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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作用可分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16 02:55:34

1. 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

一般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暴力性,“军事的暴力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对抗与较量,是武力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 |||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军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暴乱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独立的综合体。”

2. 军事法律可分为军事基本法律和什么

分为 国防法 兵役法 军事刑法 国防教育法 国防动员法
其中 国防法 是军事基本法律

3. 什么是军事法的效力

【军来事法的效力在军事辞海中的源解释】#d 军事法的生效范围即军事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空间效力,根据军事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空间效力也不同。般来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单独或与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规,适用于全国;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适用于全军;由各大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适用于本军区所辖范围:由各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适用于本军兵种管辖的范围。#d 关于时间效力,军事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①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②法律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依法定时间生效。#d 军事法的终止时间有3种情况:①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即自行停止。生效。②随着新法的颁布,旧的相应法规便失去效力。③颁布特别决议、命令将旧法废除。关于对人的效力。一般来说,军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范围内,对所有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都应有效:对于在军事上具有特定权利与义务的公民是否有效,应当由具体军事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基本上就是违令者斩吗

4. 什么是军事法学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 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网络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

5. 简答题 军事法的适用广义的含义是什么

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相对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关系,它又称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广义)、军事法律制度。但不论称谓如何,其本质涵义是一样的。军事法与刑法、民法等一样,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目的和任务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国家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

对上述定义可作这样的理解:

1、军事法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所谓认可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简易程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俗和约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军事法律规范一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就发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强调指出:不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还是委任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都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代表的身份进行的。这是它们制定或认可的军事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因。

2、军事法律规范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强制力,有三层含义。(1)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2)执行遵守含义,它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军事行政机关和专门执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一切机关、团体、武装力量、全体军人和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3)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成绩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以鼓励人们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

3、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必须包括整个国防、军队和战争等一切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凡属军事领域里的军事社会关系都应当划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现代军事领域是一个全球性的立体型体。它既包括国防建设领域、武装建设领域,又包括国际间的军事交往领域,还包括双边的武装冲突和多边的战争。而这些领域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现实范畴;既是一个时间范畴,又是一个空间范畴;既是全球范畴,又是一个星际范畴;如此等等。因此,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必须渗入到一切军事领域,而不能局限于军事领域的某个领域,它应当包括国防、武装力量、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

4、军事法必须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必须服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任务。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务,否则,它也是不能存在的。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集中在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秩序方面。这是由军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国家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5、军事法是军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军事法律规范即军事行为规则,它是军事法的细胞。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它是同类性质军事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这个部门中,又按照各个法律规范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划分成若干军事法的分支部门。我国军事法是一个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军事法律分支部门和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认为,我国军事法的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军事基本法。我国的军事基本法应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二)军事组织法。《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等。(三)军事行政法。具体内容包括:军事指挥法规、教育训练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政治工作法规、干部人事法规、军人优抚法规。(四)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五)军事刑法。《破坏军婚惩治条例》等。(六)军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事诉讼法》等。(七)军事经济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八)国防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国防专利管理条例》等。(九)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十)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十一)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十二)军人优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十三)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界管理法》等。(十四)战时特别法。《军事管制法》等。(十五)战争法。其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协议和战争法规、规则、规章制度及国际惯例等。

上述五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因此要作统一性的理解。

6. 中国国防法的特征及作用是什么

中国国防法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专体属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国防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7. 军事法的形式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单行的军事法规 。例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 》、《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
例》、《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处理伪军组织人员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犯罪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等。革命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简便、实效性强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和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军事法制建设。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 、兵役、军队体制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和训练、军队政治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如1950年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1951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 》、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等 ;1952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 草案)》等;195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等;1954年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等;1955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等;1957年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等;1958年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等。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以及一批战斗条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军事立法基本陷于停滞的状况。70年代末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显著加强,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1978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等;1980年发布《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1981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2 年发布《 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198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4年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5年发布《征兵工作条例》;1986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1987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1988年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1991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1992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等;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等;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等。这一时期,立法程序日臻完善,制定的军事法的数量明显增多、质量较好,对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军事法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军事法律制定的军事( 行政 )法规,国务院各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联合或单独制定和颁发的军事(行政)规章。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兵种、各军区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制定、发布的地方性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中国军事法除了体现军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8. 简述军事组织法的作用

按照特有的军事规律制定适宜的法律规则,将传统权威统治下的军事组织专体系纳入现属代法治轨道,已经成为各国治军的共识。当今世界军事强国无不将军事组织法作为军事法制建设的源头,纷纷就重要军事组织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力求形成一个完善配套的军事组织法体系。从总体上看,中国军事组织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建构,既没有一部总领性的武装力量组织法,也缺乏专门性的法规,对军事组织规模、职权、设置程序等都缺乏规范。这种状况制约了依法治军的进程,不适应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要求,迫切需要改变。

9. 国防法律的执行实施,可分为什么形式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版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的适用,即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的活动;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权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0. 简述军事法基本原则的实践意义

军事法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它的规范作用,即军事法是衡量人们军事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二是它的社会作用,即军事法具有确认、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军事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证进行阶级斗争和武装斗争的功能。规范作用是手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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