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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曾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代表团赴韩国大田市,参加了由日本特许厅、日本发明家协会、韩国工业产权局和韩国国际知识产权研修学院联合举办的“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通过交流与研讨,笔者对韩国、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与认识,特别对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调研,现将上述情况介绍给读者。
自从亚当·斯密发表《财富论》以来,劳动力、资本和土地一直被视为是创造财富的三种基本要素。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智力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的能力大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人民富足程度的决定因素,创造性知识作为一种资源,被视为一国经济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为智力成果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亚洲部分经济发达国家,虽然在国家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方面各具特色,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有一个共同特征——都具备较为严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韩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半导体电路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种子产业法》、《海关法》。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韩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韩国的商标、专利执法权属于法院,法院对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与我国相近,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海关有没收货物等部分行政执法权,韩国知识产权局只有对假冒商标、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商标权、专利权的授予部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判例和个案认定。
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UCP&TSP ACT)通过制止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未在韩境内注册的知名商标提供有效保护。根据该法规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对他人在韩国境内的知名商标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商品产生混淆。受到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禁止令、金钱赔偿及恢复受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该法还规定了刑事条款,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判罚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UCP&TSP ACT赋予韩国工业产权局对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行政调查权。为了确保行政调查的权威和效率,1987年韩国工业产权局设置了反仿冒处。 UCP&TSP ACT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与行政救济条款确保反仿冒处有效运转。如韩国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查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派公职人员进入企业营业场所或生产场所,检查有关文件、宣传材料或产品等以及收集必要数量的产品作为检验或检测样品。
日本特许厅(JPO)的职责是授予专利、商标等独占使用权,宣传知识产权法,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下简称UCPL)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一是对知名商标的保护。UCPL第1节第2条第1项规定,未经许可对他人在消费者中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或其他标记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刑事制裁。二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UCPL第1节第2条第2项规定,未经许可对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标记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UCPL对此行为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措施。三是对仿冒外观设计的保护。根据UCPL,对他人的外观设计作完全仿冒,无需证明该外观设计的知名度,也无需证明仿冒是否产生混淆。另外,在解决《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UCPL)的冲突方面,UCPL规定:恶意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无权以其商标权对抗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该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UCPL对抗恶意取得注册的商标,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日本,不正当竞争案件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与商标法的注册在先原则相对应,UCPL确立的是使用在先原则,根据该项原则,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使用并且具有广泛的知名度,那么该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根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可以向日本特许厅主张权利。根据UCPL,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对在后使用的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但须通过法院解决。
韩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与作用
在韩国,检察官和警方有一个职责是共同调查伪造者和假冒产品的销售者,以维护社会和贸易的正常秩序。检察机关的反伪造行为集中在打击违法者方面。1993年,韩国最高检察院成立了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并与21个主要区检察院成立了区域联合调查队,建立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以调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专门职责的检察官被选派在这一部门工作。在反伪造的各种行动中,这一体制每年都取得良好的打击效果。
自1993年至今,韩最高检察院定期召开侵犯知识产权调查指导会议,分析和研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实际效果,制定新的反侵权措施。在每个地方警察局和分站也都设立了专门反伪造的部门。1999年,检察院和警方共调查违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者6862人,其中逮捕和指控712人。
另外,韩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999年,韩国工业产权局与检察机关、警察局及地方政府联合查获了1000件经销仿冒商品的案件,涉及仿冒商品16.4万件,45%的侵权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在联合执法中,韩国工业产权局向检察机关、警察局、海关和地方政府提供有关信息,支持这些相关部门的反仿冒执法行动。有关信息包括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及商标所有人目录以及国内外侵权商标动态,如有必要,韩国工业产权局将指派专业人员到相关机构帮助执法。
(网络文库中有)
⑵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前景
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是伴随着国外的压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所以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诚然发展了20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是任重而道远。在这里我想建立一个专题来讨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众多问题和解决方案。我先开一个头,以抛砖引玉。
中国正在失去中药的知识产权
世界著名经济学家保罗·比尔兹曾预计,到2010年,与健康相关的产业将为美国经济带来每年1万亿美元的收益,这些收益来自令人更健康、更美丽、延缓衰老或预防疾病的产品和服务等等。
20年前,健康产业并不存在,但今天,健康产业的收益达2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整个汽车产业收益的一半。从2000年到2010年,健康产业的消费将由2000亿增长至1万亿美元,足足有5倍的增长。中国有13亿人口,专家预测健康产品消费将由目前在GDP中2.5%的比重继续增加,进而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中国健康产品市场巨大。
中医药有着五千年的文化背景,据记载,中国人早在一千多年前的东汉年代已经开始使用“保健养生”食品了。因此,在汉方中药制剂方面,中国人有绝对的优势。
然而,在这场健康产业的大潮中,我国还没有一个扬名海内外的中医药品牌出现。
中国的中医中药保健品具备了创造世界品牌的基因。但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我们必须走中国化的健康产业之路。
目前,中药在国际市场的贸易额已超过400亿美元,而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增长。但中国的中药出口贸易额只占世界草药贸易总额的不到3%。而日本、韩国、东南亚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中药企业从我国低价购入原料药就地粗加工后,运回国内精炼,提取制剂,制成西方人习惯的胶囊、片剂和颗粒剂,不仅占领了国际市场,而且以高价返销中国市场,目前已占据了我国中成药市场1/3的份额。而我国每年从日本、韩国、东南亚、西欧等地进口的洋中药却超过1亿美元。反观日本,虽然只有210个汉方药制剂,且处方和原材料均来自中国,但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却达到80%。
为改变我国中药生产落后的状况,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引进外国的资金和先进生产工艺,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人为达到此目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无视中药处方作为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不惜将自主的知识产权—中药处方拱手交给外商,这使我国的中药生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我国民间还有大量中药秘方、偏方,虽然在长期的中医临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科学研究与解析分离技术水准低,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许多外商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使得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
