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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历史学

发布时间:2021-02-24 17:27:34

『壹』 法制史有哪些法学家及法学历史书籍

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

第一个要说是古希腊,苏格拉底专和柏拉图,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属识,法律是人们幸福的标准;柏拉图的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第二个要说古罗马。古罗马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发源地,法学家有西塞罗、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等。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时期空前发展,编纂了国法大全(四类),而其中就包括法学家著作,并明文规定,如遇疑难问题,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时,以五大法学家的著作来解决,观点不一致时,以多数法学家观点为准,相同者则遵照帕比尼安的学说。到了中世纪,主要有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由于中世界后期教会与教皇权利的膨胀,出现了马基雅弗利和布丹提出的主权学说。紧接着就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时期思想活跃,法学家众多,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拥护君主专制政体;洛克杰弗逊则主张主权在民的共和制度,孟德斯鸠则主张君主立宪,介乎二者之间,是改良主义。19世纪的德国出现了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为主导的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和耶林则对他们的思想进行了发展。19世纪的英国,出现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之后便进入了20世纪,可以参考相关书籍阅读。

『贰』 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叁』 法治原则的历史由来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

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

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

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成为一句不朽的名言。


(3)法治历史学扩展阅读

原则的适用

第一,合理借鉴人类在建构和发展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成果

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法治固然要体现国别性、时代性和阶级性,但它更应体现人类在追求进步和发展过程中的共同智能,因此对那些后法治化的国家来说,如何充分吸取先法治化的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第二,重视习惯规则。

现代法治发展所面临的共同环境是:国家与社会日益混同,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界限

法治原则逐渐模糊,与条文法相对应的“活法”(living law)和"内部规则"(inner law)逐渐复活。这就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和审视立法者的"制法"理性。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则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真正的法律规则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发现,系统地创造一整套法律规则的任务超出了人类的理性能力。

第三,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现代国家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通常也把民主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这是因为民主在满足社会的合法性诉求,体现正义和公平,制约国家权力和促进公民参与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民主本身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她既可指一种制度形态和政体形态,又可表征公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还可指一种多数表决为基础的程序操作机制。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民主并不代表一种绝对的善,她既可发挥正向度的作用,也可发挥副向度的作用。

『肆』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史者内,是关于法容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历史.法制史学科是法律史学的一个部分,作为法学本科的一门必修课可以看出它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主要研究具体中华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化和发展,并分析其利弊得失,探求其规律,以求历史之真实,进而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前车之鉴和成功经验.我认为学习法制史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历史知识基础.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伍』 依法治国的历史启示 2000字

