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学历史的人逻辑思维一定很清晰吗
一般学历史的人逻辑思维都不错,逻辑思维能力是指正确、合理思考的能力。即回对事物进行观察答、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采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学历史的需要通过现有的资料,通过优秀的逻辑思维来推导出最接近历史的真相
『贰』 哪些历史悬疑类的小说很好看
笑谈天涯的《大明宝藏》,还有当年明月的《明朝哪些事》、还有《大秦帝国》等
『叁』 历史推理题,有没有大哥可以的
33页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3日
历史上最难的逻辑推理题目_数学_自然科学_专业资料。非常有趣的逻辑推理题...道推理题,我自己试了一下,其实没有那么神秘那么困难了,
『肆』 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历史逻辑推理教学
要使每个学生在各个层面上获的成功,想办法让每个学生体验学习成功的快感,这样对中学生的激励作用将会更大,他们参与学习的热情就会更高。
『伍』 我为什么写历史推理
我为什么写历史推理
李开元
写历史推理,是我多年以前就有的想法。
我入史学之门,算是科班正途。因为喜好哲学,遇事爱寻根问底,历史是什么,历史学又是什么的终极问题,始终是我的关怀。而考证是什么,考证的原理在哪里?也一直吸引着我。多次实践以后,渐渐悟出些道理来了,考证的基本思路,就是基于证据的推理。
基于证据的推理,不仅是历史学的思想基础,也是科学的思想基础。历史学与科学之间,在基础的部分有相关的交接点,实在是使我感到高兴,因为我曾经有过做科学家的少年梦。我爱读侦探小说,最钦佩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那种智慧的冷峻神态,瘦长的敏捷身姿,很使我着迷。侦探小说读得多了以后,对于侦探们的思路,也大体看出门道来了,同样是基于证据的推理。
我到日本以后,注意到一个有趣的事情,这些写侦探小说的名家们,不少人喜好历史,特别是古代史。他们不但用古代史做题材写侦探小说,有些人还直接介入到古代史的研究中来。报纸电视关于古代史疑问的讨论,常常是历史学家、考古学家和侦探小说家同堂共议,争锋斗智,那种融汇文学和史学、结合实证和推理的动人景象,在中国是未曾见过的。
历史学家周一良先生读了推理名家高木彬光《成吉思汗的秘密》后有所感,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日本的推理小说与清代的考据之学》。周先生结合自己读书治学的体验,指出推理小说与考据之学间有相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基于形式逻辑的推理。
周先生是我所敬仰的老师,他的文章加深了我的感悟。我想到,不管是在欧美还是在日本,侦探小说都颇为流行,是国民喜爱的通俗文化。反之,在中国的流行文化中,没有推理小说,国民喜爱的方向偏重在神怪武侠。神怪武侠是非逻辑的自由遐想,那种上天入地、出神入化的超脱和飞跃,由不得让我想到庄子的无拘无束,道家的自然自由。诸子百家中,唯有名家是讲思辨、重逻辑的哲学派别,但经过秦始皇的焚书、汉武帝的尊儒以后,两千多年来是断绝了。这种断绝,对于中国文化和国民心理的影响,不可不谓久远深长。
诸子百家是中国文化的源头和根本,是人类脱离鬼神迷信之后的东方理性觉醒,其丰富的内涵和无限的可能,先被政治专制的焚书打断,后被文化统制的尊儒阉割,从此偏离多元的方向,失去了自由与活力,实在是两千年来中国文化的不幸。痛定思痛后的当今中国文化,其最大的课题,就是回到古典,重铸文化,在诸子百家的根上,嫁接现代的普世文化,发展出融汇古今中外的新文化来。
历史是文化的核心,历史学的开拓也是文化的课题之一。我突发奇想,是否可以在考据之学的传统之上,参照推理小说,发展出一种新的表现历史的形式?我由此有了历史推理的想法。历史推理的内容,当然是历史上的疑案。在古代史领域,到处都是难解的疑团,大到夏王朝是虚幻还是真有其事,小到秦始皇的父亲是子异还是吕不韦,大凡是可以做考证文章的题目,都可以成为历史推理的题材。
我起先试图学习侦探小说的手法,设计一位宛若侦探的历史学家,引导自己的学生们来出入古今,破解古史之谜。如此深入下去的结果,自然走向了推理小说的方向,在增加了趣味和自由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削减了历史可信度的传达。我希望坚持历史学本位的立场,侦查的疑案就是历史学的问题,证据一定要真实,推理一定要合理,可以构筑,但不能编造。所以,我在尝试这种虚构人物的方式后,还是放弃了。
