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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历史

发布时间:2021-02-14 15:21:28

⑴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历史是什么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 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⑵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前景

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是伴随着国外的压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所以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诚然发展了20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是任重而道远。在这里我想建立一个专题来讨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众多问题和解决方案。我先开一个头,以抛砖引玉。
中国正在失去中药的知识产权
世界著名经济学家保罗·比尔兹曾预计,到2010年,与健康相关的产业将为美国经济带来每年1万亿美元的收益,这些收益来自令人更健康、更美丽、延缓衰老或预防疾病的产品和服务等等。
20年前,健康产业并不存在,但今天,健康产业的收益达2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整个汽车产业收益的一半。从2000年到2010年,健康产业的消费将由2000亿增长至1万亿美元,足足有5倍的增长。中国有13亿人口,专家预测健康产品消费将由目前在GDP中2.5%的比重继续增加,进而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中国健康产品市场巨大。
中医药有着五千年的文化背景,据记载,中国人早在一千多年前的东汉年代已经开始使用“保健养生”食品了。因此,在汉方中药制剂方面,中国人有绝对的优势。
然而,在这场健康产业的大潮中,我国还没有一个扬名海内外的中医药品牌出现。
中国的中医中药保健品具备了创造世界品牌的基因。但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我们必须走中国化的健康产业之路。
目前,中药在国际市场的贸易额已超过400亿美元,而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增长。但中国的中药出口贸易额只占世界草药贸易总额的不到3%。而日本、韩国、东南亚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中药企业从我国低价购入原料药就地粗加工后,运回国内精炼,提取制剂,制成西方人习惯的胶囊、片剂和颗粒剂,不仅占领了国际市场,而且以高价返销中国市场,目前已占据了我国中成药市场1/3的份额。而我国每年从日本、韩国、东南亚、西欧等地进口的洋中药却超过1亿美元。反观日本,虽然只有210个汉方药制剂,且处方和原材料均来自中国,但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却达到80%。
为改变我国中药生产落后的状况,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引进外国的资金和先进生产工艺,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人为达到此目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无视中药处方作为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不惜将自主的知识产权—中药处方拱手交给外商,这使我国的中药生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我国民间还有大量中药秘方、偏方,虽然在长期的中医临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科学研究与解析分离技术水准低,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许多外商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使得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
同时,如果不能真正了解保健品市场运作规律,精确掌握市场脉络,也极容易遭遇滑铁卢。因此,这十几年来有不少大企业进军养生保健产品,均以失败告终。大向导公司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健康产业之路,以“弘扬民族文化,树立民族品牌,实现平衡人生”为企业使命。提出“我的世界由我创”的经营口号,立足中国,面向全球,以小谋大,稳健发展。
中国中药要全面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实现中药现代化,首先是研究与开发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现代化剂型,建立中药质量标准规范,提高中药质量标准水平,加强中药药理、毒理研究,重视中药临床试验,制定中药生产管理规范。在这一程序中,必须大力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否则,我国的中药产业将成为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失去生存的权利,后果不堪设想。