法治国方略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其经历了一个探寻、选择、确立、如何实现的发展过程。从"人治"与"法治"之争到"法制"与"法治"之辩,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探寻治国方略到确立治国方略,再到实现治国方略,无一不闪烁着当代中国人的智慧。从实现治国方略的构架看,包括一个基石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前提即建设法治型执政党,一个关键即建立法治化政府,一个保障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一个根本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个具体措施即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古今中外历史证明,法治是最科学的治国之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次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实现依法治国之航船再次大力张帆。如何才能让中央这一伟大的决策落到实处,结出灿烂的果实。
首先,最高领导层必须要有非常坚定之决心,全力推行依法治国。秦之所以能够变法成功,其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其最高统治者变法强秦的决心异常坚定。不论变法过程遭到“老氏族”等守旧势力多么顽强的破坏、发生什么多少事端、付出多大代价,秦孝公都始终不遗支持商鞅变法,且自己带头遵守法,历时二十余年才终有所成。今日全力推行依法治国困难可想而知,传统意识的挑战、利益集团的阻挠、全民法律意识的不足等等,非强力不足以战胜。我们不怀疑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关键是要让全国人民持久的真切感受到这一决心的异常坚定,形成大势所趋。为此,才能战胜一切困难,实现理想的目标。
其次,应坚持从严治官。中国依法治国治之阻碍在官而不在民。现实中,有多少官员仅仅把依法治国作为政治口号喊在嘴上而行“人治”之实;有多少官员不学法、不懂法,做决策、处理问题只凭自己喜好;又有多少官员明目张胆违法。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在阻碍依法治国,实是在破坏依法治国,以至于法在老百姓心中的神圣权威大大降低。秦之变法成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严格要求各级官员守法、依法办事。一旦违法,不论是出于何等好心,何等实情,都要受到严厉惩处,且不论职务高低,不论是太子、太傅,还是郡守、县令。四中全会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无疑是非常正确之举。实践中,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把这一措施落到实处,坚持“一票否决”。使各级官员敬畏法律,不敢越法,自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如此,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决心才能转化成各级官员的行动,法治中国的进程才能大大推进。
其三,让全体人民信法。全民信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法治环境的前提。秦之变法就是让民众信法开始的,从“徙木立信”到破除各种相悖习俗,步步推进,最终使法治植根于民众心中,达到轻易不可逆转境界。当前,老百姓“信信访不信法”、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信就不能真正自觉守法,就不能成为参与、监督、推动依法治国大业的强大力量。可见,让全体人民信法,树立法律之神圣权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陆』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话虽这样说,不等于老师我没有心得呀,好歹跟它打交道也有些年头了,总还能说出点子丑寅卯来。 在我看来,你得有点历史的兴趣,其实有谁不对历史感兴趣?不感兴趣,那是你没能走进历史,缺少发现奥妙的眼睛。有谁会拒绝认识社会千幻万象的深邃景致?有谁会拒绝人生五味的绝妙品尝?历史中有太多的兴衰存亡,不能不令人沉思;历史中有太多的悲欢,不能不让人叹息;历史中有太多的智慧,不能不让人咀嚼回味。那么我们能从法制史中又感悟到些什么呢? 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犹如打开历史一座尘封已久的宝库,等待我们去领略几千年瑰丽的法制文明。在中华文明悠长的历史中,我们的先人们创造了闪耀在世界东方的中华法系,把一个蛮荒之中的一个愚昧民族带向了文明与进步,一代代的先哲们以无尽的智慧充实着这法制的殿堂。民族的历史就是法制的历史,正因了完备而系统的法制文化,才孕育了华夏文明千年不灭的辉煌。 中华的历代先哲们在探索文明、进步的法制之路上贡献出了极大的智慧,表现出了一种超凡的胆略。在文明迈进的脚步声中,我们分明感悟到了法制发展的滚滚浪潮,一种千古不灭的精神扑面而来,不由得我们不屏息而动容。难道不是吗?一代法家商鞅“徙木立信”,开创法家治国的局面;赢弱女子提萦毅然“替父上书”,向血腥而残酷的肉刑开战,推动了汉代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从而宣告了一个野蛮和残酷时代的结束。“礼法合一”迎来了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高立法成就,法律与道德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融合,当我们翻开《永徽律疏》,不分明感受到煌煌大唐那令人眩目的光彩吗?! 我们惊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文明与进步,也为那些守法如一,执法如山,清正不阿的司法官们而折节赞叹。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长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催生出了一个“人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人因等级、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这个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当权者的驭民工具,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在这个社会中,民刑不分,国家公权力可以任意践踏民众私权,血腥的刑罚无处不在。所谓“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当国门一朝打开,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以不可遏制的速度把几千年的法律传统冲得支离破碎。 我们正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应当有这样的智慧汲取古人的法制成果,应当有这样的勇气摒弃古代法制的糟粕,应当有这样的胆略开创法制文明的新篇章。

『柒』 怎样学习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对于大多数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是个头疼的科目。其原因在于知识点极小极碎,且在学习初期,自己很难融汇贯通,这也是很多学生学不好中法史的原因。刑法、民法等实体性法律,在学习之初,教学中多会贯穿案例,以案例带动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这一点,中法史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中法史一来案例有限,二来案例多以古文的形式呈现,其要求阅读者具备一定的古文阅读功底,这也是这门课程较难学习的一个原因。

至于说,如何学好这个问题,如果你对中国古代史和中国近代史有些兴趣的话,中法史或许并不十分难学。你可以把自己掌握的知识同法史中相对应的知识串联记忆。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那么建议多读几遍教科书,先掌握最为基本的内容。再有一点便是勤复习。中法史和其他科目相比,它有一个突出的优点在于,法史没有新内容,都是研究历史性的内容。举例讲,刑法到目前已经出台了八个修正案,每次修正之后,教科书会就新变化的内容加以完善,例如哪些罪名被取消,新增设哪些罪名,哪些罪名的量刑幅度有所更改,等。而往往新增添或变化的内容会成为期末考试、司法考试乃至考研、考博的重要考点,是需要反复理解与记忆的。但在中法史这个课程中,不涉及这个问题。你需要学习和记忆的内容,是基本固定的。

再有一点,关于考试,尤其是较为简单的期末考试,中法史的题目一般不会太偏,但细节性题目较多,需要对你所学的内容反复记忆才可能取得较高成绩。而考前三天临时抱佛脚在中法史这一科目上很难行得通,原因在于考点多、内容广,细节性题目多。在记忆的时候,建议以朝代为线索,进行记忆。多背几遍,宏观的记忆就有了,答题的时候不会感到题目过于困难。例如问你,试述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变化、中国古代罪名体系的发展变化、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机构名称及职能演变过程、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等等,都是需要你对历代相关知识有所了解的。