我曾写过关于兵马俑与项羽之死的文章,受到历史爱好者的广泛关注。我再一次感到历史的神秘,感到真实的历史,可以比虚构的小说更精彩;追求历史真相的乐趣,可以由专家与大众共享,专家和大众一样,都有一颗好奇的心。我想到,既然是专家与大众都感兴趣的内容,与其由外行的爱好者来改写传布,留下浅入误出的诟病,何不由专家自己来深入浅出地传播?我开始考虑以项羽之死为题材,再一次写作历史推理,但最终也没能顺利进行下去。
后来我写《复活的历史:秦帝国的崩溃》,最初是从秦始皇的出生开始写的。当我将几乎所有有关秦始皇的史料仔细浏览以后,惊奇地发现,两千年来,秦始皇是一位被严重误读了的人物,不仅他个人被误读,连秦帝国兴亡的整个历史背景都被误读了。我再一次挑战历史推理,将笼罩在秦始皇身上的迷雾一一清除。经过多次修改之后,《秦始皇的秘密》终于完成。
我所追求的历史学,不但是综合了研究、叙述和史学理论的人文历史学,也因为增添了历史推理而进入大众领域。这样的结果,不但了结了我的一桩心事,使我得到更多朋友,也坚定了我对文化资源学的看法。历史是一种文化资源,既可以为研究所用,也可以为教育所用;既可以为大众娱乐所用,也可以为旅游经济所用。历史学的领域,可以步步拓宽。
在东方卫视《秦史谜案》讲座中,我说过一段自己很喜欢的话,恰好体现了我写作历史推理的理念,摘录下来奉献给读者朋友:
历史是永恒的谜,因为我们不能再回去。如果我不能给你提供最准确的史实,我将给你提供最合理的推测。最准确的史实,是近于美的真;最合理的推测,是近于真的美,都有不可取代的价值。
(摘自《秦始皇的秘密》之后记)
『陆』 推理学是什么
一阶逻辑推理是一种典型的基于规则的推理方法.该方法的推理机制非常简单,利用谓词构建静态的推理规则库.当进行推理时,首先向引擎输入已知的初级上下文信息,通过一致性验证后,与规则进行比较,如果相同,那么给出对应规则结果的高级上下文信息,否则提示没有成功 时序逻辑推理并不是简单的依靠谓词对初级上下文信息组合来进行推理的一种机制,它通过观察上下文存储库中某种或几种上下文信息在一段时间内的记录,跟据上下文发生的时间序列来寻找规律,从而得出高级上下文信息. 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能够用“因为……所以……”表述的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与现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必须给予严格区分,复杂因果关系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复合,电源、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而成的电路可以作为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原因与结果都是动态的,开关的“开”与灯泡的“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开关与灯泡具有因果关系。寻找可能的原因(现象)是逻辑推理,可能的原因现象有“并联”和“串联”两类,并联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发生结果就会发生,串联现象必须全部发生结果才会发生。“时间”参数的有无是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的根本区别。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因果关系 原因和条件 内外因关系 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毛泽东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内容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分析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中国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自然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医院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像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分析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应用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社会,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问题,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研究。