⑶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历史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体育正在成为全社会的一个投资和消费热点,尤其是体育用品行业。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提出的主题思想是:“给中国人一个机会”。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则成为中国国内企业向世界品牌冲刺的一个强有力的跳板。与此同时,国外的体育用品制造商也纷纷将目光投向了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在这一形势下,中国本国的体育用品制造商们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运筹帷幄以出奇制胜,根植于国土,立足于世界,就成为了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体育品牌的概念及其分类
1.体育品牌的概念
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对品牌的定义是: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品牌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承载着一定的精神内涵,并通过其载体(即某项产品或服务)体现出来,不同的品牌其内涵也各不相同,体育品牌由于承载着体育运动的精神和特点而自有其独特的价值。
根据品牌的定义,按照笔者的理解,体育品牌是体育营销意义上的以差别化为代表的体育商品个性和独特卖点的标志,是活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一种消费情结,是一个名称、术语、符号、标记,或是这些因素的组合。体育品牌是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创建的, 企业生产了产品, 通过一定的渠道, 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消费者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对产品产生认同感, 进而同品牌建立良好的关系, 形成消费“忠诚”。 同时, 品牌在接受了消费者的检验后, 在以后长期的经营中不断改进自己, 形成独特的“品牌文化”, 最终形成“品牌”。
2.体育品牌的分类
从目前国内外体育营销的实践来看,体育品牌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体育核心产业品牌。体育核心产业包括竞技表演业、健身娱乐业等,该产业形成的体育品牌包括体育赛事品牌、体育运动员品牌等。二是体育赛事品牌。体育赛事是体育运动的核心,最能够展现体育运动的活力和魅力,也最能够体现体育运动的精神和理念。三是体育运动员品牌。体育运动员是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是体育运动的核心,在体育活动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正是他们将体育运动的魅力呈现给观众,让人们感受到他们在运动场上拼搏的精神和坚强的意志,他们是力和美的化身,是体育理念的传达者。四是体育支持产业品牌。体育支持产业包括体育用品、器材、服装、场馆等产业领域,该产业所形成的体育品牌包括体育用品品牌、体育设施品牌等;五是体育用品品牌。体育用品品牌,是指体育企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创造出来的,得到社会公认的,与同类体育用品相比较,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寿命、高效益、高价商标并名列前茅的产品。
二、我国体育品牌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体育品牌发展的现状分析
体育用品行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我国最先发展,历史最为久远,最为成熟的一个区域,也是体育产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近几年来我国的体育用品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全国居民用于体育用品的支出已经位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之外重要消费支出的第六位,全国体育用品行业总产值更是以每年493亿元的规模增长,目前我国体育用品的年销售额为300年~400亿元。中国体育用品生产从地域分布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集中在京津、沪闽、粤三地,尤其是福建和广东地区,体育用品生产厂家更为密集。目前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已超过400万家,中国的体育市场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国内自主体育品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2.我国体育品牌发展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体育用品科技含量相对较低。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大多生产技术落后,研发处于兼容并蓄的模仿阶段,更缺乏专业运动领域的作为。在我国生产企业中,“重生产”、“轻研发”的现象还十分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队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把传统产品不断升级换代的前瞻意识,缺乏对国内外市场信息的掌握和未来走向的准确判断。企业对产品研发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直接导致生产出来的体育用品档次、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低,抗风险能力较差,不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不利于我国体育品牌的长足发展。
(2)我国体育产品缺乏品牌文化。品牌文化就是指通过建立一种清晰的品牌定位,在品牌定位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内外部传播途径形成受众对品牌在精神上的高度认同,从而形成一种文化氛围,通过这种文化氛围形成很强的客户忠诚度。这种忠诚度是将物质与精神高度合一的境界,人物合一是对品牌文化的总结。它代表了某一种人群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个性。品牌文化其实是一种价值观、一种生活方式和习惯,它的魅力就在于它不仅仅提供给消费者产品或服务,而且帮助消费者去实现他们的梦想。我国体育品牌将文化作为品牌战略切入点的企业较少,很少从高端理解品牌或者从文化的宏观视角塑造品牌,所以说我国的体育品牌缺乏文化根基作支撑。
(3)市场发育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近年来,市场的活跃对体育品牌的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短时间内过多过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展销活动造成了无序的竞争,也给大量质量低下的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的条件。
我国对体育品牌业的标准化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必须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技术等级标准审查、企业计量标准审查、企业质量管理审查等,限制那些检测设备不完善、无标生产、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的产品投产和销售。
三、我国体育品牌发展的战略途径
体育品牌战略就是以市场为导向,树立“名牌意识”,从产品的质量、科技、创新、营销服务以及管理等多方面、全方位出发,由企业内部与外部多方面共同努力、配合,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产名优品牌体育用品。
1.注重品牌质量及产品创新
品牌质量包括品牌本身所代表的产品质量和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感受的质量。品牌质量以产品质量为基础,并扩展到消费者心中感受的质量。现在国内的品牌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发展,但是做的还远远不够。
科技又是创新的基础,每一个品牌产品都应具有其他产品所不具有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诀窍。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因为受到设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的限制,更多强调的是低价位,而忽视了对产品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体育用品,如赛车、户外用品等设备器材的开发和研制,产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感受到的质量。只有不断使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创造出企业自己的专利技术,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名牌才能永久名牌。
2.加强体育品牌文化
品牌知名度高并非代表品牌价值高,品牌的文化内涵才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资源,名牌的背后是文化,产品是暂时的,文化是永恒的,只有文化的,才是经典的。所以体育用品企业应重视品牌的文化含量,努力把文化、知识、智慧注入到品牌创建的所有过程中,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使品牌更具竞争力。我国的体育用品企业中还普遍处于起步阶段,为此,借鉴国外知名体育用品品牌成熟的品牌文化理念和运作经验,努力提高企业的文化创造力,用文化来创造品牌,用文化来创造品牌增值的价值,使品牌文化成为我国体育用品品牌成长的加速器,早日打造出我国的世界体育用品强势品牌。
3.清晰市场定位及创造品牌个性
在目前众多运动品牌云集的情况下,就要细分市场,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运动项目、锁定高中低档不同的消费阶层、不同的区域市场等手段找准品牌定位。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体育用品品牌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因此,必须立足全球,放眼世界,在国际市场的大环境中运筹体育用品品牌的发展战略。我国体育用品品牌首先就是要正确分析市场生存环境,明确品牌定位。我国的体育用品品牌普遍存在着品牌定位模糊不清的缺陷,如作为我国体育用品品牌龙头老大的“李宁”,在品牌创建的12年间,除了上世纪90年代的急速膨胀期,“李宁”一直不能突破成长的上限,营业额停滞不前,已有的消费者并没有重复购买产品,也没有新的消费者加入。造成这个结果主要就是品牌定位不清晰的原因所致。要想在全球市场与世界知名体育用品品牌竞争,我国体育用品品牌必须在创建品牌之初就形成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策略,在品牌创建过程中要清楚地将定位思想、理念和原则传达给市场,提供足够的营销资源并保证定位准确。
体育品牌的成功营销不但能带动体育产业大发展,更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力发展,体育品牌是一个新的营销点,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可挖掘的潜力。怎样正确认识中国体育品牌的发展走向,以及如何制定适合中国体育品牌的发展战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⑷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新的历史高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冲击,如何保持原有的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其中关键一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开始了主动性的战略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更具科学性;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理性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渐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知识产权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同时增长。
1.知识产权法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不断健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双轨制。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纠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

