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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博物馆大纲

发布时间:2021-02-13 17:21:13

1. 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包括哪些内容

1、坚持公益属性。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

反映人类最美好的目标理想和价值追求。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面向广大公众,从较为单一的行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个人收藏展示,提炼升华为表现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相关领域的共同成果和价值共识。

2、突出科学品质。

深入挖掘文物、标本的丰富内涵,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

陈列展览应充分体现博物馆通过实物反映真实历史的特征,坚持以文物、标本原件为主;使用必要的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符合学术要求,并予明示。纪念类、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要进一步明确收藏政策,不断充实藏品体系。

3、强化教育功能。

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完善联系机制,丰富面向或配合学校教育的陈列展览,以博物馆之长补学校教育之不足,真正使博物馆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常设陈列应特别清晰地标识适合未成年人认知、欣赏的重点文物、标本,充实符合青少年认知习惯的文字说明。

见证历史的陈列展览在弘扬爱国主义的同时,应更加重视体现文物、标本的美学价值和审美教育作用,强调对人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1)历史博物馆大纲扩展阅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业务指导力度,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做好新建立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的评估论证,确保展陈内容符合时代要求和先进的价值导向,尽可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积极推动打破管理体制上的壁垒,充分发挥省级(含)以上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实施对口帮扶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计划,完善常设陈列,培养人才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

