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周秀云事件处理结果
涉案民警被捕、警方道歉,周秀云死因查明,民警涉故意伤害。
1、涉案民警被捕
记者12月30日从山西省太原市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该市小店区发生的“12·13”案件,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检察院已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仍在依法进行中。
据太原公安部门此前通报,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围绕周某死亡和王某控告公安民警在派出所殴打致其肋骨骨折问题,先后询问了派出所民警、民工、“龙瑞苑”工地保安等相关人员22人,调取了医疗部门救治记录资料,调取和分析了执法记录仪、“龙瑞苑”工程项目部监控视频资料,组织了辨认,并走访了附近群众,已获取部分违法犯罪证据。
据此,市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太原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在案发后及时启动了调查机制,对涉案人员和违反公安机关纪律的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专案组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尸体解剖检验是查明死者周某死亡原因的必经程序。为了保证公开公正,专案组按照家属意愿,为其提供了几家异地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供选择,也同意由家属选择其他合法机构进行鉴定。
2、警方道歉
2015年1月2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召开“12·13”案件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公安局长汪凡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对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害人家属和社会诚挚道歉。
3、周秀云死因查明,民警涉故意伤害
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
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据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文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继续侦查。
Ⅱ 太原警察王文军打死农民工周秀云的事,最后宣判结果是什么
好像又是一个不了了之的案子,可能是花钱买通了关系,不判了,听说他在监狱打牌玩呢,哈哈,中国法律是给穷人的法律。
Ⅲ 王文军案怎么判的
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内。在刑事诉讼事务中,“容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Ⅳ 太原警察王文军判刑了吗为什么现在上网查不到事件结果望告知
车辆违章查询必须要发动机号,发动机尾号很好记啊,就四位数而已,没有不用的,如果有肯定是虚假网站请别点击.
Ⅳ 王文军究竟判了多少年
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专。在刑事属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Ⅵ 周秀云事件最后判决书周秀云事件的制决结果是什么
2015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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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王文军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怎么判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内伤害罪;被告容人王文军、郭铁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王文军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更为恰当,能够较为全面、正确地评价整个事件过程,从证据角度上讲也更加妥帖,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主流价值取向。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Ⅷ 太原警察王文军判刑了吗为什么现在网上查不到事件的结果。望告知
还没结果呢,前段时间新闻说了。等待再次庭审。
Ⅸ 王文军案件如何结案
故意伤害来致死罪量刑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Ⅹ 警察打死讨薪民工王文军能判多少年
新华网太原5月18日电(记者晏国政)2015年5月18日9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部分当事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媒体记者200余人旁听庭审。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至今还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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