『捌』 法家法治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负面影响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号,并成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
一、“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法治”与“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其一,“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
其二,“法治”是针对“礼治”所重视的“德治”、教化而提出的。没有“德治”的诱导,“法治”便不可能产生。
其三,“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二、“法治”的理论根据
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德教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法家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来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四个阶级:“上世”、“中世”、“今世”、“上世”。“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行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

三、推行“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但提出了“法治”的理论,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立法原则
法家主张立法大权应该由君主集中掌握,所谓“生法者,君也”。他们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
1.循天道。即法令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
2.因民情。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
3.随时变。指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而变化。
4.量可能。指立法时要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
5.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行。

(二)执法原则
为了推行“法治”法家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
1. 明法。要求立法明确和万民遵守。主张以成文形式将新法“布之于百姓”,使其既“显”又“明”。
2. 任法。要求远贤智,弃私议,有法必依,执法以信。
3. 壹法。包括三个方面: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首先,法家反对政出多门,认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其次,必须保持法律内容的稳定和协调。再次,必须使人民的思想统一到法令上来。
4.从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无等级两个方面。

(三)运用赏罚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 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四)“法、势、术”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处理三者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以法为本。法家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2.法与势的结合。慎到提出权势是君主制服民众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在处理法与势的关系上,法家提出了三种方法:第一,法、势结合,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群臣共操”。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
3.法与术的结合。法家之术,专指君主驾驭官吏的权术,法家认为,权术与法令一样,都是君主治国的工具,是专制权力的保障。法家提出了以权术加强和实稀胺ㄖ巍钡姆椒ǎ饕硐衷谌龇矫妫?
第一,“无为”之术。即君主执法治吏,事不亲躬,充分发挥臣下的能力。
第二,“循名责实”之本。即以法令要求官吏尽职尽责,名实相符。
第三,“潜御群臣”之术。指不能公开的制驭臣下的“暗术”,即阴谋诡计。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

