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哪些内设机构
您好,首先来说这个检察院不同于法院、法院跟政界的法院几乎一样,很少差异内,但是检察容院就不一样了,不过程序是差不多。
在地方是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军事上是保卫科,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在政界有什么事情动检察院了,是检察院直下文件、而军界是检察院或军事政治部都会下文件的、也就是双重领导制,不是只有检察院自己决定了的、
政界的检方是基层检察院,中级检察院、省高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不是三层是四层))而军界的是还分为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检察院、海军舰队检察院、
与政界检方最大的差异是军事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侦查、而我们政界的检方才不是侦查呢,是动权利像法院一样判决。
『贰』 我国的军事检察院是如何设置的
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设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列入军队建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本级军队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军队各级政治机关保证各级军事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军事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保卫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其具体职能是,对军队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军队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对军队保卫部门和本院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军事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军事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军队监管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预防军官职务犯罪为重点,在部队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等。
『叁』 军事检察院机关在什么阶段,享有补充侦查的实施权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回察院构成。地方各级答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肆』 军事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央中回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政法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是专门人民检察院之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1]。
军事检察院与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并列的军队中的执法部门。
『伍』 中国军队的发展历史是什么
前身:
1、创建了中共部队:1927年8月1日,周恩来、叶挺、朱德、贺龙等 在江西南昌领导发动了“八一南昌起义”,打响 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创建了中共部队。
2、秋收起义:1927年9月9日,毛泽东领导国民革命军 起义部队在湖南和江 西发动了秋收起义。
3、井冈山会师:1928年4月,朱 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 与毛泽东领导的工农革命军会师,合编为 工农红军第四军。
4、接受改编:1937年8月22日,国 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正式宣布红军改编为国 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
5、1945年8月15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荣桓等提出部队番号改称“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机关称山东解放军总部。
6、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解放区各部队由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等陆续改称人民解放军,编成了五大野战军。经过数年的解放战争,推翻了国民政府的统治,后又进驻西藏,统一了中国大陆。
解放军成立后:
1、1949年11月11日,成立了空军领带机关1950年4 月14日,成立了海军领导机关。
2、1950年5月1日, 成立了军委通讯部。
3、 1950年8月,成立了炮兵司令部。
4、 1950年9月,成立了装甲兵司令部。
5、 1950年11月8日,成立了公安部对领导机关。
6、 1950年12月,成立了防空司令部和工程兵司令部。
7、1953年9月9日,成立了铁道兵领导机关。
8、1956年1月,成立了防化学兵部。至此,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兵种已基本上得到了完善。
中国军队现有的兵种:
我国主要有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六个军种。
1、陆军又分:
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兵(坦克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化学兵(防化兵)、导弹兵(火箭兵)、陆军防空兵、陆军航空兵,空降兵等。
还有最常见的就是中国的侦查兵和炮兵,他们都是中国陆军的核心力量,而侦察兵也就相当于是中国陆军的眼睛,他们主要就是为了打探敌人消息等等。
2、海军:
现代海军的主要兵种有,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队等。
3、空军:
现代空军的兵种主要有: 航空兵(包括歼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歼击轰炸航空兵、侦察航空兵、运输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雷达兵、中滑翔翼特战部队等。
有些国家将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列为防空军的兵种。空降兵,有的国家作为陆军的一个兵种,有的国家作为空军的一个兵种,有的国家则作为独立的兵种。
4、火箭军:
中国火箭军作为原来“第二炮兵”的继承者,不但拥有原来的战略导弹部队,而且还有这众多先进的战术常规导弹部队。后者明显不担负国家战略核威慑的功能,反而是我军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高精度“杀手锏”武器,甚至担负着首波打击的突击作用。
5、战略支援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型作战力量,是我军新质作战能力的重要增长点,主要是将战略性、基础性、支撑性都很强的各类保障力量进行功能整合后组建而成的。
6、武警部队:
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主要由内卫总队、机动总队、海警总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以及防卫作战等任务。
『陆』 新军事变革全面发展始于什么年代
新军事变革全面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充分利用世界军事变革的形势和冷专战结束后相对和平的环属境,紧跟世界潮流,全面推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军事变革:及时调整军事战略方针,形成了军事变革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充分发挥了理论的先导作用;自力更生发展"杀手锏",提高了武器装备的信忠化水平;以人为本,人才先行,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调整体制编制,压缩军队规模,优化了部队结构。
『柒』 军事检察制度
一、军事检察的组织体系
根据《俄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俄联邦军事检察体系包括联邦最高检察院编制内的总军事检察院、军区(舰队、战略火箭军、俄联邦边防局、莫斯科市)军事检察院和卫戍区(军团、兵团)军事检察院三级组成。另外,在俄罗斯某些检察院机关不能行使权力的特殊地方,或在境外驻有俄罗斯军队的地方,也可根据俄罗斯总检察长的委托设立军事检察机关,行使军事检察职能。
总军事检察院设立总军事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兼任)、第一副总军事检察长、若干副总军事检察长。总军事检察院下设若干局、处(独立处和局属处)、办公室和接待室,局长和独立处长为总军事检察长主任助理,副局长、局属处长、办公室和接待室主任为助理。在局和处下又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主任刑事检察官和刑事检察官,以及重大案件主任侦查员和重大案件侦查员。同时,总军事检察院设立委员会(咨询机构),由总检察长、第一副总军事检察长和副总军事检察长以及其他由总军事检察长任命的检察人员组成。
