,在布什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的场合,人们再也没有见过他。甚至当布什在国会发表讲话时,身为参议院议长的切尼都没有出现。这也是美国历史上首次副总统“故意”避开国会两院的联席会议。

奥弗特空军基地

得知纽约遭袭后,布什立即登上“空军一号”,飞往路易斯安那州博西尔城的巴克斯代尔空军基地,发表了简短的讲话后,布什再度搭乘专机前往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附近的奥弗特空军基地,并在那里一直呆到返回华盛顿为止。

在前往奥弗特空军基地途中,跟随布什的特工曾建议总统前往位于科罗拉多州的北美防空防天司令部(NORAD)的地下指挥中心。然而,布什总统最终将奥弗特空军基地定为自己的“末日避难所”,其中究竟有何奥秘呢?

原来,在奥弗特空军基地地下也有一个坚固的美国战略空军指挥中心,该指挥中心同加利福尼亚马奇空军基地和路易斯安那巴克斯代尔空军基地战略空军的两个备用指挥中心形成三角之势,布什可以在这3座固若金汤的堡垒间机动指挥美军行动。

此外,奥弗特空军基地还有一个杀手锏:4架素有“末日飞机”之称的波音747-4B型飞机。这4架代号为“视镜”的空中指挥所,机身被漆成耀眼的银白色,机舱与外界密封隔开,确保舱内的电子通讯设备不受核爆炸造成的巨大电磁脉冲的干扰。由于飞机可以在空中加油,因此起飞后可以不间断地在空中飞行72小时。想必当时布什身边的官员已做好了一旦爆发世界大战,立即把总统送上“视镜”逃过大劫难的最坏打算。

NORAD

尽管布什总统没有选择北美防空防天司令部(NO

⑹ 冷战时期著名的军事设施有哪些

乌克兰的巴拉克拉瓦是黑海沿岸的一个小镇,这里的景色并不诱人,建筑没有任何特点,就连周围的山冈都是光秃秃的。一般人根本想不到,在这个不起眼的小镇里居然建有冷战时期世界上最大的地下军事设施。如今,这里以“冷战博物馆”的名义对外开放,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不久前,记者也怀着好奇的心情,探访了这座沉默已40余年的地下工厂。 苏联人把一座山掏空了巴拉克拉瓦镇四面环山,山中间是一个不大的海港,只有一条窄窄的水道通往黑海。游人一走进小镇,都会注意到镇对面山顶上的热内亚要塞废墟。在要塞对面,隔着窄窄的出海水道,就是海拔146米高的塔夫罗斯山。据当地人讲,山的名字源自突厥语,意思是“空山”。然而谁也没想到,苏联人竟果真把这座山变成了空山。1945年8月,美军向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放了两颗原 子 弹,给当时的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留下了深刻印象。为防止苏联潜艇部队遭受类似的核打击,上世纪50年代初,斯大林批准了在巴拉克拉瓦建立防原子地下潜艇修理厂的方案,并命名为“825GTS工程”。1954年,苏联第一批测量人员来到巴拉克拉瓦。1955年8月,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和米高扬视察了“825GTS工程”的准备情况。当时,施工人员已在塔夫罗斯山中开掘了200多米的隧道。赫鲁晓夫看完施工现场,觉得工程进度不够快,当即拍板将修建第比利斯市地下铁道的施工队调到巴拉克拉瓦。工程从1957年正式上马,施工人员分成四班,昼夜不停地施工。为了严防北约间谍,施工期间采取了最为严格的保密措施,就连混凝土都是在附近的矿山或海上驳船上搅拌的,然后再利用夜幕送到工地上。潜艇进出只在夜间进行,而且一旦有潜艇进出的时候,巴拉克拉瓦镇的供电就会被切断,以掩护军事设施的施工。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苏联人用了差不多4年时间,就把塔夫罗斯山掏空了。“825GTS工程”竣工后,赫鲁晓夫曾到现场视察。他看完并不满意,挥了挥手说:“应当把这个工程交给酿酒师使用。”但苏联海军领导人最终还是舍不得,没听赫鲁晓夫的话。从1961年底开始,“825GTS工程”正式投入使用,担负起为黑海舰队修理潜艇的重任。可供3000人吃住30天由于“825GTS工程”建造在地下,游人进入其中仿佛就像进了迷宫。其实,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述,整个工程就是在塔夫罗斯山中凿了一条长505米、两头连接黑海的隧道。这条隧道宽6—22米(船坞所在处),深8.5米,拱顶高18米,南出口连着黑海,平时用一扇浮动铁门封死,北入口连着巴拉克拉瓦港,平时也用大铁门做伪装,每扇铁门重达120吨。据曾在黑海舰队服役的库里科夫斯基少校介绍,这是一座埋在山崖里的巨型核武器库。洞内总面积达1.1万平方米,潜艇在这里进行修理、装卸弹药,洞内还建有核导弹发射平台。其作战范围覆盖整个黑海地区。这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下军事设施,苏联政府为此投入了巨资。据透露,当时仅开掘一条主隧道就花费了7000万卢布。为抗击核打击,该工程混凝土墙的平均厚度为3—5米,部分地段达到56米。整个工程可经受10万吨当量的核 弹 头的直接攻击。在遭受核攻击时,黑海舰队的11艘常规动力潜艇可以驶入地下船坞。在船坞里,工人们可同时维修两艘潜艇。地下设施里还建有休息室、面包店、医院、餐厅、厨房、淋浴室、娱乐室、通风系统等。情况紧急时,这里可安置3000多人(地下工厂的工人、潜艇乘员及其家属),甚至巴拉克拉瓦镇全部居民。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地下设施可独立维持30天。