⑸ 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有

知识产权

intelligence property

知识财产的所有权。亦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产生的创新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与完成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如发明人、发现人或作者的署名权。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的。

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依法获得产权后,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取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如获得成果转让费和领取奖金等。

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①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种成果是在法律特殊保护下的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相比,在权利的产生、侵权行为的表现和法律的保护等方面都不相同;②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由于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很容易传播及同时被多人实际占有与使用,所以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专有性才能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只能依法确定一个所有权主体;③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有效;④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就失效。时间性是对财产权利而言,不涉及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科学或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转让和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工业产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等依法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转让等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成果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时的统称,是一种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历史地产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与版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禁止不公平竞争权; 版权中包括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已远远突破了原有的工业产权与版权,而是扩大到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诸如科学发现、民间文学、非专利技术等等。我国的民法通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是扩大后的,而不再是传统的范围了。

一项科技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就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而言,申请了专利的,表现为专利权; 不申请专利的,表现为非专利技术成果权或技术密秘权。就科技成果的表达形式而言,有科技著作或科技论文的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实施后,对科技产品则有商标权。对于一项包含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发明成果,既可利用专利加以保护,又可以利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还可以利用著作权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切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是一种易逝产权。知识虽然是无形的,但知识的应用结果却是有形的,有形物交易后,难以不被别人仿制和揭开其中的原理,并在已有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致使原有的知识成果的经济价值降低或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特点,故而知识产权也可叫 “易逝产权”。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因而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言,不占有空间,价值也不固定,但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是人类财富增长的源泉。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本身无法被他人侵害。即使侵害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载体,如侮辱、诽谤有关工商业者的商标标识,也只是侵犯了物权、名誉权、荣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