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哲学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自然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历史学家总想探讨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科学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毛泽东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教育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原因。 大体说来,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都是指现象的直接导因(导火线)。按照因果关系定义,某一事物变化的真实原因都应当是“外因”,而不是毛泽东所说的“内因”。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往往听到一句话,“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而你如果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需要调查,因为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事物内部,“瓦斯能够爆炸”是煤矿事故的根本原因,你这样说,不使人笑掉大牙才怪! 最后,也许有必要对“穆勒四法”说几句话。英国哲学家穆勒归纳了求同法、求异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等探求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它们的原则可以简单归纳为:相同结果必然有相同原因;不同结果必然有不同原因;变化的结果必然有变化的原因;剩余的结果应当有剩余的原因。容易看到,“穆勒四法”是力图在现象的比较中发现因果关系。应当说,比较法是人们在探索因果关系时经常使用的方法。例如电器修理中,需要寻找哪个元件出了毛病,于是可以把可能有毛病的元件分别替换到正常的电器中去,看其是否能正常工作。大量事实表明,比较法确实是一种探求因果关系的好方法。即使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比较法也经常被利用来探求、阐述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柒』 请老师们荐绍一些历史学的分析方法
我可以告诉你历史的评判价值没有统一的标准。
理伦主要有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岳说,他抗金是民族英雄;他镇压农民起义,是地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2.联系地看问题(横向和纵向都要联系就是时代前后要联系,同一时代的领域也要联系)
3.辩证地看问题,要看到它的两面
判断真伪二、 史书的辨伪
在我国汗牛充栋地古文献中,有不少伪书。如仅据近人张心澄在《伪书通考》中的统计,伪书计有经部73部,史部93部,子部317部,集部129部。伪书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内容全伪者,如《孔子家语》、《鬼谷子》;有部分伪者,如《列子》、《竹书纪年》;有内容不全为伪而书名伪或书名、著者全为伪,如《春秋左氏传》、《商君书》;也有内容虽真,但时代为伪者等。伪书的出现,使史料真假难辨,是逮不清,这些都为研究者征引史料带来了种种问题,不能不加以注意。
辨别伪书的工作早在汉代已经开时,人们在长期的辨伪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切实可行的经验与方法。明代胡应麟[链接:胡应麟(1551-1602),明代学者。字元瑞,后更名明瑞。浙江兰溪人。藏书丰富,达四万余卷。在史学方面,主要从事对史书、史家及史事的评论,间或对某些史实做出考订。他认为,史家除具备才、学、识三长外,还必须做到“公正”和“直笔”,五者兼备]在前人辨伪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加上自己的见解,在《四部真伪》内,把辨别真伪书的方法归总为八点:
<1>“核之《七略》,以观其源”。即检查最早目录书是否著录过;
<2>“核之群志,以观其绪”。即检查历代《经籍志》或《文艺志》,验明此书何时见于著录,考其流传的线索;
<3>“核治并世之言,以观其称”。即考察与作者同时代的著作中,有无谈到或称引者部书的地方;
<4>“核之异世之言,以观其述”即考察后世的著作有没有引用或发挥着这部书中某些言论、观点的地方;
