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军事法律可分为军事基本法律和什么
分为 国防法 兵役法 军事刑法 国防教育法 国防动员法
其中 国防法 是军事基本法律
Ⅱ 法律问题之军事法
首先需要了解军事法的概念和作用。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版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权和。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其次需要了解,可能发生的南海军事斗争,是不属于“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或者“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这些范畴的。南海争端中,各国都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律法规,应属国际海洋法范畴,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若发生军事斗争,则属军事学,和国际军事学范畴。因此,楼主的命题从学理上讲不通,无交集的东西,怎么研究相互关系?要是说有应用,那就是各方规范各自军队行为,管理军事运行和各自国防建设等。。。但这些都是属于各军队内部事务,跟传说中的军事斗争并无直接关系。可见楼主的问题是伪命题!
Ⅲ 军事理论法律的一般特征包括
第一,法律是来由国家制定或自认可的行为规范;
第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三,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第四,以规定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Ⅳ 军事法和国际法是指什么
军事法
它是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军事版法的法律渊源权有三个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单独制定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其范围涉及国防法、兵役法、军衔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军队文职干部条例等。
国际法
国际法指各国为调整其相互关系或为从事某些共同性的活动而承诺遵守的行为原则、规则的总称,或者说国际间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经一国认可后,即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国际法有成文和不成文的两种表现方式。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闭关锁国、与国际社会隔绝,国内事务或多或少地会与国际社会的事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那么,国际社会的一些条约、规则也就会对国内事务产生约束力。这样,作为国际法的条约、规则就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目前,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法律门类。
Ⅳ 什么情况下军事违法行为最严重
拒服兵役最严重。
拒服兵役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备忘录》还充分考虑到兵役义务失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程序做出规范,失信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兵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Ⅵ 军事法律
涉及军事的复,可能有单独的军事法庭制、军警,
所以,普通公安和法庭很可能是关不了的。
给钱这个事,你拖人办事,可能也算行贿。虽然受贿的也有罪,但你愿意跟他一起判刑吗?
证据方面,偷拍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最后,建议,还是自己想清楚要走的路、用正当方式、坚持走好自己的选择吧~~~~~
看过一句话“条条大路通罗马,真正通向成功的,是你脚下的那条”
自己一会儿想这样、一会儿想那样,又想通过托关系的方法办,
你见过扭着秧歌、跟人打着架的,能走得比别人快吗?
Ⅶ 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
一般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暴力性,“军事的暴力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对抗与较量,是武力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 |||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军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暴乱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独立的综合体。”
Ⅷ 什么是军事法学体系
1、关于军事法的概念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1984年,张友渔提出了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他没有论述这个部门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什么能够独立出来。循着张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两本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译著和专著明确提出了我国的军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译,袁坚校的苏联A.F.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这本书是根据莫斯科军事出版社1984年版译出的。该书首次使用了军事法这一概念,其译法明显是受了张友渔的论断的影响。俄文( )一语具有两重含义,可以译作军法,也可译作军事法。但译者认为,汉语中的军法与俄语( )并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较狭窄。无论在中国古文献、民国时期的辞书,还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它都仅限于指称军事刑法,至多包含一点军事行政法。( )的含义则比较宽泛,指"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它还包含有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其他各种法的规范。"显然,这已经远远超过汉语中的军法一义了。译者经过反复推敲,最后确定将这个词组定译为"军事法(作为部门法)和军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这里所说的军事法及其相应的学科----军事法学是不会只限于军队中的刑法一项的。"(见译本序言)
张建田等著的《中国军事法学》在1988年出版,也采用了相同的军事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关系指"国家和军队在武装力量建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军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上面两书一出,军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树立起来了,它把军事法调整的范围越出了军队,包括了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的军事法专著和论文都采取了这个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多表现在调整范围的宽窄上。1990年,图们、张少瑜在一篇论文中提出,军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关系,狭义的军事法仅指军内法。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网络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
2、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军事法的基本特征是军事法概念的具体化,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这些特征包括什么,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本质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与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军事法学》认为,除了以上特性外,还有内容上的综合性、体系上的统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认为军事法独有的特性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以及规范效力的优先性。以上的各种见解基本上反映出军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问题上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构成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
3、军事法的原则
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在这些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上,看法不尽相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应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高度集中统一和军法从严这三项原则(图们《军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军事法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等(夏勇等《军事法学》)。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军法从优的原则(陈学会《军事法学》)。对军事法的原则问题,军事法学界不存在较大的争议。
4、关于军事法的体系
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以1990年《军事法学》为代表,认为该体系可根据立法者的职权不同,由纵向上的四个层次组成,即基本军事法、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第二种以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1994年的《军事法学》以及稍后出版的《中国军事网络全书》为代表,虽然具体表述不同,但大都认为中国军事法体系包括各个分支部门的现行法规范: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战争法等。第三种观点综合了上面两种看法,认为军事法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横向上又包含了各个门类。这种观点以1996年出版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为代表。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军事法体系上的学术见解分歧不大,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把它划分得越来越细了。
Ⅸ 什么是法律现象
1、法律现象是指指法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态。
2、法回律现象是表面的答、多变的,人们通过感官可以感知。法律现象是多种多样的。
2-1按照其存在的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现象分为:
法律观念现象(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文化等);
法律规范现象(各种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
法律形式或渊源现象(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法律关系现象(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
法律行为现象(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
法制现象(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2-2从静态与动态的角度,可以把法律现象分为:
静态的法律现象,如各种法律、法规;
动态的法律现象。如法律的制定、实施、法律监督、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等
Ⅹ 军事法的概述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版。是一个权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准备与实施等方面的军事法律、法规等。广义的军事法还包括国家签署或认可的由国际条约和惯例形成的战争法。军事法一般表现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能或职权、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范。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国家加强国防、武装力量建设和保证战争准备与实施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