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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法规

发布时间:2021-02-07 02:19:15

『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么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1)武器装备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贰』 国防法规的相关法规

之所以把《国防教育法》单独列出来为大家作比较详细的介绍,主要是因为,它和我们目前进行的军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的法律依据。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及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节日或者纪念日,以推动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是国内外经常采取的做法,我国的《国防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设立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很有必要,这有利于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推动国防教育建设事业的发展。在确定具体为哪一天的时候,提出了许多方案,有人提出应选《南京条约》签订日,有人提出选《辛丑条约》签订日,还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决定,确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369国防教育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单设这一章的主要考虑,一是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的后备力量:二是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一阶段正是增长才干的阶段;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系统、正规的教育。
因此,第13条提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对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在这里,要跟大家届时一个法律术语“应当” ,“应当”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义就是“必须”的意思。比如,在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 有重大理工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减轻处罚。那就是必须或者肯定要减轻处罚的意思。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个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资、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好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防教育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简介主要是为了台湾吧
《反分裂国家法》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
有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
有助于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
有助于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伟大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比分。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展望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防法规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这么说的)的地方,一些国防和军队建设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突出的是:《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国防科研产生发》、《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尚未出台。还有一些重要的军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例如联络工作、军费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军用核安全、军用核材料管制、军事监狱管理等。此外,有些军事法规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政治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条例等等。《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这些法规如果不敢进指定出台的话,将会直接影响到军心稳不稳的问题,这些专业,退休的军人的退路怎么样,影响到他现服役是的精神状态。
未来10年内,使全国人民为改革开放和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目标进行奋斗的第一个19年,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将向纵深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这一发展将更加深刻。在这一进程中,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既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应当符合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加快国防建设步伐。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形势,今后10年国防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得以理顺(说话可以大点声),国防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国防法律制度的科学性进一步增强(相对性的而已);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国防立法、执法、法律服务水平大大提高(还想服务);广大公民将受到良好的国防法治教育,(别搞我)国防法治理论研究将得到较大发展,从而为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选择了比较有代表性及我国周边的几个国家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美国
1.1958年,美国通过并开始实施《国防教育法》
2.1973年3月 ,实行全志愿兵役制(我不强迫你)
3. 1981年4月,恢复兵役登记制度
4. 在140多万美国的现役军人中,有博士3860名,硕士115400名,学士170000名,三项合计289260名,约占美军总人数的21%
美国国防教育的特点:爱国家、懂服从、讲团体、肯奉献
法国
1.注意提高国防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实提高军人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建造必要的纪念物,宣传国防教育这步深
3.基于对国家安全的全新认识,法国政府主张从军事、民防、精神、科技、经济、外交等领域对国民进行综合性国家意识教育使不使啊
4.普遍重视学校国防教育你们也一样
5. 让人民参与重大防务决策,在实践中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 有没有这么好啊
法国国防教育特点: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全民国防教育宁杀错不放过
日本
1.1947年 ,通过《和平宪法 》
2.1954年 ,制定《自卫队法》传说中的自卫
3.现有自卫队兵力约27万人,准军事部队1万多人
4.进日本防卫大学的录取率大约为600:1
日本国防教育特点:始终用危机感来刺激国民对国家安全的关心,以增强国民的忧患意识杞人忧天感
印度
1.1947年获得独立,重新颁布《陆军法令》
2.陆军作战人员入伍前,必须详尽回答国家所提出的14个问题
3.国民学兵团 :一万多所大中院校,拥有队员112万人
4.民防志愿队 :349座城镇,编制员额50万人
印度国防教育的特点:通过建立庞大的国民学兵团组织,加强青少年的国防教育

『叁』 防身器材的相关法规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回时有效地答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肆』 十个军事法名称!现行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 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防交通条例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伍』 上市公司武器装备的生产需要符合什么政策规定

经审查合格抄,取得武器装备科研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六)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七)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八)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型号)类别;
(五)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 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 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 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 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柒』 军事法规一般由什么发布

由中央军委发布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区别

中央军委,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简称。在中国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军事决策和指挥机关。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的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职权为: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中国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但没有届数限制
根据以往惯例,国家军委主席、国家军委第一副主席均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军事指挥和军事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多数时间段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相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事实上是同一机构两块牌子,不是合署办公。对武装力量发布的命令一般仅使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名义、或以中央军委的作为统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联合发布命令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名义。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主席的任期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央人们政府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主席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实际上,后者就是一个形式上的职位,他没有任何军事指挥权。只有通过中共中央军委的议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才有权对全国和国际上宣布。而发布命令(并不是针对军队的命令)则是他唯一可以做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和国防部的职责有重叠。在我国,一般,二者是由同一个人兼任,而且可以说是以中共中央军委的名义来出任后者的职位。
我们一般提到的中央军委都是指前者。

『捌』 关于军品店有哪些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
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或者由国家军品贸易局
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
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审查批准;
国家军品贸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定。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成立。 只对出口作了规定.除却是科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合法军品这一概念的得来是因为在中国很多军品是法律明文禁止销售的,这里的军品就是广义上的军品了。合法军品的定义就是法律允许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使用的与军事有关的东西。 合法军品包括: 1.军品光学类: 2.各种五金工具:美足刀,王麻子剪刀,修足刀。 3.各种户外军品:帐篷,指北针,LED手电及探险工具。 4.各种作战套服,军服军靴,收藏品。 限制流通物有:违禁品,如伪币、毒品、迷信品、淫秽制品,军警刀具等,任何人都不得销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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