<5>“核之文,以观其体”。即核查这部书的问题是否符合当时的语言文字习惯;
<6>“核之事,以观其时”。即考查书中所记述之事是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7>“核之撰者,以观其托”。即检查所标作者姓名,是否出于托名;
<8>“核之传者,以观其人”。即考查传播书的是什么人。
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对胡应麟八点辨伪方法,给与充分肯定的同时,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挥,提出了鉴别伪书的十二条公例,内容更为详备适用。概述如下。
(1) 其书前代从未著录或绝无人征引而突然出现者,什有九伪;
(2) 其书虽前代有著录,然久经散佚,乃忽有异本突出,篇数及内容本完全不同者什有九皆伪;
(3) 其书不问有无旧本,但今本来历不明者,即不可轻信;
(4) 其书流传之绪,从他方面可以考见,而因以证明今本题某人旧撰为不明确者;
(5) 其书原本经前人称引,确有佐证,而今本与之歧义者,则今本必伪;
(6) 其书题某撰,而书中所载事迹在本人后者,则其书或全伪或一部分伪;
(7) 其书虽真,然一部分经后人窜乱之迹既确凿有据,则对于其书之全体,需慎加选择;
(8) 书中所言,却与事实相反者,则其书必伪;
(9) 两书同载一事绝无矛盾者,则必有一伪或二俱伪;
(10) 各时代之问题,盖有天然界画,多读书者自能知之,故后人伪作之书,有不必从字句求枝叶之反正,但一望文体,即能断其伪者;
(11) 各时代之社会状况,吾侪据各方面之资料,总可推见其崖略。若其书中所言其时代之状态,与情理相去悬绝者,即可断为伪;
(12) 各时代之思想,其进化阶段,自有一定。若某书中所表现之思想,与其时代不相衔接者,即可断为伪。
以上十二法,举事证、物证、理证,其本概括了如何辨伪的各方面内容,值得今人认真借鉴。
辨伪史书是为了去伪存真,弄清史料的可靠性,加以利用。但经考证为伪书的,又该如何处理呢?著名史学家陈寅恪[链接:陈寅恪 (1890-1969),著名历史学家。江西修水人。长于版本校勘、音韵训诂,又善作语言比较,诗作互证。在历史考据上造诣精深,开创了新的考据学风格。他考据的方法包括:(1)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书相互辩证;(2)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证;(3)取外来之观点与固有之材料相互考证。而对经考证为伪的材料的价值,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但陈寅恪并不仅仅拘泥于材料和实施的考证,而且认为研究历史的目的“在史中求史论”。代表作有《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柳如是别传》等。论文辑入《寒柳堂集》和《金明馆从稿》初编、二编中。]对此有独到的见解:“盖伪材料亦有时与真材料同样可靠可贵。如某种伪材料,若径以为某所依托之时代及作者,即据以说明此时代及作者之思想,则变为一真材料矣”。所以,对于这样的材料,“重要在能审定伪材料之时代与作者而利用之”(《金明馆丛稿二编》),而不是一旦确定为伪,则简单地弃之不用或束之高阁。真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应客观地衡量伪书的价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利用其可取的一面。
三、史料的校勘
书籍在流传过程中,免不了出现错误。雕版印刷为广泛应用前,书多系手抄,容易以讹传讹。有了雕版印刷后,“摹刻以市易者滋多,彼此沿袭,校雠稍疏,辗转失真,‘乌’、‘焉’称 ‘马’”。书中字体缺谬,语句脱落,衍文增句,文字、篇章前后错位,甚至改易原文等现象,不一而足,均影响了史料的真实可靠性。史料的校勘供需同样非常重要。
所谓校勘,就是核对勘误的意思,指用不同古书版本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对某一本书进行校对勘误,目的在于校订古书中存在的字辞、语句上的错误。在校勘时,“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曰雠 。(刘想:《别录》),所以,校勘也被称为“校雠 ”。