2. 文物与博物馆硕士的考试大纲

《文博综合》考试科目命题指导意见
一、考试性质
《文博综合》(代码348)是2011年文物与博物馆硕士(M.C.H.M)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科目之一。《文博综合》考试要力求反映文博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科学、公平、准确、规范地测评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以利于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入学,为我国文博事业建设培养具有现代文博事业理念和工作能力,能胜任较高水平文博业务或管理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二、考试要求
测试考生对于文物学、博物馆学、考古学、文物保护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但由于这四个学科领域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各招生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具体培养能力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考试内容(例如:只有考古学人才培养能力的单位可偏重在《考古学概论》方面出题,余类推)。
三、考试内容
(一)文物学概论 (二)博物馆学概论
(三)考古学概论 (四)文物保护学概论
四、考试方式与分值
本科目满分3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命题,全国统一考试。
(一)文物学概论
一、考查目标
1、系统掌握文物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文物学教学的任务、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文物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文物领域的各类问题,以指导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地发展、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二、考查内容
1、文物学概述
1)文物学的对象和任务
文物学的研究对象是产生于对文物的研究,反之,文物学科的建立又促进了文物研究的提高和发展。文物学的任务是揭示文物研究的规律,探讨文物的价值和艺术,指导文物的实践工作。
2)文物学的重点和聚集
主要关注和了解文物学的萌芽、文物学的发展、文物学的理论深化等阶段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流派、代表性专家、主要学术着作、研究方法和系统理论。
2、文物学研究的主要领域
1)研究文物的价值
总的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可以补史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文物反映了当时人类的各种活动,而且还反映了这些活动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产生的社会效果。
2)研究文物的作用
文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文物的史料作用和教育作用。
文物的史料作用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证史作用 正史作用
补史作用 史料作用
文物的教育作用主要探讨以下内容:
文物教育的特点 文物教育的场所
文物教育的形式 文物的教育功能
3)研究文物的分类
分类是根据不同标准,对文物的同与异集合成类的过程。文物的分类方法较多,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价值分类法等等。此外还包括4)研究器物与遗迹、5)研究文物鉴定、6)研究文物保护、7)研究文物管理、8)研究队伍建设、9)研究文物收藏、10)研究文物旅游等内容。文物分类有利于文物保管,有利于文物的宣传,有利于文物的研究。
3、文物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1)文物学研究的理论
辩证唯物论 历史唯物论
文化进化论 定位论和系统论
2)文物学研究的方法
一般社会科学方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4、文物学的发展简史
1)文物学的萌芽 2)文物学的产生
3)文物学的发展
5、文物的性质
1)文物的定义 2)文物的内涵 3)文物的时限
6、文物的定名
1)文物的定名原则与方法
文物定名的原则 文物定名的方法
7、文物管理与保护
1)文物管理的内容 2)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3)文物管理机构的设置 4)文物的管理
文物管理原则与方式
文物的法制管理 馆藏文物的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文物调查与管理
考古发掘的管理 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
文物出境的管理 文物市场的管理
8、文物保护技术
1)传统文物保护技术 2)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保护文物
3)文物保护中的专门技术
9、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1)制定保护规划 2)加强保护管理
10、文物工作人员的管理
11、文物保护的科研与文物保护科技的应用
12、文物保护方针
主要参考书
李晓东:《中国文物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
(二)博物馆学概论
一、考查目标
1、系统掌握博物馆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目的。
2、了解博物馆学的主要任务、博物馆各职能部门工作的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博物馆学基本理论和现代博物馆理念来分析和解决博物馆的现实问题。
二、考查内容
