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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用地怎么登记

发布时间:2021-03-13 13:04:26

① 军事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

军事用地属于比较特殊的国有土地形式。

特殊用地是指那些在土地估价中较之典型的商业、居住和工业三大类土地来说,数量和交易量相对较少,或具有某些特许经营权的土地,即它们是除去典型的商业、居住、工业等用地类型后,余下的非典型的、不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用地的统称。

特殊用地是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陵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的非农业用地。

(1)军事用地怎么登记扩展阅读:

军用土地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方实施战略协作将强化中央军委对重要资源的集中统管,坚持规划计划主导资源配置,注重搞好军民融合,统筹存量与增量,兼顾需求与可能,以结余补不足、以闲置补急需,确保资源有效转化为战斗力。

战略协议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坚持聚焦备战打仗,促进形成与战斗力需求相适应、与土地资源供给相协调的新型用地保障模式;坚持资源互补共享,按照需求牵引、规划主导、融合发展,推行跨军地、跨领域、跨地区资源统筹配置,推动军地之间资源有序流转、高效利用;

坚持省域统筹推动,坚持土地资源在省域范围统一规划、统一盘活、统一调整利用,军地双方对接军用土地资源规划配置;坚持创新示范引领,探索军事用地保障军民融合的机制、模式、内容和政策措施;

坚持军地协作共赢,树立军地“一盘棋”思想,既优先保障军事用地需求,又积极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效益全方位提升。

② 军事用地如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证明或合同

军事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直接向国土部门提出划拨申请,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分提交申请并提交所需相关资料,国土部门经过集体决策,决定供地方式和价款后报政府审批,获批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决定书,核发批准书。

③ 有关军用土地房产问题

LZ好,类别 简要说明

主要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所需缴纳的税 契 税 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0]130号

《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城 市

维护建设税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教育费附加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

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①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①房产税应纳税额 = 房产评估值×70%×1.2%或:房产原值×70%×1.2%②房产税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房屋买卖所需缴纳的费 手续费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房 屋

所有权

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证书

工本费 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

土地

税费

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1989]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土局/财综字〔1995〕10号

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费)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土地

税费

征地管理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实行半包方式(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该办法第5条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

土地证书

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发展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委、国土局

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军用土地

登记收费 详见该通知

《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局、财政部、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

公房/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1999]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

农村

房屋

农村房屋

建造费用 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已经取消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中介服务费 评估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20270希望对你有帮助!

④ 国家现在对部队的土地怎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现就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范围

军队土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军队空余土地应当首先满足军队单位的用地需求,凡是军队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从现有军队空余土地中调整解决。今后,转让军队空余土地,要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除整宗空余土地、部队部署调整搬迁后空出土地、军队售房区土地、独立坐落干休所土地,以及地方城市规划修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占用土地外,其它军队空余土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同时,军队空余土地转为民用之前,军队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转让是否涉及军事安全、保密等问题,凡涉及军事安全、保密的,一律不得转让。

二、严格实行军队土地转让计划管理

转让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军队空余土地在申请转让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应当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经总后勤部批准后,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的土地。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

三、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其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凡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一)由当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由政府统一出让;(二)直接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由军队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三)由军队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开转让,确定受让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核定土地出让收益。具体采用哪种模式,由军队单位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后,在申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时一并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四、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的监督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不再属于军用土地,纳入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作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的前置条件,并在转让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用地者应当严格按照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五、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收益分配和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由当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统一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规定,向军队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军队空余土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军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相关费用,统一并入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自行组织公开转让的,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受让人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过户中的有关费用,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所得的转让空余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部队营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军队单位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⑤ 部队土地通过什么手续才能变更为商业用地

不是绝对的不能办,大概程序是这样的:
1、形成项目意向,包括可行性报告等,然后又土地使用单位逐级上报军用土地出让,由大军区级后勤营房部门审批,拿到“土地出让许可证”;
2、军队土地使用单位到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商住性质土地所有证;
3、以上程序完成后,按照正常的二级市场土地转让办理即可。
问题在于,由于前几年海军在青岛的一宗地走拍卖程序被树为保护军队资产的样板,因此你们能否协议出让是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商住性质土地这一环节需要部队方面全力协调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的环节,有可能会拖很多年,因为评估、规划等等方面都可能会卡壳,基本需要市一把手出面关心才有希望。
如果不走以上程序,直接走军区内部建房,那么虽然建设程序可能很简单,军区自己就能办完,但最终办理房产证的难度更大,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⑥ 军事用地上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有土地证应该怎样办理不动产权证

那么你们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是怎么说的呢?你难道没有问清楚吗?现在的话只有去当地的房管局咨询一下呢。

⑦ 如何填报《军用土地登记表》(附表12)

以机要件形式,纸质报国土资源部。不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填报。

⑧ 什么是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⑨ 军人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军人结婚的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一样。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这个提倡是带引号的提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部队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谓的提倡只是唱的一个调子而己。虽然很多人建议在23岁-25岁之间结婚也不违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队也还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军人嘛,你不能因为自己而影响到集体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种种限制会让你因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个别早婚,呵呵,找事儿啊~~
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部队内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⑩ 军队用地不办出让需进行开发在当地政府需办理哪些手续

军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进行商业开发吗?有哪几种转让方式?
2016-09-14 10:42阅读:989
问:最近,看到当地某驻军公开在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拟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一宗军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用途为“商业、金融、居住综合用地”。请问,军用土地可以公开上市转让吗?这样的转让方式是否合法?所签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军用土地是国家通过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给军队使用的土地,其用途具有法定性,一般只能用于国防、战备、训练等军事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因此法律对于军用土地的用途一直采用严格的管控措施,不允许通过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方式改变军用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然而由于许多历史或者军队机构编制调整等原因,军队也确有一些空余或不再作军事用途使用的土地,如果任其闲置,也是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加之最近十多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也刺激了军队土地入市交易的冲动。因此,此类闲置并经规划调整已经改变了军事用途的土地,在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还是可以转让的。为规范军用土地的转让行为,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通知,主要有:⑴1990年由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⑵1995年由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法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⑶1993年由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发布的《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⑷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⑸2007年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出的《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等。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军用土地的转让,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主要体现为:
一严格的审批程序
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5年5月16日发布的《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审批程序如下:
⑴转让单位进行土地开发可行性论证、合作对象资信调查和签订合同(协议)后,向各大单位提出申请;
⑵各大单位审核确定土地面积、用途、用地范围和评估地价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⑶军委、总部批复后,按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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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部和大单位后勤部缴纳土地转让费和土地管理费,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权属过户手续。(2007年改为“确认制”)
⑷按基建程序申报建设规划;
⑸修改地籍、营产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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