⑺ 怎么确定厂用工作及备用电源选择方式

高压厂用电接线
一、 高压厂用电系统的接线要求
几点原则:
1 各机组的高压厂用电系统应相对独立,对200MW及以上机组尤为重要。主要目的:防止某一台机组的厂用电母线故障时,不至影响其它机组的正常运行;事故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也便于处理,并使机组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
2 高压厂用电系统应设置启动/备用电源。
3 要考虑全厂的发展规划。
4 由于大多数电厂均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所以应充分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高压厂用电系统运行方式。
二、 各种容量机组的高压厂用电接线
对于小机组,一般机炉的数量不对应,锅炉蒸汽进入母管,然后向汽轮机供汽。大容量负荷主要集中于锅炉房和输煤系统。因此,在小机组的设计中,高压厂用电母线应按炉分段。
发电机组容量增大时,汽机辅机的容量也越来越大,汽机房内的高压负荷逐渐增多,加之在大容量机组中机、炉都成单元制运行。当机组容量超过200MW以上时,高压厂用电母线应按机组单元制分段。
因为厂用电系统一般可随机组检修时一起停电检修,加之高压厂用电母线故障率极小,所以无论大小机组,绝大部分的高压厂用电系统度采用单母线接线。
高压厂用电母线都设有工作及备用两个电源,当工作电源故障时去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
1 小机组的高压厂用电接线
在小容量机组中,高压厂用电母线是按炉分段的。一般情况下,当锅炉容量为65t/h及以下时,两台炉可合用一段高压母线;锅炉容量达到120~220t/h时,则一台炉是一段母线。
当发电机接在一段较低电压母线上时(发电机的机压母线),高压厂用电源一般从此母线上通过高压厂用变压器引接,当厂用电电压与此电压一致时,可有母线直接引接(此时,高压厂用电动机称为直配电机)。
如机组通过升压变压器直接送入较高的电力电网,则从发电机引线处直接引接高压厂用电源。
2 大中容量机组的高压厂用电接线
大部分100MW及以上机组,其高压厂用电电源是从发电机出口母线处通过厂用变压器引接的,厂用电系统的备用电源另设。机组启动时,先由备用电源向厂用电系统供电,待运行正常后,这手动切换至正常电源。
在发电机极端设置出口断路器,机组启动时,可先断开断路器,厂用电系统由电力系统反送电,待发电机投运后,便自动由发电机供给电源。采用这种接线方式,可不必再另设启动电源。
高压负荷一般度比较重要,大多设有备用设备,当工作设备故障时,备用设备会自动接替工作。为使工作和备用设备不会因母线故障而全部停运,设计中又将母线分为两段,把互为备用的设备接于不同段上。
随机组和高压厂用变容量的增大,系统中的短路电流也在增大。为限制短路电流水平,除适当加大厂用变压器阻抗外,还采用了低压为分裂绕组的分裂变压器,并将一台机组的两段高压母线接于不同绕组上。分裂变压器由于两个低压绕组间的分裂电抗很大,在短路时不仅可以有效阻止另一绕组电动机反馈电流的流入,与双绕组变压器相比减少故障绕组对非故障绕组母线电压的影响,使在另一段母线上运行的高压负荷能较正常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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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低压网功率因数对供电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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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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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电力的不断发展,对于供用电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主要能源。对广大供电企业来说,用户功率因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电力网中的功率损耗和电能损耗,关系到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和电压波动,而且关系到节约用电和整个供电区域的供电质量,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因此,提高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已成为电力工业中一个重要课题,而提高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首先就要提高各用户的功率因数。文中简要集中探讨了影响电网功率因数的主要因素以及低压无功补偿的几种使用方法,以及确定无功补偿容量从而提高电力系统功率因数的一般方法。
[关键词] 功率因数 影响因素 补偿方法 容量确定
目录
一、绪论 4
二、主要内容: 6
1、影响功率因数的主要因素 6
1.1、电感性设备和电力变压器是耗用无功功率的主要设备 6
1.2、供电电压超出规定范围也会对功率因数造成很大影响 7
1.3、电网频率的波动也会对异步电动机和变压器的磁化无功功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7
2、低压网的无功补偿 8
2.1、低压网无功补偿的一般方法 8
2.1.1、 随机补偿 8
2.1.2、 随器补偿 8
2.1.3、跟踪补偿 9
2.2、 采用适当措施,设法提高系统自然功率因数 9
2.2.1、合理选用电动机 10
2.2.2、 提高异步电动机的检修质量 10
2.2.3、 采用同步电动机或异步电动机同步运行补偿 10
2.2.4、 正确选择变压器容量提高运行效益 11
3、 功率因数的人工补偿 12
3.1、 变电站最常用的安装并联电容器组 12
3.2 并联补偿移相电容器,应满足以下电压和容量的要求 12
3.3 分相补偿 13
三、结束语 14
四、参考文献 15
一、绪论
许多用电设备均是根据电磁感应原理工作的,如配电变压器、电动机等,它们都是依靠建立交变磁场才能进行能量的转换和传递。为建立交变磁场和感应磁通而需要的电功率称为无功功率,无功功率是恒量能量转换规模的物理量;因此在供用电系统中除了需要有功电源外,还需要无功电源,两者缺一不可。
在功率三角形中,有功功率P与视在功率S的比值,称为功率因数COSφ,其计算公式为:COSφ=P/S
在电力网的运行中,功率因数反映了电源输出的视在功率被有效利用的程度,我们希望的是功率因数越大越好。这样电路中的无功功率可以降到最小,视在功率将大部分用来供给有功功率,从而提高电能输送的功率。
用户功率因数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显著的影响。无功功率补偿,又叫就地补偿,适当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不但可以充分的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线路损失、改善电压质量,而且可以提高用户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为用户本身节约电能。因此,对于全国广大供电企业,不但可以减轻上一级电网补偿的压力,改善提高用户功率因数,而且能够有效地降低电能损失,减少用户电费。其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都会是非常显著的。