(4)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往往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外就失去了约束力。即使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甚至参加了国际保护公约,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为任何国家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而非所有者人所属国家的法律。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才有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和国际公约。

(5) 知识产权是受公益限制的权利。智力成果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过分保护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使用和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既有时间的限制又有权利效力的限制。所谓时间限制,指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期限,除商标权外,凡期限届满,产权就不复存在。所谓权利限制,是指为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制;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等。

(共1282字)
[引用信息]秦玉琴 主编.新世纪领导干部网络全书·第5卷.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第3295-3296页.

⑹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策略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策略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2、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十五”时期,我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发明专利国内外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
3、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职能部门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蓬勃开展。
4、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十五”时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执法机制,联合查处侵权假冒行为;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市场环节,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加大了网络及信息传播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力度。
5、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十五”时期,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了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各行业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研讨和高峰论坛活动。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初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6、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取得新成绩。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变革中努力发挥作用,妥善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我国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⑺ 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专业水准的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审结和处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308487件,比上一年的252631件增长22.1%,其中国内申请251238件,比上一年的205396件增长22.3%,占总量的81.4%;国外申请57249件,比上一年的47236件增加21.2%,占总量的18.6%.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发明105318件,比上一年的80233件增长31.3%,占总量的34.1%;实用新型109115件,比上一年的93139件增长17.2%,占总量的35.4%;外观设计94054件,比上一年的79260件增长18.7%,占总量的30.5%.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931125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184件,占82.6%,国外申请335941件,占17.4%;发明申请575571件,占29.8%,实用新型申请876111件,占45.4%,外观设计479443件,占24.8%.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专利182226件,比上一年的132399件增长37.6%,其中国内专利149588件,占82.1%,比上一年的112103件增长33.4%,国外专利32638件,占17.9%,比上一年的20296件增长60.8%;发明专利37154件,占20.4%,比上一年的21476件增长73.0%;实用新型68906件,占37.8%,比上一年的57483件增加19.9%;外观设计76166件,占41.8%,比上一年的53442件增长42.5%.到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共授予专利权1065264件,其中国内专利941918件,占88.4%,国外专利123346件,占11.6%;发明专利136056件,占12.8%,实用新型580600件,占54.5%,外观设计348608件,占32.7%.2003年专利申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三种专利申请在数量上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16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接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发明专利申请较上年增长31.3%,远高于其它两类。二是8年来发明专利国内申请数量首次超过国外申请。我国自1994年成为PCT成员国以来,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剧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2003年发明专利国内申请达5.7万件,国外申请4.9万件。三是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外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这缘于国内职务申请的迅猛增长(较上年增长26.1%),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731件(较上年增长53.2%),超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申请增长速度(分别为23.3%和8.8%),使得国内的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总量的四成多。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931,118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415件,国外申请335,703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2.6%和17.4%。累计授权专利总量为1,065,261件,其中:国内941,940件,国外123,321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8.4%和11.6%。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试点城市28个,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5个,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基地6个,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60个,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73个。2003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量为193件,发证204件。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以来,到2003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438件,登记公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66件。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在连续几年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再创新高,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452,095件,比2002年增加8万多件,增幅为21.6%,其中,国内申请405,620件,比2002年增加26.3%,占总申请量的89.7%;国外申请33,912件,占总申请量的7.5%;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2,563件,占总申请量的2.8%。是我国历史上申请量最多的一年。这一商标申请量打破了美国2000年年申请量37.5万件的世界纪录。