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军事理论题 关于领土
陆地领土主要是查找历史文献资料并双方签署的!而领海则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以大陆架海岸基线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由于邻海国家海洋专属经济区交叠较多,就使得领海争议较大!
Ⅱ 军事理论中国家对于其所属领海有哪些权益
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
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Ⅲ 军事理论论述题:一、海洋的知识:1、争议的原因;2、现状;3、战略地位;4、措施应对
争议的原因:
1982年在蒙特哥湾获得通过、1994年开始实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约定:从领海基线算起,沿海国有权宣布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多可以延伸至350海里的大陆架;同时,岛屿拥有与大陆一样的权利。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海洋资源的开发,各沿海国普便强调自身利益,在海域交叉情形下就形成了争议。
现状:
中国与邻国的海权争议: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规定,中国有望获得300万海里的“海洋国土”。然而,因为海域宽度的限制,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八国,在海洋主权主张上存在冲突,海洋边界均需进一步确定。
战略地位:
经济上-传统的海洋产业仅仅局限于海运贸易、海洋捕捞和海盐生产。现代海洋包括能源,矿产,甚至包括向海洋要土地等等,已经形成独立的海洋经济体系,甚至已经成分部分国家的经济支柱。
军事上:既是保护国家利益的战略缓冲,也是对外扩张的桥头阵地,控制海洋是走向大国强国的必经之路。
中国的海洋政策: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应对措施:
1、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外交沟能。
2、加强军事特别是深蓝海军的军事建设。
3、加强海洋经济开发研究,积极开发海洋资源。
Ⅳ 军事理论 什么叫国防及国防的类型有哪些及代表的国家
国防,就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分子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此言语中的国防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国防类型:
一、扩张型。
代表国家(美国)
大国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各地的利益,奉行霸权主义,侵略、颠覆和渗透他国。
(4)军事理论领海扩展阅读: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国家的综合国力包括:国家实力、国家潜力、
3、把潜力转化为实力的能力。国家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能力,尽快而有效地将各种条件和能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这是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
4、现代国防是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
5、现代国防,仍以军事斗争为基本形式,与此同时,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非军事斗争愈演愈烈,其作用日益重要。
6、现代国防既是国家行为,又是国际行为
7、国防的国家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用各种条件和能力建设国防;依靠强大的国防,政府就能集中精力制定政策,调动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确保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
8、国防的国际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内与国外、国防与国际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世界和平与战争、国际经济繁荣与衰退都直接影响国家和国防建设;国际和周边局势动荡,国家必须在国防方面给予更多关注,一旦遭受外来威胁或外来侵犯,必须动员国防力量,迎接外来挑战。
9、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目标
10、最低层次目标是自卫目标,国防范围限定在国家领土、领海范围内,着眼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1、中级层次目标是区域目标,其范围限定在国土之外有限的周边区域内,着眼于增大国防纵深和弹性,为本国安全和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周边环境。
12、最高层次目标是全球目标,国防范围遍及全球,着眼于保护本国在世界各地的利益。
Ⅳ 军事理论题目 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以及中日领海争端对中国安全的挑战。 不少于600字
针对日来本政府通过有关解禁集自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案一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1日敦促日方切实尊重亚洲邻国的正当安全关切,慎重处理有关问题,不得损害中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
洪磊在当天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的政策动向历来受到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段时间以来,日本执政当局一方面在历史问题上频频制造事端;一方面在军事安全领域采取前所未有的举措,使日本军事安全政策出现重大变化。人们不能不质疑日本是否要改变战后长期坚持的和平发展道路。
洪磊表示,日本的国家发展走向归根结底应由广大日本人民来决定。中方反对日方蓄意制造所谓“中国威胁”来推进国内政治议程。中方敦促日方切实尊重亚洲邻国的正当安全关切,慎重处理有关问题,不得损害中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不要损害地区和平稳定。
Ⅵ 军事理论考试题中国的海洋权意识经历了怎样的发展
海洋权益分很多种,包括领海权益和专属经济区权益,领海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 海里的一带水域。国家主权及于该水域的上空、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于 年 月 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territorial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 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海里。根据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 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另外很多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都看出其重要性海洋权益完整定义;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 年代_,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Ⅶ 军事理论论文:中国海洋领土的现状及思考 求指导!!!!