二、主要内容:
1、影响功率因数的主要因素
1.1、电感性设备和电力变压器是耗用无功功率的主要设备
大量的电感性设备,如异步电动机、感应电炉、交流电焊机等设备是无功功率的主要消耗者。据有关的统计,在工矿企业所消耗的全部无功功率中,异步电动机的无功消耗占了60%~70%;而在异步电动机空载时所消耗的无功又占到电动机总无功消耗的60%~70%。所以要改善异步电动机的功率因数就要防止电动机的空载运行并尽可能提高负载率。电力变压器消耗的无功功率一般约为其额定容量的10%~15%,它的空载无功功率约为满载时的1/3。因而,为了改善电力系统和企业的功率因数,变压器不应空载运行或长期处于低负载运行状态。
1.2、供电电压超出规定范围也会对功率因数造成很大影响
当供电电压高于额定值的10%时,由于磁路饱和的影响,无功功率将增长得很快,据有关资料统计,当供电电压为额定值的110%时,一般无功将增加35%左右。当供电电压低于额定值时,无功功率也相应减少而使它们的功率因数有所提高。但供电电压降低会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由Q=UI*Sin?推出Sin?=Q∕UI,所以,应当采取措施使电力系统的供电电压尽可能保持稳定。
1.3、电网频率的波动也会对异步电动机和变压器的磁化无功功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影响电力系统功率因数的一些主要因素,因此我们要寻求一些行之有效的、能够使低压电力网功率因数提高的一些实用方法,使低压网能够实现无功的就地平衡,达到降损节能的效果。
2、低压网的无功补偿
2.1、低压网无功补偿的一般方法
低压无功补偿我们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随机补偿、随器补偿和跟踪补偿。下面简单介绍这三种补偿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使用该种补偿方式的优缺点。
2.1.1、 随机补偿
随机补偿就是根据个别用电设备对无功的需要量将单台或多台低压电容器组分散地与用电设备并接,它与用电设备共用一套断路器。通过控制、保护装置与电机同时投切。随机补偿适用于补偿个别大容量且连续运行(如大中型异步电动机)的无功消耗,以补励磁无功为主。此种方式可较好地限制农网无功峰荷。
随机补偿的优点是:用电设备运行时,无功补偿投入,用电设备停运时,补偿设备也退出,不会造成无功倒送,而且不需频繁调整补偿容量。具有投资少、占位小、安装容易、配置方便灵活、维护简单、事故率低等优点。
2.1.2、 随器补偿
随器补偿是指将低压电容器通过低压开关接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以无功补偿配电变压器空载无功的补偿方式。配变在轻载或空载时的无功负荷主要是变压器的空载励磁无功,配变空载无功是农网无功负荷的主要部分,对于轻负载的配变而言,这部分损耗占供电量的比例很大,从而导致电费单价的增加,不利于电费的同网同价。
随器补偿的优点:接线简单、维护管理方便、能有效地补偿配变空载无功,限制农网无功基荷,使该部分无功就地平衡,从而提高配变利用率,降低无功网损,具有较高的经济性,是目前无功补偿中常用的手段之一。
2.1.3、跟踪补偿
跟踪补偿是指以无功补偿投切装置作为控制保护装置,将低压电容器组补偿在大用户0.4KV母线上的补偿方式。适用于100KVA以上的专用配电用户,可以替代随机、随器两种补偿方式,补偿效果好。
跟踪补偿的优点是运行方式灵活,运行维护工作量小,比前两种补偿方式寿命相对延长、运行更可靠。但缺点是控制保护装置复杂、首期投资相对较大。但当这三种补偿方式的经济性接近时,应优先选用跟踪补偿方式。
2.2、 采用适当措施,设法提高系统自然功率因数
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是不需要任何补偿设备投资,仅采取各种管理上或技术上的手段来减少各种用电设备所消耗的无功功率,这是一种最经济的提高功率因数的方法。下面将对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2.2.1、合理选用电动机
合理选择电动机,使其尽可能在高负荷率状态下运行。在选择电动机时,既要注意它们的机械特性,又要考虑它们的电气指标。举例说,三相异步电动机(100KW)在空载时功率因数仅为0.11,1/2负载时约为0.72,而满负载时可达0.86。所以核算负荷小于40%的感应电动机,应换以较小容量的电动机,并合理安排和调整工艺流程,改善运行方式,限制空载运转。故从节约电能和提高功率因数的观点出发,必须正确合理的选择电动机的容量。
2.2.2、 提高异步电动机的检修质量
实验表明,异步电动机定子绕组匝数变动和电动机定、转子间的气隙变动是对异步电动机无功功率的大小有很大影响。因此检修时要特别注意不使电动机的气隙增大,以免使功率因数降低。
2.2.3、 采用同步电动机或异步电动机同步运行补偿
由电机原理可知,同步电动机消耗的有功功率取决于电动机上所带机械负荷的大小,而无功取决于转子中的励磁电流大小,在欠激状态时,定子绕组向电网“吸取”无功,在过激状态时,定子绕组向电网“送出”无功。因此,只要调节电机的励磁电流,使其处于过激状态,就可以使同步电机向电网“送出”无功功率,减少电网输送给工矿企业的无功功率,从而提高了工矿企业的功率因数。异步电动机同步运行就是将异步电动机三相转子绕组适当连接并通入直流励磁电流,使其呈同步电动机运行状态,这就是“异步电动机同步化”。因而只要调节电机的直流励磁电流,使其呈过激状态,即可以向电网输出无功,从而达到提高低压网功率因数的目的。
2.2.4、 正确选择变压器容量提高运行效益
对于负载率比较低的变压器,一般采取“撤、换、并、停”等方法,使其负载率提高到最佳值,从而改善电网的自然功率因数。如:对平均负荷小于30%的变压器宜从电网上断开,通过联络线提高负荷率。
通过以上一些提高加权平均功率因数和自然功率因数的叙述,或许我们已经对“功率因数”这个简单的电力术语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知道了功率因数的提高对电力企业的深远影响,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对用电设备进行人工补偿的方式和对补偿容量的确定方法。
3、 功率因数的人工补偿
功率因数是工厂电气设备使用状况和利用程度的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也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主要指标。供电企业仅仅依靠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工厂对功率因数的要求,工厂自身还需要装设补偿装置,对功率因数进行人工补偿。
3.1、 变电站最常用的安装并联电容器组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原来的电路中根据基尔霍夫定律,流入的电流等于流出的电流,但是并联接入电容器,在相量图中得知?角明显小于原来的角,因此,能提高功率因数,提高线路电能传输能力,减少线路上的损耗。