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从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起,中国商标年申请量从2万件到20万件用了21年时间,从20万件到40万件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2003年,商标局全年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3万多件,比2002年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8万件,其中初步审定245737件,驳回或者部分驳回89514件,办理注册商标事项变更34,378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1,366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3,184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2,653件,办理商标用许可合同备案12,886件。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截至2003年底,全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已增至840多家。2003年,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为48件,较2002年的17件增加了31件,增幅达182%。国外申请量为35件,占全年申请总量的94.5%,创下了5年来国外申请的历史新高,占到过去5年国外申请总量的76.1%。在全年48件申请中,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为37件,占总数的77.1%。2003年授予品种权7件。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了3批45个属(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继2000年第一批5家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设立后,2003年,经过评审,又新批了北京、上海、广东等13个省市16个单位为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2003年,我国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567件,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96%,创下了历年来申请的最高记录;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261件。截至2003年,农业部共发布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除水稻、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外,还有蔬菜、果树和观赏类植物。公布保护的属和种达到41个。我国自1999年4月23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已突破1000件大关,达到1304件,授予品种权428件。其中包括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品种权申请13件。改革开放前的30年,全国选育仅5000多个植物新品种,而现在每年选育的新品种就有近千个,其中品种权申请有500多个。2003年,农业部发布了第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新增保护植物属、种11个,至此,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达到41个。2003年,中国软件登记和发证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共受理各类软件登记申请1.136万件,审查批准发证量为1.3626万件。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各类登记5000多件,包括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备案、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等登记工作。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共受理1517件专利纠纷案件、结案1237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1873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64件。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8745.50万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销毁违法物品5754.92吨,罚款2.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5件、共52人。2003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三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检查市场2万个、摊点6.7万个,检查企业500多家、学校8000所,收缴各类盗版制品1,290万件(张),共对2,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取缔非法商家1,981家。2003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与上一年相比增长近2.6倍,结案22,429件,结案率为97.46%,其中做出行政处罚21,032起,调解1173起,移送司法机关224起,受理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广西、河南、江苏、福建。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56起,案值6,797万元。其中进口案件9宗,案值27万元;出口案件747宗,案值6,770万元。侵犯商标权案件741宗,案值6,693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14宗,案值104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1宗。截止2003年11月底,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共123件,其中已经公告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有49件,已经公告受理的有41件。截止2004年6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为251个,原产国标记保护的产品达217个。截止2003年11月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有233件,已经核准注册的有100件。到2004年5月底,核准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有110件。最高人民法院把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目前有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官司可以在全国40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区级法院审理,而有关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的案子只授权了3个区级法院、4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31个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的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从1998年??2002年的5年间,人民法院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万件,比前5年上升40%。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其中:一审收案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全年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其中权属、侵权案件5534件,占79.25%.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专利权纠纷案件2110件,同比上升1.39%;技术合同案件1105件,下降16.16%;商标权案件926件,同比上升30.98%;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49件。一审结案升幅高于收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涉案标的金额14.94亿元,结案率为74.28%.其中判决2929件,占42.70%.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结的案件占84.76%.审结涉外案件94件,仅占1.4%,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总和不到全部案件的3%.受理一审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商标异议、争议行政案件167件(其中专利无效行政案件161件,商标异议、争议行政案件6件)。截止2004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8700万,上网计算机总数3630万台,CN下注册域名数量达到382216个,WWW站点总数为626600个,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量53941M,我国大陆IPv4地址总数为49421824个,IPv6地址总数为11/32+/48个。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了日本,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网民数量是衡量互联网络发展的重要指标,它是客观衡量深入应用互联网所必需的基础。但在衡量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程度时,它是一个必要数据而非充分数据。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约占人口总量的6.7%.而以互联网发展程度较高的美国和日本为例,同样的比例项目,美国约为70%,日本约为45%.网民与总人口数量比例的意义在于,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后,关联的网络应用才能出现相互促进式的增长,网络经济才可能繁荣。据专家推算,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网站占网站总数的50%以上,互联网出版信息量占互联网信息总量的40%以上。新闻出版总署审核、考查、批准设立了首批50家互联网出版机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