二、军事检察机关的职权
《俄联邦检察院法》规定,担任军事检察官、侦查员的人,必须是俄联邦公民,并在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必要的职业和道德素质,并能履行职责。
俄联邦军事检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执法情况实施检察监督。军事检察机关负责对武装力量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或在部队驻地及军事机关、院校、企业和军事团体内所犯罪行进行侦查;在个别地区,由于特殊情况,军事检察院受俄联邦总军事检察长委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活动。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即监督上述军事指挥机关遵守联邦宪法和俄罗斯现行法律的情况。二、对军事指挥机关遵守公民(包括军人)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监督,即审理和检查有关侵犯公民(包括军人)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申请、申诉和其他通报;向受害人解释维护其自身权利和自由的程序;采取提起刑事诉讼、行政违法诉讼、协助民事诉讼等措施防止侵犯公民(包括军人)人身权利和自由事件的发生,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三、对部队实施调查、审讯和预审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四、对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队机关、机构以及拘留、监禁地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五、作为国家公诉人实施法院的刑事追诉,对法院的判决在其权限内实施抗诉。
三、军事检察机关的保障
军事检察机关的保障,分为对军事检察官和侦查员物质保障与对机关的财政和技术的保障。
依据《俄罗斯武装力量纪律条例》和《俄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军事检察院机关军人和工作人员享有为军人规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保障以及退休金、医疗、其它类别的保障。其中,军法检察官和侦查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服役年限和特殊工作补助(职务工资的50%)构成;工作的复杂、紧张和专业条件补助(最高为职务工资的50%);学位、“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律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享受的补助,以及其他为军人规定的各种补贴。根据工作年限有权享受退休金的军法检察官和侦查员,每月给付其退休金的50%的附加工资。
军事检察院机关的财政保障由相应的俄联邦国防部、俄联邦边防局、其他部队、军事机关司令部根据联邦预算所拨专项资金实施;军事检察院机关的物质技术保障,以及向其提供的办公地点、交通、通信设施和其他类别的保障和供给,由俄联邦国防部、俄联邦边防局、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司令部根据规定标准实施。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历史沿革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1931年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
中国共产党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就进行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探索。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先后有两处办公地点:一是在叶坪谢氏宗祠内;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1933年4月迁到这里),这也是检察机构第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它是一幢深三进、宽五间的客家宗厅,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有300余年。
根据《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的职能: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解放初期关于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规定与这一规定一脉相承。这说明,人民检察机关自始就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监督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查)所正式成立,揭开了中国军事检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检察长有非常上诉权。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抗战胜利初期,各解放区基本上沿袭了根据地时期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复重建,关东解放区、山西解放区等地的检察制度还有较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犯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均参加了粉碎国民党军事进攻的战争,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由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三次起伏。 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的组长,在《政府组织纲要中的基本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设置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推举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五人为检察署组织大纲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这个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3年,“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亲自作出的。 1954年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毛泽东主席提议,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提议,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鼎丞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最高检察长。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张鼎丞连任三届检察长。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之间的检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1062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处理。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军事检察院基本建立起来,设置共分四级:最高一级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在特种兵师设一名检察员。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业务实际上被取消。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筹委会。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攻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在她的煽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受到暴力冲击,并且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1967年,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提出: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受害最为严重的是检察机关。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并任命了军事代表和副军事代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被陆续派入军事代表,实行军管。