3.2 并联补偿移相电容器,应满足以下电压和容量的要求
Ue?c≥Ug?c
nQg?c≥Qc
式中
Ue?c——电容器的额定电压(KV)
Ug?c——电容器的工作电压(KV)
n——并联的电容器总数
Qg?c——电容器的工作容量(Kvar)
Qc——电容器的补偿容量(Kvar)
3.3 分相补偿
在民用建筑中大量使用的是单相负荷,照明、空调等由于负荷变化的随机性大,容易造成三相负载的严重不平衡,尤其是住宅楼在运行中三相不平衡更为严重。由于调节补偿无功功率的采样信号取自三相中的任意一相,造成未检测的两相要么过补偿,要么欠补偿。如果过补偿,则过补偿相的电压升高,造成控制、保护元件等用电设备因过电压而损坏;如果欠补偿,则补偿相的回路电流增大,线路及断路器等设备由于电流的增加而导致发热被烧坏。这种情况下用传统的三相无功补偿方式,不但不节能,反而浪费资源,难以对系统的无功补偿进行有效补偿,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过、欠补偿等弊端更是对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三相不平衡及单相配电系统采用分相电容自动补偿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较好的办法,其原理是通过调节无功功率参数的信号取自三相中的每一相,根据每相感性负载的大小和功率因数的高低进行相应的补偿,对其它相不产生相互影响,故不会产生欠补偿和过补偿的情况。