⑻ 我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现状以及对策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⑼ 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世纪之交,千年之交,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积极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下面就知识产权历史沿革,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论述。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

世界上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移动的财产,如电视、汽车等,不动产是指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房屋、矿山、土地等等。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以,知识产权(知识财产),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通俗地讲,即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照法律得到承认并得到保护,权利所有人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人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认可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概括起来,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歌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的范围与以上基本相同,但在保护的形式及期限方面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除以上列举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外,在工业、科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都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调整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上面(1)所述的对象为知识产权中的版权部分。(2)所述的对象通常称为“邻接权”,即与版权邻接的权利。(3)、(5)、(6)和(7)所述的对象构成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第(4)项所述的科学发现应不包括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中,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个国际公约认为科学发现可享受任何财产权。因此,科学发现应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本不应该列举在知识产权所包括的权利之中的。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他是指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是对权利的一种空间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独占权,则应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受空间(即地域)的限制外,还要受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自动终止,这一点与其他财产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可以几十年乃至几代人占其财产,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却有法定的占有时间。有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商标专用权)经过履行法定手续,可以续展延续。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在不断的拓宽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了人们依法获得的智力成果权利。而人们发明创造激情又不断创造出来的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发展过程。

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十五年的色布染织垄断权,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的雏形。1474年,在商业盛极一时的意大利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它以明文规定给某些机器与技术的发明人授予十年的特权。之后,英、美、法、俄等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专利法。西欧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维护财产私有和鼓励自由竞争,在19世纪初叶,法、英两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商标法和版权法。至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专利、商标和版权)开始建立。迄今为止,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体系完备,保护水准较高,而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保护方面的高水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知识产权立法也有近百年的历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于五六十年代颁布了商标法规,但不够完善,再加上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商标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真正意义的符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通行规则的法律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经济贸易开始活跃,代表商品信誉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显得极为迫切,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际经贸合作的要求,于1983年3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后,1984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10月1日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12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标准,又先后进行了修订,有的正在加紧修订之中。我国在加速国内立法,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先后参加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与质量协定有关议定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由此看出,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用了二十年左右时间,不仅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参加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条约、公约。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时间看,速度是相当快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比,其保护水准应该是高的。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成功范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自成体系,与国际上通行规则接了轨,而且中国特色非常鲜明,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纵观世界不同国家经济体制现状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往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其保护水准也越高,有些经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搞市场经济,但并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既然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那么它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承认个人和企业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2.建立起具有竞争性机制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运行实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和缺陷。4.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规,保护经济运行的法制化。5.要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上面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5点共性,其中2、3、4、5点都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哪些作用呢?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要求,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知识产权法律就是直接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法律。如《专利法》是调整发明创造所有权,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专利发明创造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关系的基本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关系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几个主体法律中,《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市场主体法中规范和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但《商标法》、《专利法》侧重于保护物质文明成果,《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精神文化成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因智力成果而获得的权利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即公平竞争。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他们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法则的检验。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面对开放的市场,谋求生存和发展,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只能通过对最大利益的追求来实现。市场竞争实质上就是企业通过追求更高的利润率来确保其实现平均利润。另一方面,企业更高利润的追求往往要通过优良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或满足人们精神或物质的新需求来实现的,这就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产品质量,运用高科技武装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新的发明创造,企业敢于投资开发,不断地开发和创造新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产品)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那么要维护这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直接地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如企业有了新的发明通过专利审定,获得了专利权,这种新的发明运用于生产,生产出了新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照《专利法》,发明专利将获得二十年的保护。