1968年10月30日,为响应毛泽东关于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军代表向中央提交干部下放劳动的请示报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最高检、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最高法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经毛泽东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
196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队,下放到湖北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1973年10月4日,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在“五七”干校学习的干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干校也随之不存在。同时,在北京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留守组。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予以确认。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宪法后期,有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后来,邓小平拍板: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不仅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还明确规定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1979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任命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在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时,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和副厅长史进前在特别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并同其他公诉人一道出庭支持公诉,揭露和证实了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积极协同有关单位查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4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职权。至此,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领域监督防范审判违法与错误的制度基本建立。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经济犯罪案举报中心(后更名为举报中心)。该中心成立后,1个月内就接到207件举报线索,是中心成立前同一时期的7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全国各级检察院建立起3600多个举报中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全国共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0年5月25日至7月20日,最高检在北京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全国检察机关自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共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
1994年4月25日,《检察官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95年2月28日,共和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诞生。 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截至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从此开始。
1998年,根据最高检《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建立检务公开大厅。
1999年1月5日,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厅分设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将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为首次被评定的一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检察官颁发了等级证书。
2003年10月,根据最高检要求,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
解决超期羁押需要建立长效机制。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同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等八项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地开始积极探索。
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检察院3630个,省级检察院32个(含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1个、地级检察院359个、县级检察院2887个,军事检察院69个、派出检察院281个;全国检察干警共有22万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为70.3%。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次集体宣誓仪式隆重举行。
2010年12月7日,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各地正在积极完成改制任务。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纳入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文件提出,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由最高检出台的这份名为《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文件,将“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玖』 近代军事思想起始于什么时期繁荣与什么时期
近代军事思抄想始于15和16世纪之交的文袭艺复兴时期.繁荣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世界近代史是从英国工业革命的时候开始的,到苏俄的十月革命是现代史开始的标志.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战争的频繁发生,大量先进武器的制造使用,战争方式的变化,极大地推动了军事思想的发展,形成世界近代发展史上的有一个高峰。这是高中学的,现在还记得不容易啊,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拾』 新军事革命始于哪一年
始于1991年
事件:海湾战争
背景:在1980年到年的两伊战争期间,伊拉克欠下了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债,其中欠科威特的债务为140亿美元。伊拉克希望石油输出国家组织降低石油产量,上涨石油价格,获利后偿还债务。
科威特提高了其产量,造成油价下降,希望以此来迫使伊拉克解决它们之间的边境争执。
伊拉克指责科威特借两伊战争的机会在伊拉克境内建立军事基地。
伊拉克声明,它作为其它阿拉伯国家与伊朗之间的缓冲地在两伊战争中为所有阿拉伯国家做了一个贡献,因此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应该免除伊拉克的战争贷款。
伊拉克出于战略安全考虑,企图占据科威特。
(10)我军军事检察工作始于什么时期扩展阅读
事件经过
1990年8月1日,伊拉克与科威特围绕石油问题宣告破裂。
1990年8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谴责伊拉克的行动是“赤裸裸的侵略”,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构成了真正的威胁”,并宣布冻结伊拉克和科威特在美国的所有资产。
1990年8月2日凌晨1时,在空军、海军、两栖作战部队和特种作战部队的密切支援和配合下,伊拉克共和国卫队的三个师越过科威特边境,向科威特发起了突然进攻。
5时30分,主攻部队与特种作战部队在科威特市会合。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宣布吞并科威特,将其划为伊拉克的“第19个省”,并称它“永远是伊拉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