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军事法的效力
【军来事法的效力在军事辞海中的源解释】#d 军事法的生效范围即军事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空间效力,根据军事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空间效力也不同。般来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单独或与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规,适用于全国;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适用于全军;由各大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适用于本军区所辖范围:由各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适用于本军兵种管辖的范围。#d 关于时间效力,军事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①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②法律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依法定时间生效。#d 军事法的终止时间有3种情况:①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即自行停止。生效。②随着新法的颁布,旧的相应法规便失去效力。③颁布特别决议、命令将旧法废除。关于对人的效力。一般来说,军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范围内,对所有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都应有效:对于在军事上具有特定权利与义务的公民是否有效,应当由具体军事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基本上就是违令者斩吗
❷ 什么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导论》(杨宗科主编):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2)什么是军事法的溯及力扩展阅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
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❸ 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回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答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❹ 法的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制度。
❺ 什么是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内是否适用容。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❻ 法律上 什么 叫“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抄,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❼ 什么法具有溯及力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版如果当时的权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如果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❽ 军事法的时间效力 是什么
关于时间效力,军事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①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②法内律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依法容定时间生效。#d 军事法的终止时间有3种情况:①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即自行停止。生效。②随着新法的颁布,旧的相应法规便失去效力。③颁布特别决议、命令将旧法废除。关于对人的效力。一般来说,军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范围内,对所有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都应有效:对于在军事上具有特定权利与义务的公民是否有效,应当由具体军事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❾ 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学界在谈及刑法的溯及力时几乎都一致的认为:“刑罚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这种认识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97年刑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规定(97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