(一)博物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1、博物馆学是研究博物馆的性质、特征、社会功能、实现方法、组织管理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
2、博物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保存、研究和利用自然标本与人类文化遗存,以进行社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包括博物馆事业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也包括博物馆社会功能的演进、内部机制的运营和相互作用的规律。
3、博物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博物馆藏品、陈列、观众以及各项工作及相互关系,博物馆事业建设各个方面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之间的关系等;二是研究博物馆与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发展的关系。
(二)博物馆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方法
1、博物馆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
2、博物馆学的相关学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目录学、管理学等等。
3、博物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哲学方法、一般科学研究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历史法、调查法、比较法等)、具体研究方法。
(三)博物馆学简史
了解外国博物馆学简史和中国博物馆学简史
(四)博物馆功能与类型
1、博物馆的概念: 文化部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2、博物馆的特征包括(1)、实物性,没有实物就不能成为博物馆;(2)、直观性,这是作为社会教育机构的博物馆特有的传播方式;(3)、广博性,万事万物都成为博物馆收藏对象,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广博。
3、博物馆的功能有收藏、研究、教育。
4、博物馆的类型可分为五大类:(1)、历史类;(2)、艺术类;(3)、科学类;(4)、综合类;(5)、其他类型
(五)博物馆发展史
了解外国博物馆发展史和中国博物馆发展史
(六)当代博物馆
了解当代中国博物馆和当代世界博物馆
(七)博物馆藏品的搜集和鉴定
1、所谓博物馆藏品是博物馆为了社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目的,根据自己的性质,搜集保藏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见证物。
2、博物馆藏品的搜集是博物馆根据其性质、特点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有目的地不断补充文物或标本的基本业务工作。
3、博物馆藏品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辨明真伪,考证内涵,评定价值末叶应包括定名和定级。其目的在于帮正藏品的科学性,为国家保护真实的科学文化财富。同时,也为博物馆藏品的科学管理、公开展出、研究利用,把好真伪这第一道“关口”,并提供藏品的价值、名称、时代、级别等鉴定成果。
(七)博物馆藏品管理
藏品管理的目的一是保护藏品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二是方便研究和利用,使藏品的内涵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要求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九)博物馆藏品的数字化管理
了解其概念、原理和意义。了解其工作步骤与方法
(十)博物馆陈列与展览
1、概念:“博物馆陈列(Display),是以文物、标本和辅助陈列品的科学组合,展示社会、自然历史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和规律或某一学科的知识,供观众观览的科学、艺术和技术的综合体。”
2、陈列和展览的区别:我国博物馆学主张,陈列也叫基本陈列,系指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有自己的独有展品和陈列体系的,内容比较固定并常年对外开放的陈列。而展览也叫专题展览,系指内容专一,小型多样,短期展出,可以经常更换的展览。
3、陈列的基本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4、陈列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1)、总体研究与设计;
(2)、内容研究与设计;
(3)、艺术形式研究与设计;
(4)、辅助展品和设备的设计与制作;
(5)、陈列的现场安装与布置;
(6)、陈列开放前现场的评估和开放准备;
(7)、每个工作阶段的评估和展出后的总结。
(十二)博物馆观众
博物馆的每一项工作(陈列、讲座等),因主题、内容、艺术形式、活动方式、举办时间和所适合文化程度的局限,总是会对广泛观众中某一部分观众最合适,这一特定群体就是举办这项活动所面对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国际博物馆学界称之为陈列展览或某项活动的“目标观众群”。
观众调查研究方法主要有: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两种。所谓直接调查包括口头调查、直接观察、座谈会等形式;所谓间接调查主要是通过调查表、设观众留言簿等方式。
所谓博物馆之友,是为支持、帮助和赞助博物馆而建立的热心公共事业的公众性团体。
(十四)博物馆的科学研究
主要包括藏品及其相关学科研究以及博物馆学研究
(十五)博物馆经营管理
了解博物馆管理体制与法规
了解博物馆人事管理和博物馆经费管理
(十六)数字博物馆
了解其概念、功能、意义、要素、分类和特点。
主要参考书
王宏钧主编《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三)考古学概论
一、考查目标
1、系统掌握考古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目的。
