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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2-20 23:50:29

❶ 建筑物的知识产权怎么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实施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当你的作品产生时就受到了法律保护了。建筑物也一样。

❷ 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内容

问题是不是太简单了?能不能补充一下?

❸ 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参考资料:网络及网络文库“知识产权”相关词条,感谢整理这些内容的原作者。

❹ 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你具体是指什么?
一、建筑物本身就是一个作品,建筑物作品设计图示可以申请版权保护,建筑物外型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
二、如果是作为房地产的开发商,如果是工程或项目都会有名字,这些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商标保护。等等。。。。。。。。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在建筑产业中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为什么建筑物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条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只有符合上述属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一个建筑首先映人眼帘的是它的外形,通过建筑的外观感受它的内涵。尼尔森·占德曼在《哲学在艺术中的地位》中说:“建筑物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标识、传意、象征功能时,才是一项艺术作品。”而建筑设计师往往通过建筑的外观表达自己的建筑意象。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将朗香教堂设计为“上帝的听觉器官”后,充分选用自己从平时积累而来的经验和感觉,较感性地确定了初步的建筑意象。盖里在设计某“监狱”时,凭借其对自然形态的积累和想象,把建筑意象形象化为“鱼和蛇”,使得建筑形象具有了象征意义。这些建筑外观,改变了以往传统观念中的教堂和监狱的形象,让人耳目一新。 也许有人认为,建筑物不足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来保护。我们认为,首先用工业品的判断标准,不是以是否动产,而是以能否用工业的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制造搭建出来的。其次,能否批量生产也不能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障碍。表面上看,建筑物由于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够大批量的生产,但是,建筑物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许多大的设计正是由多个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并不受大环境的制约,完全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这一点,在建筑师进行窗、门、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时,尤为明显。因此建筑物不仅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且保护起来还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请权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因而专利申请权主体的确定是专利权主体确定的前提和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2008年新修订《专利法》第6条规定,原则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是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因而建筑外观设计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虽然绝大多数的建筑物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但如果没有约定,该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应为设计单位。在申请通过审查后,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就是设计单位。

❺ 如何从历史维度看待知识产权

历史维度看的知识产权是需要一定的能力,还有就是有知识。

❻ 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应予保护的历史建筑
除了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市规划和城市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
①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较强个性特点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
③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
④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些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
⑤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传统的民居建筑,通常保留较完整的典型街区。
⑥城市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区内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损坏的建筑残迹,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区保留的1949年以前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滚地龙”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和大栅栏商业街等。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地区的临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晋南民居等。

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①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按原状保存,不能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维修和保养要体现“整旧如旧”的原则。使用上一般可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场所。
②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应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修复。修复方式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部修复两种。
③在原址对保存古建筑十分不利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移地复原。如山西永济县永乐宫位于三门峡水库的淹没区内,于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县新址复原。
④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应根据文物历史价值、艺术特点和原始设计意图划定。一般划出一到三级环境控制区。是否允许在这个地带内进行修建,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报请规划部门批准。一切建设活动不能破坏文物的环境风貌。
⑤列入保护范围的典型历史街区,应尽量选在同重要的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毗连的地方,以保护整片文物环境。
⑥全面保护的古城要按历史文化价值划定若干区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针。例如,划定能够体现城市某个历史时期生活方式和建筑特征的建筑群和街区,保留其外表面貌,内部允许改造;划定明确反映城市新旧建筑文化融合的区段,以表现新旧建筑文化的交替;划定同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地区或允许更新改造的区段,确定对该区的改建政策等。

❼ 外国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

新修订的《中国文物保护法》10月28日颁布实施,新保护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国文博界的广泛关注。今天(1日),二十余位中国著名的文物专家、学者汇聚北京,就此进行研讨。

于1982年实施的《中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化领域内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近二十年来,该法对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中国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有3624个,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文物局。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文物保护工作碰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近些年来私人收藏文物已成为新的热点;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这些问题都是原来的文物法中没有规范的。

新颁布的《文物法》对原来的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文物专家徐苹芳认为,这反映了中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他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由原来的三十三条扩展到八十条,在内容上也作了较大修订,从不可移动的文物到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出入境都比原法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在内容上也作了较大修订,提出的文物方针政策更加符合中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

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五类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新文物法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鉴于这些年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开发旅游时不能正确处理与保护文物的关系,造成许多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文物法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础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