如果把这种专利产品命名一个商标,并依照《商标法》获得注册保护,那么,就获得了这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独占权。因为在同一类商品中,你的这种专利产品叫这个商标(牌子)并获准注册,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他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用了这个商标(牌子),就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一种专利产品,专利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而商标保护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另一个角度说商标保护又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你的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受到侵害,企业都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企业遭受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侵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是国家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又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资源、技术是有限的,只有把自己置身于国际经济舞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交流,才能弥其所短,扬其所长,更快地发展自己,更好地满足本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是,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时,或者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贸合作交流质量、数量的重要因素时,就要求世界范围内开放的经济关系需要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这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因为:首先,没有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在很多方面就没有技术的转移以及直接对外投资。其次,在所有国家的经贸交流活动中有其共同遵守的规则使其能够公平竞争,以避免某些国家认为由于其他国家的行为方式使其受害,而采取单方面的措施保护自己。我国已经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我国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该知识产权如何作价、如何使用由合资各方商定。吸引外资法律中还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该先进技术的作价标准、支付方法、保密条件,均由技术输出方与技术引进方商定。正是由于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以及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知识产权的明确规定,促进了我国国际经贸的快速增长。我国经贸合作交流取得的重大成就,从一定意义上说有赖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努力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三、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重视的几个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保护从总体来看,成绩显著,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基本相适应的。但也确实还有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是,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很弱,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我们处在即将加入世贸,以及世贸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保护水准的新形势下,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普及工作,但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看,有较大的差距。分析起来,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的一面,也有我们国家商品经济还不很发达,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未形成,外部压力还未足以使企业惊醒起来,学会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在市场竞争中最有力的武器,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当前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间,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场竞争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显得非常紧迫。通过宣传普及工作,使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其基本的经济法则。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学会用知识产权去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如企业要敢于投入开发新产品,对新发明要及时申请专利审定,对一些有望占领国际市场的专利技术,还应该到一些主要贸易国去申请专利保护。对新开发的产品要选择有时代感、显著性强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同时还要及时在贸易国注册,努力树立商标信誉,争创驰名商标,避免因专利、商标不及时申请而丢失市场,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因此,其权利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必须树立平等的竞争观念,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请求行政保护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不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并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执法的力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在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要树立起依法保护权利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并为权利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在实际执法中,要深刻理解法的原则精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要把握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在遭到侵害时,往往是被侵害主体的声誉或其产品所占领的市场受到伤害和影响,在处罚起来,对侵权人采取制止侵权、罚款比较容易做到,但对其侵害人责令赔偿损失上做得不够。这方面既有其被侵害人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动要求赔偿的问题,也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在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予以赔偿,坚决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方面的问题。如某一企业在等一年内共发生140余起商标侵权案件,该企业对其中的80余件商标侵权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诉,这些侵权案件使该企业损失的利润达一百多万元,为处理这些案件,花去差旅费30多万元,但是,该企业所得到的赔偿只有差旅费的10%左右。由此看出,在查处商标案件时,坚持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是很不够的。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还有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仿制、假冒比较严重,但查处起来阻力很大。有的人错误的认为,仿冒、假冒能带来地方经济的繁荣,还有的认为,为地方考虑,保护地方利益,不会犯大错误。其实不然,假冒不仅不会带来地方经济的繁荣,而且会对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保护假冒不仅会犯错误,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所以,执法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一定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进一步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三)加速人员培养和机构建设,尽快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和机构体制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队伍人员情况看,绝大部分都未接受过知识产权的系统教育和培训,都是应工作需要而从一些其他部门转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显得很不适应,特别是高精尖的人才,掌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对策提供决策信息的人才就更加缺乏。所以应从教育入手,作出教育培养人才规划并付诸实施,使之在近期内人才短缺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方面,有些地方必要的机构还未建立起来,该建的机构要迅速建立起来。对知识产权代理组织要严格代理人标准,提高代理人业务素质,使之真正担负起行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参谋顾问角色。当前,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特点,特别是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方面,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继续发挥这一优势,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在行政管理第一线,担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圣神职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用人机制上,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好用人关。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严格执法,从严治政。

总之,知识产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连,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已经基本健全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20多年的实践,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只要我们一如既往,坚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坚决保护知识产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好的做法,严格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努力造成人人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就一定能够使中华民族的智慧之花,结出更多辉煌灿烂的文明之果,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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