2、了解考古学的主要任务、田野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3、了解史前期和历史时期中国考古学文化的主要特征。
4、能运用考古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进行田野发掘与实验室分析。
二、考查内容
一、考古学概述
(一)考古学的对象和任务
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地下出土的物质遗存,需要从对这些物质文化的解读来了解古代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活动,以重建和补充中国古代的历史。
(二)考古学的诞生和发展
考古学的诞生和发展,了解古物学、金石学与考古学的关系。北欧三期论的诞生,从进化考古学向文化历史考古学的发展,当代考古学发展的新趋势。
二、考古学基本概念
考古学分支与种类
对象时代分支如史前考古、历史考古等,方法分支如田野考古、科技考古、水下考古、航空考古、分子考古、实验考古等,专题分支如环境考古、人类体质考古、动植物考古、聚落考古、城市考古、农业考古、工业考古、陶瓷考古、建筑考古、美术考古、宗教考古、公众考古等。
(二)考古的年代学
了解考古学各种断代方法,三期论、地层学、类型学、动物化石、树木年轮和纹泥等相对断代方法,以及碳14、钾氩法、古地磁、铀系法等绝对断代方法的基本原理
(二)考古发掘
了解考古发掘的规范与操作,水平和垂直发掘,探方和层位的控制,以及出土文物的采集、保存和记录。
(三)遗址的类型
了解考古发掘的遗址类型,旧石器时代的旷野遗址、洞穴遗址、石器制造场、新石器时代的村落、墓地、窖穴、灰坑、青铜时代的居址、庙宇、宫殿、贵族墓葬、村落和平民墓地,历史时期的城址和墓葬。
(四)考古材料的整理
了解考古材料的野外处理,分类,类型学方法、考古学文化的定义,
(五)考古学的阐释
文化历史年表,文化关系,传播迁移,文化生态,文化动力
三、中国考古学知识
(一)旧石器时代
人类起源和旧石器文化,各时期重要的古人类化石,旧石器早、中晚期代表性文化。
(二)新石器时代
了解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各时期的主要考古学文化,掌握各考古学文化的年代范围、地理分布,主要的文化特征如陶器、石器、玉器、经济形态、聚落分布和葬俗等。
(三)青铜时代
夏商周三代主要考古学文化及其时空框架,主要文化的特点如陶器、铜器、玉器,主要城址和墓葬。
(四)铁器时代
了解秦汉至宋元时期的城址和重要墓葬特点,玉器、铁器、金银器,陶瓷考古,佛教考古,建筑考古等。
四、技术、工具与其他文物
(一) 石器技术与种类
打制石器的技术和主要类型,旧石器技术的发展。磨制石器的发展和主要类型及功能,了解两种石器技术原料、加工、和分析研究的特点。
(二)陶器技术及种类
了解陶器加工的特点,技术的变迁,原料处理、形制特征、加工技术与用途的关系,手工、慢轮和快轮的区别与意义。
(三)金属技术及种类
铜器和铁器的生产、种类、用途。
五、重建历史
重建史前生计
从环境、动物、植物、器物、人类骨骸(食谱分析)和工具来提炼人地关系的信息,了解人类从狩猎采集向农业的转变。
重建史前的社会
从聚落形态来了解社会复杂化,人口规模、经济形态、聚落规模和等级、墓葬规模和等级、庙宇、城址和纪念性建筑的特点和发展。
(三)探索古代人类的思想
了解墓葬的安置、纪念性建筑、玉器、青铜器奢侈品的象征意义,随葬品和墓室壁画如何反映了古代人们的宇宙观和生死观。
六.发掘、保护与利用
了解考古发掘是一种破坏,地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人类活动和盗墓成为地下文化遗产保护严峻的挑战,建立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开展公众考古教育活动。
主要参考书
张之恒主编:《中国考古通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四)文物保护学概论
一、考查目标
1、系统掌握博物馆环境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环境对于器物毁坏的影响。
2、文物的现代科技断代的主要方法。
3、文物材质和结构常用的现代分析方法。
4、国际通用的文物保护和修复的原则。
5、能运用文物保护学的基本知识和保护原则来分析和解决一些保护的现实问题。
二、考查内容
一、博物馆环境学
(一)博物馆环境学的任务
温度、绝对湿度、相对湿度、光照度、光源的紫外线比例和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等基本概念。相对湿度、光照度、光源的紫外线比例的测量仪器。
(二)博物馆环境对于文物损坏的影响
(三)对于保存各类文物推荐的环境参数
二、文物仪器断代的主要方法及使用的要点。
(一)如碳-14法的原理和应用
(二)热释光法的原理和应用
三、文物材质和结构的现代分析方法
(一)X荧光分析(XRF)的原理和应用
(二)X衍射分析(XRD)的原理和应用
四、国际通用的文物保护和修复的原则
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文物保护和修复的原则为:
不改变文物的原貌,保持其原真性,修复部分与未修复部分有明显区别。
修复时,应该保留器物老化产物(如青铜的锈蚀产物),使之 “修旧如旧”。
保护或修复的方法(或使用的材料)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逆性。
使用的保护或修复材料应经过多次试验才能投入实用。
在没有合适方法,又非紧急必须时,可采用保守的环境控制方法。
保护和修复过程要做好记录。
在修复中,不允许任何臆造。如对于缺失部分,如没有足够的根据,就不能实行配补。
五、基本知识运用。
(一)相对湿度的计算
一个密闭性较好的陈列柜的体积为2立方米,10℃时柜内含有11克水蒸气,试问其相对湿度为多少?由于错误地安装了照明系统等原因,致使柜内的温度升高至30℃,此时的相对湿度是多少?如在柜内同时展出金属和木质藏品,问哪一种藏品可能出现危险?请举例说明,这种危险可能的是哪种类型的?
(二)溶液的配制
已知乙醇的比重是0.7893,如何较简便和近似地地配制质量百分比浓度为10%的苯并三氮唑的乙醇溶液1000毫升。
(三)光照的控制
为了保护纸质藏品,在博物馆光照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选择光源:尽可能选用无紫外线的文物灯,至少限制光源紫外线比例。
2、控制光照度,使之小于50勒克司。
3、使用热敏或声控制光源,只有在观众接近藏品时,部分光源才点亮。
4、使用藏品和复制品轮流展出,以减少总的光照量。
主要参考书
周静 罗雁冰 康忠镕编:《文物保护学基础》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9年。
王蕙贞编着:《文物保护学》 文物出版社 2009年。