『玖』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首先,学习要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不要对它进行抵触。有些同学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就对中国法制史有非常强烈的抵触心理。他会问学习这门课程有什么用呢?它与现实有这么远,学习它的价值所在等。当怀有抵触心理学习这门课程,这样学习起来会觉得非常枯燥乏味。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就是从人类的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开始,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四个历史社会。这四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形式的经济基础是不一样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受经济基础制约的。所以说四个不同的人类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内容是不同的。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就不能全盘地、毫无划分的去全面接受,而是要把这些内容分成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阶段去理清它的发展脉络。如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奴隶制社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生产力非常低,生产关系非常简单,这样就决定了上层建筑的简单、原始、野蛮,法律也就被这样比较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也是非常简单、野蛮和原始。奴隶制社会虽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四个时期,虽然每个时期都比前一时期有了进步,但总体进步是不大的。到了封建制社会,经济基础改变了,私有的土地出现了,地主和农民的矛盾出现了,经济基础较奴隶制社会有了很大的进步,经济关系也非常复杂了,这个时期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也随之改变。因为法律要服务于经济基础,所以法律也随着经济基础变得复杂起来。封建制社会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它的社会形态的时间是最长的。即在中国的社会历史中,它的社会结构是比较稳定的,对我们今天的影响非常深刻。封建制社会基本上构成了中国历史的二分之一。所以说在封建社会里不同的朝代较前一朝代都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但他们又有共同性:维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所有权。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外国列强也打开了中国封建制的大门,这个时期中国人有一点茫然不知所措,任外国列强所摆布,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既有封建性质的,也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性质的。在这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下存续了晚清、中华民国和太平天国不同的政权。这个时期还尚存的时候,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进行了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爱戴,所以它虽然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并存,但最终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胜利, 49 年之后我们建立了新中国。这就是按照不同的社会状态掌握中国法制史。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我们首先要知道,人类社会包括奴隶制、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四个人类社会,它们包含了哪些朝代我们要知道。这个问题告诉我们说学好这门课程你的历史要学得不错。奴隶制社会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四个历史时期。封建制社会包括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包括晚清、中华民国、太平天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包括三个不同的政权时期,教材中分为工农民主、抗日民主、新民主主义时期。不同的人类社会所含的朝代不同,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不同,同一性质的法律制度勾画出了同一社会性质的法律性质的基本的面貌。这是第三点学习方法知道各朝代的历史沿袭方法。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第二个奴隶制社会是商朝,我们要你知道商朝虽然作为第二个奴隶制社会,它也是直接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比如西周要知道周公,中国的典章化、制度化始于周公,要知道周公制礼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大家要知道。春秋时期要知道春秋是一转折时期,这个时期出现了新兴地主,新兴地主要与奴隶主分庭抗争,在思想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有人说春秋时期相当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期。思想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制度上的变化。战国要知道战国是第一个封建制时期,也就是说中国从战国时期开始进入封建制社会。虽然战国是七国争雄的时代,对于秦朝来说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确立了皇帝制度,实行了郡县制,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汉朝在中国历史上是秦朝之后的又一比较重要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知道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还要知道从汉武帝开始启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从统一走向了分裂,这一时期我国的律学达到了顶峰。虽然是分裂的局面,但中国法律制度在分裂时局中发生了重大的反应,整理、删除、融合、修改、删除制订一系列的行为,使得它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的转折点。到了隋唐时期就达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鼎盛时期。关于唐朝大家不陌生,唐朝在整个的事件,尤其是在亚周国家可以说坐了第一把交椅,是当时最大的国家。中华法系虽然今天已经消失了,但在古代它是以唐律为首的法律,称之为中华法系。唐律充分体现了封建性。宋元时期封建制社会走向下坡路,关于宋朝大家要知道它是农民起义最多的一个朝代,这一点与法律制度有关。元朝我们知道它是蒙古族建立的一个国家,人物有成吉思汉、忽必略。它成为横跨亚洲、欧洲最大的国家。明朝大家要知道朱元樟,提出了重典治国的方略,所以说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前清沿袭明朝的法律。清朝也是少数民族满族人建立的国家,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是比较长的。清朝因为所处于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在前期属于封建性质的,晚清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晚清要知道它受到西方列强的奴役,它的很多的法律制度受到西方列强的深刻的影响。至于中华民国资产阶级开始建立了他们的政权,孙中山大家要知道,他是中华民国的首席功臣。至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就不必谈了,也是构成我们人类社会的一部分。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刻。比如说,朝代与朝代之间的对比,宋和唐是两个相邻的朝代,但是我们在学习唐、宋两个朝代时会发现宋朝制订了很多单刑法律,而这些单刑法律用刑都非常残酷。为什么宋和唐虽然是相邻朝代,宋朝会发生这样重大的变化呢?宋朝法律制度除了沿袭唐朝以外,还制订了很多单刑法律,其目的在于镇压当时的农民起义,挽救逐渐颓废的封建社会。第二方面:古今对比:我们还是举例来说明。在中国的历史上,法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礼,这种东西在中国古代是作为法律来使用的,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所以在中国古代礼就是法律,而礼的核心是等级关系,亲亲和尊尊。这种等级关系是明门写进法律当中的,这反映了中国古代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存在等级关系是符合伦理常规的。我们在看今天,今天的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平等、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杜绝特权的存在,这就是历史的发展。你会说礼在中国今天仍然有一定的影响,这个影响我们并不否认,但法律明门规定人生而是平等的,这是古今对比的方法,我们发现社会的进步。第三方面:中外对比:在夏朝讲到赎刑,这种赎刑指的是用金钱抵罪,当然那时没有现在一般的等价物,贵重物品就是器等,在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国的法律就可以犯罪用钱来赎的制度,它其实是跟钱、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提到,法制是要求人人遵守的良好的法律,那个时期也同样是作为西方人类社会的起源就已经提出法律是平等的,应该是没有特权的,这就是古今对比得出来的,构成了中国的法律传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就能够很冷静的看待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要采用对比的方法学习归纳和思考。其实学习这门课程必不要求死记硬背,它实际上的目的是要通过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来思考一些问题,如果脑子里没有储备相当多的知识的话,你很难深刻的思考一些问题。
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比如说学完这门课程之后,你应该思考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如何走?我们怎样才能达到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不是真的很难能可贵?我们如何面对今天所出现的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讨论一些问题就是与同学和老师结成小组也好,课堂讨论也好,要讨论一些问题。比如说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何在?虽然我们认为秦始皇是暴君,你在学完中国法制史时看看是不是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不是也值得肯定。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后世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它是停留在制度上还是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思想和文化的。再比如,朱元樟为什么提出重典治国;清末开启了中国近代化的大门,那么清末除了腐朽之外,对中国近代化的法制有没有做出贡献。太平天国就法律制度而言,为什么是不彻底的,前后不一致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太天天国从法律角度看它失败的原因是什么?除了讨论以外,还可以交流一些问题,比如交流学习方法、学习心得的体会、平时作业如何做等,与同学 和 老师形成一种学习上的互动。

『拾』 法治的历史演变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 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主义也是着眼于权力的运转,但它主张国家的至高无上性,认为国家对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国家。 2. 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3.具体含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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