如何做校勘工作呢?清人钱大昕[链接:钱大昕(1728-1804),清代史学家、考据家。字晓征。江苏嘉定(今属上海人)。曾参加修撰《大清统一志》、《序文献通考》、《续通志》等。《廿二史考异》集中了他在考据学上的成就。]总结校勘工作所依据的资料时说:“凡所校订,必考稽善本,整以它书,即有朋后进之片言,亦则善而从之”。说明校勘基本依据有三:“善本”[链接:所谓善本,按清人张之洞的解释,“非指白版新谓,谓其为前辈通人用古刻数本精校细勘付刊,不伪不阙之本也”(《 轩语•语学篇》)。现在理解的善本,一是宋、元刻本,或称旧本、古本。宋、元刻本保留下来的不多,而且人们“以其误字皆出于无心,或可寻绎而辨之,且为后世所克制祖本也”(陈乃乾:《与胡朴安书》,见《国学汇编》第一集),故视之为善本;二是清代学者的精校精注本。清代学者特别讲求校勘,精校精注,取得了很大成绩,多为后人称引,故此也被称为善本。]“它书”与“他人意见”。著名史学家陈垣[链接:陈元(1880-1971),著名史学家。字援庵。广东新会人。在考据学、宗教史、元史和史论史法等方面,有精深的造诣。主要著作有《元西域人华化考》、《元也里可温教考》、《火袄教入中国考》、《摩尼教入中国考》、《史讳举例》、《校勘学释例》、《二十史朔闰表》、《中西回史日历》、《中国佛教史籍概论》等。“校法四则”反映了陈垣在校勘学上的成就。《史讳举例》介绍了秦到清历朝的避讳制度和讳例,使辨别古文书文句校勘及史事真伪的考证多了一条途径。]在前人校勘成就的基础上,结合自己长期校勘实践的经验,在所著《校勘学释例》中提出了“校法四则”,可供我们参考和采用。现节录如下。
(1) 对校法。这是校勘中最简单、稳当的方法。即以同书的祖本与别本对读。遇有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此法目的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
(2) 本校法。采用本校法,即以本书前后互证,选摘异同处,进行比较判定,以求之其中谬误之处。此法在未得到祖本或别本之前,最适宜采用。
(3) 他校法。即以他书校本书。凡是本书采自前人版本的,可用前人之书校定;入本书曾为后人引用,可用后人之书校定;其史料如同时被两本或两本以上的书所载,可同时用转载之书校之。他校法涉及书的范围较广,耗费功力也较多,但有时非此法不能证明其讹误。
(4) 理校法。这是根据书文的体制和遣词造句的特色,对书的内容加以校勘的一种方法。如郦道元的《水经注》一书,原本中“经”和“注”混在一起,很难释读。戴震潜心研究该书体例和行文特色,归纳出分“经”和“注”的若干原则,终于使该书易于释读。当无古本可据,或书本互异,因而无所适从时,只能运用此法。
以上所举四种方法,第一、二种是以本书的不同版本或本书内部进行校勘,故也称“内校法”;第三种是以要校对的书以外的各种有关较为可靠的记载来校勘,故又称“外校法”;第四种方法是在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校证的情况下,根据上下文并联系当时各种历史发展的背景和线索,运用逻辑思维来考证的一种方法,这对校勘者的学识有很高的要求,是最高级也是最难运用的一种方法。
四、史事的考证
历代流传下来的历史典籍中,记载的史事与历史事实之间经常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背离关系,出现伪事。伪事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主要的根源在于史学家的历史观和所处的阶级、社会地位的局限性,使他在史料的取舍、记载的方法和史事的评价上把自己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利益倾向折射到历史记述之中,因而其中掺杂了各种偏见和歪曲。史家著述旨趣、品德、学识等方面也与伪事的产生有直接关系。史家道德品质的高尚或卑劣往往是史家能否写出信史的一个基本条件。历史上因史家缺乏高尚的史德,而或为名利所诱,或为权势所屈,或枉情使性,或挟个人恩怨,虚美溢恶,肆行曲笔的例子位数不少。此外,人因传闻异词、史籍难稽和记忆失真,将文学形象的艺术真实误认为历史真实等,也会造成伪事的产生。
对于伪事,显然不是如辨伪、校勘的外考证工作所能解决的。鉴别史实的真伪,要求透过现象去认识本质,进行一番内考证工作。
考证伪事的方法很多,其中基本的有如下几种。
(1) 求源法。考证史事,就要追寻事奥的来源。一般说来,同样内容的事奥,就要有选择的用时代最早的记载。相对来说,原始史料比较准确,史事比较真实;以后辗转传抄的第二、三手资料,容易出错,史事也因而模糊不清,甚至面目全非。陈垣很重视求源法。他曾在大学开设“史源学”课,教导学生追寻史源。“如果研究唐以前的历史,学生引了《资治通鉴》,他一定要问为什么不引正史,是否只见于《资治通鉴》而正史中没有?即使研究唐史,引《通鉴》而不捡寻两《唐书》及别的书,又不能说明那段材料确不见于两《唐书》、《唐会要》、《唐大昭令》、《册府元龟》等书,也不能通过”(牟润孙:《励耕书屋问学记》)。因为《资治通鉴》是北宋时编成的书,其中讲述唐朝及唐以前的历史,都是根据前代的各种典籍编成的。相比之下,两《唐书》、《唐会要》、《唐大昭令》、《册府元龟》等书记录的资料是更为原始的。