3. 博物馆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
第二条 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
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
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
第五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
第六条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

第二章 藏品的接收、......

第七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
第八条 登帐
(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

(三)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
(四)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
(五)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
(六)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
第九条 编目、建档
(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
(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
(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
第十一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
第十二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
第十三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
第十四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六条 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第十七条 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
第十八条 馆外单位提......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
第十九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
第二十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
第二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
第二十四条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
第二十五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
第二十六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
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藏品保管......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
(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
(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
(五)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
(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
(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
(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
(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
(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
(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
第三十二条 各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
第三十三条 各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
博 物 馆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二十一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 我们语文暑假作业是介绍故宫博物院,谁能帮我列个提纲,给我点灵感。

1.以从外至里的方位复顺序进制行表述
2.从外观入手,介绍它的建筑与你联想的东西
3.讲述故宫里面的陈设与你印象深刻的物品
4.最后以观后感作为结尾,重点突出它的历史厚重感
PS:你也可以以一个关于故宫的小故事作为开篇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关于汽车博物馆的作文提纲

今天上午,我们抄学校组织全体师生去河南博物馆参观。汽车开到博物馆门前,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雄伟的漏斗型的建筑物,在它的正中央还挂着一面大钟,听讲解员阿姨告诉我,原来它的结构是取九鼎定中原之寓意,真是充分体现了源源流长的中原文化特色。

进入大厅后,馆内共有四层,各个楼层都有很多珍贵稀奇的展品,如:斗兽画像石、金缕玉衣、四神云气图、石辟邪、水远仪像台……其中让我叹为观止的是四神云气图,它出土于河南永城芒砀山梁国王陵区柿园墓,属西汉早期。是中国目前所见时代最早、画面最大、极别最高、保存最为完整的壁画。上面画有青龙、凤凰、白虎、胶龙。传说这是古代时候家家户户都张贴的画,因为有了这幅画,人死后升天成神仙。

还有一个另我惊讶的就是在古代,人们就会预报天气了,那就是水远仪像台,这个仪器不仅可以预报天气,还能计时、报时呢!

我真后悔没有带照相机来,应该把它们全拍下来留作纪念。

6. 故宫博物院课文的提纲是什么

文章结构:总分总
说明顺序:空间顺序
第一部分【1段】概括说明故内宫位置,历容史和在古代宫殿建筑中的地位。1.故宫的地理位置、名称、在建筑群种群中的地位、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第一层【2段】大笔勾勒故宫的整体布局,指出故宫的特点。2. 故宫的整体布局及特点:宏大壮丽、建筑精美、布局统一、独特风格。
第二部分第二层【3~10段】介绍前朝三大殿的结构及功用。3.午门内外 4.三大殿概说(台基)5.太和殿外观
6.太和殿内景 7. 介绍三大殿建筑位置——中轴线 8.太和殿的用途 9. 中和殿的位置、概貌、用途 10.保和殿位置、用途
第二部分第三层【11~14段】略写“后三宫”的用途及特点。11.小广场(前朝与内廷的分界地带)12.乾清宫 的 用途 13.交泰殿位置、坤宁宫的位置、用途 14.后三宫的装饰特点
第二部分第四层【15段】介绍御花园的面积、布局和环境气氛。15.介绍后三宫往北的御花园
第二部分【2~15段】具体介绍故宫各宫殿的位置和功能。
第三部分【16段】介绍景山并记述从景山回望故宫全貌之所见。16.站在景山上回望故宫全貌,首尾呼应 。