三、结束语
本文浅谈了功率因数对广大供电企业的影响以及提高功率
因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最重要的线损(最为
重要的是降损,分为技术降损和管理降损),介绍了影响功率因
数的主要因素以及提高功率因数的一般方法,还阐述了如何确定
无功功率的补偿容量及无功功率的三种人工补偿的具体方式。我
们只有端正自己的认知态度,很好的去归纳,总结这些知识的重
要部分,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并且能在此基础上再更上一个台
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供电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四、参考文献
1、运新,《电监察》水利电力出版社
2、靳龙章 丁毓山,《网无功补偿实用技术》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⑼ 韩国萨德系统要正式投用了吗

近日,韩军方人士叫嚣:萨德系统终于成形 争取尽快投用

当地时间7日早上,此前运抵韩国的“萨德”反导系统剩余四台发射车以及相关物资运抵星州高尔夫球场,萨德系统正式完成在韩国部署。当地民众从前一天下午开始在距离部署地最近的村庄韶成里集结,经过彻夜和警方的对峙,依旧未能阻挡萨德发射车进入部署地。在彻夜进行的当地民众与警方对峙中,数十名当地民众受伤。

⑽ 私自闯入军事禁区是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六条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十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行动。

第十一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章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

第十五条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入出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四章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证军用飞机(含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当地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提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军用机场侧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自然障碍物附近新建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地面或者地下、水下输油、输水管道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计量站、处理场、油库、阀室、标志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下简称军用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军用管线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军用管线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二条军用管线的具体保护要求以及军用管线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发)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军用电磁环境的具体保护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第三十五条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

第四十条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或者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离开,可以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作战工程封闭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或者将作战工程用于堆物、种植、养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的,由城市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边防设施或者擅自移动边防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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