原来的文物法把较多的责任归为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修订后的文物法则强调保护文物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的责任分担机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护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中国革命博物馆研究员、文物专家苏东海认为,新的文物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原来相比大为加强。他说:“这次文物法的修订是在面对复杂的新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对馆藏文物的处置,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建立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处置馆藏文物,这一条就是针对国内博物馆普遍存在的帐外文物现象,为杜绝随意处置这些文物的漏洞而作此规定。这对保护馆藏文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专家们普遍赞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文物保护法,近20年来,对保护中国宝贵的文化资源作出了世人瞩目的成绩,相信经过修订后的这部法律,一定会为保护中国的文物安全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❽ 我国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有哪些

《上海市名人纪念设施管理办法》或《上海市名人故居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

❾ 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能改变吗

1.历史建筑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的载体
古建筑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体,通过古建筑,可理解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一定意义上,它们是某个城市“历史记忆的符号”和“城市文化发展的链条”,因为,它们见证了这个城市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历史的沧桑变化。一旦破坏,就再难以恢复和接续。一座古代的建筑无论如何破旧,其内在的文化内涵与千年的历史痕迹是无法被替代的。反之,一座当代的仿古建筑无论在外形上做的多么神似,但如果其内在的历史遗迹几乎为零,其文化内涵肯定无法达到与古迹相同的高度。记录历史,展示文化,载托灵魂,就是古建筑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将古建筑的历史因素进行完整的传承与表达,便是今天古建筑保护的真正意义。因此,我们再去欣赏古建筑时不应只关注其外在的美学特征,更应透过古建筑的砖墙看到其内在的文化魅力。

2.历史建筑是启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
中国有着光辉灿烂的文化,而中国的古建筑艺术更是东方艺术的奇葩。它不但完全独立于西方建筑体系,更影响着周边国家的建筑特色,形成了东方古典建筑体系。参观中国古代建筑不仅可以感悟到其独特的魅力,更是让国人感受到中国古代文化的伟大,为我们曾创造出如此精湛的建筑品而自豪。河南登封县的嵩岳寺塔,是一座用青砖和黄泥垒砌的高40m 的佛塔,在地震山摇和狂风暴雨等安然无恙地经历了将近15 个世纪,这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位于首都北京城的故宫,建筑设计极为精湛,金碧辉煌的琉璃屋顶,莹白无暇的玉石雕栏,殷红肃穆的宫墙殿柱蔚为壮观,使人感慨不已.浮想联翩。然而,故宫历经沧桑,饱经劫难,又因不能尽情饱览故宫博物院的文物典藏而遗憾不已!

3.历史建筑是研究历史的实物例证
古代建筑和其他物质文化遗存一样,是社会不同发展阶段遗留下来的实物,我们从对古建筑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同一时期其他科学的发展情况和当时所达到的水平。例如,河北赵县的赵州桥,距今已有1400 年,是世界上现存最早.保存最好的巨大石拱桥。赵州桥是一座弧形单孔石拱桥,单孔跨度为37.4m,在桥两端采用敞肩拱的形式各辟两个券洞。这种设计,既减轻了流水对桥身的冲击力,使桥不容易被大水冲毁,又减轻了桥身的重量,节省了石料,在世界土木工程桥梁史上是一个创举。如果当时没有数学.工程力学.物理学的相当发展,这桥是难以建成的。对于建筑史的研究来说,古建筑更是直接的实物例证,因为任何一座古建筑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风俗习惯等等。因此,研究中国建筑史,古建筑是最好的例证。

《威尼斯宪章》说“: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过去岁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保护古建筑便是保护人民千百年传统的见证,不保护古建筑便是自毁国家历史文明的见证。

4.历史建筑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生产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人民对文化的需要将更为迫切。古建筑在新的时期又担当起文化休闲娱乐场所这样一个新的历史使命。如果一个旅游目的地拥有独特的古建筑,那么该古建筑会在目的地形象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古建筑资源本身拥有的巨大品牌效应,可提高远距离游客的到访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些名胜古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友人纷纷前来参观游览,为促进城市旅游事业的发展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也带动了城市公路交通和服务行业等相关部门的迅速发展。由此可见,这些古建筑不仅是各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场所,更是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

5.历史建筑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
中国的古建筑在艺术和技术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世界建筑史上有着极其丰富而辉煌的成就,在建筑布局.材料.施工.艺术装饰.传统风格等方面,是几千年来无数工匠们在长期建筑实践中多积累下来的经验。这些古代技术成就,对现有的有关专业人员,有着极大的启迪和示范作用。如中国古建筑木结构的构建原理和它独特的防震方法,对现代结构抗震技术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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