7. 有没有关于需要在博物馆、展示馆等公共场合需要提供身份证的管理条例或法律条文

所谓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就是国家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制定的限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一限制性标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并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都关系着国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为了确保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象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好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有的作用,并保证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博物馆的布局、结构合理,通过立法设置适当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现行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我国的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博物馆准入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停滞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特许设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并存阶段和2000年以来的普遍规范核准阶段四个时期。我国现行的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与博物馆设立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为核心确立的。根据以上两部法规设立非国有物馆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博物馆管理办法》审核,获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再向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由于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是以文物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为前置条件的,所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文物行政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内容。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条,以六条的篇幅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做出了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博物馆设立申请的审核部门,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审核申办人提交的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博物馆章程草案(仅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除了该办法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区设立博物馆还需要经过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专家考评。
2、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做自己的基本责任,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依照这样的定义世界各国都对于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仅以英、法、日三国为例展开讨论。
在上述三国中英国的管理最为宽松,英国的博物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共同负责,具体的博物馆登记工作由MLA独立负责。英国的博物馆登记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馆不经过MLA登记也可以设立。但博物馆登记与否和登记等级如何直接关系着博物馆接受政府拔款的资格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信誉,所以英国绝大多数的博物馆与美术馆都要参加MLA组织的博物馆登记。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博物馆登记的标准与规则显得十分严格。根据MLA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登记的博物馆都必须满足六个基本条件,它们是:
A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构;
B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C可接受的藏品保护条件;
D能提供与博物馆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相符合的公共服务;
E定期得到专业性的专家建议;
F一个可接受的财务基础和遵守一切法律、计划和安全的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的博物馆经过自我评估和MLA登记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后将获得全面登记。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博物馆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有条件登记或不合格的结果。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较之英国要更为严格,法国博物馆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法国文化和通讯部,该部下设博物馆管理局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准入与管理。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强制性的,根据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法国所有的博物馆在人员的专业从业资格、对公众开放、藏品的不可让渡性及藏品的获得、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特别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对于保证藏品的所有权(法国博物馆的藏品不可转让);保证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须登记造册,且必须定期核查);检查新获藏品的质量及修复工作的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实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时法国政府还对具有“公益性”且同意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博物馆运行模式和监督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乡镇级博物馆以及一些协会下属的博物馆授予“法国博物馆”的称号,通过这种方式对博物馆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
日本的博物馆准入制度与法国一样都是强制性的,根据日本《博物馆法》规定:欲设博物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须具备下述四项条件:
(1)具备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博物馆资料;
(2)拥有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专业人员和其它职员;
(3)具有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建筑物及土地;
(4)一年之中,开馆150天以上。
3、关于博物馆准入制度的讨论
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 年检和终止等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博物馆准入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相对有限,而另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宏观的管理办法其规范内容也不可能做到十分详细,所以博物馆准入制度还应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和加强。这种完善和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标准方面
可以探索通过标准、规范、细则等形式对现有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加以深化通过宗旨、藏品、场地、人员、资金、出资人、业务范围、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一套标准应当分成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在宗旨、藏品、场地、人员、组织结构、安全机制等方面设置一个通用的最低标准,其次要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场地、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等方面内容针对不同性质(国有或非国有)、不同类别(科技类、历史类、艺术类等)、不同级别(国家级、地方级)、不同业务范围的博物馆执行不同的标准与规范。此外还有六点值得注意,第一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范围应当做出一定要求,使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或全国博物馆发展的宏观情况对博物馆宗旨范围做出调整,第二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出资人资格应当做出一定要求,第三是对于涉及文物的历史类博物馆在藏品保管制度和馆内安全机制方面应根据我国文博行业特色做出严格的要求,第四是对于在不可移动文物上设置的博物馆对于场地要求可以适度放宽,第五是应当在批准博物馆设立时严格核定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以防止博物馆违背宗旨开展业务,第六是在细化标准实行机构准入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考试形式建立一套独立于现行文博职称本系之外的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这一准入机制所确定的是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素质的最低标准,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达到准入机制所规定的标准,这一准入机制应当与博物馆机构准入制度相结合,使每个申请设立的博物馆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符合准入标准的专业人员。