(2) 反证法。即举出有力的反证,以判断是非。梁启超把反证法形象地比喻为“以矛陷盾”。如《唐书•玄奘篇》称玄奘57岁卒,《玄奘塔铭》则记为69岁。经考证,有人发现玄奘于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年)九月三十日上表之事,内有“六十之年,飒焉已至”之语,证明玄奘卒年应在六十以外,则《唐书》所记可能有误。再如,《汉书•艺文志》载:“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预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也。……(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对书中所载孔安国献书一事,后人多有怀疑。清初阎若璩用荀悦《汉纪•成帝纪》校读《汉书》时,发现于“孔安国”下脱以“家”字,原文应为“按国家献之”,解决了人们的疑问。如果运用反证法,可以进一步说明《汉纪•成帝纪》所载可信。其一,《景十三王传》载,鲁共王刘馀以孝景前二年立,……二十八年去世,其子安王肆位。景帝在位十六年,则鲁共王应死于武帝即位的第十三年,即元朔元年。武帝在位凡五十四年,《汉书》记载鲁共王坏孔子宅的时间在武帝末年,显然是错误的。其二,《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安国为今皇帝博士,至临淮太守,早卒”,如是,孔安国不可能看到征和二十年的“遭巫蛊之难”。也证明《汉书》所记有误,孔安国本人之事显然不能成立。
(3) 旁证法。即利用本书以外的资料作为依据,对某一史事加以他证或补证,达到考订史事的目的。考据当中有“孤证不立”的原则,如果一个历史论断只有一项证据支持,而没有旁证,则该项论断不能成立。例如《尚书•无逸篇》有殷代高宗“亮阴三年不言”的记载。孔子把这句话的含义解释为殷代实行“三年守丧制”。此说历代相沿,无人提出疑问。但郭沫若发现,把“亮阴”解为“居庐守丧”缺乏根据,“三年不言”也不合情理。由此对旧解提出怀疑。郭沫若搜集和参考甲骨文种的有关资料,皆无相关旁证,反而发现了与旧说矛盾的记载,得出“亮阴三年不言”不能证明殷代实行“三年守丧制”的结论。他又根据医学知识断定,“三年不言”应是一种不言症。郭沫若的论断最后从甲骨文卜辞中“今夕王言”,“今夕王乃言”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郭沫若用旁证法对长期未置可疑的结论提出了大胆的挑战。
最后,还可以适当地运用理证法。前代史事未必皆有记载,或原本有记载而现在亡佚或销毁,或找不到任何证据,需要以学理作为判定是非的标准,这就是理证法。梁启超又称之为“高度的推论法”,主要是正确运用逻辑推理;达到考证出史实真伪的目的。
总之,考证史事要有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真假不分,望文生义,牵强附会,曲解材料,是历史研究的大忌。
『捌』 推理小说的历史
大众印象中的推理小说,在推理界中是所谓的本格派——一般被认为是正统推理,或说主流推理,也就是站在读者阅读立场时,可藉由作者提供线索享受解谜乐趣的推理小说;或至少是以推理解谜为主轴的推理小说。通常较易为广大推理谜所推崇。相关流派诸如社会派、冷硬派、法庭派等等,容后再叙。
(1)1841——1912
短篇侦探小说是主流。
代表作家:阿瑟•柯南•道尔,G•K切斯特顿,R•A佛利曼,杰克•福翠顿;
(2)1913——二十年代
1)E•C本特利的《特论特最后一案》发表于1913年。被认为是古典推理小说的开端。
2)1920年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处女作《斯泰尔斯庄园奇案》和弗里曼•克劳夫兹的《桶子》把推理侦探小说带进黄金时期。
(3)三十年代
古典推理小说到达鼎盛时期。硬汉派侦探小说已在二十年代末开始崭露头角,而在这一时期的美国得到了更大发展空间,以三十年代末期的雷蒙德•钱德勒尤为著名。同一时期,在英国着重于心理的纯犯罪小说开始步入舞台。
(4)四十年代
古典推理小说势头依然强劲,但其地位已渐渐被纯犯罪小说和心理悬疑小说所代替。带动了间谍小说的风行,警察小说也开始大行其道。
(5)五十年代
硬汉派侦探小说、纯犯罪小说和心理悬疑小说成为主流。
(6)六十年代
1)为推理小说低落时期。
2)007詹姆斯•邦德的出现,重新掀起了间谍小说的热情。
(7)七十年代
间谍小说仍然热卖,硬汉派侦探小说也有一丝生机。但最新的动向却是——历史推理小说。
(8)八十年代——新世纪
百家争鸣,各类推理侦探小说相对来说都有很大的转机和发展空间。
代表人物:劳伦斯•布洛克。
推理小说起源于美国,发展于英国,大行其道于日本。现在全世界最重视推理小说发展的就是日本文学界。现时市面上主流推理小说主要为两个来源欧美推理与日系推理,多为翻译小说。以中文创作的推理小说很少,在推理界中仍为小众文化,尚在起步阶段。而ACG产业发达的日本,也出现推理的动漫画作品。
『玖』 语文·推理…… 历史学家史密斯教授被人发现死在自己的办公 室,经现场勘查确定是被人
当地议员?因为棋盘上象的位置是在国王王后左右的,所以是他。。
『拾』 求推荐书! 类别: 推理,悬疑,文学,历史,心理 麻烦列出书单 以上 最好能凑齐300本
你这点分数不够,多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