马克思曾说过,“不能想象一个伟大的民族能够与海洋相隔绝”。当前,随着陆地资源的减少和海洋资源开发力度加大,海洋对全球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海洋是国家利益拓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已成为各国共识。
人类的古代史是一部陆权史。而近代史则是一部海权史。尽管麦哲伦、哥伦布们驾驶风帆驶向世界尽头的时候,海权作为一种理论甚至还没有成文。但实践先于理论的海权终归还是决定了我们身处的这个世界500年来的走向。
大航海时代带来的地理大发现、初步实现全球性物资流通和掠夺性贸易支撑了葡萄牙和西班牙百年的强盛;继之而起的大不列颠更是依靠控制海洋而称霸三百年。及至美国崛起,两次世界大战,列强们既是出于海洋战略带来的殖民地利益的争夺和贸易主导权之争,而解决此类冲突的战场也有相当部分集中于海洋之上。由此可见,海洋在当今以至于以后的世界历史进程中必将发会巨大的作用。
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
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钓鱼岛自古都是我国渔民避风、休渔的栖息地,但被日本实际控制,日本不仅反对我国海军接近钓鱼岛,连我国科考船也不能接近,甚至我国渔民也不能到附近海域捕鱼。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南海的南沙群岛,有40个岛屿被他国侵占,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
2.海洋资源被掠夺。与岛屿主权归属的争端相伴而生的是以资源为核心的各种矛盾。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目前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1000口,这些油井绝大部分位于南海断续线中国一侧海域,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6000万吨。此外,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南海实行夏季休渔制度,但有的国家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乘我国渔民休渔之机大肆捕捞。
3.海域划界矛盾重重。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比较突出。在黄海和东海其宽度最宽处只有360海里,不足400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有的国家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十几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区中应归中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按此无理要求,日本与中国有十几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4.海上运输通道的潜在威胁。南中国海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被纳入美国的全球战略之中,被美国列为要在世界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美国对南海问题的政策已由“消极中立”转变为“积极中立”,并且宣称钓鱼岛在美日联合安保范围之内。南海地区被日本视为传统势力范围,南海交通线被看作是日本的生命线,因此,日本以“确保海上航由”、“反对使用武力”为借口,积极涉足中国南海事务。近年来,美日两国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通畅为由,正力图控制被称之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因为目前中国进口原油的90%以上需要通过油轮经马六甲海峡运输。这些外部势力的因素将对中国的积极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一、完善我国的海洋立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可以说,上述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国内立法中都得到了具体体现。但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中,海洋区域的军事利用、海洋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内容仍是空白。这些空白让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控制海域的非法军事行动变得肆无忌惮。因此,与海洋联系最为密切的海军,应该积极推动与平时海上军事行动有关的海洋立法。
二 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
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在暂时搁置对资源开发的专属性主权权利争议的情况下,在相互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相关资源。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利主张,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勘探开发资源,使双方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在东海,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均是有益的。一方面,中日两国都是石油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另一方面,中日石油公司已有十几年的合作历史,中日石油公司在渤海湾的联合开发是相当成功的。通过实施共同开发,两国均可在不放弃其权利主张的前提下,增加新的石油来源,从中国方面来讲,还可获得资金和技术。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事实上,日方始终没有明确拒绝过中方共同开发的提议。
在南海,南沙群岛的争议涉及到五国六方,其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我国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到如今,南沙群岛争议的解决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发展态势。一是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2年11月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保持南海局势的稳定,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于2004年6月生效,这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第一次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海域划界问题,对推动南沙等海洋争端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中、菲、越三国石油公司于2005年3月签署《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议》,南沙争端当事国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面迈出了历史性、实质性步伐。从更大范围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在建设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无疑有助于缓和南沙局势。当然,由于各方不会轻易放弃主权要求和既得利益,南海问题的解决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三 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
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
四、建立综合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
海权是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海上力量的强弱,建立一支强大的,有威慑力的现代海军是中国海权战略的第一步,同时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第一步。
应建立防空识别区,加强对沿海海域和空域的警戒和管控。防空识别区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现行国际法不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建立防空识别区。迄今为止,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防空识别区。鉴于我国周边的安全形势,特别是海上安全形势,建立我国的防空识别区已经是势在必行。
加强维权巡航。二00八年,中国已建立全海域维权巡航制度,将三百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纳入定期维权巡航制度管理范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在我管辖海域进行了巡航监管,对我与邻国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了巡航监视
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2l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维权形势也会更加严峻和复杂。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