(2)在程序方面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博物馆资格评审委员会把握博物馆准入制度的执行。博物馆准入许可作为一种特殊主体设立的强制许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制度中有两点需要完善。第一是应当借鉴《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的经验在博物馆设立申请程序中增加专家实地考评一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办博物馆的宗旨组织博物馆学和相关学科方面的专家对申办博物馆进行实地考评。第二是现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举办博物馆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但并没有规定审核意见的形式,笔者认为博物馆设立审核作为特殊主体的设立资格审批,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置行政许可规范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此规范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或资格证书。
(3)在民办博物馆的特殊要求方面
在博物馆准入方面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各类条件标准都应当是相同的。但由于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区别,所以在具体标准和条件上还应当有一定区别。在这一点上《博物馆管理办法》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4)在其它方面
除了建立一套博物馆设立准入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其它行业的经验,探索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各博物馆的各方面情况制定一套分级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等级评定规范,对不同级别的博物馆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使博物馆发展走上良性道路,为博物馆的拨款和赞助机构增强信心,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准确的博物馆统计数据。 除了对博物馆的准入进行管理外,以文物行政部门为主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应通过法规、规章等一系列手段给予非国有博物馆在政策、资金、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运营。
1、政策保障
给予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博物馆这一特殊主体在税收、捐赠等方面的政策性的支持,以保障非国有博物馆的正常发展,经过调研我们发现非国有博物馆所需要的政策性支持首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投资优惠、征集藏品、接受捐赠四个方面:
(1)税收减免
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税务条例就依据博物馆的非营利特点将博物馆列为免税单位,日本也依据博物馆的行业特点自1976年起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博物馆的减免税措施。我国虽然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规定了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还通过《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法规、规章确定了博物馆的一部分收入属于事业性免税收入,但这种税收优惠在执行层面上的限制还是很多的。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由于同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财政部门也没有资金缴拔关系,不能像一些国有博物馆特别是文物系统博物馆那样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银钱收据,只能使用税务发票,所以像资料保护费、文物保护费等一部分符合文物法规的事业性收入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对博物馆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除了门票收入外各种展览收入、资料收入以及接受资助收入等均应纳入博物馆的非税收入范畴。与此同时,文物部门应当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国有博物馆非税收入的范围、收支方式、监管方法、使用票据等问题做出规定,使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P< p>
(2)投资优惠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但是这种鼓励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中,大部分接受调查的非国有博物馆特别是由企业举办的博物馆都十分关心国家对于举办博物馆的投资主体有何鼓励和优惠政策。但笔者查找了大量有关文物、税务、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此类政策。这与国家鼓励组织、个人设立博物馆的初衷是不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也是不相符合的。国家应当在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的同时也应从税收等解度给予举办博物馆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一定的优惠措施,以提高它们兴办博物馆的积极性。
(3)征集藏品
藏品是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征集藏品是博物馆重要的业务活动, 在这一点是国有博物馆如是非国有博物馆也如是。虽然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北京市博物馆条例》也在其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但以上两条规定都没有明确说明非国有博物馆在征集藏品方面的权力、具体行使和限制等内容。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确认非国有博物馆征集藏品(采集科学标本)的权利,并对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作出规定,对于非国有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4)接受捐赠
依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博物馆可以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接受公益性的社会捐赠。接受捐赠也是博物馆获得资金开展业务的一条重要渠道,这是国内外通行的作法。但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却未对非国有博物馆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做出规定,而只是说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虽然规定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对捐赠人具体的优惠措施,接受捐赠的程序和资金监管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说明。此外《公益机构捐赠法》对于公共文化设施作为接受捐赠主体是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进行定义的,而非国有博物馆的主体则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国家文物局虽然也在1998年发布了《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外发[1998]021号)但该规定的受赠单位仅限于文物系统博物馆而捐赠人也必须是国外及港澳台同胞规范范围过小不根本不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所以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赠的问题上遭遇了法律的空白。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款时常常因无法开出接收捐赠的专用票据让捐赠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企业或个人购买文物后捐赠给博物馆时的财务处理上更是问题不断,由于不是实际捐款不能出具捐款收据捐赠人的税收减免优惠更无法保证。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国,国家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博物馆事业:当私人或私营企业为博物馆购买国宝级文物而出资时,可以获得税收减免,额度最高可达其出资额的90%(但减免税额最多不得超过其应缴总税额的50%);当私营企业为自己购买级文物时,它也可获得最高可达其出资额40%的税收减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由文物、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公民、法人向博物馆捐赠款物的规范性文件,对捐赠范围、受赠管理、捐赠人优惠等做出严格规定。