同时,如果不能真正了解保健品市场运作规律,精确掌握市场脉络,也极容易遭遇滑铁卢。因此,这十几年来有不少大企业进军养生保健产品,均以失败告终。大向导公司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健康产业之路,以“弘扬民族文化,树立民族品牌,实现平衡人生”为企业使命。提出“我的世界由我创”的经营口号,立足中国,面向全球,以小谋大,稳健发展。
中国中药要全面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实现中药现代化,首先是研究与开发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现代化剂型,建立中药质量标准规范,提高中药质量标准水平,加强中药药理、毒理研究,重视中药临床试验,制定中药生产管理规范。在这一程序中,必须大力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否则,我国的中药产业将成为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失去生存的权利,后果不堪设想。
⑶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哪些内容的保护
知识产权分为三各抄部分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⑷ 怎样申请韩国发明专利韩国专利流程介绍
韩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是韩国贸易、工业及能源部的一个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项目的保护。
韩国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请求审查原则;授权后异议制。
申请及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答复审查意见: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到接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大概需要18至24个月时间。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每次可延长一个月,延期次数没有限制。
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及前三年的年费。
授权后异议制:申请人交付费用后,工业产权局即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审查员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最终驳回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上诉到工业产权法庭,对工业产权法庭决定的诉讼由专利法院审理,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决定不服,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
保护期限:自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算20年。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 年。
⑸ 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从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角度来保护企业,并通过知识产权来享受各种相关的优惠条件,创造更大的效益。包括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以及海关备案,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权利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三个类别。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做出的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内容
1.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特别重视知识产权普及战略,要让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它有哪些规则,包括普及它的国际规则。应该象江苏省那样提出非常实在的目标。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条就是要在5年内,让一半的江苏人都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
2.在创新战略上,政府管理机关要注意避免因知识产权而妨碍竞争,要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激励创新的制度。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跨国公司阻碍他人进入市场和自己竞争的工具知识产权战略,中国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3.在应用战略上,一些短期看来没什么应用价值但关系长期发展的项目,国家应该支持。要鼓励研究部门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就和应用单位联系在一起。
4.在保护战略上,我们的司法保护要给国内权利人更多的途径,降低成本。中国大多数公司不敢出来维权,不知道能不能赢,赢了执行也难,赔了本连吆喝也赚不到。国外企业则有这个财力维权,起码能赚吆喝。大家都不维权,缺口就被打开。
5.在人才战略上,应该是利益保护为主,评奖等措施为辅。成果产生了经济效益,一定要把该得的利益部分返还给发明人。
资料来源;http://ke..com/link?url=#3
⑹ 如何申请韩国专利韩国专利实施制度是怎样的
如何申请韩国专利?韩国专利实施制度是怎样的?韩国知识产权局包括韩国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基本上是一站式的知识产权集合体,地址位于大田广域市。它是由韩国工业产权局更名而来。韩国知识产权局包括的业务囊括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问题,韩国专利局的申请专利就是知识产权局的一个分支,韩国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基本一致。如何申请韩国专利?韩国专利实施制度是怎样的?韩国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类似,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韩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授权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20年之日为止。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5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实审之日起25个月内审查。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授权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10年之日为止。但是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的是,韩国实用新型采用审查登记制度,向韩国政府提出申请后约10个月可领证。外观设计专利,截止于授权登记之日起15年。韩国政府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外观设计审查登记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无审查登记制度并行的方法。申请韩国专利的话可以通过单一国家申请专利或者是pct专利申请的方式,如今随着专利申的全球化趋势,地区地区建立起了相关联系,国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个集合体系,pct就是一个实例,大伙申请专利可以通过pct专利申请,单一申请最后通过韩国专利局审批完成;或者pct申请还是多国申请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更好的拓展专利。关于如何申请韩国专利?韩国专利实施制度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⑺ 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
五千年前,中国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鱼尾纹盆,而且有了生产者的名字,旨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今天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为了保护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是《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文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以前未曾制造过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俟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操作,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它任何人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
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在欧美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大大超过威尼斯专利法,因此,英国《垄断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始祖,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1710年4月,世界上首部版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了。 世界第1部关于版权的法令——英国《安娜女王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简称《安娜法令》。随着17世纪印刷技术的改进,印刷出版业成为新兴行业。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竞争,为了保护印刷出版商和美术作品、设计师的权利,英国制订了《安娜女王法令》。1910年,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世界第一个版权法令原文第一页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06年法国颁布了第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68年10月4日签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它们都明文规定,把包装和容器列入工业品外观设计。
⑻ 韩国专利制度的韩国专利制度简介
(资料来源: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授权专登记之日开始到“从属申请日起10年之日”为止。但是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的是,韩国实用新型采用审查登记制度,向韩国政府提出申请后约10个月可领证。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于授权登记日起生效,截止于授权登记之日起15年。韩国政府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外观设计审查登记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无审查登记制度并行的方法。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无审查申请的对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
-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
-M1(纺织物等)。
韩国专利申请所采用的语言是韩语。