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破产之后,债务问题该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依据公司法,公司与版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权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Ⅱ 怎么样去处理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个很复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回收欠款,清理坏账,处理不良资产,保留优质资产~~
还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多了去了~~
不要心急,慢慢来~~
Ⅲ 如何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化解纠纷,打好 诉讼官司,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扫清企业发展障碍
聘请专门团队处理纠纷诉讼案件
Ⅳ 请教有关国企无产权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就目前来说,你所来提源及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已经是一个和普遍的社会问题。可以当事人和其公房原单位(现在是你公司)进行协商,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还是以当地政策以及双方最终协商结果为准。另外,你单位应是该公房所有人,(有一子公司由行政划拨至我公司名下,并且已于03年破产清算完毕,我公司当时也为清算支付了很多债务。)你公司有房屋所有权,现住户在产权证未办理下来之前,只有使用权,但他是没有房屋处分权的,而所有权大于使用权,两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当然,协商不成,单位要求退房,这在情理上有点不可理解,但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所以,在法律上来说,能够支持的只有这些。
Ⅳ 国企有哪些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的国有经济布来局和结构在计划经自济时期就基本形成了,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调整,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从目前情况看,任务还很艰巨。主要是国有经济的分布仍然过宽,相当数量的国有资本并不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少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积累了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大企业业务庞杂、主业不突出、辅业包袱重,子企业层级过多、数量过多,母公司对子公司失控,是企业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Ⅵ 历史遗留问题 ,国企改革 对经济的发展制约, 有何对策
国企问题现在对经济的发展制约应该很少了,也就是一些事业单位继续脱钩罢了
Ⅶ 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要历史性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
1.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按有些人的说法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和理论指导下推进的。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是逼出来的。1984年“拨改贷”之后,首先是财政断粮。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国家未投入资本金,老的国有企业国家也不新增投入资本金。按《公司法》来讲,出资人设立企业要投入资本金。当时新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右面是负债,左面是资产,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那时国有企业是“拨改贷”起家的,企业还贷之后形成的净资产是谁的?1993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发文,明确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产权。到了2003年国发96号文件又重申了这一产权界定的原则。其次是银行断贷。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后,不再是政府的出纳,开始按市场规则贷款。银行的行为发生变化之后,国有企业过去敞开用钱的状态改变了。到了1997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接近40%,当时许多国有企业缺乏生存能力,全面陷入困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使得国有企业不得不改革,不改就无法生存。所以国企改革是被逼出来的。
2.我们看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国有企业改革是地方政府首先推动的。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各方面的压力,直接面对工厂要生产、职工要就业、财政要税收、社会要稳定四大难题。当面临这些压力的时候,别无他法,只有推动改革。因此国有企业改革首先从地方突破。现在从全国情况看,中央企业改革落后于地方企业改革,大型企业的改革落后于中小型企业改革,经济情况好的企业落后于困难企业改革。
20多年的国企改革能试的办法都试过了。比如首先是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实施承包经营,允许企业多元投资。这些改革最后形成什么样的效果呢?就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自主决策权之大,据有学者评价可称是“世界之最”。但决策者并不承担决策失误之责。这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推进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解决了企业经营方式的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市场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基本解决了。人财物产供销基本实现市场化配置了。二是国有企业制度体制市场化,这个问题正在解决当中。
目前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到了80%~90%,这个过程中一小批国有中小企业破产倒闭,国有企业破产3万多户,政策性破产3000多户,安置破产职工600多万人,同时一大批国有企业焕发出新的活力。目前从抽样调查情况看,改制后的国有企业70%以上实现了盈利,这已经很不错了。1998年到2003年,国有企业减少到了13.8万户,职工从7500万人减少到4300万人,年实现利润从213亿元增加到4000多亿元。如果没有积极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地方经济和整个中国经济不会有今天的状况。现在已完成改制的企业,改制前求生存,改制后求发展。它们现在进一步在考虑和推进二次改制了。
在改革大潮下,必然是泥沙俱下,这是一个探索和博弈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过去若不是及时推进国企改革,可能就会丧失历史机遇。
2004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争论,反映了各方面对国企改革的不同认识,总体上看是有积极作用的,因为各方面关注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矛盾,改制当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这样促使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和规范。事实上也是在这样做的。但是不应抓住一点不计其余,不应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问题是改革中发生的,只能通过改革来完善。如果要对中国的国企改革有透彻的了解,做出切中要害的分析,仅仅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是不够的。
第二,要现实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目前进入了制度体制变革阶段,进入了攻坚阶段。应该说是最复杂、最艰难的阶段。国企改革已由浅层次改革进入到了深层次改革: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十六大解决了出资人机构到位问题,但还没有解决出资人职能到位问题,这是比出资人机构到位更难解决的问题。二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问题。有专家提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但究竟如何体现,如何落实?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三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问题。即使企业上市了也并不等于就完成了企业的改制。四是国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国有职工对国有企业的制度依赖,这是国企改革最难解决的问题。五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它要解决建国以来从前苏联引进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解决配套生产的外化问题。这在市场经济国家不是问题,而在我们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六是企业分离办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的分离正在推进。七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这个未解决的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包括改制完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仍然在企业里养着,地方政府没有接手。这部分负担大约要吃掉企业7%的利润。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过去我们采取的办法一是破产,二是债转股。近两年这个问题有所突破。银行等债权人也开始采取比较务实的态度。债务重组是一个市场化解决问题的办法。十是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问题。这既涉及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也涉及到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间的重组。十一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以外部董事为主体的董事会,宝钢是第一家,这是历史性的改革。十二是集体企业改制问题。国家已出台首先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的文件。
第三,要持久性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
目前对国有企业改革有三论:一是悲观论。对国企改革丧失信心,对国有经济的作用持否定态度。二是速胜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三是持久论。悲观论与速胜论都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历史是最好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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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国企破产但职工已经去世 有什么补偿
这种情况有国家抚恤金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国企破产之后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办扩展阅读:
补偿分配:
依次发给家属的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予发放。
Ⅸ 破产国有企业关于企业补贴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如果企业困难,无法支付企业补贴,就没办法了,国家是不会掏这笔钱的。
Ⅹ 国有企业如果倒闭了,员工怎么办
企业破产后,企业员工应该何去何从,能够获得什么权益?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后,即使企业破产,也应当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