2、资金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人身份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于由举办人自筹资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这类法人实体的举办资金虽是由举办人自筹的,但是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的是公益文化事业,所以在具体的项目经费上也应同国有博物馆一样拥有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也是国际通例。在英国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每年通过政府拨款、国家彩票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十余亿英镑根据各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经过评估后拨付给各博物馆支持其业务发展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可以平等的申请上述基金。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还专门设立了“博物馆和美术馆指定藏品挑战基金”每年提供500万英镑专门支持拥有国家级藏品的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除此以外英国政府还与大量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通国签订《拨款合同》的形式向其直接提供财政拨款,支持其事业发展。而在我国国家设立了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文物保护基金等,每年都会向各类博物馆提供大量的项目性资金支持,以确保博物馆各类科研课题的顺利开展。可是基金支持的范围往往仅限于与政府机构有隶属关系的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的研究工作则无法获得基金支持,文物保护项目也不能像国有博物馆那样获得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这直接造成了大量非国有博物馆的科研和文物保护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笔者认为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机会,获得科研项目的基金申请资格和文物保护项目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3、技术保障
通过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我们发现在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来源于技术方面,非国有博物馆在保管与研究方面由于技术力量的薄弱、专业人才的不足,有时虽然拥有很好的资源但往往不能像国有博物馆那样顺利的开展工作产生学术成果或经济效益。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这个技术问题在深层次上却蕴含着机制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博物馆系统内都拥有鼓励大型国有博物馆和科研机构支持小型和非国有博物馆的专门政策,如在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就制定了专门政策鼓励国家级博物馆以出借藏品、共同开发以国家级博物馆藏品为主的巡回展览、为地方和非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机会,提供专业咨询和设施等方式帮助地方和非国有博物馆,促进它们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机制应当是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这样的政策可以非常有效的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在这一方面英国的作法也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4、管理保障
让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拥有平等的地位一直是国内多数民办博物馆一直的一种愿望,也是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所认同的观点。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时也都考虑到这一问题,尽量在管理上给予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平等的待遇。但是我们注意到在一些方面非国有博物馆的待遇与国有博物馆仍有很大差别,这种问题大都是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比如在举办国外入境展览或组织出境展览时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令修订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主办(承办)涉外展览的单位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就这一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就将许多与政府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的非国有博物馆排斥在外。又比如在一些省份的文博专业职称评定时,非文物系统的参评人员评定文博专业职称需要由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文物主管部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函,就这一纸委托函也使许多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这也从一定角度阻碍了非国有博物馆对文博专业人员的引进。对于这些管理上的不平等文化、文物、人事等有关部门,有义务通过修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使国家针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制更加完善。
此外,加强对各类民办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监管,在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有效的文博行业信息也是民办博物馆法律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规范民办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完善民办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系,除了依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现有的行政规范并加强管理外,更有效的办法还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部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和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博物馆法》,这一立法活动对我国现阶段文博事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必要且十分可行的。
首先,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法国早在1945年二战刚结束不久,法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国家法律——《法国博物馆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对法国所有博物馆进行监管。该法的实施对振兴饱受战火蹂躏的法国博物馆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为适应博物馆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法国于2002年1月4日颁布了新的《法国博物馆法》。英国于1992年通过了《博物馆和美术馆法》,将英国博物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日本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了全国性的《博物馆法》,促进了该国博物馆行业的健康迅速发展。
其次,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文博行业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我国还没有一部自己的博物馆法律,管理全国行业仍依靠文化部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办法》不能有效的规范文化文物系统以外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在各地方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时地方政府也只能依照地方性法规执行,这种现状与中国作为文化大国的地位也是极不相称的。
第三,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在我国也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方面,制定《博物馆法》在我国文博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1991年马自树先生就曾在《中国博物馆》杂志发表《要研究博物馆建设的立法问题》一文提出了对博物馆立法问题的看法,二十多年来在我国文博学界和法学界关于博物馆立法的呼吁和讨论始终不断,为我国的博物馆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我国文博行业和部分地区有过多个规范博物馆管理和博物馆工作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早在1979年国家文物局就曾发布过《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对博物馆的定义、宗旨、陈列、藏品、群众工作、科学研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993年12月25日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开创了全国范围内博物馆登记管理的先河;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成为了我国第一个有关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博物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为我国的博物馆立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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